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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纠纷民事起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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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状原告:xxxx,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xxx,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xxx被告:李 俊,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址: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梨木街8号。被告:季小芬,女,1975年6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址: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梨木街8号。被告:宗 理,男,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址: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新桥小区35幢三单元605室。诉讼请求:一、被告李俊向原告返还租赁的推土机;二、被告李俊、季小芬共同给付原告推土机租金393878.76元(保证金48000元已冲抵租金),违约金89885.16元,并承担自起诉之

2、日起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李俊、季小芬共同给付原告两台挖掘机租金728795.8元,违约金153210.87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告李俊、季小芬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54722元;五、被告宗理对上列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GR-172-120005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俊租赁原告推土机壹台(型号CLGB161L;机号AD000835),租赁期限为24个月,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5

3、月15日止,总租金48万元,租赁首付款为租赁物总价款的11%计52800元,租赁保证金48000元,月租金19258.81元,每月15日支付(第7条)、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表一及第24条)、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取回租赁物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租赁物交付义务,被告交纳了首付款,此后,被告李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15年7月15日共拖欠租金393878.76 元,并产生违约金89885.16元。2011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李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GR-103-110154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挖掘机(型号为CLG920D、机号为BE026593),租赁期限为

4、36个月,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总租金78.5万元,租赁首付款为租赁物总价款的5%计39250元,月租金为23465.54元,每月15日支付(第7条),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表一及第24条)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租赁物交付义务,被告交纳了首付款,此后,被告李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无奈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按合同第19条之约定收回了该租赁物。至收回租赁物之日止,该挖掘机被告李俊拖欠租金375936.44元及其违约金81202.02元。2012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李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GR-103-120024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

5、告租赁原告挖掘机(型号CLG922D;机号为AE022503),租赁期限为36个月, 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总租金80万元,首期租金为租赁物总价款的5%计 40000元,月租金 23913.93元,每月15日支付(第7条),按逾期金额按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表一及第24条)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租赁物交付义务,被告交纳了首付款,此后,被告李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无奈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按合同第19条之约定收回该租赁物。至收回租赁物之日止,该挖掘机被告李俊拖欠租金352859.36元及其违约金72008.85元。两台挖掘机合计拖欠租金728795.8元、违约金153210.87元。被告季小芬系被告李俊的配偶。针对三份合同:被告季小芬分别向原告作出配偶承诺书,表示愿意共同承担付款的义务;被告宗理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自愿为被告李俊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两年。三份合同均订立于盐城市亭湖区,均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第19条(5),均约定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追讨所拖欠租金和违约金等,被告多次予以搪塞躲避,致使原告的相关权利一直未能实现。基于以上情形,具状贵院,请予判处。此致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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