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单XX,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利一村X组XX户; 被告:鲁X,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坎山三盈村X组X户,联系电话133*9650; 被告:田XX,男,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安村X组; 案由:追偿权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一立即归还保证款65000元。 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相应份额的清偿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0月1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他人借款6
2、5000元,该笔款由原告及第二被告作为连带担保人。然而,由于第一被告并未及时偿还本息,导致债权人多次向原告催讨。2018年4月份原告迫于压力,只能承担连带责任,全额清偿了该笔借款。随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偿,但两被告均不肯归还,一直拖欠至今。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XX,男,汉族,19XX年X月11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XX街道南天湖西路XX号6-1,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XXXXXX12975.联系电话1399XXXX777. 被上
3、诉人(原审原告):吴X,男,汉族,19XX年X月24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XX街道新弯路XX号XX幢XX单元5-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于2018年5月2日收到丰都县人民法院(2018)丰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并对该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1、撤销(2018)丰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103000元,证据不充分。其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提供103000元借
4、款的来源和支付借款的方式,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一张7万元的汇款依据,但该汇款单并不能证明是被上诉人将7万元汇给上诉人的。2、实际上103000元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重庆大溪沟工程给排水管等材料款,实际上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该工程质量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工。有在场人古宏搏等人证明。3、如果不是重庆大溪沟工程给排水管等材料款,为什么在还款协议上载明要等重庆大溪沟工程款收到后支付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等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103000元,证据是不充分的。 二、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上诉人已经
5、于2018年2月还款5000元,也只有98000元。也不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还要还款103000元是借款。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还款5000元,是支付的利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 三、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一审法院判决“10万元从2005年1月10日起至2005年5月10日前4个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从2005年5月11日起,按照约定的1.5%月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证据不充分。因为在借款时效以前借条上并没有约定利息,就算约定有1万元的利息,但该约定随借款主合同的时效而时效;在借款时效以后,2018年3月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借款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利息从2
6、005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为止。有还款协议在案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此,一审法院判决“10万元从2005年1月10日起至2005年5月10日前4个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从2005年5月11日起,按照约定的1.5%月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证据是不充分的。 四、假定103000元是借款成立,其中3000元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000元借条是在2018年4月3日出具的借条,在2018年3月3日被上诉人在写还款协议
7、时,对3000元借款找上诉人要过,上诉人拒绝还款,但被上诉人说无所谓,可以不要3000元。所以就没有写在还款协议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借款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故此,3000元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偿还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此 重庆市第
8、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谭XX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三) 原告一: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原告二:李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肖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被告二:赵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及从2018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2、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
9、港币XX万及从2018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3、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XX万及自起诉日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原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考虑到原被告的朋友关系及被告夫妻的实际困难,原告夫妻先后借给被告夫妻5笔款项,共计人民币XX万元、港币XX万元,具体如下: 2018年X月X日,原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方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
10、镇取走支票,被告二对该支票予以签收; 2018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 2018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2018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2018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现金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一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得该支票,对该支票予以签收并签署了借款凭据。 2018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
11、清偿2018年X月X日借到的港币XX万元及利息,被告一于2018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2018年X月X日,原告二向被告二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2018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和2018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以及2018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二于2018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原告夫妻与被告夫妻建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同履行地系东莞市XX镇,原告夫妻屡次向被告夫妻追讨借款未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具
12、状人: 经济纠纷起诉状格式 原告:(单位全称、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被告:(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元; 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元; 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这里要写明此起经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双方是否签订过书面合同)以及争执的焦点、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_法院 起诉人:_公司(公章) _年_月_日 附:(相关证据) 1.起诉状副本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3.授权委托书1份; 4.原告在银行
13、贷款及其利率证书1份; 5.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6.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被告的欠据1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
14、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15、) *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二) 原告一:何XX,男,汉族,19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区XX号XX单元XX号; 原告二:范XX,男,汉族,19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XXXXXXXXXX,地址:XX市XX村XX组XX号; 原告三:彭XX,男,汉族,19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开发区XX号。 被告: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X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XXXX市XXXX实业投资
16、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18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 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
17、、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 “XXXX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
18、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XXXX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XX为法人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XXXX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XXXX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XXXX市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
19、现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XXXX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XXXX客运站及XXXX市XXXX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
20、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XXXX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
21、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XXXX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
22、不见、置若罔闻;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XXXX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XXXX、并在XXXX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XXXX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XXXX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18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 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3、。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XXXX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XXXX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单位委托书范本(一) 委托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北京松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方与一案中,作为我方的代理人。受 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 1、 代为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 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和质证; 3、
24、代为答辩和辩论; 4、 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等 ; 5、其它事项: 以下为对受委托人 的特别授权: 1、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或提起反诉 ; 2、 代为进行和解、调解、申请执行并收取执行款等。 3、 其它: 委托人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北京松梅律师事务所电话:* 单位委托书范本(二)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人授权 责任 人: 姓名: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工作 单位: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为此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法人代表书面声明本授权作废为止。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
25、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和法人授权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人授权责任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单位委托书范本(三) 委托方:_ 受托方:_ 身份证号码:_ 委托方因业务需要,特委托_在其与_(付款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作为_(款项)的收款代理人。代收金额: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_拾_元_角_分(¥ _)。付款单位对以下受托方账号的付款行为即视为向委托方完成付款。委托方委托收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付款单位无关。 特此委托! 户 名:_ 账 号:_ 开户行:_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日期: 日期: 15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