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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
改善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文件
招 标 单 位: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
总 目 录
投标邀请书 ………………………………………………………………… 2
第1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 3
第2章 监理合同………………………………………………………… 17
第3章 投标格式文件 ……………………………………………………50
第4章 图纸及资料 ………………………………………………………54
第5章 评标办法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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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邀请书
致: [投标人名称]
1.根据穗建计函[2009]2598号文批准,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对广州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改善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选定监理单位。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2.1建设规模:包括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白云区等五个行政区道路(含城市主干路)指路系统改善,以及环城高速、内环路(城市快速路)、海珠区道路指路系统疏理改善。
2.2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中心城区
2.3监理服务期:详见招标文件。
2.4计划开工日期为:2010 年4月 日,工期暂定为 50 个日历天,以业主书面通知为准。
2.5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你单位经资格预审后评为合格并获得了投标资格,如你方对本招标工程项目感兴趣,请你方从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处购买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时间为2010年 月 日上午 时。
4.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 壹万元(人民币)的投标担保。
6.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 月 日 时 分正,提交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室。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会将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室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招标单位: 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15楼
联 系 人:林工 联系电话:020-83630103
招标代理: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北路663号(广东机械研究所大院)自编8栋9楼
联 系 人:肖丹丹 联系电话:020-38730952
传真号码:020-38731486
E-MAIL:gdynjlzb@
第1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2.2.1
工程名称
广州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改善工程施工监理
2
2.2.2
建设地点
广州市中心城区
3
2.2.3
建设规模
包括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白云区等五个行政区道路(含城市主干路)指路系统,以及环城高速、内环路(城市快速路)、海珠区道路指路系统
4
2.2.4
工程概算
建安造价约人民币2559.72万元
5
2.2.5
监理目标
投资控制目标:控制在经审批后的项目概算建安工程总造价的范围内。
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为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
计划开工日期为:2010 年 4 月 日,工期暂定为 50 个日历天,以业主书面通知为准。
质量控制目标:■合格、□市优良、□省优良
6
2.3.1
招标范围
本工程项目施工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7
2.3.2
监理服务期
工程施工阶段、工程保修阶段和竣工结算期的监理服务期:
(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
(2)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计,按对应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
(3)竣工结算期:从结算送审到财局终审。
8
3.1
资金来源
■城建资金;□财政预算资金;□贷款;□自筹资金
9
4.1
投标人资质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10
4.2
监理人员的专业配套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证书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
(2)专业监理人员最低配套要求:土建、试验、材料、机电、安全、测量、造价等(不少于7人),各专业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度及建设单位要求派驻现场,应满足施工时监理人员旁站监理的要求。
(3)人员投入计划表:列明各阶段人员的投入情况。
11
4.5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
12
13.1
监理报价方式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计价标准在[-20%,0%]浮动范围内自行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13
15.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16.1
投标保证金
壹元人民币,可以转帐及现金方式缴纳。缴纳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1天之前。
户名: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开户行:建行天润路分理处
银行账号:44001583404059900006 咨询电话:020-28866027。
15
5.1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现场考察。
□ 在本工程开标时间前,由招标人组织现场考察。
16
8.1
招标答疑
招标人不召开招标答疑会
招标答疑: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最迟应在收到招标文件5个日历天内(截止至2010年 月 日上午11:00)(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并以电子邮件分别发送到以下邮箱地址(请写明投标人名称及项目名称)
传真:020- 38731486 E-mail:gdynjlzb@
迟到的问题招标人不予解答。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17
17.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 六 份副本(另需提供与投标文件正本相同的未经压缩及加密的电子文件一套)。
18
19.1
投标文件提交及截止地点和时间
收件人: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交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室
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2010年 月 日 时
截止时间:2010年 月 日 时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须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否则其招标文件不被招标人接收。
19
24.1
开标
开标时间:2010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正
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室
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务必准时出席,并须带本人身份证以供招标人审查,否则作弃权处理。
20
28.3
评标方法
■百分制综合评分评标法
21
34.1
履约保证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额为中标价款(人民币)的10%,以 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供。
22
其他
1、投标文件语言:汉语。
2、招标人对本次投标结果将不负任何解释责任。
3、本次招标包括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发售标书、标前答疑会、标书送达、开标、评标、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9个阶段。
4、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同时携带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本工程适用的项目选项;□—非本工程适用的项目选项。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1“招标人”(即委托人)指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1.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1.3“承包商”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4“招标代理”指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5“设计人”指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1.6“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1.7“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1.8“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2、招标说明
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以便能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社会信誉好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服务,确保本工程能按期、优质、经济地建成。
2.2工程概况
2.2.1工程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2.2.2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2.2.3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2.2.4工程概算: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2.2.5监理目标: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2.3招标范围及监理服务期及监理专业配套要求
2.3.1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2.3.2 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以招标公告内容为准)
4.1投标人必须是一个财务自主、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和决策权。
4.2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符合本工程项目类别相应资质的企业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监理条件的企业,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3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监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4 具备上述第4.2款资质要求并收到投标邀请书的监理单位均为合格的投标人。
4.5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6投标人不允许有挂靠或转包的行为,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是挂靠或转包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已签订合同的,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该投标人的有关法律责任。
4.7招标人(■不接受;□接受)投标人以组成联合体的形式联合投标。
4.8非经业主同意,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放弃投标的,将暂停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将该行为依法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5.踏勘现场
5.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招标人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购买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及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2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投标须知第 9条发出的补充通知:
第1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第2章 监理合同
第3章 投标格式文件
第4章 图纸及资料
第5章 评标办法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有权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8.招标答疑
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传真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或传真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对疑问进行答复。
8.2 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以书面形式答复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答疑纪要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答疑会会议纪要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视为签订合同和结算的依据。
8.3 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最后书面文件形式发出的答疑会议纪要为准。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7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若通知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汉语 。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另按本须知第17.8条款的要求和格式提供一套与下列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
11.1投标文件目录。
11.2监理服务承诺书(见第3章投标格式文件)。
11.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见第3章投标格式文件)。
11.4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11.5公司简介:
1)公司组织构架;
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3)近三年内主要监理项目的业绩(需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②监理合同、③竣工验收报告或完工证明)(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均需盖公章,有法人代表签章并写上“与原件相符”或印有“与原件相符”字样的章,必要时需提供原件核对);
4)其它证明公司现有实力的材料(如ISO质量体系认证、工商局评价等)。
11.6项目监理方案:
1)工程概况;
2)现场项目监理人员架构表及人员进场计划;
3)项目总监及总监代表个人资料,包括工作简历、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上岗证、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件、监理过工程的业绩、得奖情况等(项目总监一经确定,若非业主要求,不得更改,否则业主将按合同的规定相应扣款);
4)现场其他项目监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个人资历复印件(附学历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上岗证、身份证及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详细论述拟在本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控制(投资、进度、质量)、管理(合同、信息)、协调所采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
6)针对本工程的难点、重点分析及提出相应的监理手段和措施。以及有价值的建议、意见(包括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建构筑物保护措施、文明施工等)及其处理措施;
11.7监理公司自备检测设备一览表。
11.8监理费投标报价应列出计费项目、计算过程及总费用。
备注:以上证明材料必要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格式文件的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3款和合同条款所列招标项目监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为计算投标报价基础。
13.3投标报价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670号)文件规定及以下计价标准自行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13.4投标报价计算: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 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2559.72万元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内插法):
(2559.72-1000)/(3000-1000)*(78.1-30.1)+30.1=67.53328万元
(2) 确定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
(3)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67.53328×1.0×1.0×1.0=67.53328(万元)
本项目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为:67.53328万元,各投标人在收费基准价[-20%,0%]浮动范围内自行报价”。
14.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的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16.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6.3未中标的保证金将尽快退还(不计算利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28天。
16.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不计算利息)。
16.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但投标文件封面、监理服务承诺书及附表须按17.3条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红章)],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封面、监理服务承诺书及附表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中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证明书无效。
1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盖校对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17.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白色纸质封面,印刷本厚度要求控制在7公分以内,超过厚度则分册装订,可双面或单面打印。封面标明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投标人、投标时间,右上角打上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装订时书订不外露;不能使用塑料面或塑料胶条装订。
17.6投标文件的页码:必须按每本逐页从1开始,按照流水号编号(包括附图、证件、图片等),页号编在右下角,若双面打印的页号编在左下角(空白页面不编号)。
17.7投标方案图纸的整理:统一A3印刷,图纸横向按手风琴折叠,竖向按顺时针方向折叠,折叠后图标露在右下角,每本图纸厚度不要超过4CM,超过则分卷装订,每卷图纸从图纸封面起逐张从1开始打印页号。
17.8招标人特别要求在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用“Microsoft Word ”制作的监理实施方案电子文件(光盘)。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所有递交的光盘均必须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文件名称。若电子文件与投标文本文件不相符时,以投标文本文件的“正本”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正本(1本)、副本(6本)及与投标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光盘(内有投标文件资料、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
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密闭封装、并加盖骑缝公章。
18.3投标文件的标记要求:每个包封上应具有以下标记:
18.3.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8.3.2 项目(填入工程名称)
18.3.3 前不得开封(填入前附表第18项所述日期及时间)
18.4在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8.5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并办理好送达签认手续。
19.2投标文件提交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述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4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3.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标
24.开标
24.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代理人届时务必带本人身份证出席开标会,否则作弃权处理。
24.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4.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4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宣读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件应与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一致,无身份证原件的作弃权处理);
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公布下列内容:a.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b.投标保证金;c.监理报价;d.监理服务期;e. 监理质量目标;f. 项目总监等主要内容。
24.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以确认对所宣读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
24.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4.6.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4.6.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4.7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
(六) 评标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25.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7.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7.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7.3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前三名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并依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依法审定中标人。
28.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定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 本招标(项目)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7.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0.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0.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0.2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尽管有本须知第27.3款的规定,但是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书,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书,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31.1评标结果得出后,中标结果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天。
31.2中标通知书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并由招标人颁发。
31.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2.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2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须知第32.1款的规定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3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使用的投标人名称、银行名称和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3.履约保证金
33.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具,或者由外国的银行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合同附件”提供的格式。
33.2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第33.1款的规定,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4.预付款银行保函
34.1中标人必须在提取预付款前向招标人提交预付款银行保函,预付款银行保函使用本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合同附件”提供的格式。
35.合同生效
35.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且招标人已收到中标人按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正式生效。
36.其它费用
36.1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通知规定的日期及穗价函[1999]59号文件的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
第2章 监理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一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二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附件三 本项目的监理组织机构
附件四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
附件五 拟投入本项目的一般监理人员汇总表
附件六 拟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计划表
附件七 拟投入本项目的通讯、办公、检测设备
附件八 监理工作的管理细则
附件九 履约保函格式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概况: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在实施过程中双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特殊条件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 本合同标准条件
7. 合同附件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9.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
10.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监理期限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员进场之日起计,至完成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结束之日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十 份,委托人执 六 份,监理人执 四 份(其中两份作为结算专用,结算时须提供合同副本原件)。
委 托 人:(签章) 监 理 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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