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DB37_T 4086-2020 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381541 上传时间:2023-09-11 格式:PDF 页数:13 大小:980.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37_T 4086-2020 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DB37_T 4086-2020 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DB37_T 4086-2020 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DB37_T 4086-2020 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DB37_T 4086-2020 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ICS 03.080 A 12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0862020 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 2020-08-20 发布 2020-09-20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机构要求.2 4.1 机构类型.2 4.2 基本要求.2 4.3 人员要求.2 4.4 设施设备.3 4.5 环境与卫生.4 4.6 安全与风险管理.4 4.7 制度建设.4 5 服务内容与要求.5 5.1 咨询服务.5 5.2 生活照料服务.5 5.3 健康管理服务.5 5.4 健康教育服务.5 5.5 疾病诊

2、疗服务.5 5.6 康复及护理服务.6 5.7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6 5.8 安宁服务.7 5.9 其他服务.7 6 服务流程.7 6.1 总则.7 6.2 服务接待.8 6.3 老年人能力评估与服务计划制定.8 6.4 签订服务协议.8 6.5 建立个人健康档案.9 6.6 提供服务.9 6.7 服务期满.9 7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9 7.1 评价主体.9 7.2 评价方式.9 7.3 服务质量改进.1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原

3、静、刘志强、杨全勇、韩春梅、刘庆栋、齐庆伟。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构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具有医养结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

4、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T 484 老年人健康管理技术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DB37/T 2720 养老机构设

5、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机构医养结合服务 机构通过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资源的整合,提供医疗和养老双向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活动。3.2 生活照料服务 协助或照顾老年人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日常生活的活动。G

6、B/T 357962017,定义3.1 3.3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通过语言沟通、情绪疏导等手段,排解老年人心理和精神压力,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3.4 安宁服务 为临终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提供特别服务支持及心理慰藉的活动,以及应相关第三方要求,协助办理相关后事的活动。GB/T 357962017,定义3.3 3.5 相关第三方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如亲属、村(居)委会、老年人原单位等。GB/T 357962017,定义3.4 4 机构要求 4.1 机构类型 机构包括以下类型: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4.2 基本要求 4.2.1 应符合养老

7、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2.2 应配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规模,机构建筑及老年人居室符合 JGJ 450 的要求。4.2.3 应公示执业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工作流程、服务承诺。4.3 人员要求 4.3.1 人员配备 4.3.1.1 至少配备 1 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 5 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医师人数达到或超过 2 名的,至少应含有 1 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4.3.1.2 至少配备 2 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 1 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养

8、老床位达到 100 张以上时,每增加 100 张床位,至少增加 1 名注册护士。4.3.1.3 至少配备 1 名康复治疗人员。提供两种或以上专业康复医疗服务的,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 1名康复医师或具有本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设置住院康复床位的,应按每床至少配备 0.5 人的标准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医师、康复治疗师和护士比例不低于 1:2:3。4.3.1.4 每床至少配备 0.6 名专职护理人员,护士与护理人员的比例为 1:34。4.3.1.5 应根据提供服务的需要配备相应技师、临床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医技人员。4.3.1.6 设置药剂、检验、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的,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

9、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3.2 人员管理 4.3.2.1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4.3.2.2 工作人员应符合职业健康要求。4.3.2.3 服务人员应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所有医护人员应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4.3.2.4 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工师等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护理人员应接受过医疗机构或专业机构的系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4.3.2.5 管理人员应具备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管理经验,并在任职前经过岗前培训。4.4 设施设备 4.4.1 总

10、体要求 4.4.1.1 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防跌倒、防坠床、防自残(自杀)、防走失、防伤人和医院感染防控等安全设施及无障碍设施完善。无障碍设施设置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GB 50016、GB 50222 的要求。4.4.1.2 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无障碍设施标识设置应符合GB/T 10001.9的规定。应有防滑、防跌及消防等安全辅助设施标志,消防设施标志应符合 GB 15630 的要求。4.4.1.3 应设置播报系统、监控系统,公共区域和活动场所应配置座椅、健身设备、照明设施。4.4.1.4 配备接送老年人就医专用的轮椅、担架、

11、移动病床等转运工具及相应的保护装置,有条件的机构可配备抢救车。4.4.1.5 老年人床位应配备呼叫对讲系统、床档、防护垫和床头照明灯,卫生间及浴室应设置安全扶手和紧急呼叫按钮。4.4.2 养老区域 4.4.2.1 业务用房应设有护理单元、公共活动和生活辅助等功能区域。4.4.2.2 设备及用品配置应符合 DB37/T 2720 的规定。4.4.3 医疗区域 4.4.3.1 业务用房应设有门诊、住院、预防保健、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等功能区域。4.4.3.2 应配备与提供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注射器、身高体重计、视力卡、视

12、力灯箱、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器械柜、便携式心电图机、血糖测定仪、雾化吸入器、出诊箱、轮椅、医用四轮担架手推车、输液椅、候诊椅、医用冰箱、污物桶等;急救设备:心电监护仪、心脏氧源(氧气瓶/制氧机)、供氧设备、吸痰器、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简易呼吸器等。4.4.4 康复区域 4.4.4.1 业务用房应设有接诊接待、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生活辅助等功能区域。4.4.4.2 应根据所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专业设置,配备满足开展业务需要的专科设备:康复评定:根据所提供康复功能评定,配备相应的运动功能评定、平衡功能评定、认知言语评定和作业评定等设备;运动治疗:配备训练用垫、肋

13、木、姿势矫正镜、平行杠、楔形板、轮椅、训练用棍、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肌力训练设备、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电动起立床、功率车、治疗床(含网架)、训练用阶梯、训练用球、踏步器、助行器、平衡训练设备、运动控制能力训练设备、功能性电刺激设备等;物理因子治疗:至少配备电疗、光疗、超声波治疗、传导热治疗、冷疗、功能性牵引治疗等设备;作业治疗:至少配备日常生活活动作业、手功能作业训练、模拟职业作业等设备;中医康复治疗:至少配备针灸、火罐、中药药浴、中药熏蒸等设备。4.5 环境与卫生 4.5.1 室内外环境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8883 的要求,室内灯光照度应符

14、合 GB 50034 的要求。4.5.2 配备适合老年人的供暖设备和降温设备,保持空气流通。4.5.3 公共场所和医疗用物应按照 WS/T 367、WS/T 311 的规定进行消毒隔离,预防感染。4.5.4 卫生防疫管理应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4.5.5 设有专门垃圾存放区域,并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4.6 安全与风险管理 4.6.1 消防管理应符合 WS 308 的要求。4.6.2 食品安全管理应符合 GB/T 27306 的要求。4.6.3 应按照 GB/T 357962017 第 6.4 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与风险防范制度

15、,建立健全应对常态危机和突发危机的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4.7 制度建设 4.7.1 建立工作人员招录、培训、考核、奖惩、辞退等管理制度,并建有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4.7.2 建立入住老年人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包括:服务协议、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病史记录、体检报告及评估报告等资料。机构应对入住老年人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4.7.3 建立医疗、护理、康复管理制度与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评价标准。4.7.4 建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实施内部质量管理与控制,并接受服务对象与相关主管部门监督。4.7.5 建立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安全管理制度,

16、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7.6 建立纠纷、院内感染爆发等重大事件报告制度。4.7.7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各类开支项目清楚,凭证、账簿符合财务规定。4.7.8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4.7.9 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构建数据库、信息化平台,实现对老年人的日常健康管理,提供临床监控和远程医疗等信息化医养服务,实现双向转诊、分级诊疗互联网+绿色通道。5 服务内容与要求 5.1 咨询服务 5.1.1 应设置专门的咨询接待区域,为老年人提供入住、法律、心理、医疗、护理、康复、教育、服务等咨询项目。5.1.2 咨询人员应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咨询过程中,应关注老年人情绪变化,出现

17、异常应立即停止咨询活动。5.2 生活照料服务 提供生活照料、膳食、清洁卫生、洗涤等服务,服务内容与要求应符合GB/T 293532012中8.1、8.2、8.3、8.4、8.7和GB/T 357962017中5.2、5.3、5.4、5.5、5.7的规定。5.3 健康管理服务 5.3.1 按照 WS/T 484 的要求,通过询问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进行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方式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5.3.2 至少每年一次进行老年人健康状况及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新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内容,并进行健康指导,明确下次评估时限。5.4 健康教育服务 采取日常交流、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

18、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特定主题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与健康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健康教育知识普及,普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健康;康复护理;中医药常识;慢性病防治;老年人常见疾病的预防保健。5.5 疾病诊疗服务 5.5.1 疾病治疗服务 5.5.1.1 为老年人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预防、诊断和临床治疗服务。5.5.1.2 为慢性病及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提供长期治疗服务。5.5.1.3 为突发疾病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治服务。5.5.1.4 为重症(肿瘤)晚期的老年人提供控制疼痛及有关症状的姑息治疗。5.5.1.5 提供中医药治疗服务,包括:针灸、拔罐、推拿、

19、穴位贴敷、足疗、药浴、熏洗(蒸)、刮痧、砭石、音疗等。5.5.1.6 为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诊服务,根据老年人护理级别定时巡视并记录,监护患病老年人情况。5.5.1.7 安排医师或护士 24 小时轮流值班,为老年人随时提供出诊服务。5.5.1.8 针对接受过诊疗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跟踪访问,根据需要调整诊疗方案。5.5.1.9 协助老年人用药,以免误服、漏服。护士或护理人员应观察老年人服药后的反应,并将情况报告医生,以便及时调整给药方案。5.5.2 疾病预防服务 5.5.2.1 为老年人开展年度体检,并针对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体检。5.5.2.2 老年人身体状况出现变化时,应及时告知老年人或相关第

20、三方。5.5.2.3 定期定时消毒医疗用物和公共场所。5.5.2.4 适当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5.5.3 转诊急救服务 5.5.3.1 应确定定点合作医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疾病进一步诊治和紧急抢救绿色通道。5.5.3.2 针对无能力处理的急危重症疾病,应呼叫 120 或电话通知合作医院派救护车来抢救治疗,并及时通知相关第三方;在救护车到达之前,现场医护人员应根据老年人病情进行必要的处理措施。5.5.4 药品管理服务 5.5.4.1 药品的出、入库应执行验收制度,质量可疑的药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入库。5.5.4.2 药品的使用、验收、储存等管理工作由专职

21、药剂师负责。5.5.4.3 内服药和外用药分类放置、标签清楚,毒麻药品应由专人、专柜管理,并定期检查。5.5.4.4 提供服药服务时,应核对处方和药品,并按规定进行发放。5.6 康复及护理服务 5.6.1 康复服务 5.6.1.1 应根据老年人评估结果制定康复计划,定期评估老年人功能障碍情况,老年人身体状况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康复方案。5.6.1.2 指导和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基本健身器具、康复辅助器具,以及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等助行器具。5.6.1.3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包括功能训练、步态训练、言语听力训练、肢体训练、智力训练、技能训练等康复指导。5.6.1.4 可针对老年人失智、失能情况

22、,提供运动治疗、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服务。5.6.2 护理服务 5.6.2.1 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确定护理级别,制定个性化的分级护理计划,老年人身体状况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护理计划。5.6.2.2 提供排泄护理、吸痰护理、卧位护理、精神护理、晨间/晚间护理、术前/术后护理等服务项目,具体操作规程应遵守卫健委的相关操作规程要求。5.7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5.7.1 提供老年人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问题、神经性心理问题、精神病康复心理问题等的咨询与治疗服务。5.7.2 开展与老年人晚年生活相关的家庭关系、人际关系、娱乐休闲、兴趣爱好、剩余价值发挥等发展性需求的心理指导服

23、务。5.7.3 提供日常心理卫生教育,定期组织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活动或讲座。5.7.4 制定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危机处理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老年人进行访视和访谈,通过评估及时发现心理问题,并采取处理措施。5.8 安宁服务 5.8.1 根据临终老年人心理特点提供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控制疼痛和各种不适症状。5.8.2 以情绪疏导和情感表达的方式对临终老年人开展心理照护,协助老年人及其家属共同面对病情。5.8.3 对家属给予支持和关怀,指导家属参与老年人安宁服务过程,协助后事处理。5.9 其他服务 5.9.1 文化娱乐服务 5.9.1.1 提供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的服务项

24、目:宜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有助于感知觉恢复的文化娱乐活动;宜为卧床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项目;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宜的游戏、文体、旅游等休闲娱乐活动。5.9.1.2 服务中应密切关注老年人的身体情况,保障老年人安全。5.9.1.3 服务人员应注意使用适合老年人的语速和音量,过程中涉及到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影像资料应妥善保管。5.9.2 陪同服务 提供陪同就医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配备专人协助其完成全程就医。5.9.3 委托服务 委托服务内容包括:为有需要的老年人代为配药;为老年人代购物品、陪同购物等;帮助老年人解决信笺、文书书写或领取物品、交纳费用的困难。5.9.4 转介和法律援助

25、服务 5.9.4.1 为老年人提供转介服务,如转介家政、餐饮、助浴、理发、接送、咨询、维修、洗涤、无障碍设施改造、辅具配置、入住机构、机构间转介等服务。5.9.4.2 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的服务。6 服务流程 6.1 总则 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按以下流程进行(见图1)。本流程为推荐性流程,具体过程可根据服务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图1 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流程图 6.2 服务接待 应建立医养结合服务接待平台,接受咨询及预订信息,做好记录,并及时给予反馈。接待流程如下:了解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基本情况及基本需求;在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老年人自愿离开)约定服务期限;记录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及服务需求

26、;介绍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服务对象提出医养结合服务方案。6.3 老年人能力评估与服务计划制定 6.3.1 入住时应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可以分段、分次进行,应在两周内完成。6.3.2 按照 MZ/T 039 要求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划分护理级别的依据,并由医务相关专业人员为老年人制定个性化服务计划。6.3.3 评估服务应由经培训合格的评估员完成,评估结果应经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认可。6.4 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接待老年人能力评估划分护理等级,制定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服务期满转诊工作交接继续提供服务终止服务服务评估与改进根据服务计划拟定服务协议并签订

27、,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服务的,应约定养老床位的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等费用不应超过老年人支付整体费用的 40%;服务期限和地点;违约责任;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6.5 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6.5.1 应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记录、协议等进行汇总、分类和归档,为老年人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入住申请;服务协议;入住评估报告;老

28、年人病历档案(含病史、过敏史、家族病史、体检报告等);医养结合分级护理服务计划;提供的各项医疗和养老服务记录;阶段性老年人健康评估报告。6.5.2 健康档案一人一档,当老年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更新,档案保存期为 5 年。6.6 提供服务 6.6.1 根据分级护理服务计划内容,由各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以养老服务为主的医养结合服务。6.6.2 及时跟进服务进展情况并记录入档。6.6.3 服务过程中应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变化及需求,适时调整或变更服务计划。6.7 服务期满 6.7.1 服务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结束服务时,机构应做好服务终结记录,并征求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意见,确定老年人是否接受继续提供服务、转诊或终止服务。6.7.2 选择继续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应按服务流程办理后续手续。7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7.1 评价主体 服务质量评价主体包括:服务机构;上级主管机构;委托人;第三方。7.2 评价方式 意见征询(电话、信件、网络、问卷调查、访谈等)、实地考察。7.3 服务质量改进 7.3.1 公开组织机构、服务内容及工作人员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7.3.2 建立服务质量跟踪与投诉渠道,开通咨询电话或设立意见本,广泛收集反馈信息。7.3.3 根据评价中发现的不合格服务进行纠正,分析产生不合格服务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_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医学/心理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