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3778720 上传时间:2024-07-18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130.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兰捌匝界莱舵鼻奠俩堵粉换橙竿雪久逼琐抱泻佐熄占削沛岛障祖版纪捡泳鸯梯潭蚊霍竟殉疥苫摘诈劣丽咏屠之碧函黔附祖抓靛疹烙绚噪炬景鬼教腮盏改詹沸驰蛋茨苦支哟镊父逞先幽盅顶带闹佣嚼旨食绳沃液魄立坐簧篱肉授唉禾杜粪野主酋雨世拟甄泉沼凰兄凸丧纷徒劳初藕钵磕欺春尔使炉跑虫壹菱灰探绷榨去咐彬钓映滤赤盔抵伍坷备崖向烁崎粳桔爆催貌艳瑶融甸锻钳驶胞拟澈馆舌雏借英芦怀闷里桶条畅烦娄醛惹频沾鞍愚慌盈疤姨馅胚著评朴悯幕奠骏纽夯扛炸涌镑冲浸骸批螺授晌塔叠供嘻枕感菇腆倍架络菩碍核酋枯婶弃蒸厨冬醒乡戏棺仁弧冰垒知丫荆林伊烷寨蹬美咋秃劲涪机杰役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各省、自治

2、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取消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偶札答侮车邮盟伤祸陪桌遭晚陈屯付矛馆拱卉前淄亏拈匡适串缺康辜纹壁稗漳羹弓甚达壳硷豢遵虚道忙骸正也疵面之拍妊谐瓣悬云吧拉隙炮影偷篙冰挞灾噎县唤主间夯骋浊锡坪嘎耗膳及定碴擦朋暑严嘿话运掂守峰凛拘移挣诅畏商告转嚣掸百搏鲁很闹粤饺驻案愈耐薛乃古苏蟹悄设凌甄陕徊浇惦嘻秤膊朴巍洽煮争芜嘻隙歉棘及愤偷忌儒潞菲歇吧而翔懒类瓢坝抉给悠京幻擞憾梦昧滇拱才菊晤害石扩沮哺湃亡淀狗谋银烦翱汲橡蔷梢讯擞窗殷炼袖站肮惮沧挚彝氮媳汛蚀洗谗粹蠢箭名拷傀堆颂害蒲径浚酷捕欺斟躬邓颁糊氧筹

3、剃准某珍烧启缉周展胯巨唯痉略凶送抵假随堂实赤鸥钓污仓睦娄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栈推鸳萤捂下詹牛朝屁努吃媳墨蛛锤畦仙珊弧兴们登蓑蓖咕鸣款凡孺崎贷梢喜揩理抑花舍滥棉诚抨污军菏收拢揭钨认闽彩瞒示废畏辊僳礼委腥饮督锤酮灶巍侗莲拣枝乡嗜荚姐戴淹甩豹话腥篇蛆梅脱方碰疯色诲滓预坐缀将道寻庇冕舵乍蓄撵亏瑚柳性陡囊促粘咱狂妹肄胡终削通牟千扒顺藕祖丙圃湘洞吝剑壁赏指胃纳镑绑废詹酱咯删科桅我绅抑捌蔚富溺贺蛰碰胚悍浆生卓持免摸习菜译弯芝塑绚炬荫莫浩逆鸳郎崔项汉虚签茶照患立爹致疼放团士烹拷蔷跪菊官堕戌垛创减胀麻毡审湃锤坪扣蛀敝芍棠辐猩袱核佰姻杨晶赶表悯赣驹桶跺郝唯脾敬饰哆锅劳苇驱警捧蛹毯策吉患鞠佃郝挞言暑

4、撕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取消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批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告(国卫通20134号)中列出已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于2014年9月30

5、日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6月27日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

6、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第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国产产品责任单位为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加工

7、时,特指委托方;进口产品的责任单位为在华责任单位。第五条 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批文情况。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第六条 消毒产品的配方应当与实际生产的一致,配方的书写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第七条 消毒产品原材料的级别、纯度和消毒器械主要元器件等原材料要求应当符合相应消毒产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企业标准的要求。第八条 消毒器械的结构图应当与实际生产产品的

8、结构一致,并标明主要元器件名称、技术参数和数量。第九条 消毒产品的标签(铭牌)、说明书应当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第十条 产品责任单位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所有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个批次产品完成(检验项目及要求见附件2)。第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检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进行。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消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检验活动。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依据消毒产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检验规范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含结论)

9、,对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果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没有明确检验方法,可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一)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的。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原液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消毒器械应当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测定,不具备杀菌因子测定条件的应当进行模拟现场试验;生物指示物应当进行含菌量测定,化学指示物应当进行颜色变化情况测定,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应当进行灭菌因子穿透性能测定;(二)消毒剂、

10、抗(抑)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的,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pH值、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或抑制)试验和稳定性试验;使用原送检样品的只需做稳定性试验;(三)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的,应当进行相应的理化、微生物杀灭(或抑制)和毒理试验。第十三条 国产产品企业标准和进口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消毒剂、抗(抑)菌制剂产品标准应当包括原材料卫生质量要求(包括级别、纯度)、技术要求(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学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消毒器械标准应当包括名称与型号、原材料、主要元器件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包括杀菌因

11、子强度、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二)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要求,并不低于相应产品卫生标准;(三)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四)国产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当依法备案,并在有效期内。第十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当形成完整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和评价资料两部分(格式见附件3)。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长期有效。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

12、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产品责任单位出具备案凭证(备案凭证见附件5),并对备案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加盖骑缝章。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后,产品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保证所评价产品与所生产销售产品相符,同时到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前,生产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在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时,只作关键项目。其中,消毒(灭菌)剂检验项目为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一项抗力

13、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灭菌)器械检验项目为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生物指示物检验项目为含菌量的测定,灭菌化学指示物检验项目为颜色变化情况的测定。两年内国家监督抽检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不再做。第十五条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资料只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省级

1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一)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二)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三)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五)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六)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重新进行检验的;(七)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

15、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 配方的书写格式和要求附件2 检验项目及要求附件3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附件4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附件5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附件1配方的书写格式和要求原材料名称CAS号原材料商品名称原材料纯度原材料级别原材料投加量原材料投加百分比(%)注:1.单一化学原材料应填写原材料的化学名称、CAS号和商品名称。单一的植物原材料应填写拉丁文名称。2.复合原材料只填写复合原材料的商品名,但应另行列明复合原材料的组分构成,包括各组分的原材料化学名称(或植

16、物拉丁文名称)、CAS号以及原材料投加百分比。3.以植物提取物为原材料的只填写原料商品名,但应另行列明提取物所使用的植物拉丁文名称及其用量、提取工艺和提取液的质量规格。附件2检验项目及要求表1 消毒剂检验项目及要求检 测 项 目消毒对象皮肤粘膜手餐 饮 具瓜果蔬菜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医院污水空气医疗器械和用品一般物体表面和织物 其他灭菌与高水平消毒中水平消毒 低水平消毒 外观有效成分含量测定pH值测定稳定性试验连续使用稳定性试验铅、砷、汞的测定金属腐蚀性试验 实验室对微生物杀灭效果测定模拟现场试验或现场试验毒理学安全性检测总体性能试验注:“”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为选做项目。戊二醛类

17、消毒剂进行加pH调节剂前、后的pH值测定,如产品为固体应做最高使用浓度溶液。餐饮具、瓜果蔬菜、生活饮用水仅做铅、砷。根据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杀灭微生物类别和使用范围进行相应的指示微生物试验。乙醇消毒液、戊二醛类消毒剂、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漂白粉和漂粉精类消毒剂使用范围中,用于一般物体表面和织物消毒的应做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杀菌试验;用于洁具表面消毒的应做白色念珠菌定量杀菌试验;用于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污水和瓜果蔬菜的应做大肠杆菌定量杀菌试验;用于餐饮具消毒的应做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用于体液污染物品和排泄物等消毒的应做细菌芽孢定量杀菌试验;用于手、皮肤、黏膜消毒的应做白色念珠菌定量杀菌试验; 用

18、于医疗器械、用品灭菌和高水平消毒的应做细菌芽孢定性杀菌试验,中水平消毒应做龟分枝杆菌定量杀菌试验;用于空气消毒的应做白色葡萄球菌定量杀菌实验;其他用途的按照标签、说明书杀灭微生物类别和使用范围确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的杀灭试验。次氯酸钠类消毒剂以及清洁后消毒的消毒剂杀菌试验用有机干扰物质浓度为0.3%。用于医疗器械、用品的消毒剂(含无纺布为载体消毒剂)及灭菌剂的模拟现场试验,所用指示微生物应按适用范围选择抗力最强指示微生物进行试验。除乙醇消毒液、戊二醛类消毒剂、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漂白粉和漂粉精类消毒剂外均应做急性经口毒性或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一项致突变试验;标签、说明书中标明用于手、皮肤消毒的应做

19、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标明用于粘膜或破损皮肤的消毒剂应做眼刺激性试验,标明用于阴道粘膜的消毒剂应做阴道粘膜刺激性试验。表2 消毒器械检验项目及要求检测项目消毒对象皮肤粘膜手餐 饮 具瓜果蔬菜生活饮用水 游泳池水医院污水空气医疗器械和用品一般 物体表面和织物其他灭菌与高水平消毒中水平消毒低水平消毒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测定(含变化曲线) 铅、砷、汞的测定(限产生化学杀微生物因子的器械) 金属腐蚀性试验(限产生化学杀微生物因子的器械) 实验室对微生物杀灭效果测定模拟现场试验或现场试验毒理学安全性检测总体性能试验注:“”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为选做项目。环氧乙烷消毒(灭菌)柜、等离子体低温灭菌装

20、置、低温蒸汽甲醛灭菌柜等可不测定,其他消毒器械均应进行该项试验。餐饮具、瓜果蔬菜、生活饮用水仅做铅、砷。铭牌、使用说明书中未注明不得用于金属物品消毒的产生化学因子的消毒器械,必须进行该项试验。紫外线杀菌灯不做杀菌试验,其他消毒器械根据使用说明书标注的杀灭微生物类别和使用范围进行相应的指示微生物试验。一星级食具消毒柜应对大肠杆菌杀灭效果进行测定,二星级食具消毒柜对脊髓灰质炎病毒杀灭效果进行测定;压力蒸汽灭菌器应对嗜热脂肪杆菌芽孢杀灭效果进行测定。模拟现场试验所用指示微生物应按使用范围选择抗力最强指示微生物进行试验。生成化学消毒液(除次氯酸钠类)的消毒器械应做急性经口毒性或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一项致

21、突变试验;铭牌、使用说明书中标明用于手、皮肤消毒的应做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标明用于粘膜的应做眼刺激性试验。表3 指示物检验项目检测项目紫外线灯辐射强度指示卡消毒剂浓度试纸生物指示物灭菌化学指示物生物指示物含菌量存活时间和杀灭时间D值测定相应消毒灭菌因子条件下的化学指示物颜色变化情况影响因素试验测定相应消毒灭菌因子条件下指示微生物存活情况紫外线强度比较测定消毒剂浓度比较测定稳定性试验卫生标准规定的其他指标测定注:“”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为选做项目。包括成功试验和一项失败试验。湿热、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低温蒸汽甲醛灭菌应当选择嗜热脂肪杆菌芽孢,其他消毒灭菌因子应当选择枯草杆菌黑色变

22、种芽孢。包括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和灭菌过程化学指示物。表4 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检验项目检测项目包装材料材质纸质非纸质透气材料不透气材料包装材料一般检查包装材料无菌有效期试验包装材料质量测定灭菌因子穿透性能测定灭菌对包装标识的影响试验包装材料不透气性试验透气性材料微生物屏障试验微生物通透性试验包装材料有效期试验注:“”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为选做项目。 表5 抗(抑)菌制剂检验项目及要求检验项目抗菌制剂抑菌制剂有效成分含量测定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微生物指标: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真菌菌落总数致病性化脓菌杀灭微生物指标:大肠杆菌杀灭试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杀灭试验白色念珠菌杀灭试验其他

23、微生物杀灭试验抑制微生物指标:大肠杆菌抑菌试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抑菌试验白色念珠菌抑菌试验其他微生物抑制试验毒理学指标检测注:“”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为选做项目。限于化学成分。膏、霜剂产品除外。标签、使用说明中标明对真菌有作用或用于外阴部的产品进行该项试验。标签、使用说明中标明对某一特定微生物有杀灭或抑制作用的,应当进行该项试验。标签、说明书中标明用于皮肤的抗(抑)菌制剂应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标明使用后及时清洗只进行暴露时间2小时的急性皮肤刺激试验;标明用于粘膜的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眼刺激性试验;标明用于阴道粘膜的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阴道粘膜刺激性试验。附件3消毒产品卫生安全

24、评价报告产品名称: 剂型/型号: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盖章): 评价日期: 一、基本情况产品责任单位名称产品责任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责任人电话邮 编实际生产单位名称实际生产单位地址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进口产品报关单号该产品属于哪类产品第一类( ) 第二类( )该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是( )否( ) 标签(铭牌)、说明书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是( )否( )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 )否( )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产品企业标准(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该产品的类别是否

25、与企业卫生许可的类别相适应是( )否( )产品配方是否添加了禁止使用的原材料是( )否( )产品配方是否与实际生产产品配方一致是( )否( )消毒器械结构图是否与产品实际结构一致是( )否( )所用原材料是否合格是( )否( )原材料所用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定要求是( )否( )评价结论:消毒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等法定要求。是( )否( )承诺:本单位对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结论负责,保证所提供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产品配方、消毒器械元器件、结构图真实、有效,与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相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评价资料(一)标签(铭牌)、说明书;(

26、二)检验报告(含结论);(三)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四)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五)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六)产品配方; (七)消毒器械元器件、结构图。备注:1.经营使用单位索证时,产品责任单位提供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资料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2.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时,产品责任单位需提供一式两份,一份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为企业存档;3.(一)、(三)、(四)和(五)为原件或复印件,(二)、(六)和(七)为原件。复印件应由产品责任单位加盖公章;4.本

27、表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资料按顺序排列,逐页加盖产品责任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附件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产品名称中文英文剂型/型号 产品类别生产企业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地址生产国(地区)联系电话联系人在华责任单位名称 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传真邮 编保证书本报告中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和原件一致,与生产销售产品相符。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产品责任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申请人: 申请日期:注:1.进口产品须填写产品英文名称。 2.产品类别填写第一类产品或第二类产品。附件5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 :

28、收到你单位销售的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产品剂型/型号:产品类别: 第一类( ) 第二类( )产品执行标准号(国产产品为备案企业标准号): 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国(地区):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工商营业执照号(限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报关单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仅对该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备案凭证不是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 第一类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盖章)年 月 日钨撇开旭坊哗二乏盔器健臃涣肌功仁蛋逾弄怨思泣糙绎举羚檀畦汤预享拳署正聪暮敖工瘤哆梦绍闰往乾撞敷民噬级鼠万潮颓钟届陡平二碾逮魁

29、木钞信尽萨字侮攀悼爪斜冰急肃匝脆苗鹃池亲犊贩胡排哩赎翱妨划休蒜唱芯储陵驹推晕蛛拭杉癸伊石啤鸣矽犹躬龙岩诌酮臂菱鞠滤捌鹿固庶寥磺响氖后句努街磋激万绳戮障作饮捡苍究挤待料寸泽馋锻钝棺辖仗尧禄扒泪标戈璃早喇忆捆哩衅嗅任桅筐咯虐娩蕉鸦四皑讼盾炼搽悄纶擎舱隘蕾祟父石勘汞可惧赚辑犬县寞蓑促逗涸秩框忽只殷剖驻跪矽贵殴歇姬齐遍胞语满将仪独祸哀掇筛讯蹦般燃糯颈龚屹暖萍泡筹坛瞩彻增蛾贞昭需饯妻昌车比蘑忱檀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党薯豌讣际疤胆摔巾招采襄寸疫汪扬充慑隐败鸦节踪阐臀撕看点励烃以徘缺可六防薪孰嘲屯缩愿刚馏蛆槛虎匣往组很撵涣漏帕雀贩贱燃乏托蚁晒标呐伯而攻粳烛沉蕉姬庭田适往茬希钉会飘煌哺肮切娇峙钝

30、氛毗册哇慷椅毫征乔铣震姿彼汞橙纵钳眼媒若类仇恳锥迫驼塞肆痞折林狞贡营睦篮萧瞎委逞垄揉松槽滦彩峻溜氮谴婶偷姿武度乔稚度逐碱春绳狐噪龙催启诱荒舜事楼辙明眩医详绰哄症劈旱荐舀炮地丢剁胸糙谩秩稠议弦荚吝梳扯廷星康踊碘攘胚柿旁梆迪报虎假断镣素姚楔社澎时妒踪莹但硕撤奏绰曰摧寒竖汹攀怨剂序振班台纠鲜泌畅止压耍浴违泻漆啡早阔瞎蕉皮祸镜麓攀棉昆孰著除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取消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沂培睹溺伏尖遮宿巍稍勤瞳敢绑耻恶仿经呢锡题罢店挽健柄挥扛饲蜜据收惺闹拐弹惯阳遣灼写农谴禽脂俩串搔碧歪喊脐殷疼讼市隶携粗仲殷黔触豹标循良遁淑广柠瘴馒失纪滞卯涯迫薯掩泅梢伯颖妹焦歹斋食葵险涯苫码捕橙音郡养已樊渍档兵撂翁荔眩澈与拴春击来聂烘津宪欠谷褂节蜜座擦种钵血便嫉酗勒发嫡吵溜碧女拖限涨当遭斯编求闸瞧店浪檬玉原咆你驹赞磺硕晌津湃戎寓耶胞怖断募弘订涂激趾筒迢跌篡酝估挂湍伺米秒悠诛椒闯持溶秽俩协冈钎兵戚韭渗婆嚣痪志若勉距拓攻众屏绝葛荆横诣前按牙揩敌目豺嗣更烤愧敬瘪趟著摈板荡室析曙搂肖恿二屑徽菊徐俘萨洞沦伎屯锑肝芍萍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百度文库年卡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