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淮阴区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及经验介绍精品文档淮阴区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及经验介绍一、我院2012年办理2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基本情况我院2012年未成年案件共受理28件41人,起诉19件29人,绝对不诉1件2人,相对不诉2件2人,附条件不诉2件2人。其中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如下:2012年9月22日上午,棉花庄镇初三学生茆某(16周岁)到棉花庄镇棉花村朋友石某玩时,石某未在家,茆某趁石某家人不备,将石金秋放在二楼西间房床头柜子里面的海尔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证,笔记本电脑价值1800元)。2012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将茆某盗窃案移送我院起诉。我院承办人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茆某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在校学
2、生,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如适用刑罚,可能对其学业、心理造成不利影响,将来难以融入社会。于是对茆某开展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到,茆某平时性格内向,能听老师话,不是惯偷。我们觉得对茆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茆某再犯罪可能性极低。我们接着动员茆某及家长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我院与公安承办部门沟通,就该案发放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征求意见表,公安机关表示对我院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无异议。我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茆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与茆某家长及所在学校签订帮教协议,茆某目前表现较好,正在考察期内。2012年10月22日晚18时许,蒋某(16周岁)至淮阴区王营镇苏北市场万成宾馆门前,盗窃张
3、某未上锁的高仕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藏匿于淮阴区王营镇长江西路商联超市门前,在其下班后准备推车回家时被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高仕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2012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将蒋某盗窃案移送我院起诉。承办人经在对蒋某家庭成长环境调查了解到蒋某父亲常年不在家,母亲在老家照顾年迈的爷爷奶奶,蒋某辍学后即打工赚钱,家里还有个妹妹正在读书,案发后蒋某老板已经将蒋某辞退。经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蒋昊霖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蒋昊霖平时为人老实,较为听话,不是惯偷,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我们随后组织蒋某向被害人张某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张某谅解。在向公安机关就该案发放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征求意见表后
4、,公安机关表示对该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我院于2012年11月30日对蒋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二、严把适用条件,审慎使用起诉裁量权我院2012年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经验2012年新刑诉法颁布以来,我院党组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专人办理,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认真开展了试点探索。我院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通过设置前置程序,使起诉裁量权运行在阳光之下:(一)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程序我们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中,一方面承办人员注重案件审查,对未成年初犯、偶犯、主观恶意较小的,认为适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及时提出建议
5、,在未成年犯及其家长同意后进入附条件不起诉审查程序。另一方面接受未成年犯及家长的主动申请,对未成年犯及家长的申请及时审查,尽快做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二)被害人补偿程序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积极推行调解赔偿、赔礼道歉等程序。一方面在物质上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另一方面使被害人精神上得到抚慰。2012年以来,为了消除社会矛盾、帮助未成年人顺利重返社会,并保护好被害人权利,帮助被害人弥补损失,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轻罪案件中提高了调解赔偿、赔礼道歉的工作频率。首先是加强宣传,以实际效果消除被害人的负面曲解。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通过电话沟通,当面宣传,逐步改变被害人
6、和广大群众“调解赔偿就是拿钱买罪”这种观念。其次,我们强化举措,以真诚态度提高调解赔偿的成功率。经济赔偿是案件调解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唯一出路。办案人员的真诚无私的态度,也能够化解被害人与未成年犯之间的积怨。未成年人态度诚恳、争取被害人谅解,有时候被害人即使拿不到经济赔偿,但是精神上得到的安抚,也能达到和解的显著效果。2012年11月,我们就未成年犯蒋某盗窃被害人张某电动车一案进行刑事和解。因为蒋某经济困难,早先主动辍学打工资助学习成绩好的妹妹读书。案发后蒋某无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办案人员的调解下,蒋某的忏悔最终打动了被害人,被害人在放弃赔偿请求后表示对蒋某的行为给予谅解,要求司法机关不要追
7、究蒋某刑事责任。最终,我们对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过跟踪考核,蒋某能认真吸取教训,表现较好,目前现在考察期内。(三)公共利益审查程序对未成年人轻罪案件,我们不是一味地适用轻刑化原则,而是结合社会调查、案情分析,对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意、成长环境、家长及社区管教帮扶条件等进行综合考察,评估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及社会危害性。对有如下情节的,我们一般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犯罪后有脱逃情节的。(2)取保候审期间有犯罪行为的。(3)社会调查报告显示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4)犯罪次数较多或惯犯。(5)组织、策划、教唆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的主犯。(6)悔罪表现较差的未成年犯。2012年12月,我院受
8、理公安移送的未成年人高某盗窃一案。高某盗窃数额合计为5800余元,高某在同案犯被抓获后主动自首,按照我省法院量刑标准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母亲金某案发后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金某与高某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向我院申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承办人在社会调查中发现,高某早早辍学,也不上班,不是上网就是打架,村委会表示无力监管。其父亲瘫痪,母亲忙于上班,也无力对高某管教。承办人经审查认为高某个性好逸恶劳,没钱就偷,如无约束还有继续犯罪可能,该案如附条件不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保护原则。经讨论研究,最终我院对高某依法起诉。(四)接受监督程序依照刑诉法第271条规定,我们在拟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与承办案
9、件的公安机关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并发放征求意见表,对于公安机关同意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将视情况召开听证会,再次听取多方意见。确保我院起诉裁量权接受监督,始终运行在阳光之下。三、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们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未能建立起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教育帮扶考察体系,检察院主导的诉前教育帮扶考察,社会力量整合明显不足。对于未成年犯的诉前教育帮扶考察,社区(村组)、派出所考察积极性不高,导致诉前帮扶考察效果大打折扣。(二)教育帮扶考察的方式较为简单,导致效果不明显。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帮扶考察多是“能否遵守法律规定,积极认真学法
10、,改过自新,参加社区劳动”等一系列较为空泛的条件,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城乡差别较大,制约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统一实施。一些边远农村经济条件薄弱,基层自治组织不健全,成年人大多外出打工,留守群众多为老弱妇孺,他们素质能力并不高。一些在城市社区行之有效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教育帮扶考察经验在农村根本无法行得通。但是根据“刑法前人人平等原则”,我们又不能就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形成城市和农村两种工作制度。(四)对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不能精确区分。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相对不起诉表述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我们在实践中只能是能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就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我们希望出台相
11、关解释,对相对不起诉制度进行必要完善。(五)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限下限偏长。合理的考察期限,可以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敦促其改过自新。但是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为6个月之1年,下限较长,可能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长放弃附条件不起诉。例如,某个未成年犯可能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缓期执行,现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要遵守规定履行义务,并要承担被起诉的风险。这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其家长就会觉得附条件不起诉效率低下,增添累赘,不如让法院判了省事。尤其是即将高考或外出打工的未成年人更会有此类想法。(六)新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存在不明确给办案带来一定的困惑。首先,我们对附条
12、件不起诉对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标准难以精确把握。未成年犯的量刑和成年犯有很大区别,一些犯罪情节放在成年犯肯定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样放在未成年犯身上则既可能被法院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有可能被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诉前教育帮教考察中,检察人员自我角色定位不能准确掌握。我院个别办案人员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诉前审查阶段自我角色定位常常在执法者、教育者及调解者之间徘徊。针对上述问题,拟采取如下对策建议:(一)争取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宣传部、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法制办、关工委、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召开的联席会议,争取社会广泛支持,形成检察机关监督,委托其
13、他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具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教育帮扶考察的新局面。(二)更加重视附条件不起诉前置教育帮扶考察条件及审查程序的合理设置,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诉前教育帮扶考察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三)加强实践,认真摸索,形成统一的融合城乡差别的附条件不起诉前置审查程序。(四)完善制度,使得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制度之间能够衔接有序。(五)加强调研,为立法机关出台解释提供实务参考。(六)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提炼,力争为高检院制定出台司法解释提供参考。重点调研以下问题:一是未成年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判断标准;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的具体判断标准;三是如何规范附条件不起诉前置程序,明确责任,加强制约,确保处理公正;四是如何借助外部资源,进一步完善不条件不起诉前的教育帮扶考察方式及内容。(七)强化学习,加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素质能力建设。以极大的热情和高度专业化的工作素质去推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现最大效能。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