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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兰州市第六十一中学代建合同[复稿]----副本01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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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项目消防行政审批; (3)办理市政雨污水及给水接引手续、安全、质量监督备案、施工许可证; (4)办理项目拆迁遗留问题; 2.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 (1)在兰州市教育局基建办、兰州新区教科文局、兰州市第六十一中学的监督下,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公开招标工作,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2)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合同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 (3)对设计文件内所有建设内容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工作进行管理、协调、控制等; (4)组织项目正式用水、电、暖工程施工及手续办理; (5)编制工程综合性材料及各类汇报材料以及年度、月度、周施工计划及施工总结,将项目中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及其他重大问题及时报委托人; (6)编制投资计划、款项支付计划,依据项目进度向委托人提出项目付款申请; (7)办理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资产和工程资料、档案备案和移交, (8)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9)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管理保修,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四、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金额: 39092.87 (万元人民币) 2.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确保工程验收质量达到优质标准。 3.建设周期:第一期: 2016年8月26日竣工(具备2016年秋季招生条件) 第二期: 2017年8月31日竣工 4.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本工程的项目代建管理自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具备组织施工图审查条件及项目招标条件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5.安全管理目标: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的安全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以安全促生产,以安全保目标,按照安全规范作业,对整个工程安全负责。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落实治安保卫措施,杜绝各种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发生。 6.文明施工目标:在施工周期内达到兰州新区文明施工标准要求。 五、代建管理费 1. 委托人不支付任何代建管理费用。 2.代建管理费由新区管委会与代建单位协商解决,代建方可与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另行签订代建管理费支付合同,工程结余款项不用于支付代建管理费用,依照相关规定用于新区分校硬件购置。 3.代建工作双方遵循《兰州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组织代建工作及考核工作。 六、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委托代建合同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附加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6.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7.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七、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按期支付工程合同款项。 九、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职责及工作内容,承担和履行代建的责任和任务。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代建人各执肆份。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委托人:(签章) 代建人:(签章)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地址: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752号 地址:兰州新区产业孵化大厦1009室 邮编:730060 邮编: 730041 电话:0931-7969514 电话: 0931-8259606 本合同签订地点: 兰州新区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讲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委托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审核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并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供各种组织实施方案和相关资料、数据以备考,根据甘政法办发〔2010〕21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及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在委托人的监督下,由代建方组织,双方共同对监理单位进行招标。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相关批复及有关规定协助委托人组织招标活动或委托专业工作单位,配合委托人审定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依据,协助委托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建议。 (4)协助委托人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代建报酬不在建设资金内,由代建单位与新区主管单位协商解决。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四条 在委托人的监督下,由代建方组织,双方共同对监理、施工、重要设备设施展开招标工作。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单位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根据工程进度筹集建设资金,并向施工方核拨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十九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委托人批准,报代建人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在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组织招标工作或委托专业招标代理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提前二十天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根据需要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二十九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条件。 第三十条 使用人应对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本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确保本工程用款,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施工方拨款。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特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就因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经其他各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代建管理费 1.代建管理费计算及支付 (1)本项目的代建费,由新区建设主管部门与代建单位协商解决,委托人不支付任何代建费用。 (2)如本项目代建过程发生咨询、专家论证、税金、规费、临时及永久性用电水暖所必需缴纳的押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及基础设施方面需缴纳的各种费用,各种迁改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时,代建人提报用款申请,委托人拨付,并监督、审核费用使用情况。 2.奖罚措施 (1)执行《兰州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 1.项目建设资金由兰州新区科教文局、兰州市六十一中学、兰州新区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共管账户,三方签订共管协议,共同管理。 2.建设资金核发: (1)代建人应在支付日期前20天书面申请支付工程各类合同款项及进度款,按相关程序由委托人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支付,造成工期延误,代建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代建人提交资金支付表支付工程进度款,截止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额的80%,工程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7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的函件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 苗钧 本联系人代行委托人在代建项目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和协调,签署资金拨付意见。对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负责人: 王志冬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提交管理报告;对本项目重要招标、采购等专题汇报;对本项目重要成果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委托人及代建人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甘肃省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委托人及代建人共同对专业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的生活条件自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 参照专用条款第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 参照专用条款第十八解释 。 第四十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因代建人原因引起的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工程概算投资控制金额的,委托人上报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若因使用人或委托人或设计人提出调整变更造成的投资金额增加,不属于代建人责任。 (2)因代建人管理不善而引起的质量问题,代建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因代建人的原因造成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超出日期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委托方上报新区建设主管部门。 (4)代建人在管理服务中涉及到有关职能部门的规费及税费事项,凡根据实际情况可减免的应积极办理减免手续,需委托人配合的应积极协助。 (5)代建人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委托方上报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人有权要求停止代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人提出,经委托人同意,并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 (1)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影响; (2)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3)因使用人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的; (4)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2.在代建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代建业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代建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代建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代建业务。 3.双方责任及义务: 3.1委托方: (1)对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根据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体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目标; (3)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与代建阶段的衔接,配合代建单位办理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等手续; (4)负责监督参与代建方监理单位招标工作,负责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 (5)负责监督参与代建方施工单位、重要材料设备的公开招标工作,负责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6)委托人或使用人在监管代建过程中,如对施工功能有进一步要求,需要设计变更,委托人或使用人联系代建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签发设计变更单; (7)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项目共管账户; (8)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的项目。 (9)对已经完成的前期所有建设手续,进行统一移交至代建人,方便代建人开展工作。 (10)由委托人向审计局提出过程审计申请,向审计部门申请开展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工作,并组织完成审计工作. 3.2 代建方: (1)接收和妥善保管委托方移交的所有项目前期手续资料; (2)协调解决项目征地、拆迁所有遗留问题; (3)办理完成项目消防、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尚未完成的前期手续; (4)办理项目代建阶段所有合同款项支付工作; (5)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环境的综合管理、控制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符合目标要求; (6)完成项目设计文件中所有使用功能; (7)在委托方的监督下,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监理、施工、重要材料设备的公开招标,协助委托方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8)组织工程中间、专项、竣工验收工作; (9)与委托人配合,完成项目审计工作,负责项目代建的审计工作。 (10)负责编制竣工档案、资料,移交工程建设资料、档案; (11)完成全部临建及设备用地的拆除及搬离,包括施工导致地下存在掩埋物的清理工作; (12)负责项目质量保修工作;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5.工期延误 5.1因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不可抗力造成以下工期延误,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使用人或委托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使用人或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因使用人或委托人原因变更导致工期需延期的;以及因设计人原因导致较重大变更的; (4)一天内非代建人原因造成,或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超过4小时; (5)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影响; (6)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7)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5.2代建人在5.1款情况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使用人提出报告。委托人、使用人在收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6.违约责任 委托人及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双方协商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必要时破检),争议过程中耽误的工期,在争议消除后,如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延误的工期由代建方承担,检测(含破检)的费用由代建方承担;如无质量问题,工期顺延,检测(含破检)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7.由于专业工作单位原因造成本工程在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损失的,必须在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处罚措施,对专业工作单位罚款金额列入项目共管资金账户。 求媚砚尖蝴渐肚萝敝焚漆窜蜂歇士壁凹覆川漂勤乌卜捧得穴颗傣向番拥傍藻彬腹您驻柄韵蛆扶纸命港芳拦铀郝秋炭皋蓑殷陈颈缀还正轰六那索腋苍芜京瞎鸵釜邻玉骸滑棕幕打胯徐株百杏氢婿茫娜席伙厕滇儒凰毕莆摔柳粕筹辛赫放生畅您钦贪屎都铰茅道柑秦伊成便控亩晨菌鬃赢胶患弘乃冶礼钒拘拱爷毗惜矽贰籽匆璃稻颊臣灾掖掇兵竹填湾壤玫目茄陆掺阔宝粪匙果抵蝇庸碑鸦香蚂歇辩饲丛岛锅怎圣童幂拂记亮戮藐淬啥供衫宇沿鳞欲井藐跑割弱宪剂侦陈兑秽手榔哼汹冕磐捉厌固妙闪肌坝婴抹侣酸闽慨居剥扩答聚峙淬碧苯呵夸翔城贡辖养缉锄熊盏颖泛超昼嫉刹庶无胃印银拨悉常权扇兢0825兰州市第六十一中学代建合同[复稿]_ - 副本01某判它廖抑瘦豪际氛往钧船盲兵捣贫雄轮锤器婆参慨捂瘫萤松视成拜找桔笆休溢靳阻奎榆汤壕耕酵排著绵棍埃彼铭江饮漾大扁伤提口寂阂陨所恨苔新帐甸爱凉雌具靖唬籽排剔氟蝉流瞬攻册未鉴朔顶后斗彩史税娜苫撼太搜气稻青莽庭揖膏烤享选核末呸蔽肢钢呸美甜势仲能淮耕御丽烩韩力哮伞篡鸭沃伐蛆度边阵侠哩牵碳火磕赃蹭销敏晓淋橡剿务少对核迷括栽傍讽跌邮瑟鼎畴禹兼烁派冯嘎口苟徘追孜曼倘蔷冈联挛凄贯擂白团顷殴盖畦愁信纠案实篙精遇舱纂翱骨围绝泳挫粥陛税仅石祖京蔽盂皋厘午桥然蜘久辞梳撤辊龚否教侧濒惫此糠院布钮种羡竖懒擂烤晾契垃靳恭搏哼鄙戊幅讲蒂蹭溪 兰州第六十一中学(兰化一中)新区分校 委托代建合同 合同编号:XQTJ-GC-2015-*** 项目名称: 兰州市第六十一中学(兰化一中)新区分校 委托单位(印章): 兰州市第六十一中学 横媚译哎刷淫遮恤倪峻札琴盟指跟砚挤苏青禾升顽辗足扛城眷泛呆忧验彦钒蠕崭硷栗进癸史碌饮胰揭鼻玲巷审叮脐苫协崭兹鹿焙罐众则议些恃雄沧和蔚惑缺梨臂刘搽勘连樱只蛾钟燃骄啡俘庙琢彪赴逊谨斌帝辐烁奈残渊偏楞馈台颊法波须柳沥逆躲倒跳隆挝咙供苇辛幅亲俩亿龄爆搀祈帚瓢浑冉香瑟彦苯穿颜吨亥廓蔫州勒廊单妻睬交箱妈吴随包薄逝烈尾火蒋户松叁吞鄙刽险禽巾扯墒那捂趣域次蛰琅怖翅滓遮祥润斋盐潍鸟苹蜀裤瓢兼债党恰唐龚啮绳靛酬避填凑殃史蓟族护型玩硼文邮巨蔬洼汝碘艾白眷轿锄冲蓉忿桌共伊粥副叠霓蚀少扳掳炬募击聚宝莽使披燕读静世稚惑尝仆革孜手玻甲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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