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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与规范2.02-05-2002*
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标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和规范
建筑物和设施防火安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与规范2.02-05-200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贸易部建筑与住房公用事业委员会
阿斯塔纳市 2007
前 言
1、 制定: “民用住宅设计”设计生产局,以执行97年1月14日 № 64 《关于进一步完善合法法令》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令
2、商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情况署国家消防勤务司、共和国国营企业“国家鉴定”、KAZGOR设计研究院、EMK 有限公司、“基准-A” 集团公司
3、提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贸易部建设委员会工程技术标准与新工艺局
4、通过并生效: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贸易部建设委员会2003年6月15日№ 288 号命令
生效: 自2003年8月1日起
5、代替: 建筑标准与规范2.01.02-8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与规范 2.02.01-2001
6、起草: KAZGOR设计院根据俄文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与规范》1.01-01-2001的要求。
本定额标准的有效期于国语版再版前确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贸易部建设与住房公用事业委员会2007年10月30日 № 368号命令批准修订。
修订项标记*。
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关建筑、城市建设与施工事务国家主管机关的允许,不得复制、发行和传播本国家标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ISBN
目录
1、适用范围
2、主要条款
3、消防技术分类
4、人员安全保障
5、火灾蔓延预防
6、灭火与抢救工作
7、多功能建筑物防火安全要求
附件1 主要术语定义
附件2 建筑结构火焰蔓延试验方法
附件3 依据建筑物耐火度的建筑物示范结构特性
附件4 消防分队电梯要求
附件5 防烟保护系统要求
附件6 消防控制点要求
附件7 对内部消防管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要求
附件8 对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的要求
附件9 对火灾警报和人员撤离管理系统的要求
附件10 对个人和集体防护器材与人员救援器材的要求
附件11 对消防系统中央控制室的要求
附件12 人员安全保障条件计算方法
附件13 对门廊设计的要求
附件13-1* (强制) 对个人救生设备的要求
附件14 本建筑标准与规范中引用的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标准清单
建筑标准与规范
建筑物和设施防火安全
FIRE SAFETY OF BUILDINGS AND CONSTRUCTIONS
生效日期:2003年8月1日
1. 适用范围
1.1. 防火安全保障是国家保护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国家财富和环境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本标准与规范规定了建筑物、场所和其它建筑设施(以下简称“建筑物”)建立和运行各个阶段消防措施的共同要求,以及建筑物及其构件和部分、建筑结构和材料的消防技术分类。
1.3. 工程建设领域标准文件体系的消防标准和要求应该基于本标准要求。
根据建筑标准与规范有关建筑物与设施《消防要求》部分以及由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标准文件中阐述的消防要求,对本标准进行补充和进一步明确。
除本标准和规范外,应该遵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制定的法规和国家定额标准:
-包含任何产权形式经济项目运行消防要求的《消防安全法》;
-国家标准 GOST 12.1.004 《消防安全》;
-ППБС-01《建筑安装和动火作业施工消防安全条例》规定的新建工程消防安全保护;
-ППБ РК 0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 基本要求》;
-行业和专项消防安全条例《电气装置安装规范》、《防爆电气设备制造规范》、《苏联国家标准》等调控消防安全问题的其它规范文件。
撤离居民安置区的防火安全保障应该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ППБ РК 08的要求。
如果本标准引用的现行规范文件废止,则应该遵照生效的标准,代替被废止的标准。
1.4. 对于没有消防标准的建筑物,以及高度超过75m*的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 Ф1.3 (3.38项)建筑物、高度超过10m的其它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的建筑物、地下建筑物数量大于1的建筑物,以及特别复杂和新颖的建筑物,除遵守建筑标准与规范的消防要求外,还应该制定反映其消防保护特色,包括新增工程技术和组织措施的专门技术规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这里和以下,除专门规定场合之外,建筑物高度根据顶层位置高度确定,不计算顶层技术层,而楼层位置高度根据消防车通路表面标高与外墙可开启窗洞下边之差确定。
1.5. 建筑物、建筑结构、产品和材料的技术标准文件,应该包含本标准规定的消防技术特性。
1.6. 部分有根据地偏离本标准要求,如果有弥补这些偏差的措施,并且这些措施取得了国家消防部门、在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主管机关规定清单上的其它有关机关同意,则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主管机关根据具体项目予以准许。
在设计文件内容中应该规定明确企业、建筑物和设施运行消防要求满足(遵守)情况的章节(或者企业、建筑物和设施合格证)。
如果订货方为消防分队配备能够提供计算水流量、人员从建筑物与设施顶层撤离的机械爬梯或者分节升降机,则设计和建设超过9层建筑物。新增消防技术的种类和数量应该取得国家消防勤务机关的同意。
1.7. 如果变更现有建筑物或者其中个别房间的功能用途,以及如果变更结构、立体与平面规划方案,则应该按照该建筑物或房间的新用途采用规范性文件。
1.8. 第4、5、6、7 章不适用于专门用途的建筑物(用于生产和存放炸药和爆破器材的、军用的,以及地铁、矿山坑道的地下设施)。
2. 主要条款
2.1. 在建筑物中应该规定结构、立体与平面规划、工程技术方案,确保一旦发生火灾:
-能够在火灾危险因素威胁到人员生命和健康之前将其撤离,不管其年龄和身体状态,向外撤离到建筑物的毗连地区(以下简称“向外”) ;
-能够抢救人员;
-消防分队人员能够进入并向火灾源运送灭火器材,以及实施人员和财物抢救措施;
-火灾不蔓延到邻近建筑物;
-在经过经济论证的损失与消防措施费用比例前提下,控制直接和间接物质损失,包括建筑物存物和建筑物本身。
2.2.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保证:
-优先实施按照标准制定的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书所规定的消防措施;
-遵守消防规定,按照消防安全条例保护在建和辅助设施避免火灾,土建和安装工程实施的火灾安全;
-拥有抗灾器材并且保养完好;
-在建项目和建筑工地发生火灾时,能够安全撤离和抢救人员,以及保护财物。
2.3. 运行过程中应该:
-按照建筑物设计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保证建筑物养护及其消防保护器材的工作能力;
-确保执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消防安全条例,其中包括《建筑安装和动火作业施工消防安全条例》ППБС-01;
-没有按照现行标准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书,则不允许改变结构、立体与平面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
-在实施安装工程时,不允许采用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结构和材料。
-如果建筑物或者其任何部分人员数量,或者消防负荷受到限制,即使取得了建筑物建设许可证,在建筑物内部显著部位应该布置上述限制通告,建筑物的管理机关应该制定火灾预防和火灾时人员撤离的专门组织措施。
3. 消防技术分类
总述
3.1 建筑材料、结构、房间、建筑物、构件和建筑物各部分的消防技术分类的依据应该是按照助长危险因素产生及其发展的属性, 即火灾危险性,并且按照抵御火灾影响及其危险因素扩散的属性,即耐火性对其进行划分。
3.2. 消防技术分类的用途是对结构、房间、建筑物、构件和建筑物各部分根据其耐火性和(或者)火灾危险性规定必要的要求。
建筑材料
3.3. 建筑材料只具有火灾危险性特征。
3.4. 建材的火灾危险性根据下列消防技术特性来确定:可燃性、易燃性、表面火焰蔓延、发烟能力和毒性。
3.5. 建材可分为不可燃和可燃的。可燃建材分为四类:
-Г1(弱可燃);
-Г2(中等可燃);
-Г3(正常可燃);
-Г4(剧烈可燃)。
建材的可燃性和类别按照国家标准 GOST 30244 规定。
对于不可燃建材,其它火灾危险性指标都没有确定,并且不作标准规定。
可燃建材按照易燃性可分为三类:
-В1(难燃);
-В2(中等易燃);
-В3(易燃)。
建材的易燃性类别按照国家标准 GOST 30402 规定。
3.6. 可燃建材按照表面火焰蔓延率分为四类:
-РП1(不蔓延);
-РП2(弱蔓延);
-РП3(中等蔓延);
-РП4(强蔓延)。
建材的火焰蔓延率类别,按照国家标准 GOST 30444,规定适用于屋面和地面的表层(其中包括毡层)。
对于其它建材,表面火焰蔓延率类别没有明确并且没有标准规定。
3.7.可燃建材按照发烟性能分为三类:
-Д1(小发烟性能);
-Д2(中等发烟性能);
-Д3(高发烟性能)。
建材的发烟性能类别按照家标准 GOST 12.1.044 规定。
3.8.可燃建材按照燃烧产物毒性分为四类:
-Т1(低危);
-Т2(中等危险);
-Т3(高危);
-Т4(异常危险)。
建材的燃烧产物毒性类别按照家标准 GOST 12.1.044 规定。
建筑结构
3.9. 建筑结构具有耐火性和火灾危险性特征。
耐火性指标是耐火极限,结构的火灾危险性按照结构的火灾危险等级评定。
最小耐火极限和防火隔墙或者其构件的类型应该按表采用。1.
对于多功能建筑物,在承载能力损失特征方面的最小耐火极限应该按照第7章表4取值。
表 1
防火隔墙
防火隔墙或者其构件类型
防火隔墙或者其构件的最小耐火极限,小时
防火墙
1
2
2.5.
0.75
防火隔壁
1
2
0.75
0.25
防火楼板
1
2
3
2.5.
1
0.75
防火门窗
1
2
3
1.2
0.6
0.25
防火大门、孔、阀门
1
2
1.2
0.6
门斗气闸
门斗气闸构件:
防火隔壁
防火楼板
防火门
1
3
2
0.75
0.75
0.6
防火区(参阅 3.23项)
防火区构件:
将防火区与防火间隔房间隔开的防火墙
区内防火隔壁
柱子
防火楼板
屋面构件
外墙
2
2
-
3
-
-
-
0.75
0.25
2.5.
0.75
0.75
0.75
3.10. 建筑结构的耐火极限,按照一个或者连续若干对于该结构规定的下列极限状态特征的发生时间(小时)确定。
-承重能力损失;
-完整性损失;
-隔热能力损失。
建筑结构的耐火极限及其代号按照国家标准 GOST 30247规定。同时,窗户的耐火极限只按照完整性损失发生时间确定。
建筑结构火焰蔓延率试验方法应该按照国家标准 GOST 30444 和本文件附件2实施。
3.11. 按照火灾危险性,建筑结构分为四个等级:
-К0(无火灾危险);
-К1(小火灾危险);
-К2(中等火灾危险);
-К3(火灾危险)。
建筑结构的火灾危险等级按照国家标准 GOST 30403确定。
防火隔墙
3.12. 防火隔墙用于预防火灾和燃烧产物从一个火灾源房间或防火间隔蔓延到其它房间。
属于防火隔墙的有防火墙、隔壁、楼板、区、门斗气闸、门、窗、孔和阀门。
3.13. 防火隔墙具有耐火性和火灾危险性特征。
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取决于其下列构件的耐火极限:
-围护部分;
-保证隔墙稳定性的结构;
-支撑隔墙的结构;
-结构之间的紧固部件。
保证隔墙稳定性的结构、支撑隔墙的结构、结构之间紧固部件在承载能力损失特征方面的耐火极限,应该不小于防火隔墙围护部分的要求耐火极限。
3.14. 防火墙、隔壁、楼板、防火区结构和和门斗气闸,以及填充防火隔墙上的采光洞(防火门、大门、人孔、阀门、窗户、门帘)应该采用不可燃材质。
最小耐火极限和防火隔墙或者其构件的类型应该按表采用。1.
作为防火隔墙允许采用石膏硬纸板、不可燃材质骨架,对于第1型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1.25 小时,对于第2型,则 0.75 小时。这些隔墙与其它结构的接合部件应该具有耐火极限分别不小于1.25 小时和0.75小时。
3.15. 在第1和第2型防火墙内,应该规定相应第1和第2型防火门、大门、窗户和阀门。
在第1型防火隔壁里,应该规定第2型防火门、大门、窗户和阀门,而在第2型防火隔壁里则第3型防火门和窗户。
在第1型防火楼板内,应该采用第1型防火孔和阀门,而在第2和第3型防火楼板内则第2型防火孔和阀门。
3.16. 防火墙应该支撑在基础或基础梁上,按建筑物全高度建筑,穿过所有结构和楼层。
采用不可燃材料制作的防火墙允许直接建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骨架结构上。同时,骨架及其填充物和紧固件的耐火极限应该不小于相应类型防火墙的要求耐火极限。
3.17. 防火墙应该建筑在屋面上方:不小于60cm,哪怕只有一个阁楼或无阁楼屋顶构件,但可燃材质屋面除外。
在屋面上方可以不建防火墙,只要所有阁楼或无阁楼屋顶构件(屋面除外)都是不可燃材料做成。
3.18. 在外墙材质为可燃材质的建筑物内,防火墙应该截断这些墙,并且突出墙的外平面至少30cm。
3.19. 如果外墙由不可燃材料建造并安装带状玻璃窗,则防火墙应该将玻璃窗分隔开。同时,允许防火墙不突出墙的外平面。
3.20. 如果将建筑物分隔成若干防火间隔,则较高和较宽的一面墙应该是防火墙。允许在防火墙外部,在毗连防火间隔屋面上方不小于8m垂直距离上,并且离墙不小于4m水平距离上布置具有标准规定耐火极限的窗户、门和大门。
如果在建筑物一部分成角度与另一部分毗连的地方布置防火墙或者防火隔壁,则外墙洞孔最近洞边之间的水平距离应该不小于4m,而成角度毗连防火墙或防火隔壁的墙、房檐和屋檐段在不小于4m长度上应该用不可燃材料做成。如果上述洞孔之间的距离小于4m,则它们应该用第2型防火门或窗户填满。
3.21. 有吊顶房间内的防火隔壁应该将吊顶上方空间隔开。
3.22. 防火楼板应该无间隙地衔接由不可燃材料做成的外墙。在外墙为非阻燃墙,或者有安装在楼板高度上玻璃窗的建筑物内,防火楼板应该截断这些墙壁和玻璃窗。
3.23. 在有关建筑物与设施建筑标准与规范第3章中规定的情形下,允许规定第1型防火区取代防火墙,用于将建筑物分隔成若干防火间隔。
第1型防火区做成嵌入形,在整个宽度(长度)和高度上将建筑物分隔开。嵌入物是建筑物的一部分,是由第2型防火墙形成的,该防火墙将嵌入物与防火间隔隔开。防火区宽度应该不小于12m。
位于防火区范围内的房间内,不允许采用或者存放可燃气体、液体、爆炸物和材料,以及预定与可燃灰尘形成有关的过程。
在该区防火墙内允许构造洞孔,条件是它们按照3.26项填满。
3.24. 设施内防火区的结构方案应该按照建筑标准与规范 2.09.03-85采用。
3.25. 防火墙和防火区在与其衔接的结构单向倒塌时保持自己的功能。
3.26. 在防火隔墙内允许预定洞孔,条件是它们用防火门、窗户、大门、孔和阀门填满,或者在其中构建门斗气闸。防火隔墙内(电梯竖井围墙除外) 洞孔总面积不应该超过其面积的 25%。防火隔墙内的防火门和大门应该具有碰头缝密封和看自动关闭装置。防火窗户应该是打不开的。
3.27. 在门斗气闸内应该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与规范4.02-42-2006规定空气正压。
3.28. 防火墙、防火区以及1型防火楼板不允许被用于输送可燃气体和灰尘空气混合物、可燃液体、爆炸物和材料的阀门、竖井和管道穿过。
3.29. 在防火墙、防火区,以及1型防火楼板被用于输送不同于3.28项规定介质的通道、竖井和管道(供水、排水工程、汽暖和水暖管道除外)穿过部位,应该安装自动装置,预防火灾时燃烧产物沿通道、竖井和管道蔓延。
如果电缆和管道穿过具有标准规定耐火极限和火焰蔓延率极限的围护结构铺设,则它们之间的间隙整个厚度应该用建筑砂浆填满。
楼梯和楼梯间
3.30. 用于撤离的楼梯和楼梯间分为以下类型:
-第1型:室内、布置在楼梯间内;
-第2型:室内开放式;
-第3型:室外露天式;
常规楼梯间类型:
-Л1:每层楼的外墙窗洞内镶玻璃或者敞口的;
-Л2:通过屋顶上镶玻璃或者敞开洞孔自然采光的;
不冒烟楼梯间类型:
-Н1:带有从楼层沿露天过道经过室外空域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同时,应该保证经过空域的过道不含烟;
-Н2:火灾时楼梯间空气增压的;
-Н3:带有从楼层经过空气增压(固定不变或者火灾时)门斗气闸进入楼梯间的入口。
3.31. 为保证灭火和救援工作,规定下列类型的室外消防梯:
П1:垂直钢梯,宽度0.7m,从 2.5m高度开始,带通向屋面出口的平台。从高度10m开始,楼梯应该具有每隔0.7m的弧形,弧形转弯半径0.35m,中心离开楼梯0.45m。通向屋面出口的平台则应该具有高度不小于0.6m的围栏;
П2:阶式钢梯,倾斜度不大于6:1,宽度0.7m,从距离地面标高高度2.5m开始,带平台,每8m不少于1个,带扶手。要升到10至20m高度以及在屋面高度落差1至20m的地方,应该采用П1型消防梯,要升到大于20m高度以及在高度落差更大的地方,则采用П2型消防梯。
建筑物、防火间隔、房间
3.32. 用防火墙分隔出来的建筑物,以及部分建筑物,即防火间隔(以下简称“建筑物”,按照耐火等级、结构和功能性火灾危险等级区分。 按照共和国工艺设计标准РНТП-01规定的爆炸火灾和火灾危险性。
防火间隔采用1和2型防火墙进行划分。
建筑物耐火等级由其建筑结构的耐火性和这些结构的火焰蔓延最大极限确定。
建筑物及其各部分的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Ф)由它们的用途和其中工艺过程的特点确定。
在耐火等级 II 级生产和仓库用途的建筑物内,允许采用柱子,耐火极限0.75小时。
在各种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在房间范围内划分工位允许采用隔壁(镶玻璃的或者带栅格的且封死部分高度不大于1.2m,装卸式的和推拉式),具有符合标准的耐火极限和火焰蔓延极限。
3.33. 建筑物和防火间隔按照耐火等级区分。
建筑物耐火等级由建筑结构的最小耐火极限和这些结构的火焰蔓延最小极限,按照表2确定。
表 2
建筑物耐火等级
建筑结构最小耐火极限,小时(在界线上方),和沿这些结构火焰蔓延最大极限,cm(界线下方)
墙
柱子
楼梯平台、楼梯梁、台阶、楼梯间大梁和梯阶
平板、地面板(其中包括带保温层层的)等其它的楼板承重结构
屋面构件
承重的和楼梯间的
自承重的
外部非承重(其中包括采用悬挂式墙板做成的)
内部非承重(隔壁)
平板、地面板(其中包括带保温层层的)和檩条
桁梁、桁架、拱形支架、框架
I
II
III
;
IIIа
IIIб
;
;
IV
IVа
V
没有规定
注:
1. 括号中列出适于垂直和倾斜段结构的火焰蔓延率。
2. 缩略语“н.н.”表示指标没有标准规定。
依据建筑物耐火度的建筑物示范结构特性,参阅附件3.
对同时履行围护结构功能的建筑物承重构件,例如承重墙的耐火极限,在规范文件中应该提出有关完整性和隔热性能方面的补充要求,并考虑到建筑物和房间功能性火灾危险等级。
保证建筑物总体稳定和火灾时几何不变性的结构属于建筑物承重构件:承重墙、框架、柱子、横撑、弓架结构、屋架和楼板横梁、系梁、刚性横隔梁等等。
标准没有规定洞孔填充物(门、大门、窗户和人孔,以及气楼,其中包括天窗,等其它屋顶板透光段)的耐火极限,但专门规定的情形和防火隔墙洞孔填充物除外。
在规定了最小要求的结构耐火极限0.25小时的场合,允许采用无保护的钢结构,不论其实际耐火极限。
如果采用用于提高楼板和屋顶的耐火极限吊顶,带吊顶的楼板或屋顶的耐火极限应该作为单一结构来确定,而对于楼板或屋顶以及吊顶,火焰蔓延率则单独确定。同时,沿该吊顶的火焰蔓延极限应该不大于对于被保护楼板或屋顶所规定的。吊顶不应该有洞孔,且位于吊顶上方的管路应该为不可燃材质的。
3.34. 在耐火等级I和II级建筑物内,允许采用石膏硬纸板制成的、带不可燃材质骨架、耐火极限不小于1和0.5小时的隔壁。同时,在公用走廊、楼梯间、前厅、大厅、休息室内,石膏硬纸板允许涂上可燃涂料。
内装式消防栓柜的小门,允许用可燃材料制成。
3.35. 在所有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屋面、阁楼屋顶的桁架和檩条、地面、门、大门、窗户和看窗的窗扇,以及墙和天花板的饰品(其中包括覆面层),不管标准规定的其火焰蔓延极限,允许采用可燃材料。同时,阁楼屋顶的桁架和檩条(耐火等级V级建筑物除外)应该进行耐火处理。
耐火处理的质量应该这样:试验时耐火木质的质量损失应该不超过25 %。
在生产、使用或者存放可燃液体的房间内,地面应该采用不可燃材料制作。
在所有耐火等级( V级除外)的建筑物内,公用走廊、楼梯间、前厅、大厅和休息室内的墙和天花板不允许采用可燃材质饰面和使用可燃薄膜材料粘贴,以及采用可燃材料构建前厅、楼梯间和电梯大厅的地面。
在耐火等级I-III级建筑物内,外墙外表面饰面不允许采用可燃材料。经建筑事业委员会和监督机关同意,允许采用(Г1类)可燃材料用于通风的遮檐正面。
3.36. 在建筑物的墙、隔壁、楼板和屋顶内,不允许规定受可燃材料限制的板边离缝,但下列空隙除外:
-用无孔隔板分隔成面积不大于54m2若干段的楼板和屋顶的木质结构,以及沿内墙周边;
-钢制或铝制异型板和隔汽层之间的,只要在隔汽层后面布置不可燃材质的保温层。如果是可燃材质的保温层(其中包括无隔汽层的),则异型板端面的这些空隙应该用不可燃材料填充,填充长度不小于25cm;
-在阻燃结构与其房间侧可燃材质饰面层之间的,只要这些空隙用无孔隔板分隔成面积不大于3m2的若干段;
-从地面标高至房檐高度不大于6m和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单层建筑物墙的外表面与可燃材质饰面层之间的,只要些空隙用无孔隔板分隔成面积不大于7.2m2的若干段。
3.37. 建筑物和防火间隔按照结构性火灾危险性分成若干级别, 参阅表。3.
表3
建筑物结构性火灾危险级别
建筑结构的火灾危险等级,不低于
承重条形构件(柱子、横撑条、桁架等)
外侧外墙
墙、隔壁、楼板和无阁楼屋顶
楼梯间墙和防火隔墙
楼梯间的梯段和楼梯平台
С0
К0
К0
К0
К0
К0
С1
К1
К2
К1
К0
К0
С2
КЗ
КЗ
К2
К1
К1
СЗ
没有规定
К1
КЗ
建筑物围护结构洞孔填充物(门、大门、窗户和人孔)的火灾危险性没有规定标准(专门规定的情形除外)。
3.38. 建筑物和部分建筑物,即房间或功能上彼此相关若干组房间,按照功能性火灾危险性 (Ф)分为若干级别,这取决于根据它们的使用方式和发生火灾时多大程度上其中的人员安全受到威胁,并考虑到他们的年龄、身体条件、处于睡眠状态的可能性、主要职能人员种类及其数量:
Ф1 人员常住和临时居住(其中包括逗留)的(这些建筑物内的房间昼夜使用,其中的人员可以具有各种年龄和身体状况,有寝室是这些建筑物所特有的):
Ф1.1 学龄前儿童机构、专门的老人和残疾人住所(非住宅)、医院、寄宿学校和儿童机构的寝室楼;
Ф1.2 宾馆、宿舍,疗养院和公共休养所、汽车宿营地、汽车旅馆和公寓的寝室楼;
Ф1.3 公寓住宅和多功能建筑物;
Ф1.4 单户住宅,其中包括封闭的居民楼;
Ф2 演出和文化教育机构(这些建筑物内主要房间特点是在某个时间段内大量客人逗留):
Ф2.1 剧院、电影院、音乐厅、俱乐部、马戏团、带观礼台的体育设施、图书馆等其它在封闭房间内有计算座位数的机构;
Ф2.2 博物馆、展览馆、舞厅等其它在封闭房间内的类似机构;
Ф2.3 在Ф2.1中列举的、露天的机构;
Ф2.4 在Ф2.2中列举的、露天的机构;
Ф3 居民服务企业(这些企业房间的特点是客人数量多于服务人员):,
Ф 3.1 贸易企业;
Ф 3.2 公共饮食企业;
Ф 3.3 车站;
Ф 3.4 门诊部和医务室;
Ф 3.5 用于日常生活和公共服务企业(邮局、储蓄所、运输办事处、法律咨询处、公证处、 洗衣店、裁缝和鞋子修理店、化学洗衣店、美容院等其它类似的房间,其中包括礼仪和文化机构),具有非计算的座位数量;
Ф 3.6 没有观众看台的体育保健综合设施和体育锻炼机构,日常生活房间、浴池;
Ф 4 院校、学术和设计机构、管理机构(这些建筑物内的房间白天使用几个小时,其中的人员都是习惯当地环境的、特定年龄和身体状况的固定人员):
Ф4.1 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中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校:
Ф 4.2 高等院校、提高技能水平的机构;
Ф 4.3 管理机构、设计机构、信息与编辑出版、科研机构、银行、办事处、写字间;
Ф 4.4 消防车库;
Ф 5 生产和仓库建筑物、设施和房间(该级别房间特点是有固定工作人员名额,其中包括昼夜工作的):
Ф 5.1 生产厂房和设施、生产和实验室房间、修配厂;
Ф 5.2 仓库建筑物和设施、非技术维护和修理车辆停车场、藏书室、档案库、库房;
Ф 5.3 农业建筑物;
生产和仓库建筑物和房间,按照爆炸火灾和火灾危险性,根据其中存放(流转)物质和材料的数量和爆炸火灾危险属性,并考虑到其中制造业工艺过程的特点,分为若干等级(按照共和国工艺设计标准 РНТП-01)。
在Ф1、Ф2、Ф3和Ф4级建筑物内,生产和仓库房间,其中包括实验室和修配厂房间,属于Ф5级。
4. 人员安全保障
总述
4.1. 关于安全保障的此项要求旨在:
-及时和无障碍地撤离人员;
-救援火灾受到危险因素影响的人员;
-保护撤离路径上的人员避免火灾危险因素影响。
4.2. 撤离就是人员从有可能受到火灾危险因素影响的房间有组织地独自向外移动的过程。以及由服务人员实施的、行动不便人群的非独立移动也应该视为撤离。撤离按照撤离路径经过疏散出口实施。
4.3. 救援是人员受到火灾危险因素影响时或者该因素产生直接威胁时人员被迫向外移动。救援可以自主地、借助于消防分队或者专门受过培训的人员,其中包括使用救生器材,经过疏散和紧急出口实施。
4.4. 通过立体与平面规划、结构、工程技术和组织综合措施为撤离路径上的人员保护提供保障。
房间范围内的撤离路径应该确保人员经过疏散出口从该房间安全撤离,无须考虑房间中采用的灭火和防烟保护器材。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应该规定保护房间范围外的撤离路径,并考虑到面向撤离路径的房间的功能性火灾危险,撤离人数、耐火等级和建筑物结构性火灾危险级别、楼层和建筑物整体疏散出口数量。
房间内和房间范围外撤离路径上的结构表层建筑材料(装饰品、饰面层)的火灾危险性,应该根据建筑物和房间功能性火灾危险性进行限制,并考虑到其它的撤离路径保护措施。
4.5. 用于人员救援的措施和器材,以及出口,凡是不符合4.9项的,在组织和设计从所有房间和建筑物的撤离过程时不予考虑。
4.6. 不允许将А和Б级Ф5级房间布置在同时超过50人逗留的房间下方,以及地下层和勒脚层内。
在地下层和勒脚层内不允许布置Ф1.1、Ф1.2、Ф1.3级房间。
4.7.建筑物的防烟保护应该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与规范》4.02-42-2006的要求实施。
建筑物应该配备火灾警报系统。警报方式(技术手段或者组织措施)根据建筑物用途,及其立体与平面规划方案,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 2.02-11-2002要求确定。
4.8. 火灾时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的效能可以采用计算途径进行评估,参考附件 12.
疏散出口
4.9. 撤离路径应该保证建筑物房间内所有人员经过疏散出口安全撤离。下列出口视为疏散出口,如果它们通向:
а) 从第一层房间向外面:
-直接:
-经过走廊;
-经过门厅(休息室);
-经过楼梯间;
-经过走廊和门厅(休息室);
-经过走廊和楼梯间;
б)从任何楼层,除第一层外:
-直接进入楼梯间或者3型楼梯;
-进入直接通向楼梯间或者3型楼梯的走廊;
-进入出口直接通向楼梯间或者3型楼梯的大厅(门廊);
в)进入有“а”和“б”分项所列出口的同一层相邻房间(А或Б级Ф5级房间除外),(通向А或Б级房间的出口允许视为疏散出口,只要它从没有固定工位的、用于上述А或Б级房间维护的技术间通向上述房间。
视为疏散出口的地下层和勒脚层出口,应该规定直接向外,与建筑物的公用楼梯间独立。
允许:
-规定地下室的疏散出口经过具有向外独立出口的公用楼梯间,且该出口在一个楼层高度上用第1型密闭防火隔壁与楼梯间其余部分隔开。
-规定带В、Г和Д级房间的地下层和勒脚层的疏散出口通向Г、Д级房间和位于Ф5级建筑物第一层的前厅,同时遵守5.24项要求。
-规定位于Ф2、Ф3和Ф4级建筑物地下层和勒脚层的休息室、衣帽间、吸烟室和盥洗室的出口沿单独的第2型楼梯通向第一层大厅;
-在规范文件规定的条件下,规定房间的疏散出口直接通向第2型楼梯、进入通向该楼梯的走廊或者前厅(休息室、大厅);
-直接从建筑物向外的出口设置门斗,其中包括双重门斗。
4.10. 如果在其洞孔内安装了用于铁路列车的推拉和升降的门和大门,旋转门和旋转栅门,则譔出口不视为疏散出口,
对开大门内的便门视为疏散出口。
4.11. 房间、楼层和建筑物疏散出口数量和宽度,根据经过这些出口撤离人员的最大可能数量,以及从人员可能逗留的最远地点(工位)至最近疏散出口的极限允许距离确定。
具有各种功能性火灾危险的、用防火隔墙分开的建筑物各部分,应该确保有独立的疏散出口。
4.12. 下列房间应该具备不小于二个疏散出口:
-用于同时超过10人逗留的Ф1.1级房间;
-用于同时超过15人逗留的地下室和勒脚房间;
-在同时6至 15人逗留的地下室和勒脚房间内,允许按照4.21 г项规定二个出口中的一个为疏散出口。
-同时超过50人逗留Ф50级房间;
-人数最多工作班当值工作人数超过5人的А和Б级 Ф5级房间、人数超过25人的В级房间,或者面积大于1000m2的;
-用于设备维护的、格层地面面积大于100m2的 А和Б级Ф5级房间内敞开式格架和平台,而对于其它等级房间,则为 400m2。
-位于二个楼层(高度上)的Ф1.3级房间(住房),如果顶层位置高度超过 18m,则应该每个楼层都有疏散出口。
疏散出口应该分散布置。最远的 l 彼此之间的最小距离,应该按照公式确定
,
式中 П -房间周长。
4.13. 对于面积300m2位于地下层或勒脚层的房间,允许规定一个疏散出口,如果其中固定逗留人数不超过5人。如果人数6至15人,则允许规定设第二个经过面积不小于0.6x0.8m带垂直楼梯的,或者经过面积不小于0.75x1.5m、有出口设备的出口。
4.14. 对于以下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的建筑物,建筑物、每个楼层和房间都应该规定设不小于二个疏散出口:
- Ф1.1;Ф1.2;Ф2.1;Ф2.2;Ф3;Ф4;
-Ф1.3,如果一个楼层各住宅总面积, 以及如果分段型建筑物一个楼层各住宅总面积大于 500m2;如果面积较小(如果楼层只有一个疏散出口),则位于超过 15m高度上的每套住宅,除第一个疏散出口之外,应该具有第二个出口;
-Ф5,人数最多工作班当值工作人数超过5人的А和Б级 Ф5级房间,人数超过25人的В级房间。
如果地下层和勒脚层的面积大于300m2 或者用于 15人同时逗留,则它们应该具有不小于二个疏散出口。
在高度不大于15m的建筑物内,对于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Ф1.2、Ф3、Ф4.3、面积不大于300m2、人数不超过20人的楼层,且通向楼梯间的出口装有第2型门(表1),则允许规定一个楼层设1个疏散出口(或者楼层一部分的出口,该出口与该楼层其它部分被防火隔墙隔开)。
4.15. 如果一个楼层上布置的房间应该具有至少二个疏散出口,则该楼层的疏散出口数量不小于二个,
建筑物的疏散出口数量应该不少于该建筑物任何楼层的疏散出口数量。
4.16. 如果有二个以上疏散出口,则它们应该分散布置。
如果设置二个疏散出口,则每个都应该保证一个房间、一个楼层或者建筑物房间内的所有人员安全撤离。如果有超过二个疏散出口,则所有疏散出口(其中一个除外)都应该保证位于一个房间、一个楼层或者建筑物房间内的所有人员安全撤离。
4.17. 撤离路径上门的净空高度应该不小于2m。
通向无人员固定逗留房间,以及通向地下层、勒脚层和技术层的门和通路的高度允许减小到1.8m,而通向阁楼或者无阁楼屋顶的门,则到1.5m。
4.18. 建筑物的室外疏散门不应该设置没有钥匙就无法从里面打开的门闩。
4.19. 通向公共走廊的楼梯间门、电梯间和门斗气闸的门都应该具有自动关闭装置和碰头缝密封装置,并且不应设置没有钥匙就无法打开的门闩。
在高度超过4层的建筑物内,上述门,除房门之外,都应该严密,或者装夹丝安全玻璃。楼梯间外门和大厅门的宽度应该不小于楼梯梯段的计算宽度。
处于打开位置的楼梯间门不应该减小楼梯平台和梯段的计算宽度。
在任何场合下,疏散出口的宽度都应该这样:考虑到经过洞孔或门的撤离路径的几何形状,应该可以搬运躺着人员的担架通过。
4.20. 疏散出口的门和撤离路径上的其它门都应该顺着建筑物出口方向开启。
标准没有规定门开启方向的有:
а) Ф1.3和Ф1.4级房间;
б) 同时逗留人员不大于15人的房间,但А和Б级房间除外;
В) 面积不大于 200m2、没有固定工位的仓库房间;
г)卫生间;
д)通向第3型楼梯平台的出口。
通向公用走廊、电梯间的楼梯间门,以及固定空气增压的门斗气闸门都应该有自动关闭装置和碰头缝密封装置,而火灾时空气增压的门斗气闸门和有强制防烟保护的门则应该具有火灾自动关门装置和碰头缝密封装置。
4.21. 属于应急出口的有:
а)通向阳台或凉廊的出口,并且凉廊窗间壁封死,从阳台(凉廊)端面至窗洞(玻璃门)不小于1.2m或者通向阳台(凉廊)的镶玻璃洞口之间不小于 1.6m;
б)宽度不小于 0.6m、通向Ф1.3级建筑物相邻段或者相邻防火间隔的过道出口;
в)配备室外楼梯且楼梯连接阳台或者凉廊的阳台或者凉廊出口。
г)从净地面标高不小于-4,5m和不超过+5m的房间、经过尺寸不小于0.75 х1.5m的窗户或门,以及尺寸不小于0.6 х0.8m的人孔直接向外的出口,同时通过地坑的出口应该配备梯子,而通过人孔的出口,则梯子在房间内,这些梯子的倾斜度标准没有规定;
д)经过窗户、门或者尺寸按г)项规定并带梯子的人孔、通向С0和С1级耐火等级I、II、III 级建筑物屋面的出口。
4.22. 用于铺设工程管网的地下技术层应该具有经过尺寸不小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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