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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版)DB3401_T 277-2022《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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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1.040.03 CCS A 12 3401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标准 DB 3401/T 2772022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规范 Enterprise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specification 2022-11-03 发布 2022-11-03 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提出。本文件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

2、位: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夏骏、吴沙、赵晨、孙晓红、史菊鲜、徐晟。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的业务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enterp

3、rise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通过审核企业按规定提交的或通过政府各部门间交换得到的参保信息,确定建立、变更或注销其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3.2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employee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通过审核企业按规定提交的或通过政府各部门间交换得到的其职工参保信息,确定增加或解除与企业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3.3 联办登记 Information sharing registered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为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4 基本要求 4.1 应使用上级

4、部门规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系统,并实现管理部门间数据共享。4.2 应能够为企业和职工提供在 PC 端、移动端、自助系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信息查询和打印等服务。4.3 应在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场所提供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播放宣传片,为企业开展社会保险登记提供参考和指导。4.4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等管理按照GB/T 31599的规定。5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要求 5.1 建立登记 5.1.1 联办登记 5.1.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在注册登记时选择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应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数据共享,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5.1.1.2 社会保

5、险经办机构应将登记结果同步反馈市场监管部门。5.1.1.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办登记时限应小于1个工作日。5.1.2 依申请登记 5.1.2.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在注册登记时未选择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应依据企业提交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给予办理登记。5.1.2.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事由及需要的补充材料。5.2 变更登记 5.2.1 联办登记 5.2.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共享获取企业变更信息的,应同步完成企业社会保险变更登记。5.2.1.2 社会保险经办机

6、构应将变更登记结果同步反馈市场监管部门。5.2.2 依申请登记 5.2.2.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企业变更信息和涉及参保险种及费率变更信息的,应依据企业提交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给予办理变更登记。5.2.2.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申请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事由及需要的补充材料。5.3 注销登记 5.3.1 联办登记 5.3.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通过安徽省注销企业“一网通”网上服务平台获取企业注销信息的,对经与税务部门核验无在途缴费、欠费及参保职工的企业,应同步完成社会保险注销登记。5.3.1.2 社会保险经

7、办机构应将注销登记结果同步反馈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平台。5.3.2 依申请登记 5.3.2.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企业提交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给予办理注销登记。5.3.2.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申请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企业,资料齐全且无在途缴费、欠费及参保职工的应即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事由及需要的补充材料。6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要求 6.1 增加登记 6.1.1 联办登记 6.1.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在注册登记时选择同步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应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数据共享,同步完成企业的职工就业、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6.1.1.2 社会保险

8、经办机构应将登记结果同步反馈市场监管部门。6.1.1.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办登记时限应小于1个工作日。6.1.2 依申请登记 6.1.2.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企业提交的职工社会保险增加登记申请,给予办理企业职工就业、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6.1.2.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申请职工社会保险增加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事由及需要的补充材料。6.2 变更登记 6.2.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企业或职工提交的职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给予办理企业职工变更登记。6.2.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申请职工社会保险信息变更登记的企业或职工,符

9、合条件的应即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事由及需要的补充材料。6.3 减少登记 6.3.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企业提交的职工社会保险减少登记申请,给予办理企业职工失业、用工备案解除、社会保险减少登记。6.3.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申请职工社会保险减少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事由及需要的补充材料。A B A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 GB/T 31599-2015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4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社保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39号)5 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皖市监注20192号)6 省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皖市监注20203号)7 转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开办“六个一”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合市监注2019224号)8 关于进一步推进“三项业务”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9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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