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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未成年人隐私权和监护制度基础理论讲课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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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第1章未成年人隐私权和监护制度基础理论 1. 1隐私权 1. 1. 1隐私权的渊源和发展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 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i从世界范围来看,隐私权从诞生到现在才不过 一百年的时间,它既是人类尊严的基础,同时也是其他所有人权的基础。在人格权类型 化发展进程中,隐私权相对十姓名、肖像、名誊等基本权利属十更晚出现的一种。隐私 权作为人类的一项权利,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思想至多只能追溯到上个世纪末。有考 证认为法国业尔萨斯一八六八年曾有过一条“私生活应严加保护”的法律,但是法学界 的通说认为,美国人布兰戴斯C Louis D . Brandeis不I I沃伦(Samuel D. Warren)在一 八九零年发表《The Right to Privacy》之前,未曾有人提出关十隐私权的理论,也没有 相应的立法和判例。②1890年,美国人沃伦由十不满女儿婚礼和家居生活被波士顿时报 报道,认为侵害了其私生活的平安,与曾为律师合作人的哈佛大学法学院同班同学布兰 戴斯在当年的《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论隐私权》。文章指 出,每一个人都应当拥有“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美国另一位学者埃·威斯汀 CA " Westin)则直接将布兰戴斯所提出的“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称为“隐私权”。 这些学者的观点和主张,被后人看作是隐私权理论的基础。一九零二年,美国纽约州通 过的一项法律③使隐私权作为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正式获得了法律保障。一九零五年美 国佐治业州高等法院在处理一个类似的案件时,宣布当事人享有隐私权,使该案成为了 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承认隐私权的案例。一九六五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总结了大量关十 隐私权案例的基础上,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宪法权利。在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 之后,目前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关十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近代意义上的隐私意识与隐私权观念,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一斗争中产 生的。最初它的形成体现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和人本思想,其基本内涵是人们对私生 活自由的渴望。发展到当代,人类的隐私观念已作为一种生存必需和生活之艺术}fU被纳 入现代文明并直接受到人格权制度的保护和调整。i隐私权制度不仅被许多国家纳入了 法律保护范围,ifu b‘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联合国有关人权保护的文件中, 都存在直接或间接规定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条款。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权公约》中规定了 对个人的私生活、通信、住宅和家庭不得任意或非法干涉,一九六六年联合国大会通过 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则沿袭了这些内容。一九七二年联合国秘书长做了题为 《尊重个人隐私》②的报告,其中详细列举了个人隐私遭到现代生活的冲击,并强调了 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此后,作为人类的一项基本人权,隐私权被数次纳入到国际公约 当中。除了联合国的人权机构以外,一些地区和国家还建立了区域性人权保护组织,通 过了一些区域性人权保护公约或类似文件,这些文件也都包含了保护隐私权的内容。随 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隐私权在世界各国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 重视,隐私权理论也口趋完善和成熟。 1. 1. 2隐私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是否仅限十自然人,法人基十商业秘密所拥有的权利是否可以称为隐 私权,这一问题在学术界是存在争议的。由十隐私权是基十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产生的一 种利益需求,法人没有精神活动,因此是无法享有隐私权的。法人也有秘密一一商业秘 密,但是商业秘密对应的是经济利益}fu非人格利益,根本谈不上人格权。因此本文认为 隐私权的主体仅限十自然人,}fU不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2.隐私权的客体 隐私权的客体即隐私,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空间和个人活动。 个人信息,指个体特征信息、历史纪录,包括一个人的身高、体重、身体资料、病 历记录、兴趣爱好、姓名、肖像、家庭情况等等,范围十分广泛。 个人空间是一种有形的隐私,它的范围除了临身领域外,还包括个人居所、书包、 口袋等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他人不得任意侵入。 个人活动指与公共利益无关、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活动,比如口常生活、社会交往这 些。我们可以认为它是一种动态的隐私。 3.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的内容亦即隐私权权能,依照通说有下列四项:(1)个人生活安宁权;(2)个 人生活情报保密权;(3)个人通讯秘密权;(4)个人隐私利用权。 1. 2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范围及特点 1.2.1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范围 虽然未成年人年龄和心智还不够成熟,社会生活相对简单,其私人领域比成年人也 要狭窄许多,但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人,他们同样拥有个人的隐私信息,如家庭生活状 况、既往病史、好恶倾向、在学校所受到的奖励或惩罚等。他们也同样拥有自己的私人 空间,例如家中的个人房间、学校寝室的个人床铺、个人专用的箱包、抽屉等。其中不 愿被侵入、公开、或为他人所知悉的领域,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范围。 本文认为,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私人信息。包括个人信息、身体资料、家庭情况、身份关系、考试成绩及名次、 以往的不良经历、违纪受处分的情况。 (1)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身体秘密、家庭状况、身份关系等信息属十隐私权 的保护范围。 一些特殊疾病(传染病、艾滋病等)如果被他人知晓或广为传播,会导致社会对患 者及其家人的歧视;家庭身份关系比如收养、非婚生子女或父母再婚等一般不愿为人所 知的事,如果被宣扬则会给未成年人造成精神压力,妨碍其健康成长,因此像身体资料、 家庭状况、身份关系这些与他人无关的信息属十未成年人的隐私范围。 (2)未成年在校学生享有考试成绩及名次不被非法搜集、公开和利用的权利。 对十在校的未成年学生}fu言,考试成绩属十隐私信息的范畴是毫无疑问的。但长期 以来,很多学校都将考分作为评价教学成果和学生优劣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的标准, 将学生成绩以及由高到低的排名张榜公布,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分数较低、排名落后的学 生被歧视,产生自卑心理,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利。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i表明除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以外,其他人非经法定程序是无权得知学生成绩的。这一问题 为许多学者所关注,有关部门则以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给予了确认。i 如今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和权利意识的提高,考试成绩属十学生隐私这一观点逐渐 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许多中小学校对此都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并采取了有效的举措, 大部分学校的成绩单不再张榜公布,有的学校则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成绩进行管理,学生 输入个人密码可以查询到自己的成绩和排名}fU不能看到其他同学的成绩和排名;也有的 学校把学生的成绩单制作成“工资条”的形式,学生可以到班主任处领取自己的成绩单, 若不想知道也可以不去领取,老师会为他们保密。还有的学校则采取了邮寄的方式告知 学生个人的成绩。这一系列积极的保护措施无不体现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分数隐私的重 视,对十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发展进步有着重要意义。 (3)未成年学生过去的不良经历、违纪受处分的情况不应被非法公开或传播。 教育机构出十对学生进行管理的需要,会掌握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其在家庭和学 校的不良经历。但如果学校、教师把工作中了解到的学生隐私公之十众,就构成了侵犯 学生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由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②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教育机构对 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但没有授权其可以对学生的处分予以公开。但在现实生活中,学 校对十受处分的学生姓名和处罚结果却常常会张贴公告或在全体学生大会上进行宣布; 在学校办公室也时常会听到“你的小学老师说过,你在小学就背处分,是学校里最不受 欢迎的人。”“你爸爸就没文化,你跟他一个样,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诸如此类的言 行无论有意或无意,客观上都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口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人, 无论谁都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被公开发表,}fU让很多 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或不'谕快,也就是说,那些希一望‘沉默过去的事’如被暴露,便 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7f lU可见,未成年人以往的过失是属十隐私权范围的,如对其加以 揭露和宣扬,必然会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2.私人空间。例如信件、电子邮件、电话内容、口记或其它私人文件、个人专用 的书包、书桌、床铺等。 ( 1)未成年人同样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其来往信件、电子邮件不得非法开 拆和查阅,电话内容不受非法监听。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条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③,结合隐私权的基本理论我 们可以得知,公民与他人的通信、往来电子邮件、电话内容应属私人信息的范畴,未经 本人许可不受他人非法侵扰,以此保证生活安宁权的获得。公民的通信、通话内容不受 非法监视和监听,不被非法搜集、处理和利用,这些都属十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2)未成年人的口记或其它私人文件不得非法刺探、公开和利用。 未成年人的口记、札记、备忘录等文件是对个人生活经历和思想感情的记录。由十 这些文件只是揭示了个人的心理秘密和内心感受,与其他人无关,所以属十个人隐私的 范畴。只要本人没有将其公开的意思表示,他人就不得加以刺探、公开、处理和利用, 法律对此应妥善保护,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的隐私权利。 (3)未成年人的书包、课桌、床铺等私人空间不受非法窥探和搜查。 未成年人的书包、课桌、个人床铺等属十其个人支配的空间范围,他人无权随意窥 探和搜查。有时为了维持教学秩序的安定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教育机构会按照一定程序 进行例行卫生检查、检修桌椅、床铺等;但是,如为检查看课外书的情况或阻止早恋等 行为的发生Ifu对未成年人的书包、课桌、床铺等进行搜查,则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 1.2.2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 1.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客体范围比一般隐私权窄 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客体范围相比一般隐私权要窄,换言之,为成年人所享有的隐私权未必会为未成年人所享有。这是由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行为能力等决定的。 因为未成年人的隐私空间一般只局限十个人的书包、房间、宿舍等,成年人享有的比如 有关婚姻的隐私、住宅隐私这些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隐私权,未成年人是不可 能享有的。 2.与一般隐私权相比,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更多的合法干预 相对十成年人}fu言,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更弱,其隐私权也更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就显得更加重要。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也并非毫无限制。 基十未成年人有限的心智水平和判断能力,对十自由处置隐私权对其身心健康和合法权 利造成的影响可能缺乏足够的理性认识,所以其隐私权必然应当受到比成年人为多的合 法干预。未成年人在身体自由权、内心自由权、隐私权、独立的财产权等四项权利方面 所受到的限制,可以归纳为二项义务:(1).行为受到约束的义务;(2).接受监护人教 育的义务;(3).财产受到管理的义务。i处十监护下的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必须要受到限 制,以使监护人顺利地为监护事务。从另一个角度讲,在监护人面前为朝夕相处的未成 年人设置一道严格的隐私屏障是不可能做到的,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公平 的,也不利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监护人要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变化,就不可避免的 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其行为进行干预,其中当然包括知悉、涉及其部分隐私权。 3.未成年人隐私权随年龄变化呈现阶段性特点。 未成年人的年龄段为0岁至18岁,在这期间的不同阶段,隐私的内容和范围会有 很大差异一一两岁的幼儿和十几岁的中学生对“隐私”的理解显然相去甚远。随着年龄 的增长,隐私权会逐步呈现宽泛和增多的态势,}fU监护权则由完整开始逐渐减弱。婴幼 儿时期的未成年人,连身体发肤都裸十父母面前,几乎没有什么隐私可言,所有的民事 法律行为都要由监护人进行代理,所以相应的,此时的监护权是完整的。 随着未成年人的成长,诸如生理变化这样一些在婴儿时期不成其为隐私的内容会渐 渐成为不愿为人所知的隐私。随着独立思考的能力形成,未成年人会建立自己的思维模 式,自我意识的增强使得隐私的内容也越来越宽泛,通信、口记以至书包、床铺都会渐 渐变成其不愿被他人知悉和侵入的领域。隐私权范围的扩大,决定了监护权相应的要被 适当削弱。 接近18岁的未成年人,心理和智力都渐趋成熟,对一些事情能够做出与自己年龄 相适应的判断和决定。这时的隐私权内容与成年人已非常接近,可以享有几乎与成年人 相当的隐私权;}fU法律意义上的监护权即将终止,此时再过多的涉及被监护人的隐私显 然是不合理的。总之,监护人如果无视未成年人不断的成长变化,坚持孩子在自己面前 必须毫无保留,矛屑的产生就不可避免,这也是监护权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 所以我们说,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对监护权的限制应遵循由少到多的原则,}fU对 隐私权的限制则应由多到少。 1. 3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父母和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它合 法权益实行依法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未成年 人监护制度的核心。 监护制度起源十罗马法。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第五表就是《继承 与监护》,其中对十监护人的产生、监护人资格、监护人职责、监护的终止以及监护人 的侵权责任都作了规定。监护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家庭主义、个人主义、国家主 义二个阶段。家庭主义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所采用的未成年人监护模式,罗马法把自 然人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其中他权人不享有独立的人格,因此对他权人设立了家长 制度,其实质是以家庭为主的亲属体系构成了未成年人监护的组织形式,强调作为监护 人的家长的权威,所以说家庭主义的未成年人监护权实际上是一种支配权。个人主义是 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所采用的未成年人监护模式。尽管随着家子逐渐享有部分人格,家长 (3)个性体现作为监护人的权威受到冲击,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但是总体上未 十几年的学校教育让我们大学生掌握了足够的科学文化知识,深韵的文化底子为我们创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特别是在大学期间,我们学到的不单单是书本知识,假期的打工经验也帮了大忙。成年人的监护还是表现为一种主体化的私域权利。国家主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所采 我们长期呆在校园里,没有工作收入一直都是靠父母生活,在资金方面会表现的比较棘手。不过,对我们的小店来说还好,因为我们不需要太多的投资。用的未成年人监护模式。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监护人的权利色彩逐渐淡化,监护职责 自制性手工艺品。自制饰品其实很简单,工艺一点也不复杂。近两年来,由于手机的普及,自制的手机挂坠特别受欢迎。逐渐变成为一种义务性的,对被监护人的权益保护口益突出。未成年人监护不再被简单 2、消费者分析地归为一种私域权利,}fu被认为是国家和监护人共同的责任,国家借助公共机制和公力 手段干预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监护,实践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在这种模式下, 国家取代家庭成为了未成年人监护的真正主体,父母只是受国家监督 }辅助国家履行义 此次调查以女生为主,男生只占很少比例,调查发现58%的学生月生活费基本在400元左右,其具体分布如(图1-1)务的责任替代者。}fu今在国际人权这面大旗下,以实现儿童最大利益为目标,未成年人 的权利和保护迅速成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注的问题。综观两大法系的未成年人监护制 度,包括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为亲权模式,以监护制度作为亲权的延伸和补充。另一种 为大监护格局,即不对亲权与监护进行区分。我国采用的是大监护模式,在《民法通则》 4. WWW。google。com。cn。 大学生政策 2004年3月23日中仅规定了监护制度,并未对亲权与监护进行区分。 (4) 信息技术优势 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基十民法通则的奠基效果,在整个法律体系获得了不断开 放和丰富的地位,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主体,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收 3、你是否购买过DIY手工艺制品?养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特别法为配套,以行政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规范体系。总之,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 (五)DIY手工艺品的“价格弹性化”发展较晚,但也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制度体系。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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