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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殡葬改革工作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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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新时期殡葬改革工作调研报告 新时期殡葬改革工作调研报告 自20xx年3月1日我县强制实施殡葬火化工作以来,总体上讲,我镇工作开展推进顺利,全镇范围内未发生一起聚众闹事和群体上访事件。各级政府部门强力宣传,相互配合,广泛参与,工作已基本步入了正常化和规范化轨道。但只要身临其境,就会发现其中存在一些客观制约因素,阻碍了殡葬工作的良性运转。3月31日,笔者还亲身体验了殡葬工作的全过程,与遗主亲友座谈时间长达二天二夜,深有所感。在此,本人站在长远角度和负责任的态度,发表一些简单看法,仅供参考。 一、当前我县推进殡葬改革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舆论力度不够 殡葬改革工作在山城老百姓心里算得上是一件新鲜事,因受中国传统几千年封建文化思想影响,老百姓难免在事物的认识上有误差,真正实行思想上转换还要一些时间,有的认为“这是当地政府部门自己找上门的事,国家在该项工作上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法律蓝本” 。还有的认为“现在死一个人费用不断加重,我们无法承受。”……等等一系列想法,这从中明显看到,我们在宣传力度上还不够深、不够细,毕竟全县殡葬改革工作到目前为止也还只有半年多时间。 2、火葬开支费用偏高 许多老百姓反映,“现在农村死一个人与往年相比费用要多支出近20xx元,这笔沉重的费用我们确是负担不起。”“现在退休老人死亡还能得到一笔丧葬补助费,老百姓就要全出,确是想不通。”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的老百姓殡葬的大部分开支都是由社区居委会支付,就拿**社区做比较,死亡一例社区支出费用高达3000元,长此以往,工作的实际难度会不断加大,社区基层经济负担可想而知。 3、执法环境不够优化 名副其实的县殡葬改革综合执法大队,在实际工作当中,执法队伍明显出现有执法不准时,不到位,执行力度偏软的现象,对反映的突发情况迟迟不能到位,对镇居两级存有明显依赖性,必要的时候还没有真正发挥自己应有的社会作用。 4、个案处理力度不大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的老百姓就发现政府部门在处理相关个案问题上存在有明显漏洞,这就无形中给老百姓找到了推脱,出现了攀比的不良行为,他们一二再、再二三向组织提意见,这也给其层组织在工作中增添了不少麻烦,不利于工作开展。 二、当前工作的几个突破口 实践告诉我们,殡葬改革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的特点,发展与困难并存,要真正意义上达到社会认同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就要求我们必顺站在以人为本的工作高度,以负责任的姿态,确保殡葬改革工作正常运转。针对当前存在的工作弊端和社会不利因素,可从以下四方面去改进,逐步破除其瓶颈。 1、宣传工作必顺做到根深蒂固 推动新事物,宣传是先导。各级政府部门要把殡葬工作放到工作的首要位置,要多形式、多内容经常性宣传教育与指导,要不断创新宣传内容和方式方法,深入基层一线,宣传面要实现横到边、纵到底,真正使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实际工作深得人心。 2、要合理考虑压缩殡葬费用开支 经实地走访得知,殡葬费用开支是当前必需解决的第一道瓶颈,很多居民在事情处理上往往都是采取软拖硬扛的方式应付,同意火化不拿钱。建议当地政府部门可否重点考虑将农村殡仪死亡对象参考退休人员优抚政策待遇,地方出台政策,给予一定数额的丧葬补贴资金,以此缓解老百姓生活压力和认识上偏差,有效推动殡葬事业发展。 3、执法环境要进一步优化 新型事物的长足发展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主要突出在执法环境上,要将殡葬改革工作做为一种政府行政职能,保证执法效果,严肃执法队伍管理,保证执法队伍的常规性和有序性,严格杜绝一切与殡葬改革相违背的不法行为。 4、专项工作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 在稳步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同时,基层组织的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巨大,社区居委会既要站在和谐稳定的发展高度,又要承担人力和财力两方面的双重压力。调查得知,现农村社区死亡一例最少要列支20xx元,长久以往,社区根本无力承担。只有根据工作的整体运行情况灵活掌握,把殡葬工作单独列入财政预算,工作推动才会有原动力。 “万事开头难,总有了却时”,希望自己的想法能引起领导重视,引发社会思考。同时,也希望社区基层服务人员能进一步解放思想,扎实工作,让殡葬工作——造福于人类的这项伟大工程在我们这一代完成历史交接。 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存问题调研思考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汇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程序复杂,需要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努力才能做好。本文结合近几年所得税汇缴工作实践,谈一些思考,提一些建议。   一、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存问题的思考   1、对汇缴征纳双方的责任认识不清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20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前,所得税汇缴的主体并不明确。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作法是,年度纳税申报由纳税人完成,所得税汇缴由税务机关越俎代庖,造成汇算清缴的主体不清、法律责任不清。《管理办法》明确汇算清缴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应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汇缴期内负责政策辅导、资料审核和税款结算,在汇缴结束后应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但受习惯的影响,部分干部仍然持有“以查代算”的观点,认为只有税务机关的查账检查结束,才算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在实际操作中,把年度纳税申报视为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束;把年度纳税申报至4月底以前这段时间作为税务机关实施企业所得税检查阶段。“以查代算”的观点,使企业所得税又重新回到原有的老路,制约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深化。  2、所得税管理平台的数据处理能力不完备。目前使用的所得税管理平台属于ctais外挂软件,主要功能是汇缴录入和结果查询,能够满足汇缴的业务需求。但是,该系统没有数据分析功能,对汇缴数据的增值应用考虑还不够。一方面,我们对重点税源户、亏损大户、特殊户进行重点审核时,既要着眼于年度申报表表、表间勾稽关系,又要注意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沿革和所属行业特点。这是因为,通过调阅企业历年的所得税申报资料和调整数据,分析企业的经营变动状况,能够为管理人员汇缴审核提供辅助性判断;另一方面,按照行业管理的思路,同一行业一定时期内的发展变化应该表现出一致性,具体体现为行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回报率、所得税贡献率等保持相对一致水平,这为分析衡量所得税税源质量和征管状态提供依据,也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选案提供重要参考。  3、事务所中介市场发展不均衡。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核算起到了促进作用。特别对所得税汇缴发挥重要的“经济警察”的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市场发育和执业环境等原因,事务所在执业质量、公信力、收费标准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执业质量参差不齐。所得税鉴证业务多集中在3-5月,事务所出于成本控制和多接业务的考虑,会聘用一些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员,审计质量因而打了折扣。从审计披露的问题来看,主要是对费用的审计,对收入、成本项目关注较少;二是独立公正性有待提高。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立业之本,是会计师业务质量的根本保证。受个别事务所不规范执业的影响,有些企业误认为,会计事务所是疏通税企关系的一个桥梁,既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又可以减少纳税成本;三是收费标准缺乏依据。部分企业反映,收费标准不一,弹性较大。  4、相关管理配套措施不健全。一是缺少质量评价体系。由于所得税业务的复杂性,汇缴工作面广量大,缺乏对汇缴质量的量化评价指标,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和质量评价;二是纳税评估和检查没有及时跟上。《管理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在汇缴结束后,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由于投入精力不多,针对性不强,成效不明显;三是账务处理辅导不到位。汇缴调整有些涉及账务处理,这对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是个难点。从加强跟踪管理的角度,那些纳税调整涉及账务处理,以及如何处理,是后续管理不可忽视的工作。   二、思路及对策   1、通盘考虑汇缴工作的阶段重点。税务机关要从汇算清缴的内涵去把握工作方向和着力点。既要克服“双主体论”,防止税务机关越位包揽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也要避免“无关论”,淡化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宣传辅导、指导督促的责任。以系统观为指导,可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管理。事前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在汇缴前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事中管理就是汇缴开始后,税务机关要做好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事后管理就是在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该补税的补税,该移交的移交,起到规范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  2、增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能力。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管理已离不开信息化,将现代科学技术引入所得税管理是规范管理的必由之路。一是构建基于数据仓库的所得税管理平台。数据仓库不仅满足一般的信息查询、报表生成,更为重要的是,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数据仓库进行深度分析和利用。在此基数上建立分析模型或设立分析方法,以发现数据背后的规律、趋势或关 联。二是强化汇缴结果的质量检验。根据行业管理和分类管理的思路,企业按明细行业进行汇总归集,对各项财务、税务指标进行逻辑分析、趋势比较和配比分析,筛选出疑点企业,为评估和检查提供案源。三是充分利用系统资源。如利用ctais系统中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数据,实现自动比对。再如对营业税纳税人,取得地税征管系统的申报数据,与国税申报收入进行比较,验证是否少申报收入。  3、强化企业所得税评估和检查。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工作。根据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和涉税审核审批表以及平时掌握的征管资料,运用综合征管软件和管理平台中的信息资源,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税负等多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运用设定的各项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指标参考值进行审计评估,确认企业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准确性。对纳税评估中疑点或问题较多的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变化异常的企业,税负偏低的企业,以及重点行业,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检查。有效防止检查“四面出击”、流于形式,真正收到以查促管的效应。  4、重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作用。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是联系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纽带,正确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的效率和质量。税务机关要依托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要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验证,结果向纳税人公开。一方面要引导中介机构市场化运作、标准化管理,积极参与企业的汇缴工作,发挥独立鉴证的功能;另一方要引导纳税人正确认识税务代理,自愿选择代理服务机构。对那些组织松散、资信较差的中介机构,要采取措施限制其进入市场。 涉法上访根源思考建议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财产利益分配日益细化,社会稳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人民群众通过越级信访引起领导重视从而解决问题的想法不断加深,涉法上访案件呈现攀升趋势,干群关系进一步淡化、冷化,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尤其是政法队伍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一、产生的根源 (一)缺乏有力监督,违法违规现象未能杜绝。通过对近几年发生的越级涉法上访案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有些是在问题产生或事件发生的当初,我们的执法人员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平时对基层执法人员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教育不及时、监督不到位、处分不得力,使一些政策理论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的执法人员工作方式简单,工作作风粗暴,执法违法、执法违规,甚至部分执法人员为利益所趋,铤而走险,充当保复伞,败坏党委、政府尤其是政法队伍整体形象。 (二)部分执法人员处理案件不认真负责,避重就轻,敷衍塞责。一方面表现为不敢直面触及问题实质,只是天马行空地讲大道理,气势十足地摆官腔,涉及实际问题则避重就轻,不痛不痒地放边锤,擂边鼓,雷声大雨点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使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度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表现在说服解释工作滞后,在矛盾萌芽酝酿阶段没做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待事件矛盾激化后再指手划脚,走形式,做样子,扮事后诸葛亮,让群众反感,同时也无法达到平息事态的效果。 (三)基层组织条块分割,管理职能被分解,制约了基层整体化解效能的发挥。县级职能部门设立的分支或派出机构使乡镇职能部门化,管理职能受到肢解,对于群众反映的很多问题乡镇政府无权拍板、无法解决,责权利三者不相匹配,从客观上促使基层党委政府调处涉法事件或案件在担当第一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时不能行使责任和权利到位,县级职能部门设定的分支或派出机构又职权单一,孤掌难鸣。从而导致基层矛盾积压、升级和激化。 (四)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一些部门和领导畏民情绪蔓延,行政干预,导致重访、缠访数量攀升并形成了个别上访或组织上访专业户。一是由于法制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村干部群众不知法、不懂法,少数群众缺乏全局观念和法律意识,不能依法上访。对此,老百姓有他们的解释,即:不出格,不会引起重视。由此不懂法或不知法律严肃性的法盲大有人在。二是一些部门和领导立场不坚定,存在怕群众上访的畏民情绪,为维护稳定对一些无理取闹的群众一味容忍迁就,甚至对已经步入司法渠道的涉法案件行使行政干预手段,使个别群众的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思想膨胀,政府在其眼里失去威严,并逐步产生“闹得越响解决得越快,触动的领导层次越高解决得越彻底”的错误想法,从而导致重访、缠访数量攀升。三是执法管理不到位,让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这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造谣生事,策划、组织、挑动群众闹事,制造混乱,从中渔利,并演化成为上访或组织上访专业户,影响十分恶劣,对社会、对群众造成了极大危害。 二、对策建议 (一)创新监督约束机制,加强执法力度和提高执法质量。一是从强化学习培训着手,提高队伍素质,健全政法队伍的管理机制。要组织开展综治维稳专干和政法基层股、所、庭、室正、副职及其一般政法干警培训,抓好“岗位学法背法”活动,推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和“违法违规淘汰”制度,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干警能进能出的竞争激励机制,彻底剔除部分业务水平低、道德修养差、工作能力欠缺的政法干警,从而提升政法队伍整体素质。二是从领导班子着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推行行风评议制度,切实将群众信任、干部放心、能力强、素质高的干部选进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要细化内容,建立操作性较强的监督机制,并强化监督的严肃性。三是从党政一把手着手,强化“一名好领导带好一个班子、一个好班子带好一支队伍”的观念,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四是从科学设置执法程序、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政法工作考核绩效挂钩等方面着手,要边工作边创新边完善,切实强化效能管理,努力提高执法效能和质量;要以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法庭、交警中队及办证中心为窗口,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真正服务于民。 (二)实行加快群众上访向干部下访转变的制度。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处理好涉法上访问题工作的生命线。在相当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参与群众大多想通过直接面见领导求得问题的解决。实践证明,领导同志出面疏导是我们多年来化解矛盾、息访罢诉的重要经验。我们务必要明确专门领导挂帅,专门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加快群众上访向干部下访转变,深入群众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一是及时开展现场说服工作。在处理突发涉法事件现场,要由主要 领导出面,向当事人和不明真相的群众做好法律解释,说服群众,避免矛盾激化、升化,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派遣警力进行现场突发事件处置;对已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正确区分矛盾性质,会同有关部门疏导教育,降温化解,积极稳妥地处置,努力消除不良影响。二是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在某一涉法事件调解完毕或某一案件审结过后,要注重做好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解释工作,以法以理服人,保证事件或案件就此息诉息访终结;在针对某一事件侦查完毕,查清基本事实过后,须依法对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作出处罚,该治安处罚的要给予治安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确实存在问题和过错的干部或政法干警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坚决移交相关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允许出现丝毫偏袒和庇护;要敢于自揭伤疤和丑处,及时将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或召开政法信息发布会公布出去,以肃不正之风,慰群众之不平。三是稳妥地做好跟踪回访工作。在某一涉法事件调解完毕或某一案件审结一段时间后,定期做好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回访工作,对其心理动态和活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掌握,发现问题,及时做细做透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防范于先;对调解处理不当或判决确实不公的案件,要秉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该整就整,该纠就纠,确保每办一案就要办成铁案;对涉案重点对象尤其是权益受损的对象,不管是依法调处受损,还是案件当中受损的对象,都要采取一人一策,搞好监控回访,充分掌握政策,区别对待,确保一人一套方案,一人一套班子,多措并举,盯住不放。 (三)强化基层化解功能,加快当地问题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模式的形成。一是理顺垂直管理庭所站室和乡镇的关系。权责统一是保证乡镇一级有效化解各类涉法事件的关键所在。俗话讲“不掌其权,难处其事”,光赋责任而不予权利,要其落实各项调处化解工作任务,做了工作也是枉费苦心,达不到目的,甚至是走马观花,隔山打牛地做做样子,跑跑过场,群众反对,基层干部也是极不情愿。所以,我们务必要从实际出发,真正加大乡镇对各庭所站室的管理,扩大乡镇权限,提高乡镇处理事务的能力。二是层层落实信访责任。建立信访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机制,把信访工作考核同双文明建设考核挂钩,积极推行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和领导接待日制度,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实行奖优罚劣,把信访工作落实情况和干部的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相挂钩,对因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群众越级上访、异常上访和群体性上访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三是搭建集中处理平台。对群众反映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由当地党委、政府牵头,从相关股室队和基层庭所站室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组,具体划分、明确工作组组长、组员的职责权利和工作任务,分别捆定责任,制定限期完成调处任务的具体工作计划,集中处理解决,力争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四)加快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工作机制。一要建立健全群众依法上访引导机制。对涉法问题,要通过加大《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利用行政复议或进入司法渠道处理解决;要拓宽渠道,对达到法律援助标准的当事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确保不失公允。二要建立处理涉法问题听证制度。在处理涉法问题时,要允许并帮助当事人聘请资深行家、专家进行听证,欢迎他们陈述意见,进行辩论和举证,从而促进我们有效防止问题和矛盾的不断升级,积极稳妥进行处理。同时,通过种方式,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实现了自己意愿的真实表达,还提高了法律意识,从而为以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遵纪守法奠定了基础。再是通过这种方式增强了处理事件的透明度,让群众从感情上更容易接受。三要建立健全非法、违法上访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信访条例操作,有法必依,对违反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访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那些无理取闹、恶意诋毁政府的老上访户,要通过司法介入,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对于跨地区、跨单位串联的人要及时控制,对其组织的非法集会团体,要依法果断取缔,决不能让其坐大成势,对那些煽动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应严密监控,掌握证据,适时打击,防止授人以柄。 还有,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在接待越级涉法信访群众时不要仅凭上访者的一面之辞便下决论,在解决调处某一问题或事件时要理清上访请求与产生问题根源的因果关系。不要一味地偏听偏信,或者慑于更上一级的压力,以快刀斩乱麻之势满口承诺,应允什么问题都全部解决,那样会使上访人如获尚方宝剑,不仅对下步调解处理工作不利,同时也给下级部门各项工作带来被动,使今后的息访工作走向更难。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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