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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中国现行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讲课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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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中国现行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精品资料第五章 我国现行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一节 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一般法律规范当前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一般法律规范,即所有行政管理行为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二是无线电管理的特殊法律规范,即直接同无线电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一般法律规范1、宪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0年制定的,它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正常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

2、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写入宪法,将宪法第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又规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国家的管理者行政机关又是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据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总体上看,基本建立起了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

4、,授权明确,制度民主、透明、公开、公正,易于操作,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其次是要求行政机关有法必依,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二是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行政,法制化的行政管理就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把一切行政行为都纳入法制轨道,这也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的基本制度

5、。2、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也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立法法的制定,对于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总结20年来的立法经验,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对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对法

6、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各自的权限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对其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法针对立法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对我国的立法权限作了进一步的划分。我国的立法权限的划分实际上是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是十分广泛的,立法法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实际情况,列举了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十个方面

7、。确立这些事项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权。立法法还明确了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对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我国宪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立法法在考虑到我国地大人多,各地情况不同,必须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主要是以下三方面:(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

8、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有立法权之外的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立法法确立了规章的立法地位,将规章纳入到了立法法的调整范围内,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两种。立法法从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享有规章制定权。还明确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为避免部门规章相互冲突,还规定:“涉及

9、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对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其可以规定的事项为:“(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监督最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是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我国1989年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至今已有十余年。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制度,是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制度。由于它拥有一套严密的程序,因而它在行政监督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

10、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法学会在北京联合举办纪念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指出,中国行政诉讼法实施10年来,在已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案件占结案数的40%以上。10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8.6万多件,审结57.3万多件。从年度受理案件情况看,受理案件一直呈增长势头,1998年的结案数相当于1990年的8倍。从受案范围来看,行政案件的类型已由开始时的公安、土地、林业等数种拓展到50多种,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强有力的制度,同时它在协调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对行政机关来说,

11、行政诉讼是从监督的角度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它规定了法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一次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只有证据确凿(以事实为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以法律为准绳)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才能判决维持。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正是在行政诉讼法的推动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了很大提高。“依法行政”逐步进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

1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出台,宣示了“政府侵犯同样承担赔偿责任”的宪法原则,曾被认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国家赔偿法是与行政诉讼法同一类型的法,都以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主要任务。国家赔偿法所建立的行政赔偿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的继续和发展。赔偿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国家赔偿法建立的国家赔偿制度,是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和保护人权发展需要的现代行政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建立的以违法为赔偿前提的归责原则,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制度,是当代先进的行政法律制度。在任何一个国家,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权利,都不可

13、能完全避免。由国家对受害的公民予以赔偿,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也是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的体现。从另一种意义上讲,国家赔偿制定的建立也起到了化解受害人对社会的不满,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作用。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是民主法治的标志尺和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的法律制裁。它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属于国家三大法律责任,即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中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法

14、确立了几项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行政法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它与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一起,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基础性的贡献。公民只有在实施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并规定要给予惩罚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受到惩罚。(2)处罚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应与公民违法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相适应,不能过重过轻。这也就是在处罚领域里的公正原则,这一原则在行政机关做出不利于公民的决定时,应该普遍适用。(3)听取意见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听取对方的陈述和申辩,否则,行政处罚无效。其后,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又规定了听证程序,

15、即当作出严重的处罚决定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制度。听证制度把这一民主原则法律化、制度化了,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固有含义。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设定或称创设,是指对何种行为可以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法律确认。行政处罚法第一次将处罚的设定权与规定权分开。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给予损害的制裁措施,而人身权、财产权又是公民诸多基本权利中最为重要的权利,因此,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只能属于法律。但由于实际情况的需要,不可能由法律包揽一切行政处罚的设定,这就需通过法律将部分设定权授予其他国家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授予行政法规的设定权比较大,除人身自由

16、处罚外,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他各种的处罚;授予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要小一些,除人身自由处罚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也不得设定;授予规章的设定权就更小,只有警告和罚款两项。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对其他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有普遍借鉴意义。行政处罚法即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它全面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做出最为完善的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两大部分,即做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部分。(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又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即需要调查取

17、证的程序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规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都起了很好的作用。其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建立的制度。(2)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有两点特别引人注意,一是建立了行政处罚的裁执分离制度,即作为处罚裁决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二是建立行政处罚的收支两条线制度,即罚没所得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与处罚单位的财政要完全脱钩。行政处罚法还对不执行裁执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机关和个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以赢利为目的。这是世界各国政府都严格遵守的一条原则,否则,必将增加人民负担和导致行政机关的腐败

18、。行政处罚法建立的这两项制度,也应该是其他行政行为法律中必须确立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是在总结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定,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定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做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

19、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第二节 无线电管理的特殊法律规范无线电波定义为频率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作为传输载体的无线电波都具有一定的频率和波长,即位于无线电频谱中的一定位置,并占据一定的宽度。无线电频谱(radio spectrum)一般指9KHz3000GHz频率范围

20、内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频率的总称。无线电频率,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一种可以被利用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重复利用的,不可消耗的无限的人类共享的宝贵自然资源。但由于科技发展的局限,目前人类对z 以上频率还不能开发利用,所以,相对一定的时间、空间、地点,频率资源又是有限的,任何用户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空间条件下对某一频段的占用,都排斥了其他用户在该时间、地点、空间内对这一步段的使用。并且无线电波在传播的过程中容易受到自然噪声和人为噪声的干扰,受到干扰后可能对无线电通信系统产生影响,造成接收的性能下降、误解或信息丢失等后果。无线电频率虽然是人类共享的自然资源,但对于国家而言,它同矿藏、水流

21、、森林、山岭、草原一样,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无线电频率资源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对它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起了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法律保护和管理体系,使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一、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宪法保护: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九条是对国家自然资源的属性和保护

22、原则的规定,无线电频率资源是国有自然资源,属国家自然资源的范畴之内,当然在其保护范围之内,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虽然只是规定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最基本的保护原则,对自然资源的具体的法律保护,还有待于专项法律的具体规定,但宪法第九条的规定,却是制定自然资源保护专项法律的立法依据。二、 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刑法保护新刑法第28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23、,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增加保护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刑事条款的必要性无线电频率资源是一种人类共享的宝贵自然资源,广义上的无线电频率资源实际上是频率卫星轨道资源。理论上讲,它是一种可以不断循环利用的、不可消耗的无限的自然资源,但是,由于科技发展的局限,目前人类对z以上频段还不能开发利用,所以,相对于一定的时间、空间、地点,频率资源又是有限的,任何用户在一定时间、地点对一定频段的占用,都排斥了其他用户在该时间、地点内对这一频段的使用;而且无线电波在传播的过程中容易受到自然噪声和人为噪声的干扰,受到干扰后可能会对无线电通信系统产生影响,造

24、成接收的性能下降、误解或信息丢失等后果。无线电频谱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正因如此,我国十分重视对频谱资源的法律保护。根据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国家的自然资源理应纳入国家法律的保障体系之中,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迅速,已经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侵占,对无线电频率的干扰以及对无线电设施的破坏,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会给国家安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无论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受处罚性,还是行为的

25、社会危害性上看,均已十分严重。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属性及管理原则: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之后,又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崐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起我国无线电行政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但现有无线电管理条例作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最高行政法规,对这些行为只规定了行政处罚,在实践中看来,行政处罚从其严厉性上看远不能够遏制这些行为的发生,也不足以给这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应有的制裁。目前,为进一步适应我国无线电事业的发展,及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已在紧张的酝酿

26、起草之中。我国无线电事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已广泛应用于通讯、广播、电视、铁路、交通、航天、航空、水电、石油、煤碳、化工、地矿、农林、气象、地震、渔业、旅游、环保、建筑、卫生、教育、国防、公安、安全等党政军各部门及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同国家安危、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由于当前某些无线电通信业务利润较大,一些个人和单位置国家无线电管理政策、法规于不顾,为追逐利润,随意侵占国家频谱资源,非法出租、转让频率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这种日益严重的侵占国家频谱资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由于现有行政处罚措施力度薄弱,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非法侵占国家频谱资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

27、电台(站)不仅会对在国家频率规划内使用的用户造成干扰,而且会对国计民生构成潜在的威胁。特别是用于铁路、公路、航空、水上等交通业务的无线电通信及导航业务,更是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对这部分无线电通信及导航频率的干扰,所能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在我国近年来实际上已发生多起对无线电通信及导航频率的干扰事件,严重的甚至造成机场飞机无法正常起降。这次刑法修订中正是考虑到无线电通信、导航业务及其他无线电业务在现代生活中占有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为加大打击力度,新修订的刑法中将严重侵犯国家频谱资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单独列出,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由无线电频率的特殊

28、性及重要必所决定的。 、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亟需刑法规范的几类重大问题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无线电台(站)广泛使用于政府部门、军队及社会生产、生活领域,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而从目前我国无线电管理情况看,不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现象仍然存在,在年度全国无委系统开展的执法、守法大检查中,就查出擅自设台部。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不仅是对频谱资源的侵占,而且还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构成潜在的威胁。西安“空中沙龙”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侵占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 无线电频谱资源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一种不可消耗的无限的自然资源,

29、但相对于一定的时间、空间,又是有限的。任何用户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定频段频率的占用,都排斥了其他用户在该时间内对这一频段的使用。 由于当前某些无线电通信业务利润较大,无线电管理法规处罚力度薄弱,造成随意侵占国家频谱资源,非法出租、转让频率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仅在年度全国无委系统开展的执法、守法大检查中,就查出非法出租、转让频率起。 且随意侵占国家频谱资源,擅自设台所使用的频率是在国家频率规划之外,因此,对在国家频率规划内使用的用户不仅会造成干扰,而且也造成对国计民生的潜在威胁。 ()破坏无线电通讯设施,干扰无线电通讯频率 无线电业务已广泛应用于通讯、广播、电视、铁路、交通、航空、航天、水电、

30、石油、煤碳、化工、地矿、农林、气象、地震、渔业、旅游、环保、建筑、卫生、教育、国防、公安、安全等部门,同国家安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对无线电通讯设施的破坏及对无线电通讯频率的干扰,所能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在很多案例中,由于我们发现、处理及时,才未发生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潜在威胁却是客观存在不容忽视的。 ()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 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是擅自设台及造成有害干扰的源头,由于利润大,有关管理法规处罚力度弱,很多生产厂家,销售商明知是非法的,仍然生产、销售。而现有法规对此规定的罚没处罚已不足以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这些国家禁止销售的无线电产品流入社会,势必会对

31、正常使用的频率造成干扰,后果不堪设想。要清查非法设台,就必须堵住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源头。 、国外对频谱资源的刑法保护国外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加强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保护力度,据现有的资料表明,很多国家的电信法、无线电法、电波法中都有刑事责任条款,如日本电波法、法国电信法、加拿大无线电法案等。越是发达国家,无线电业务应用的越广泛,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侵害、对无线电频率的干扰等行为造成的危害也就越大,因此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保护,这也可以说是代表了国际上的一种立法趋势。 基于以上几点考虑,我们希望这些意见能够被吸收进新刑法中,通过增加保护频谱资源的刑事条款,加强对无线

32、电频谱资源的保护力度,保障国家的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保障我国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刑法保护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订案增加了对侵犯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侵犯国家频谱资源、破坏国家无

33、线电管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一规定必将对进一步加强我国无线电行政管理及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法律保护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侵犯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罪名及特征笔者以为在刑法修订案第条中规定了两个罪名:擅自占用频率资源罪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罪。擅自占用频率资源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未经国家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占用频率资源(包括卫星轨道资源),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占用行为,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未经国家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而设置、使用无

34、线电台(站),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设置或使用的行为,干扰无线电通讯崐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此可能有的同志会有不同看法,认为只有一个罪名,占用频率资源罪。而笔者以为,虽然从广义上讲,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罪可以包含在擅自占用频率资源罪中,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在所有侵占频率资源的行为中崐最为突出,将其单独列出既有利于执法,也有利于法制宣传。侵犯无线电频谱资源罪的特征:()主体:既可以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从实践来看,犯该罪的以单位为多。()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及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行政管理秩序。()主观方面:

35、是直接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也有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的。擅自占用频率资源的行为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可能是间接故意,但当国家有关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占用、设置、使用行为后,仍不停止其侵害行为的,其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刑法修订案在条款中对于是否明知其占用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没有严格要求,只要是擅自占用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既可。()客观方面: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未向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设置及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申请,行为人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行为人虽获批准但没有领

36、取有效的电台执照,且超过规定时限致使该批准文件失效,行为人持有的电台执照不合法或已经失效,他人未经许可设置使用已合法注册的电台,紧急情况下动用电台的特定条件已经消失,该电台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其他符合上述特征的行为。擅自占用频率资源的行为涉及的范围较广,既包括非法设台,以及合法设台非法使用造成的频率侵占,也包括无线电台(站)之外的其他使用无线电的设备、设施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设施,因非法设置或合法设置非法使用所造成的频率侵占。在客观方面应注意并非所有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及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及擅自占用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经责令停止后

37、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虽有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资源行为,但经有关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后,即停止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占用频率资源的行为的,不构成犯罪;虽有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资源行为,但未对正常无线电通讯业务造成干扰,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罪与擅自占用频率资源罪间的区别两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区别只在具体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犯罪的行为方式较广,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只

38、是其中的一种。无线电台或站是指为开展无线电通信业务或无线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多个发信机或收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其附属设备)。擅自设置无线电台或站的目的是为了使用,而使用无线电台(站)就必然要占用无线电频率,因此,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然擅自占用了频率资源。而擅自占用频率资源不仅仅是由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引起的,它包括的范围较大,所有能发出电磁波的设备,如工科医用设备,及家用电器如未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都可能会造成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两罪规定的侧重点不同。、国家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如何正确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保护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刑法修订案对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保护内

39、容,增加了国家对频谱资源的保护手段和保护力度,这对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各级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刑法修订案,明确侵犯国家频谱资源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侵犯国家频谱资源的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检、法机关报案,自觉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国家频谱资源不受侵犯,促进我国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第三节 无线电管理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是现行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最高行政法规。无线电管理条例确立了无线电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40、、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无线电管理条例实行以来应该承认,无线电管理工作和无线电事业的发展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无线电管理条例自1993年9月11日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八年时间, 八年来,我国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健康发展的轨道。无线电管理条例适应我国无线电事业空前发展的形势及加强国家无线电集中统一管理的需要,确立了我国无线电

41、管理体制,为科学、合理、高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解决无线电频率供求矛盾、协调和处理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的职责起到了应有的保障作用。(一)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为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使无线电管理工作日趋科学化和规范化。无线电管理条例确立了我国无线电管理体制,为我国无线电事业的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我国对无线电频率的认识和管理经历了从建国初期“少设严管”的军事化管理模式、到改革开放后从军队转到地方以“三个服务”为指导思想,以行政命令和行政文件为管理依据的初级行政管理模式、再到以“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为原则的依法管理模

42、式的转变过程。1993年9月11 日由国务院颁布了无线电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步入了依法行政管理的时代。无线电管理条例确立了我国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规定无线电频率资源为国家所有,国家对频率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确立了无线电管理的体制,建立起无线电频率划分、指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无线电管制及干扰查处的制度,无线电收费制度,及对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等等基本制度,为将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创造了必要条件。(二)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促进和保障了我国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无线电管

43、理条例确立了无线电管理的基本框架,多年来的无线电管理实践证明,无线电管理条例确立的无线电管理的基本制度和管理体系是与当时我国无线电管理的现实情况基本相适应的,有效地规范了我国无线电事业的发展进程与方向,不仅保障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而且较好地维护了空中电波秩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促进了无线电事业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无线电技术以其在社会生产、生活和军事上无可替代的作用在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确立了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社会地位,为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在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范和保障下,提高了无

44、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的科技水平,使扩谱通信、无线数据通信、卫星通信、视频广播等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在我国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已经广泛介入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无线电台站数量逐年攀升,无线电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新设备、新业务的不断出现,更促使无线电通信向大容量、高频段方向发展,数字化技术被广泛采用,无线扩谱技术、无线本地环路、公众数据移动通信等无线电新技术纷纷出现并迅速发展。同时,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有效地维护了空中电波秩序。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法行政,在审批设台、查处干扰、改善电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仅在针对无线寻呼存

45、在的问题开展的寻呼专项检查中,抽查测试寻呼发射机15452部,查处违章设台 1650个,排除干扰774次,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改善了寻呼频段的电磁环境,保证空中、水上、陆地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确立了频率的有偿使用原则,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八年来征收的频率占用费,不仅支援了国家无线电管理事业的发展,还有效缓解了热点频率的紧张状况,使频率资源创造出巨大经济价值。从另一方面看,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也培养和锻炼了无线电管理人员队伍,从而保障了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科学、高效、公正。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无线电

46、管理工作进入了严格的依法行政管理阶段,这就要求从事无线电管理的工作人员不仅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还要具有较高的无线电技术和行政法律等专业知识,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我们确实培养和锻炼出了一支出色的无线电管理人员队伍,这也正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科学、高效、公正的有力保证。(三)无线电管理条例在实施中得到不断的丰富和完善。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后,因其原则性规定较多,为保障其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制定了生产无线电设备管理规定、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无线电处罚规定、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定,同

47、时,由于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时主客观原因的局限,其对迅速发展的无线电事业带来的大量新问题、新情况无法预料,因而也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定、规章及政策加以完善。八年来共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及规章余件,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起了重要作用,使无线电管理条例得到了丰富和完善。二、修改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必要性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无线电频率资源作为信息的载体已广泛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目前国际电信联盟规定的包括固定通信、移动通信、广播电视、雷达导航、遥测、遥控、射电天文等在内的39种无线电业务在我国已广泛应用于通信、广播、电视、铁路、交通、航空、水电、国防、公安、安全等部门,并大量使用于财贸、金融、证券、工商、

48、税务、检察、司法、统计、体育、新闻、文化宣传等行业。无线电管理条例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既有无线电管理条例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如部分规定明显滞后,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对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及力度薄弱等等;也有因宣传力度不够,尚不能达到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熟知和遵守;也有因执法原因造成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现象仍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如对个别单位擅自加大无线电设备发射功率、加高天线、抢占制高点的行为没有立即有效地制止,导致对电磁环境产生有害干扰,已严重威胁到航空、水上等无线电业务,给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尽管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随着无线电技术及应用的迅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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