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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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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保护员工与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对等一致的原则;(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四)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招聘计划范围内,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职权) 第四条  行政人事部是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组织执行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日常管理及咨询工作; (三)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四)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 (五)负责指导、协助权属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工会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情况; (二)对发生的劳动争议组织调解; (三)公司实行集体合同制时,代表员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 (四)指导员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公司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 (一)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员工宣传教育工作; (二)接受行政人事部的指导,协助做好本部门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及时向行政人事部提出本部门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                        第三章 定义  第七条  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公司内部的全体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订立是指公司与员工之间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一)签订是指公司与员工就劳动合同的条款,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的法律行为。 (二)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公司与员工的权利义务因故无法全部实现,或者双方/单方认为有必要调整合同内容,而需通过双方再次协商,对原订条款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废除,使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合同的继续全面履行。(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  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公司与员工一方/双方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无法全面履行,需要在合期满以前对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提前终止。(按劳动合同法第36条-41条之规定情形补充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 第十一条  终止是指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的情形补充劳动合同的终止内容)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相关附件组成。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纠纷(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也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所签订的各类专项协议、补充协议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专项协议书的种类: (一)培训协议; (二)保密协议; (三)竞业禁止协议; (四)服务期协议; (五)双方认为应签订的其它协议。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经公司与员工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分类与期限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1~3年; (二)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5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除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劳动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岗位、职位约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师管领导干部暂不签订劳动合同,外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岗位签订一年; (二)部门正副经理签订4年; (三)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员工签订三年; (四)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五)如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凡经公司录用的员工,即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2份,公司与员工各持1份。 第二十一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经公司审批同意录用; (二)体检合格; (三)已签/和已阅相关协议/和相关制度; (四)有工作经历的,提供与其他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原件。 第二十二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地点: 在员工办理录用手续的当日,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在指定的地点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劳动合同期满及因经营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 (二)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 行政人事部应在合同到期60日前将合同到期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续订审批表》(附件二)提交各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提出续订或不再续订意见,并在15天以内反馈给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按审批程序将《劳动合同续订审批表》报公司批准,并于合同到期前30日将审批结果送达至员工本人。 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收到《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三)后,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 (三)员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附件四)或在接到公司《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15日内未书面表示同意续订的意见,公司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给员工发放《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员工收到通知书后,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签章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员工填写的姓名、号码与身份证上记载的一致; (三)员工联系方法、住址为现时使用及实际居住; (四)员工必须由本人亲自与公司签署,不得代签; (五)劳动合同内容除打印部分外必须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 (六)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 (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员工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二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相关内容,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一式2份,公司与员工各持1份。 第二十八条  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合同履行期内,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向行政人事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行政人事部在3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总经理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批,行政人事部根据总经理的审批意见,在3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 (二)合同履行期内,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向员工提出书面变更通知,员工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 (三)变更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或者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专项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限,超过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应根据双方已签订的专项协议书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员工有《奖惩制度》中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除名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与员工未达成新的续订劳动合同协议;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公司依法解散、依法被撤消或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或结束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一)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由于个人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有关司法部门处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 4.员工本人辞职未得到公司书面许可,不交接工作,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的; 5.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公司,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时间连续3天或月累计5天以上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奖惩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员工无法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与目标,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完成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但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三)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公司未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员工人身安全的; (七)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合同期限未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又未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各项手续,经公司通知后,仍不到岗连续超过3天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和义务,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由员工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连同员工有关材料报送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总经理审批; 3.总经理3日内审批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提前三十日送达员工本人; 4.根据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由员工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在收到申请书后3日内签署意见,连同员工有关材料报送行政人力部; 2.行政人力部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核,报送总经理审批; 3.总经理在3日内进行审批,如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办理离职各项手续。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第三十九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送达方式: (一)送本人签收;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局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为送达日; (三)在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为送达。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结清各种钱款,包括违约事项,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其承担。 第四节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至第八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司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四十三条  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为其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对公司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四条  公司或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双方的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 第七章  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公司与员工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 (一)员工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有异议的,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协商、调解不成时,有争议的一方或双方自发生争议之日起1年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如不服仲裁裁决,在收到仲裁裁决15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公司相关高层管理人员与员工签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档案管理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1.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图 2.劳动合同续订审批表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员工离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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