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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集中采购购销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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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3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 医疗卫生机构购销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医疗卫生机构):赤水市中医医院 乙方(药品生产或配送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7号)、《国家卫计委关于贯彻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告知》(国卫药政发[2023]70号)、《2023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行方案》(黔卫计发[2023]7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献,在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标的 (一)双方依据《2023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中标药品目录》、《2023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谈判采购和定点生产药品采购目录》以及各市(州)药品采购联合体或省属医疗机构议价形成的《2023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议价药品目录》(以下统一称为《2023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共同制定乙方《药品采购供应目录》,目录内容涉及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生产公司、中标公司、采购价格等信息。《药品采购供应目录》是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除直接挂网药品价格可以实行动态调整外,其它药品在采购周期内不得另行组织议价,定点生产及谈判采购药品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三)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交易内容与《药品采购供应目录》内容不符的,以时间在后的拟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采购周期 本协议约定采购周期从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采购方式 甲方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系统”(网址::8001)发送药品采购订单,乙方须在4小时内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网上订单进行响应,并按照约定的药品品规配送药品。甲方收到乙方配送药品后在网上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期间付款,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条 采购价格 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采购价格以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布的中标价格为准,该价格包含成本、运送、包装、随着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 第五条 质量规定 (一)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与《2023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中的项目内容相一致,必须符合国家的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药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 (三)乙方必须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等相关文献。 (四)乙方所供药品须按甲方规定提供药品检查部门出具的该药品同批号质量检查报告书,符合检查验收规定,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若乙方提供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不符合验收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向甲方配送药品时必须根据药品的有效期来送货。以药品到货之日起计算,药品的使用效期应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特殊药品除外),并且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合格才可向甲方送货,否则甲方可拒绝收货或规定乙方退货,乙方不得推诿或拒绝合理退换。 第六条 药品包装标准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所有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保证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具体装箱单和质量检查报告书或合格证书,如非整件则须附有加盖乙方鲜章的质量检查报告书或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协议的规定。 第七条 供应配送 (一)供应配送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配送药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在贵州州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发送的订单执行。急救药品必须按照临床需要及时送到,配送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原则上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最长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三)甲乙双方须在贵州州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系统”中及时填报供应、配送、入库等情况。 第八条 验收 (一)药品交货地点,经双方协商拟定为 。 (二)乙方销售药品,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两票制”规定,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还应当提供从生产公司获得的,加盖该配送公司印章的进货发票复印件。 (三)甲方对送达的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经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后方可签字入库,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毕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系统”网上确认工作。 (四)乙方所提供的药品剩余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五)对不符合“两票制”、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规定及破损的药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在2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使用。 (六)甲方在临床使用中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查的具体规定告知乙方。乙方收到规定药品质量检查书面告知时,应当批准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并提供质量检查报告书。检查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七)甲乙双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查。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协议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协议继续履行,检查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临床用药暂由其他同类中标品规药品替代。 (八)药监部门在抽检中证实乙方提供质量不合格药品,证实没有执行“两票制”的药品,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配送的药品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3人次以上不良反映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采购协议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药品,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储存和管理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导致药品的浪费,甲方应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储存制度,对已购进的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药品质量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导致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 (二)加强对药品效期的管理。甲方定期清查药品库房及各个药房药品的有效期,掌握药品情况,及时对医院药品进行退、换货。甲方应合理采购、使用药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导致的近效期药品,不得向乙方退货。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时间 (一)结算时间。甲方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天进行结算。 (二)乙方应按照“两票制”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三)结算方式:经双方协商拟定为 。 第十一条 退货 乙方应接受不符合“两票制”药品、滞销药品、效期临近药品的退货,同时应将退货药款及时返还,未返还的在下一批货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整个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献精神,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二)所有集中采购药品均须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药品进行采购,并及时支付货款。 (四)乙方须保证在协议周期内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的需要连续供货,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五)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转让或所有转让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条件及解决方式 (一)违约终止协议 发生下列情况,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告知书,提出部分或所有终止协议。 1、乙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限期或甲方批准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所有药品;甲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限期或乙方批准延长的限期内支付货款。 2、一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3、一方在本协议的实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一方破产或丧失履约能力终止协议 假如一方破产或丧失履约能力,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终止协议而不给予补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守约方已经采用或将要采用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采购协议项目约定,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已拟定的乙方中标品种。 2.甲方无端不完毕中标药品协议采购量的采购。 如甲方存在上述行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款 _%的违约金,并按有关规定解决。 3.甲方未经乙方批准,迟延支付货款,应向乙方补偿利息损失,乙方同时有权暂停或停止部分或所有供货。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如乙方无合法理由迟延交货,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补偿费或被终止协议,并按有关规定接受解决。 2.误期补偿 (1)假如乙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随着服务,甲方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误期补偿的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法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协议总价的 %,一旦达成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协议。 (2)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同时,乙方将被列入不良记录。 3.乙方迟延交货,导致甲方用药短缺或断货,甲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4.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解决。 5.乙方所供药品不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按照市场清退机制,解除配送关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一)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涉及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涉及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因素告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也许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用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的协议。 (三)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假如乙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准时配送药品和提供相应的随着服务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也许迟延的时间和因素告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告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算。并由甲方拟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协议。延期应通过修改协议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第十六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同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采购协议周期不低于1年。 (二)双方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确认的订单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假如国家有关部门调整药品价格,中标药品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对双方导致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其他义务 1.凡在《2023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甲乙双方须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价格进行网上采购交易,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2.甲乙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严格为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相关信息保密。 3.随着服务。乙方也许被规定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所有服务:(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品;(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失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4)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对于随着服务条款和收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协议修改。除了双方已在上面的双方约定条款签署约定或签署其他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协议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5.乙方向甲方提供不限于“随货同行单”、“销货清单”等“两票制”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网上采购药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反商业贿赂的规定,自觉服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甲乙双方须按照《关于建立贵州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行办法》的规定,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签订《贵州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廉洁购销协议》。 第十九条 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用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应有书面放弃声明。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协议专用章后生效。双方应在协议上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药品采购供应目录 序号 产品编号 产品名称 申报剂型 申报规格 包装数量 包装单位 包装材质 批准文号 生产公司 中标公司 包装中标价(元) 年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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