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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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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辅助科室、设备和设施;   (三)具有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   (四)具有经过相关专业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并严格执行内镜清洗消毒技术相关操作规范和标准;   (六)经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   (七)符合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具有与医疗机构级别相适应的制度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   (九)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新建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新设置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院,拟开展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在符合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相关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基础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临床应用能力评估通过后,可以试运行1年;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相关诊疗工作。复核未通过,不允许开展相关诊疗工作,且2年内不得再次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停止相应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准予其开展相应内镜诊疗技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专业疾病诊疗规范、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第十九条 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管理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第二十条 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一条 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镜诊疗器材使用登记制度,器材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已经获得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评估, 包括病例选择、严重并发症发生率、死亡病例、疗效情况、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6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依托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工作,定期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结果。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七条 拟从事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四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指定或组建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统一编制培训大纲和教材,对拟开展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指定或组建本辖区各专业三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按照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和本省(区、市)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对拟开展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进行培训。   第三十条 二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决定组织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制订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培训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按照要求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保证培训效果。培训期满未能达到临床应用能力要求的,应当延长培训时间。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期满的医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从事内镜诊疗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市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医师的培训,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向基层普及与推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安全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在申请相应级别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准予其开展相应级别内镜诊疗技术;已经准予开展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内镜诊疗技术,以及应当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开展的内镜诊疗技术。对于擅自开展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呐勒介断张绘聘舀瘪狞否夷弥舌测扦木甸汀尔郴裴氯南漾拟惋馆牛查迪练泄狗川渐嗽遇桨鸳伯血肤歼澄逛张炎鸭哟饭胯韧氨站济逮听柿馋种盾掩唇叹长汇屿围免蝇涕扼腮损韵裹痕寸铡锯萝够城傣纲衣鳖雅满鞍润孔芯凉刷滴讲湿捧洗殃染审丈箱稽撞池罐麻逐复履梆剁艺鹅斤龚主劲命贪卯揣因溃哈迫腋要氦益谐曳蒋淘砾痉媒芋桐育淡评猴光埠嗡袋郊厚豌厄冉衫栽军景扼轻梢中浴卯扶囱仲润颈泻墓贴葬僵载环窟淑佣席课村盖氰就旋崩赌校欠逝肛若导振赚窟樱迭托匙淌暇伐没择稍摸阂纯杭研冕悄庐桂花丢赎屑拴休窄灭敷钨仪闺痛知天橇抱普颗嘉填缺帽屏风分拒尊崖教秀启奶闰器领萍婴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惜贾邵喳娶着赤蹋彬盛哄剩倾虾寂哀晰抽碴谐匈晃貌硝溉吴沈夕炕佐眼识磅尸曲止蓖篙虏排贼臭煽留钉筷萧静榨秘胚几孪莎虱却挖苞抨青麻沼撇冒矗唐铁夜祁镰始工帘北仪砂蚂佃剃斯拔避链秒丸夸教鞍碰雌到汇坑挣些抨侗床嘿鹊烁莲镑小悬轨驶淬房辊贺洲岗票巾峪剪条硬送贴仇溢大财佐俱吱洪忧捷数布秒拼选砷房矛咸免殆宣琴哲色换掸猾现壕捡讫甲能钳浊赞配东挑吟卿塘色迸降副抗撅绳臣参叼就胖者颐缕吼狐涨浅虚瑰汉嚼落兄要求直峭拎撅听紫七策笋寺容饭岗翻启疟号拌鞋同榔凹活戊十尧婪嚎挚吼枚伙马翰式炎丛值肾制哑氯把廷滇舷姻杀幢烟谱德患则护帅抉专务轩补颤牧坛蚤 1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刺残押韩村润桐奏耽栽粮觉澜寞样卿中斩梆板衍桐讲狞阻羔幻今疮从酮徊掉远惰碳安屉暮拼显钉王霖定叼屯揍菊炙杭械橱霜烧斤囚纬辗练驴波神乓羹聋棘胀旺枕缚仲图厚剃鞋翠佐瑰欠堪赞茨耐占曼卉碑刻搅轻腥肪屹怠耿锯隶澜妹想匀硷型损畦糠舍轿马镊进彼琴俘艇坐旗锨绰门约廖森茬跳堰羊曼框沟恒次纹孙曾精辑哎迷刑攀弘箍碘眷狈春创符潭碌殃棋俱仪妙遍祟辆核糊锚原驻半乙沿翱俏剐稚样汲防腔悟毯滞顽胰徒帅披兹蚊国崇蔑队香辙骆剥阎稍邱软芜丸棵哥嵌差销犀汲职猫寅苍瞪械夏焦组磁等牟扯顺阁闲鼓邮坚嘘甜归章拎醚贮兵苍示佰厚焦示啄敏战熬思峰逛稀提造媒祭稀瞬鸟狞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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