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矫正复习题(简答)精品资料社区矫正复习题1、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应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10日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订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下发通知,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3、社区矫正的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五种罪犯。4、社区矫正小组由哪些人组成:由司
2、法所工作人员、所居住社区基层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等组成。其中,如果社区矫正人员是女性的,矫正小组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性。5、矫正小组的职责: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提供法律咨询;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表现实施考核奖惩。6、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从哪些方面进行:走访相关人员,如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单位、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派出所;全面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如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婚姻状况
3、、犯罪情况、犯罪原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有无前科劣迹等;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调查,认真听取被害人对案件事实发生过程的陈述,了解被害人一方对犯罪(嫌疑)人的谅解程度;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充分论证,准确评估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罪可能性,就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出建议,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及谈话笔录等及时提交委托机关。7、社区矫正的功能是六个功能:一是惩罚功能。二是教育功能。三是塑造功能。四是感化功能。五是治疗功能。六是控制功能。8、社区矫正的决定机构有哪些?人民法院和部分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9、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
4、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而言,县级行政机关(司法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措施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指派的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具体落实,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10、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职责是如何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
5、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11、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修正案把第十七条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
6、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1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13、对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
7、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14、对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16、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出现哪些情形,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8、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17、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出现哪些情形,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
9、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18、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是如何规定的?被判处管制的矫正人员,其社区矫正期与人民法院宣判的管制期相同,执行日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被宣告缓刑的矫正人员,其社区矫正期与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考验相同,执行日期从判决假释之日起计算;被裁定假释的矫正人员,其社区矫正期与人民法院裁定的假释考验期相同,执行日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矫正人员,其
10、社区矫正期与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相同,执行日期从出监所之日起计算;未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矫正人员,其社区矫正期自出监所之日起至收监或刑满之日止;19、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1、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也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2、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11、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3、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之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4、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5、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
12、治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八小时。6、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21、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
13、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22、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办理交接手续: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
14、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25、对未成年人和对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需要分开吗?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15、;(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29、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哪些制度?司法
16、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34、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有哪些具体规定?教育学习,主要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包括:一是公共道德教育,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道德素质。二是法律常识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学法、用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意识,自觉接受改造。三是时事政策教育,结合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了解社会形势,知晓国家政策,合理谋求自我发展。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
17、小时,确保学习效果。社区服务,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要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八小时,同时注重社区服务的可操作性,考虑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技能水平、正常工作学习需要等情况,合理安排服务内容和方式。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正。要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根据个体差异,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矫正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因人施教。 考核及分类管理。要求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类管理,给予不同处遇。35、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种类。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
18、、居住地工作和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三年。36、缓刑:缓刑又称刑罚暂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作出有罪判决且宣布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同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在危害社会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从而暂缓执行刑罚。如果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符合了缓刑考验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生法定的应当撤销缓刑事由的,则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37、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收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38、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本应当收监执行,由于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监禁场所进行监禁矫正的,暂时将其放在监狱或者监禁场所外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方法。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