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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的统一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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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施工方法,在实际应用中有可能产生消防安全问题的建筑工程; 3)性质极其重要,安全目标超出一般要求的政治敏感度高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危险性大、影响大的工程; 4)特殊工程如:地铁、隧道、地下建筑工程等; 5)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整栋建筑物、建筑物中的某些特殊部分或建筑物的某一特定系统。 注:本款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性能化工作原则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365号制定。 7.1.2 非高层民用建筑应包括如下类型建筑: 1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 2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3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民用建筑。 注: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按一层计。(《住宅建筑规范》已经修改。) 7.1.3 高层民用建筑应包括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及其裙房;并应按表7.1.3分类。 表7.1.3 高层建筑分类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1 高级住宅 2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 1 医院 2 高级旅馆 3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1 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 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注:1 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高级住宅为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 商住楼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3 综合楼为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4 高级旅馆为具备星级条件且设有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5 重要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为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7.1.4 汽车库类建筑应按表7.1.4分类。 表7.1.4 汽车库类建筑分类 名称 车库类别 停车数量或修车位(辆) 汽车库 Ⅰ >300 Ⅱ 151~300 Ⅲ 51~150 Ⅳ ≤50 修车库 Ⅰ >15 Ⅱ 6~15 Ⅲ 3~5 Ⅳ ≤2 停车场 Ⅰ >400 Ⅱ 251~400 Ⅲ 101~250 Ⅳ ≤100 7.1.5 灭火系统的选用应根据建筑物或灭火部位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以及其环境特点,综合技术、经济等因素合理确定。民用建筑物内的灭火系统应优先选用水灭火系统;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可选用气体、水喷雾、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 7.1.6 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灭火系统和设施(例如细水雾、气体灭火等),可在设备订货后配合灭火设施供应单位进行设计;但与土建机电设计有关部分应在施工图阶段完成,并应按照有关规范向相关专业提出设计要求。举例如下: 1 细水雾、气体灭火系统的全淹没式系统,应协助相关专业进行防护分区设计: 1)按防护分区面积要求划分防护分区; 2)确定防护分区的允许开口面积和位置; 3)提出围护结构的防火要求和能承受的最低压强; 4)计算泄压口面积,提出设置条件,确定泄压口位置。 2 应协助相关专业进行细水雾、气体灭火系统的设备间设计,确定设备间的位置、面积,提出相关的土建、防火、电气设计要求,并进行通风设计。 3 细水雾、气体灭火系统,应进行“火灾时切断防护区内可燃、助燃气体气源”的相关设计,或向有关专业提出要求。 4 细水雾、气体灭火系统的全淹没式系统,应进行或协助有关专业进行灭火时关闭防护区通风、排烟管道等开口部位,和设置灭火后的通风换气设施的设计。 5 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进行水泵选择设计,并提出供电要求。 7.2 消防系统设置范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GB50016-2003代替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剧场 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8.2节 本细则直接采用了《建规》2003报批稿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 88第7.1节 剧场、电影院有建筑设计规范,没有会堂、礼堂、俱乐部、也没有这些名称的定义。从各种规范看,会堂和礼堂基本是一样的,主要功能为会议。 7.2.1下列情况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1 居住人数大于500人,且建筑物层数超过2层的居住区、城镇及企事业单位; 2 厂房、库房及民用建筑; 3 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 注: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可不设。 4 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 L/s的人防工程。 7.2.2 民用建筑下列情况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下列非高层建筑:(《建规》2003报批稿第8.3.1条。) 1) 体积大于5000 m3的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等和车站、码头、机场的公共建筑, 2)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剧院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剧场规范》第8.3.1条/《建规》2003报批稿第8.3.1条。) 3) 超过五层或体积大于10000 m3的办公楼、教学楼及其他公共建筑, 4) 超过六层或体积大于5000 m3的宿舍、通廊式及其他形式居住建筑, 5) 超过六层的单元式或塔式住宅,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可只设置干式竖管和消火栓栓口; 2 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3 停车数超过5辆的汽车库、超过2个车位的修车库; 4.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人防工程。 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7.2.3民用建筑下列情况应设置消防卷盘: 1 高层建筑中的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馆、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他高层建筑; 2 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其每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商业服务设施部分,应设置消防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 别墅; 注:本款根据北京市消防局文件《北京市别墅消防设计补充规定》(1996)108号的要求制定。 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不设室内消火栓灭火设施的其他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卷盘。 7.2.4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仓库类建筑和非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建规》2003报批稿第8.5.1条。) 1) 建筑面积大于500 m2 的地下商店; 2) 建筑面积大于500 m2 的可燃物品的地下库房; 3)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和高层库房(骨灰存放建筑、冷库除外); 4) 设有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的旅馆;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且层数超过3层的其他旅馆; 5) 设有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办公楼、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6) 楼层最大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 的展览建筑、商店建筑; 7)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观众厅、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等;(《剧场规范》第8.3.2条,并没有要求特等、甲等均设计自喷。这是《建规》2003报批稿第8.5.1条的原文。) 7a)《建规》第8.7.1条第三款:“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贵宾室”。《建规》2003报批稿第8.5.1条第三款:“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包括舞台的葡萄架下部、舞台口”。(《自喷设计手册》P52也漏了这段。) 8)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贵宾室、器材室、运动员休息室; 9) 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室等; 10) 建筑面积大于400 m2 的演播室; 11)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12) 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娱乐场所(游泳池除外); 13) 别墅宜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本项根据北京市消防局文件《北京市别墅消防设计补充规定》(1996)108号的要求制定。 2 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 1)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 2)空调机房; 3)公共餐厅和公共厨房;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 1) 公共活动用房; 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3) 自动扶梯底部;(《给水排水》1998/12-P64陈耀宗文:“关于底层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问题,一般是指最底层为场地部分,该地区有可能设摊点所致;并不是指每层底部都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可燃物品的库房。 4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 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 m2 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 m2 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 下列汽车库类建筑: 1)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3)Ⅰ类修车库。 注:停车数超过300辆的地下车库宜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灭火系统。 7 下列人防工程: 1) 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 的人防工程; 2) 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18m时。 8 设有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游泳馆除外),当其屋顶(包括中厅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且耐火极限达不到规范规定时,可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为防火措施。(《高规》第5.5.1条/《剧规》第8.3.2条。各种建筑,其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属于此种情况。《建规》2003报批稿没有提及,第5.1.3条有相关的条文。) 9 北京市的下列建筑: 1)建筑物总面积大于2000m2的商店、超市及其库房; 2)建筑物总面积大于2000m2的旅馆、招待所、旅游度假中心; 3)建筑物总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茶馆; 4)建筑面积大于500 m2,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商店、对外营业餐厅及其厨房、地下室旅馆; 5)独立建造的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夜总会、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注:本款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市规发[2004]1268号通告制定。 7.2.5 下列场所应设置消防水幕系统: 1 非高层建筑中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以及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侧台,应设防护冷却水幕或水幕分隔。(《建规》2003报批稿第8.5.1条第三款:“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包括舞台的葡萄架下部、舞台口);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包括舞台的葡萄架下部、舞台口)”。) 2 高层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侧台宜设防护冷却水幕或水幕分隔。 3 建筑物内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应设水幕设备,开口尺寸不宜超过15m×8m。(GB50084-2001(2005年版)第4.2.10条。) 4 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设消防水幕保护冷却。 7.2.6 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以及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的葡萄架下部;(《建规》2003报批稿第8.5.1条第三款:“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包括舞台的葡萄架下部、舞台口);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包括舞台的葡萄架下部、舞台口)”。) 2 建筑面积超过400 m2 的演播室和建筑面积超过500 m2 的电影摄影棚; 3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18m,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非仓库类民用建筑的其他场所。 7.2.7 下列场所应设置除卤代烷1301、121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建筑物内或与建筑物相邻的燃油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和锅炉房及其日用油箱间,应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2 设置在建筑物内或与建筑物相邻的燃气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和锅炉房,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当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1.4MW时(设在非高层建筑的首层除外),应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3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2007/03/23张锡虎针对烟台项目提出的审图意见: 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4.3条之第5款规定,“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该条的条文说明中提示,“对于发电机房内的的灭火设施,应根据发电机组的大小、数量、用途等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可采用自动灭火系统,也可以采用相适用的手提灭火器等移动式灭火设备。” 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7.6.6.1条之第5款规定,“……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条的条文说明中提示,“……考虑到其火灾特点,可以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③ 在《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基础上修编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设备专业设计技术措施》增补的 7.2.7条之第3款规定,“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但此为该院内部技术标准,对北京市、特别是外地并非法定,只可参考。 因此,各有关标准对此问题的规定有相当大的弹性。可暂按照闭式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最终请当地消防建审部门认定是否配制确当。 4 单台容量在125MW及其以上的独立变电所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5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注: 本条1、2款根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设置锅炉房消防设计规定》(DBJ 01-614-2002)的要求制定。 7.2.8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301、1211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2)中央和省级的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馆; 3)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仓库; 4)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5)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 m2的音像制品库房。 2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主机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40 m2的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2)重要和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塔楼、电信局、电力调度中心等的重要和贵重设备房间。 注:其他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7.6.7条 3 其他贵重设备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注:1 经常有人停留或避难场所,不应采用CO2气体灭火系统。 2 根据环保要求,应严格控制卤代烷1301、1211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 7.2.9 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必要时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7.2.10下列场所应设置灭火器: 1 超过九层的普通住宅; 2 其他民用建筑。 7.2.11 商店、旅馆等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 m2 的餐厅,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采用燃气或燃油作燃料时,灭火同时还应能联动控制切断燃料供应。(GB50016-2003报批稿第8.5.6条。) 注:1 排油烟罩包括距离罩口2~3m范围内的排油烟管道。 2 烹饪部位包括油锅、灶台及其周围0.5m范围内的空间。 3 设计时应选用能自动实施火灾探测、灭火,同时联动控制切断燃料供应,且具有防止复燃功能的产品。除烹饪设备本身配有干粉等灭火设施外,烹饪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 消防用水量 7.3.1 当建筑物室内外设置消火栓、自动灭火和水幕等不同消防给水系统时,其消防用水总量,应按需要同时使用的各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注:各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的最大值,指一次火灾中,灭火用水量最大的场所,同时启动的各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同时启动的各消防给水系统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 室外消防用水量; 2 灭火用水量最大场所的室内消火栓或代替消火栓的水炮的用水量; 3 该场所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代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炮的用水量(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当采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只计算消火栓用水量); 4 如该场所水喷雾系统保护的空间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的空间之间,没有耐火极限大于1小时的分隔物分隔时,二者应按同时启动考虑; 5 该场所用于防火分隔或防护冷却的水幕系统。 7.3.2 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3.2的规定。 表7.3.2 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1.0 1 10 ≤2.5 1 15 ≤5.0 2 25 ≤10.0 2 35 ≤20.0 2 45 ≤30.0 2 55 ≤40.0 2 65 ≤50.0 3 75 ≤60.0 3 85 ≤70.0 3 90 ≤80.0 3 95 ≤100 3 100 注: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与表7.3.3-1的数值不一致时,应取其大值。 7.3.3民用建筑室外和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设计。 2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3.3-1、表7.3.3-3~表7.3.3-5的规定。 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7.3.3-2~表7.3.3-5的规定。 4 消防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5 人防工程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如下确定: 1) 人防工程附建在其他建筑物内时,按主体工程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 2) 单建式人防工程室外消火栓按人防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设置,且总用水量室内外不叠加计算。 注:单建式地下人防工程无地上建筑,其室外消火栓没有对室外地面建筑的灭火任务,只起向工程内补水的作用,因此不计算在总用水量内。 6 不同的建筑物或具有综合功能的建筑物,采用同一室外或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其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建筑物内用水量最大的使用功能确定。 表7.3.3-1 非高层民用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耐火等级 建筑体积(m3) ≤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50000 一、二级 10 15 15 20 25 30 三级 10 15 20 25 30 四级 10 15 20 25 注:1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应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确定。 2007/09/03张锡虎:计算体积包括地下室的体积。 表7.3.3-2 非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层数、体积或座位数 消火栓 用水量 (L/s) 同时使用 水枪数量 (支) 每支水枪 最小流量 (L/s) 每根竖管 最小流量 (L/s) 科研楼、试验楼 体积≤10000m3 10 2 5 10 体积>10000m3 15 3 5 10 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展览建筑等 体积=5001~25000m3 10 2 5 10 体积=25001~50000m3 15 3 5 10 体积>50000m3 20 4 5 15 病房楼、门诊楼等 体积=5001~10000m3 5 2 2.5 5 体积=10001~25000m3 10 2 5 10 体积>25000m3 15 3 5 10 商店建筑 体积=5001~10000m3 10 2 5 10 体积=10001~25000m3 15 3 5 10 体积>25000m3 20 4 5 15 剧院、电影院、礼堂、会堂、体育馆等 座位=801~1200个 10 2 5 10 座位=1201~5000个 15 3 5 10 座位=5001~10000个 20 4 5 15 座位>10000个 30 6 5 15 办公、教学楼等 层数≥5层或体积=10001~25000m3 5 2 2.5 5 体积>25000m3 10 2 5 10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古建筑 体积≤10000m3 10 2 5 10 体积>10000m3 15 3 5 10 其他公共建筑 体积>10000m3 15 3 5 10 宿舍、通廊式居住建筑 层数>6层或体积>5000m3 10 2 5 10 其他居住建筑 层数>6层 5 2 2.5 2.5 注:当建筑物内设有多种消防设施且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 L/s。 表7.3.3-3 高层民用建筑物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 高层建筑类别 建筑 高度 (m) 消火栓用水量 (L/s) 每根竖管 最小流量 (L/s) 每支水枪 最小流量 (L/s) 室外 室内 普通住宅 ≤50 15 10 10 5 >50 15 20 10 5 1 高级住宅 2 医院 3 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4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5 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50 20 20 10 5 >50 20 30 15 5 1 高级旅馆 2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 3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4 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5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6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8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9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50 30 30 15 5 >50 30 40 15 5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分别按表内数值减少5 L/s。 表7.3.3-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 名称 车库类别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L/s)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 (支)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 (L/s) 汽车库 Ⅰ 20 10 2 5 Ⅱ 20 10 2 5 Ⅲ 15 10 2 5 Ⅳ 10 5 1 5 修车库 Ⅰ 20 10 2 5 Ⅱ 20 10 2 5 Ⅲ 15 5 1 5 Ⅳ 10 5 1 5 停车场 Ⅰ 20 Ⅱ 20 Ⅲ 15 Ⅳ 10 表7.3.3-5 人防工程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工程类别 体积(m3) 或座位数 同时使用 水枪数量 (支) 每支水枪 最小流量 (L/s) 消火栓 用水量 (L/s) 商场、展览厅、医院、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礼堂除外)、小型体育场所 <1500 ≥1500 1 2 5 5 10 自行车库 ≤2500 >2500 1 2 5 5 10 图书资料档案库 ≤3000 >3000 1 2 5 5 10 餐厅 不限 1 5 5 电影院、礼堂 ≥800座 2 5 10 7.3.4自动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按9.6节的规定确定。 7.3.5室内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按10.4节的规定确定。 7.4 消防水源和消防水池 7.4.1 建筑物消防给水宜采用市政管网作为水源。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直接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做为室外消防水源: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供水能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网水压(从地面算起)能满足室外最不利点处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 3 当人防工程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0L/s,或非高层民用建筑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时,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且有2条进水管。 注:1 室外生活和生产用水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和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 2 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管道内设计流速应按2.3.9条的规定取值。 3 水压计算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 mm、长度12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4由于高层建筑立足于自救,只要市政给水管网满足室外消火栓的水量和水压要求,不要求环状和有2条进水管,高层建筑即可直接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做为室外消防水源。 7.4.2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直接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做为室内消防水源: 1 人防工程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0L/s,或非高层民用建筑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以及除二类居住建筑之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和有2条进水管; 2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供水能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 3 市政给水管网水压能够满足室内最不利点处消防设备的水压。 7.4.3 直接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做为室内消防水源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单独设置,且在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入口处应设置防污染隔断阀。 7.4.4 市政给水管网不能满足7.4.1条或7.4.2条中的水压要求,但能够满足其他要求时,室外或室内消防系统可采用设消防水泵直抽的加压供水方式,但必须征得市政给水主管部门的同意。 7.4.5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采用天然水做为消防水源: 1 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过滤设施,系统中无堵塞管道的悬浮物和纤维物; 2 贮水量应满足最大消防用水量,并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3 应考虑冰冻的影响,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7.4.6 当市政管网不满足7.4.1、7.4.2条的要求,天然水源不能满足7.4.5条的要求,或市政给水不允许直抽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与生活饮用水池分开设置,消防用水与其他非饮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被他用的技术措施。 2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时,其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3)当设有2条从市政环状管网引进的进水管,且在火灾情况时能保证连续补水,其有效容量可减去其中最小管径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注:计算管道补水量时,应考虑火灾时直接采用市政管网供水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和生活、生产的最大用水量,生活、生产的最大用水量可按7.4.1条注释1计算。 问:室内消防水池贮存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是否可以使用市政中水做为补水?2007/02/12张锡虎:“当然可以。同时,还宜加一个"自洁器",或夏季用作冷却塔补水,以防止"死水"变质。”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 消防水池宜分格设置,消防水池容积超过下列数值时,应分设成2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1)非高层建筑的室内消防水池:500 m3; 2)非高层建筑的室外消防水池:1000 m3; 3)高层建筑的消防水池:500 m3。 5 两格或两个水池之间应设连通管及阀门,连通管管径应按水泵吸水管总流量确定,管内流速不应大于水泵吸水管流速,管口内底宜与池底相平;每格(个)水池应按单独工作配设阀门及管路。(同本措施第2.5.3条的3款。) 6 当水池贮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并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2)取水口或取水井距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100m; 3)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7 室外设置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GB50084-2001(2005年版)第11.0.5条:“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郑乔注:同时还应设就地的液位显示和高低液位报警。)所有的水池、水箱应执行。 7.4.7 建筑物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7.4.7的规定。 表7.4.7 建筑物火灾延续时间 灭火系统类型 建筑类型 火灾延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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