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城市客运行业实际,城市客运统管办与城市客运经营(委托)管理企业共同订立如下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营运)责任书。第二章
2、 签 约 双 方 第二条本责任书签约双方为: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第一责任人:地 址:乙 方:第一责任人:地 址: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一、甲方有权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安全生产(营运)管理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客运的经营(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营运)管理职责和行业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营运)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二、甲方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营运)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要求乙方当场纠正或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资料、报表,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
3、四、甲方有权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安全生产(营运)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营运)事故责任追究。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一、严格履行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维护乙方合法经营权益。二、定期召开各经营(委托)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营运)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三、定期对从事城市客运行业管理的管理人员、委托管理企业的经营者及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四、认真研究和解决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营运)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五、通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等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活动,加强对各经营者及从
4、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营运)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各企业经营者和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营运)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营运)工作落实到位。六、做好城市客运市场的安全检查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各企业通报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七、做好乙方管理人员和安全员的上岗培训工作。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一、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安全生产(营运)管理规定,结合城市客运生产(营运)经营特点,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营运)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二、有权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乌鲁木齐市客运安全生产(营运)管理规定要求其管理人员、经营者及行业
5、从业人员掌握本职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营运)技能及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有权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安全生产(营运)管理规定与企业所属经营者、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营运)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营运)职责。四、有权对甲方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投诉。五、有权对城市客运安全生产(营运)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六、有权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郑州市城市安全生产(营运)管理规定,对企业所属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定期检查,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复验。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
6、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管理规定及客运行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标准,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营运)具体措施和方案,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行业管理部门。二、各经营(委托)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营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与分管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安全生产(营运)工作。各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明确各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若有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三、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
7、(营运)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营运)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各项经济、业务指标挂钩,认真做好计划、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四、制定安全生产(营运)目标责任的有效措施,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营运)目标责任书,做到安全生产(营运)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逐级考核,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管理。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与城市客运行业管理要求相适应并具有安全员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营运)责任人职责,将安全责任层层落实,保证其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有记录,对确定的各项防
8、范措施要认真组织落实。六、制定和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营运)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组织进行应急演练,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营运)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七、广泛开展安全生产(营运)宣传教育工作,严把从业人员入口关,定期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营运)意识和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能力,使其牢固掌握安全生产(营运)知识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等活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必须有计划、有总结、有记录,保证安全营运工作落实到实处。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形成安全检查制度化、规范化。负责本
9、企业营运车辆技术性能的自查自检,经营场所安全生产消防检查及措施落实工作(每月不得少于2次),负责对本企业营运车辆消防设施配置、维护、更换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并进行跟踪整改验收,做好记录上报行业管理部门,预防事故的发生。九、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期间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营运)工作的宣传落实工作,并做好记录。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对本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及时、准确的上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对人身伤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30分钟内)赶赴现场,并立即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严重程度,以便及
10、时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十一、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十二、各经营(委托)管理企业每半年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总结,按规定时间上报行业管理部门。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七条 城市客运经营(委托)管理企业及所属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郑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营运)责任制与企业年度考核目标相结合,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其它第九条:本责任书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第十条: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企 业 (盖章)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