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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排放污染物管理规定知识讲解.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3781885 上传时间:2024-07-1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3.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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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环境保护排放污染物管理规定 精品资料 1 目的 为了明确环境保护及排放污染物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过程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环境保护及排放污染物相关的部门。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DB21/1627-2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表格 无 5 术语和定义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环境污染:是人类活动产生的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引起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危害人体健康和生物的生命活动的现象。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即,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 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原则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 7 污染物排放类型 公司主要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及噪声。 8 各部门职责 8.1 生产技术科 8.1.1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环境保护相关的总体规划和规定。 8.1.2根据生产工艺各环节产生的污染物情况填报环境报表,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年度排污申报。 8.1.3负责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监督执行工作。 8.2 设施管理科 8.2.1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维修及保养,保证环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8.2.2监督并管理污水处理站的日常运行工作,要求对生产生活污水及时有效处理,执行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1627-2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在未达标前不能向外排放(注:我公司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市政管道,统一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8.2.3管理危险废物存放场地,危险废物要求定点有序存放,防止扬散和随意丢弃。危险废物储存一定量时应及时处置,储存期限不应超过一年。危险废物存放场地应挂牌标识。 8.3 车体科 8.2.1车体科涂装系在使用涂装设备时,应保证环保设备同时开启,环保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并及时上报设施管理科维修。 8.2.2涂装系在进行喷漆工作时应在喷漆房内施工,防止漆雾扩散到空气中污染环境。 8.2.3涂装系清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漆渣后,应使用容器统一送到公司危险废物存放场地储存。 8.2.4涂装系清洗喷枪用稀释剂应装入固定容器存放在固定地点,由危险废物处理厂家统一回收处置,废旧油漆桶也应统一回收处置。 9 污染物排放规定 9.1 污水排放限值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1 色度(稀释倍数) 100 2 悬浮物(SS) 30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0 4 化学需氧量(CODCr) 450/300(1) 5 总氮 50 6 氨氮 30 7 磷酸盐(以P计) 5.0 8 石油类 20 9 挥发酚 2.0 10 硫化物 1.0 11 总氰化物(按CN-计) 1.0 12 氯化物(以氯离子计) 1000 13 硼 10 14 总钼(按Mo计) 3.0 15 总钒 2.0 16 总钴 1.0 17 苯乙烯 3.0 18 乙腈 5.0 19 甲醇 15.0 20 水合肼 0.3 21 丙烯醛 3.0 22 吡啶 3.0 23 二硫化碳 4.0 24 丁基黄原酸盐 0.5 (1) 粮食加工、食品加工、啤酒、饮料、酒精、味精等行业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450mg/L;其它行业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0mg/L。 9.2 噪声排放限值 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我公司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Ⅲ类标准。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9.3 废气排放限值 我公司执行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二级标准。主要废气污染物为打磨粉尘、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类别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粉尘 120 甲苯 40 二甲苯 70 非甲烷总烃 120 10 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 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生产技术科,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生产技术科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 11 执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文起执行。 12 解释权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13 更改记录 更改日期 更改条款 更改内容摘要 更改通知号 更改人 批准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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