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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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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注册测绘师复习资料 第一章 测绘管理体制 一、涉及的规定和内容 以测绘法为核心、 以及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对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 军事部门在测绘工作中的地位、 作用、 责任所做出的明确规定, 构成了我国目前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 容。 二、测绘法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各级政府:测绘法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 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 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 基础性事业 (二)关于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测绘法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 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统一监督管

2、理。 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测绘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统一监督管理。 统一监督管理 3 (三)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测绘法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本部门有 本部门有 关的测绘工作。 关的测绘工作 ” (四)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责任:测绘法第四条第三款: “军队测绘主管 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 并按照国务院、 军事部门的

3、测绘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 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 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 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二章 我国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与基本管理制度 一、测绘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75 号令,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 行。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 年修订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修订中) 基础测绘条例(2009 年新制定施行) 行政法规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重要地理

4、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建设部)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家测绘局、人事部)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测绘局) 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档案局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 部门联合发布 1、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2、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1 4、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5、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6、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 7、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8、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9、测绘质量监督管

5、理办法 10、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11、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施办法 12、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 暂行或试行: 暂行或试行: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教材中未提到的规范性文件: 教材中未提到的规范性文件: 未提到的规范性文件 测绘计量人员资格认证办法、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基础测绘成果 应急提供办法、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等等。 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其

6、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结论: 结论: 1、体现了效力层级。 2、体现了测绘法为基本法的地位。 2 3、体现了各项测绘管理制度。 二、测绘的定义及测绘法确定的 9 项基本制度: 测绘: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 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 供的活动。 测绘管理体制、测绘资质资格与权利保障、测绘项目与测绘市场制度、 测绘基准制度、 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的测绘管理制度、 测绘公共项目的管理 制度、维护不动产权益的测绘管理制度、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的制度、测绘公 共设施保护制度。 第三章 基础测绘管理 一、 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7、测绘法第三章及基础测绘条例 。 二、 基础测绘的定义和性质: 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 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 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性质: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公益性事业。 公益性事业 三、 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四、基础测绘规划编制 (一)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

8、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军队测绘主 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 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 4 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 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 (一)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

9、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基础测绘财政保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二)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七、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1)建立全 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2)建立和更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3)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4)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5)测制和更新全国 1:100 万至 1:2.5 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 数字化产品;(6)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

10、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 测绘项目:(1)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 高程控制网;(2)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3)组织实施地方 基础航空摄影;(4)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5)测制和更新本 行政区域 1:1 万至 1:500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1:2000 至 1:500 比例尺地图、 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 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5 八、更新制度 (一)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 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

11、更新。 (二)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需要、 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生产能力、 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 确定。其中,1:100 万至 1:500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 品至少 5 年更新一次; 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国民经济、 国防建设和社会发 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行政区 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定期更 新基础测绘成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行政主管部 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注:军队测绘管理规划

12、和海洋基础测绘规划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权利保障制度 一、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单位) (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 测绘法第 22、23、24、42、43 条,对测绘资质的条件、主管部 门、禁止性测绘活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2、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对测绘资质申请、审查、年度注册、监督检 查和罚则作出规定。 3、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主要对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细化,从注 册资金、办公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业绩等方面对 12 项 6 专业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详细规定。 4、 行政许可法(1)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 (2)测绘资质审

13、查是 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3)未经许可,即未取得测 绘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管理 1、概念: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资质制定具体规定,对从事测绘活 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 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依法对测绘活动进行监督、 查处无证测绘等行政行为。 2、特点:测绘资质管理是一项法定制度;测绘资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3、管理内容: (1)测绘资质证书式样的法定性。测绘法第 27 条规定: “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 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2)对测

14、绘资质进 ” 行审查并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3)对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度注册。 (4)检查和处理测绘资质违法行为。 测绘资质违法行为表现为:未取得测 绘资质证书, 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 动的;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 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测绘资质 1、资质等级。按照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规模、管理水平、能力大小, 测绘资质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甲为最高等级,丁为最低等级。 2、业务范围。划分为 12 项测绘业务,具体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 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

15、、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 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 网地图服务。 在甲、乙、丙、丁 4 个等级测绘资质中,丙级测绘资质业务范围仅限 7 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和地理信息 系统工程, 且不超过上述范围的 4 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业务范围仅限于工 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的 3 项业务。 3、申请与审批。 (1)申请条件: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 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 方可从事测 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

16、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 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 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其它条件。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进一步作出规定。结合现在实 行的网上审批制度,需要提交上传的材料更加细化(教材中提到的)(2) 。 受理、审查、发证。 (3)资质证书。 (4)升级。 4、年度注册。 5、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6、注销、降级、增加(核减)业务范围、升级的情况。 二、测绘资格(执业资格与注册测绘师) (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 测绘法第 25 条规定: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

17、相 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 ” 2、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二)测绘执业资格 1、概念: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 实行准入控制, 是依法从事某一特定专业所具备的学识、 技术和能力的标准。 2、测绘执业资格制度: (1)是一项法定制度,具有法律依据。 (2)明 确了主管部门。 (3)是一项行政许可。 (4)式样的法定性。 8 (三)注册测绘师 1、概念: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 4 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注册 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 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

18、技术人员。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Surveyor。” 2、基本条件: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 9 条做出了规定,体现 为:政治条件、业务条件并且考试合格。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由 发证机关收回。 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 当事人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 师资格考试。 3、注册: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 12 条规定: “国家对注册测 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1)注册管理主体: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各 注册审批 省、

19、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 注册 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 (2)注册程序: 申请具有注册测绘师资格的人员, 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的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 册分为初始注册(取得资格证书 1 年内) 、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 3 年届满) 和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 。 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 需要补正的, 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予 以告知,否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国家测绘局。 批准和核发国家测绘局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

20、审批决定;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9 并核发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4、执业: (1)执业岗位: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 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2)执业范围:(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 术评估; (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 审查、鉴定;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3)执业效力: (一)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 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二)修改经注册 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

21、应由该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 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印章 ,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三)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 册测绘师追偿。 (4)注册测绘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测绘作业证 (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 测绘法第 26 条规定: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 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 2、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二)测绘作业证发放对象:测绘人员,特别是从事野外作业的测绘人 员。 (三)测绘作业证

22、的取得:申请、注册。 1、 申请条件: (1)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 (2)必须在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从业。 10 2、申请程序:(1)提报所需材料。(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确认手 续完备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3、注册:每次注册核准的有效期为 3 年。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进行注 册核准。 (四)主动出示作业证的情况:(一)进入机关、企业、住宅小区、耕 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绘时;(二)使用测量标志时;(三)接受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四)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 项时。 进入保密单位、 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

23、行测 绘活动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权利和义务: 权利:1、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外业测绘活动的测绘 人员应当提供测绘工作便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挠和妨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 义务:1、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 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毁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2、测绘人员 必须依法使用测绘作业证, 不得利用测绘作业证从事与其测绘工作身份无关 的活动。 3、测绘人员对测绘作业证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遗失,不得损毁, 不得涂改。测绘作业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4、测绘人员 遗失测绘作

24、业证, 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 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 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情况。5、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 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6、测绘人员调往 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五章 测绘项目承发包 11 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24 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项目的承发包与招、投标 (一)项目发包:将工程项目、加工生产项目等生产经营项目交给承担 单位或者个人完成。两种形式:招标发包和

25、直接发包。基础测绘项目以直接 发包为主。 (二)项目承包:接受工程、加工、订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并且负 责完成。 (三)招标:是发包的一种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 方式。 (四)投标:禁止事项:1、禁止串通投标。2、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 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 价竞标。4、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 三、测绘法的有关规定 测绘法第 24 条第二款、第三款: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 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 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

26、目转包” 。 四、反不正当竞争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经营者有违反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行为; (2)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 12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则: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主管机关: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依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1 种) 。 五、测绘合同 (一)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27、。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 无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时间上一致,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三)合同

28、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推定形式和默式 形式) 。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1、当 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 象) ;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 13 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五)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1) 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

29、、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六)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附条件的合同效力: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 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不

30、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 有法律效力。 (七)缔约过失责任 (八)当事人保密义务 第六章 测绘成果管理 14 一、 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章及相应的罚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基 、 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测绘成果基本知识 (一)概念、分类。测绘成果: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 相关的技术资料。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全国 性基础测绘成果和地区性基础测绘成果。 按照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秘密测绘 成果和公开

31、测绘成果。 按照涉及的密级可分为:绝密级测绘成果、机密级 测绘成果和秘密级测绘成果。 (二)表现形式:8 种。 (三)特征:科学性、保密性、系统性、专业性。 三、测绘成果汇交 (一)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概念、特征: (三)测绘成果汇交主体: (1)对于基础测绘项目或者国家投资的其他 测绘项目,汇交主体为: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国家投资包括:中央财 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 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 政和地方财政投资。 (2)没有使用国家投资,或者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自行 出资的测绘项目, 测绘项目出资人 由测绘项目出资人 测绘项目出资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

32、门 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在涉外测绘中, (3) 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 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 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4) ( 市、 中方部门或者单位 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四)汇交原则: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 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五)汇交内容:需要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副本;需要汇交的目录。 15 (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 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 (2) 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 录移交给保管单位; (3)国务院测绘行政主

33、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 (4) 测绘成果资料目 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七)法律责任: (1)汇交主体不汇交测绘成果的法律责任。 (2)测绘 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四、测绘成果保管 (一)有关规定: (1)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 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2)测绘成果资 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 应当符合国家保密、 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3)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 散失、转让。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 (5) 测绘项目的出

34、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确保其 获取的测绘成果的安全。 (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一 条规定: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三)保管单位法律责任:1、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 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2、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 果资料的;3、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五、测绘成果保密和提供使用 (一)测绘成果的密级划分:绝密级测绘成果、机密级测绘成果和秘密 级测绘成果。 (2003 年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 (二) 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保密期限一律定为 “长

35、期” 保存。 (15 年20 年) 16 (三)测绘成果提供使用 1、关于无偿提供和有偿使用的规定: (1)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 成的其他测绘成果, 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应当无偿提供。 (2)前面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2、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1)对外的含义:向境外、国 外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合资、 合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审批程序: (2)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36、、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 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 门的意见。 3、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 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 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 报测 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 护要求。 4、基础测绘成果提供:(1)适用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2)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的职责分工。体现了国家、省、市 县三级分级管理原则。 5、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立项管理。 (1)使用财

37、政资金的测绘项目 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 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 意见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 (3)有适宜测绘成 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六、测绘成果质量 1、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管措施: (1)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 (2) 17 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3) 加强对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的监督 检查; (4)引导测绘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5)依法查处不合格的测 绘成果。 2、测绘单位的质量责任: (1)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

38、绘成果质量管 理制度; 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2) 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3)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对外提供利用。 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 、 管理条例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 。 (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概念、范围和特征 1、概念: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 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 性信息数据。 2、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国 界、国家海岸线长度; (2)领土、领海、毗连

39、区、专属经济区面积; (3)国 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 (4)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 貌分区位置; (5)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 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度、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 据。 3、特征:权威性、准确性、法定性。 (三)审核与公布 1、提出建议: (1)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材料,建议审核公布。 (2)提交的建议材料。 (3)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建议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的资料后,

40、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建议人。不予 18 受理的,应当说明原因。 2、审核、公布部门:(1)对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国务院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 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军队测绘 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2)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 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3)重要地理信息 数据公布时,应当注明审核、公布部门。(4)审核内容。 (四)使用: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 影响的活动中, 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 理信息数据。 (五)罚则: (1)擅自公布重要

41、地理信息数据的; (2)在对社会公众有 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八、地图管理 (一)地图的概念和特征 (二)地图的分类: (1)按照地图比例尺大小划分; (2)按照其内容划 分; (3)按照用途划分; (4)按照地图的表现形式。 (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1:5001:100 万共 11 种。 (1)国家 确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2) 国家制定国家基本比例尺 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3)测制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制图规范和要求。 (三)地图编制: 1、地图编制实行资质管理。 2、编制内容规定: (1)必须遵守保密

42、法律、法规,公开地图不得表示 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2)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 规定;(3)编制地图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 改现势变化的内容;(4)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 19 关系,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5)地图的比例尺、 开本符合国家规定。(6)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 界、 世界各国国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省、 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 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 (四)地图出版、展示和登载 (五)地图审核管理 1、应当审核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

43、、引进地图、 展示、 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的, 必须经过审核。 2、地图审核职责: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地图: (1)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含历史地图); (2)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图; (3)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 (4)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 (5)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6)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 (7)引进的境外地图; (8)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地图: (1)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2)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44、地 图: A: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 20 B: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不涉及国界线); C: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D: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六)地图著作权管理 1、地图享有著作权,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复制、改编、编辑、 翻译、发行等方式使用地图。 3、著作权保护的除外规定。 (七)罚则: 测绘法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 、 、 定等。 第七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一、测绘基准: (一)测绘基准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个测绘的起算依据和 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包括所选用的各种大地测量参数、统一的起算面、起 算基

45、准点、起算方位以及有关的地点、设施和名称等。 (二)国家设立和采 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 二、测绘系统: (一)是指由测绘基准延伸,在一定范围内布设的各种 测量控制网,是各类测绘成果的依据。 (二)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 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 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为了满足在局部地区大比例 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非国家统一的, 但与国家统一系统相 联系的平面坐标系统。 (一)建立原则:1、必须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2、

46、确实需要建立。3、必须经过批准。4、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21 (二)审批职责: 国家测绘局审批职责:1、5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2、列入国家计划的 国家重大工程项目。3、其他确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职责:1、50 万人口以下的城市。2、列入 省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3、其他确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四、测量标志: (一)定义:是指在陆地和海洋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 及其他标记的总称。 根据使用用途和时间期限, 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 性测量标志两种。 (二)定位:测量标志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国家经济建设、国 防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

47、础。 (三)测量标志建设 (四)测量标志保管与维护 1、设立明显标记。 2、实行委托保管制度。 3、工程建设要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4、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须经批准, 并支付迁建费用。 审批职责为国家、 省两级和军队部门。 5、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6、政府和主管部门的保管维护职责。 五、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 基础测绘条例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测绘法 (三)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测绘 法 (四)1、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 标志;

48、2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3、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 22 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4、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 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5、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 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6、违反操作规程使 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7、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 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 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8、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 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测绘法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第八章 其他测绘管理 一、界线测绘:包括了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权属界线测 绘。 (一)国界线测绘 1、概念 2、特征: (1)国界线测绘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2)涉及我国的 外交关系和政治主张。 (3)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国家秘密范围。 3、国界线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 缔结的边界条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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