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贸易代理合同的效力.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768935 上传时间:2024-07-17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12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贸易代理合同的效力.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贸易代理合同的效力.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贸易代理合同的效力.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贸易代理合同的效力.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贸易代理合同的效力.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贸易代理合同的效力贸易代理合同的效力 合同范文推荐范文 ?软件开发合同书范本 模板?劳工合同书样本 劳动合同书怎么填写?2016年最新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 模板?租房通用版合同模板?2016年最新个人租房合同怎么写 格式 租房合同范本模板?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声明书怎么写 格式要求范本?家庭装修合同书怎么写 格式 范本?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b5E2RGbCAP合同范文相关范文 ?快递承包合同范本?劳务分包合同?车位租赁合同范本?工程施工合同书?家庭装修合同?围墙施工承包协议书?同居协议书?办公室租赁合同 合同范文 贸易代理合同的效力 2016-12-24 查阅次数:0次 发布人:poster更多

2、document.getElementById(“bdshell_js”).src = “ + new Date().getHours(); p1EanqFDPw/*300*250,创建于2014-07-31*/ var cpro_id = “u1454772”;(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篇一: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12级法英3班 姓名许淞淳学号 1208064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脚步的加快,我国进出口贸易非常繁荣,涉及外贸代理的诉讼案件也成倍增加。外贸代理是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3、但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为外贸代理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存在很多问题,学术界对外贸代理的法律性质也有很大的分歧。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区别入手,分析我国代理制度的引入和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DXDiTa9E3d【关键词】间接代理 行纪 居间 外贸代理 法律适用 【正文】一、代理制度 1、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 大陆法上的代理,以区别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谓区别论,是指把委任和授权作严格区分。委任指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调整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授权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调整本人和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委任和授权是相互独立的。委任的

4、有效与否,并不影响授权的效力。大陆法关于代理的概念中,强调代理的公开性,注重对于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行事的要求,以名义标准确定合同关系当事人。RTCrpUDGiT有人将大陆法的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就是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概念,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意思表示和所受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1间接代理则指“以自己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再依内部关系移转于本人。”2但是,在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间接代理”的明文规定。因此,严格说来,间接代理仅是英美法系的学者对大陆法系行纪制度的一种文字表述,大陆法系并不认为间接代

5、理是一种代理制度,其原因在于大陆法中严密的法律行1 5PCzVD7HxA2 转引自德国民法典第164条。王泽鉴著: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jLBHrnAILg为制度。但不得不承认,有时在民商事交往中,代理人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为此,大陆法设计了行纪制度予以补救。行纪,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规定在商法典中的行纪制度,是一种独特的商事中介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法典语境中的间接代理制度,尤其在采用民商分立的大陆法国家,更是如此。故“民法所称代理,以直接代理为限,所谓间接代理,乃代理的类似制度

6、,而非真正的代理。故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非系代理的分类。”3 xHAQX74J0X2、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 在英美法中,代理被看作是一个包括所有为了他人利益而行为的情形广泛的概念。其理论基础为等同论。在这个基础上的代理,采取责任标准确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本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要视本人与代理人的授权情况而定,即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至于代理人以谁的名义行事并不重要,它强调事物的内在特征。LDAYtRyKfE英国法根据责任标准将代理划分为三类: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的代理。4美国代理法重述也据此将代理分为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部分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可见,美国法

7、与英国法均规定了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而美国法中的部分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即英国法的隐名代理,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即英国法的显名代理。 Zzz6ZB2Ltk3、我国的代理制度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第4章“法律行为”设专节对代理作出规定。这种立法体系,与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的立法风格一脉相承。就这一节内容而言,仅就代理概念、适用范围、种类、代理权的设立、行使、终止等作了原则规定。其中,第63条对代理下了定义:dvzfvkwMI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rqyn14ZNXI合同法在第三章“合

8、同的效力”中对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法律问题作了规定,并在第 21 章“委托合同”中导入了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3 EmxvxOtOco4 王泽鉴著:民法总论(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转引自茨威格著: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SixE2yXPq5份的代理(第402条和第403条)。这种立法体例与法国民法典第3编第13章“委托”中将委托与代理混为一体的思路吻合。但学界对法国法不区分委托与授权的立法体例存在颇多非议。此外,第47条、48条、49条、50条也对涉及6ewMyirQFL代理的一些其他问题作了规定。 二、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 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应

9、该根据情况区别对待。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1条规定:“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被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业务,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如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kavU42VRUs

10、虽然,暂行规定已于2008年废止,但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外贸代理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种:直接代理、我国的间接代理。 y6v3ALoS891、直接代理。“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完全符合民法通则中委托代理的直接代理。这一点通常没有争议。 M2ub6vSTnP2、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被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业务?如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部分符合合同法402条、403条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之为“我国的间接代理”。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适用暂行规

11、定。但在实践中这种代理不多见。与国外代理的规定比较,其在外部特征上类似于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或行纪和英美法上的不公开本人的代理,即它们都不公开本人的存在,以0YujCfmUCw自己名义,为他人利益计而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事实上,在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共同影响下,我国民法学界对间接代理的认识非常混乱的,这也就导致我国的行纪制度与间接代理制度的界限不清。有的学者认为行纪是间接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有的学者认为行纪不同于间接代理,如王泽鉴先生认为“间接代理,指行为人以自己 eUts8ZQVRd的名义,为本人利益考虑,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效力,然后依间接代理人与本人之内部关系,而移转

12、于本人的制度”。5我个人比较认同后一种观点。 sQsAEJkW5T3、“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是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由于委托人没有外贸经营权,故也没有所谓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的规定,所以这种代理区别于英美法上的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这种代理最突出的法律特征是:在委GMsIasNXkA托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中有两面法律关系,国内企业(委托人)与外贸公司(代理人)的特殊委托代理关系和外贸公司(代理人)与外商(第三人)

13、的买卖合同关系。这种两个合同的结构类似大陆法的间接代理或行纪,因此,可认定其为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或行纪,符合合同法第414条。 TIrRGchYzg三、我国外贸代理的法律适用 目前,我国的外贸代理活动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属于直接代理的外贸代理适用民法通则,属于间接代理的外贸代理适用于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属于行纪的外贸代理适用于合同法第414条至第423条的有关规定。 7EqZcWLZNX也有学者认为,外贸代理是一种服务贸易。现在外贸代理的内容主要是以外贸公司提供进出口通关、外汇结算等服务为主。外贸公司并未真正地参与或开展国际货物和技术贸易。如果从商品贸易和服务贸

14、易的角度进行划分,那么外贸代理只能是一种服务贸易,尽管在这种贸易中涉及到货物和技术的买卖,就如物流、货运公司承担国际货物的运输服务,外贸公司则提供物流环节中的通关、结算服务,对产品的质量、销售及售后服务等不承担责任,并且也不承担“向委托人提供受托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的义务。这与国际上通常的商事代理、行纪制度有很大的区别。但这种观点应适用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一定困难。因为这种从事服务贸易的外贸公司,不承担居间人应承担的“如实报告义务”,不是居间。如何适用于我国的民商法,还有待笔者深入研究。 5 王泽鉴著:民法总论(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lzq7IGf02E四、小结 通过查找

15、文献,参阅学者著作,我发现“外贸代理”在我国是一个指代不清、内涵不明、外延模糊的概念。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在代理制度方面,由于我国在深具大陆法民zvpgeqJ1hk商合一传统的民法中采取了大陆法的代理概念,而在外贸代理这一特别商法领域却部分引入了英美法中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和大陆法民商分立体例下的商事行纪制度,从而导致两大法系不同的代理制度与大陆法内部不同民商体例之间的矛盾在我国这个不完善的民商法体制内直接冲突的现状。第二,我国“外贸代理”这一称谓被广泛使用甚至进入立法后,其包含的原本意指的外贸中介制度的实践操作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概念造成了极大的混淆,使“外贸代理”这一概念本身就十分混乱

16、。综上两点,外贸代理的概念外延超出了其属概念代理的外延,也正因此而造成了概念使用的逻辑混乱。另外,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对我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完善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NrpoJac3v1篇二:融资性贸易合同究竟有无法律效力融资性贸易合同究竟有无法律效力 作者:王英波 王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11-10经济参考报 ?企业间进行大宗商品的贸易融资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作法,但近年此类贸易由于贸易链条某一方资金链断裂而危机频发。 1nowfTG4KI?关于融资性贸易合同的合法性,我国没有效力级别较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裁判尺度和结论不一。fjnFLDa5Z

17、o?企业间融资性贸易合同究竟是否有效,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间融资性贸易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定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tfnNhnE6e5融资贸易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以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目的,通常指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远期信用证、远期托收、保理、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给予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的资金融通。融资性贸易是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惯例,全球80%的贸易使用了融资手段。 HbmVN777sL我国国内企业之间进行大宗商品的贸易融资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做法。近年此类贸易由于贸易链条某一方资金链断裂而危机频发,从钢贸危机到青岛港氧化铝、电解铜事

18、件,再到天津港铁矿石纠纷,金额巨大,涉及到贸易企业、银行、担V7l4jRB8Hs保方、仓储方、货代等诸多当事方,法律关系复杂。对于融资性贸易合同的合法性,我国没有效力级别较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裁判尺度和结论不一,使得企业和法律实务人士一直为此困扰。 83lcPA59W9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不必然认定无效的讲话(简称“商事审判讲话”,笔者认为,奚晓明的讲话代表最高院而非其个人观点,应当对审判实践仍有指导意义)以及法律实务界近期关注和热议的最高院(2014)民二终字第00056号判决(简称“56号判决”),

19、被视为最高院放松对融资性贸易合同效力认定的风向标。我们根据处理此类纠纷的经验, mZkklkzaaP对最高院近年来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梳理,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期有所澄清和明晰。一、企业间融资性贸易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依据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此处的“金融法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贷款通则,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事实上,贷款通则的效力级别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规。 AVktR43bpw司法实践中将融资性贸易合同认定无效的

20、理由是“名为贸易实为企业间借贷”,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ORjBnOwcEd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间融资性贸易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实践1闭合贸易一方当事人以一个贸易合同起诉、法院结合整个循环贸易链及合同条款内容综合考量后认定贸易合同实为企业间借贷而无效 2MiJTy0dTT代表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0号、(2011)民再申字第15号和(2015)民申字第1388号。三案中当事方采取的贸易模式为:A为资金提供方,C为资金使用方,B向A采购货物,A向C采购货物。同时,B向C销售从A处采购的货物,三个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仅单

21、价不同。该交易模式形成了货物由CABC流动、而资金由ACBA反方向流动的闭合贸易链条。 gIiSpiue7A此类案件中,虽然原告依据其与某一方的贸易合同起诉,但是在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充分的情况下,最高院会结合整个循环贸易链条综合判断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交易的合法性,而不会因为合同独立性原则仅uEh0U1Yfmh仅审查一个贸易合同的效力。认定贸易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和思路是:第一,一方即买又卖同等数量、规格的货物,且高买低卖,违背商业常理。第二,当事人仅是订约、付款、开票,没有证据证明货物的交付(实际交付或者拟制交付),中间商仅享利润不担风险,不符合买卖合同交易流程。第三,A并不

22、具有从事 IAg9qLsgBX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其与B、C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WwghWvVhPE(2010)民提字第110号案还涉及到了担保问题,认定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但是保证人明知企业间的借贷交易非法,仍然参与,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对于融资交易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按照公平原则对受损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sfpsfpi4k2关联企业对货物进行回购的,结合整个贸易链条及贸易合同条款整体考量后认定贸易合同实为企业间

23、借贷而无效 代表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27号。该案为票据纠纷,其贸易模式为:A向B采购货物然后转售给C, A向B预付货款但是向C延迟收款。虽然贸易链条不是闭合的,但是B和C为关联公司。 ooeyYZTjj1法院认为,由于本案实质涉及A、B、C三方交易主体以及A与B、A与C分别签的购买协议、销售协议两份合同,故对A与B之间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应综合三方当事人间签订的两份合同的目的及其内容作出整体判定。从三方签订目的进行分析,B与C为关联公司,两方与A进行本案所涉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资金,A对该目的也无异议,因此,本案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在于融资。对购BkeGuInkx

24、I买协议和销售协议的内容进行整体分析,当事人各方建立的法律关系实质是借款法律关系,在实际操作上,是采取了关联企业对相关货物进行回购的形式。本案所涉购买协议和销售协议同日签订,其内容相同或者相互关联,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依据上述协议的约定,作为买方,A不承担货物验收的义务;作为转售方,A不承担由于市场的风险可能导致的不定差价的亏损风险,而是在一个月的期间从C处收回购买B货物的货款并获取固定的收益回报。出资购买和销售货物但不承担转售的交易风险,而且在一定期限后收回本金且获得固定的利息回报,这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尽管本案存在着货物流转,但其不能否定当事人之间以买卖为形式,实质进行融资的真实目的。A并无

25、出借资金的法定资质,因此,其与B、C之间以签订买 PgdO0sRlMo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故本案所涉购买合同应确认无效。3cdXwckm153非闭合的连环买卖,无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真实意图在于融资的,认定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成立独立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h8c52WOngM代表案例有(2014)民二终字第241号和(2014)民申字第2094号。(2014)民二终字第241号案所涉贸易模式为:A向B采购货物,签订合同一,在B交货前一次性预付全额货款;B向C及C的关联公司采购拟交付A的货物,签订合

26、同二,在C交货前预付货款。除单价外,合同一和合同二条款内容几乎完全一致。A为供资方,C为用资方,A与C非关联公司,三方形成一个非闭合的连环买卖。B由于C未向其交货而无法完成向A的交货义务,A诉B解除合同一、返还预付货款,B反诉合同一名为买卖实为融资而无效。 v4bdyGious(2014)民申字第2094号案所涉的贸易模式为:A向B采购货物,签订采购合同,再向C销售此货物,与C签订销售合同。A作为供资方,在采购合同下支付全额货款后取得货权、通过转移货权的方式履行销售合同下的交货义务,给予C一J0bm4qMpJ9段时间的账期,延迟收款。A向C交付货物后,C未履行付款义务,A诉C向其付款同时诉保证

27、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种模式下的贸易合同一般规定货物采取指示交付或拟制交付的方式完成交接,即由最终买方到上游企业所在地自行提货,通过交付提货单、货权转移证明等书面文件完成货物交付。 XVauA9grYP法院认为,主张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真实目的在于融资时,采购合同或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虽然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案外人)签署销售合同或采购合同与涉案合同内容一致,只能证明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不同的购销合同关系。 bR9C6TJscw4“走单、走票、不走货”,货物已经完成法律意义上交付的贸易合同合法有效我们看一下最高院

28、(2014)民二终字第00056号这个热点案件,其所涉及的交易模式为:A与C签订燃料油代理进口协议,A将进口货 pN9LBDdtrd物交付C,双方存在一个在先的债权债务关系。A与B签订合同一,约定A向B销售燃料油,B先提货后付款;B与C签订合同二,约定B向C销售燃料油,合同条款与合同一一致。C确认同意将存放在其处的与合同一数量、规格一致的燃料油在A的指示下交付B,然后B将其交付C以履行合同二。货物从A-B-C,均是通过提货通知、收货证明等书面文件完成的拟制交付,即“走单”。A向B、B向C开立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即“走票”,但是货物始终在C处存储,并未真实流转,即“不走货”。B由于C未向其付款而

29、无法向A履行支付义务,A诉B要求支付货款。 DJ8T7nHuGT最高院认为,B对合同一的签订及所载内容不否认,即对合同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B以本案合同系“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虚假合同来否认双方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于QF81D7bvUA法无据。即使“走单、走票、不走货”交易客观事实的存在,在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建立了买卖关系、B向A出具了收货证明,A向B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不能以B没有实际提货即“不走货”为由否定双方之间业已形成的买卖法律关系。B在法律意义上已经实际收到了合同货物,即使没有实际提货,也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不能以此否认A已经向其履行了交货义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30、对所谓的“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交易方式没有明确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合同合法有效。 4B7a9QFw9h最近有法官、友所律师写文分析讨论这个案子,几乎均将该案中的交易模式定性为循环贸易或者闭合贸易,研读判决书后笔者认为,该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贸易模式与前文(2010)民提字第110号、(2015)民申字第1388号和(2011)民提字第227号案例所述存在一定的区别,这几个案例是通过几轮买卖后最初卖方和最终买方为同一个企业或者为关联企业,从而形成一个闭合的贸易链条以达到融资目的,而本案的贸易模式并非典型的闭合贸易,A、B、C三方交易的是A有所有权、存放于C

31、处的库存货物,货权的起点是A,终点是C,贸易链并非闭合的。企业间通过转移货权凭证的方式交易ix6iFA8xoX库存货物或者在途货物,是大宗商品国际贸易常用的交易方式,符合国际惯例和商业惯例, 篇三:贸易代理协议样本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书 委托方:北京泰科鑫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编号: 代理方:北京鹰联威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签字地点:北京 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代理项目: 货运代理、进口报关 二、收付汇总金额: 预计每年约 15 万美金三、代理方开户行: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通州运河支行 账号:1100 1042 8000 5300 9234 户名:北京泰科鑫

32、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代理方服务事项:负责办理对外收付、办理运输(如需)、投保(如需)、购汇、结算和外汇核销;货物到港后,出港前负责货物清关、并将货物送至委托方指定的的地点。 wt6qbkCyDE五、委托方需支付的费用: 1. 进出口货款:进口外汇金额相应的人民币金额,或者收国外收货人付的外币货款。 2. 国际运保费:货物由出口地到进口地海关发生运输和货物保险费用 (外商支付运保费的无此项) 3. 进口税款:货物进口报关须缴纳的相关税款(免税商品无此项)4. 进口杂费:1)进口清关费用:预计每票货物人民币1500元左右。 (结算时以报关公司实际收取的费用为准) 2)其他:如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33、 5. 出口代理手续费: 按照每个合同出口金额相应人民币0.08%收取代理手续费,最低收费600元。同一合同分批付款的,按上述比例收Kp5zH46zRk费。(或按照报价)。 6. 银行财务费:按照银行实际收费计算。 六、财务结算: 1. 进口业务,在国外卖方要求付款时,委托方应及时向上述第五项中的“进口货款”(按实际的银行牌价预算),银行财务费(预算额)及进口代理手续费,支付到代理方指定账户。代理方完成对外付款工作后及时向委托方开具进口结算发票(美元汇率为结算当日银行牌价汇率)并交付委托方。 Yl4HdOAA612. 出口业务,国外买方付款代理方后,代理方应及时向上述第五项中的“进出口货款”(

34、按实际的银行牌价预算),支付ch4PJx4BlI到委托方指定账户。并处理退税相关事宜。 3. 在货物进口到达北京机场或其他口岸海关之前,委托方应按代理方的付款指示将国际运保费(预算额),进口税款(预算额),进口杂费(预算额)及时支付到上述代理方指定的账户,以便代理方及时办理进口清关事宜。 qd3YfhxCzo4. 代理方将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代理事项全部处理完毕后,根据进口项目发生的实际税、费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凭证,并与委托方做财务结算。 E836L11DO5七、责任划分: 1. 鉴于代理方与委托方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外贸合同(由委托方、代理方和国外卖方三方签署)对国外卖方和委托方均有约束力。在外

35、贸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和纠纷,代理方应协助委托方和国外卖方商议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S42ehLvE3M2. 代理方在完成其代理事宜过程中,需要由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及文件,委托方应及时向代理方提供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若委托方未能及时按照上述第六项的规定向代理方支付相应款项或未能向代理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文件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如清关不及时的罚款或其他滞纳金等)或其他法律责任,由委托方自身承担。若因代理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损失或其他连带法律责任,由代理方自身承担。 501nNvZFis3.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代理方应:(1)

36、除委托事项外,不得为委托方代理其他事项或以委托方名义允诺或解决其他事项;(2)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等所有信息应采取合理适jW1viftGw9贸易代理合同的效力 )当的保密措施,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代理事项之外的用途。 八、效力: 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中止或解除,均须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xS0DOYWHLP2. 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一年,到期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协议可自动延期一年,或双方以本协议为范本签订新的委托代理协议。LOZMkIqI0w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盖章) 代表:(签字)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主楼530 地址: 传真:010-81596441 传真:电话:010-81596445 电话: 签字日期:年 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代表:(签字)代理方(盖章)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 2024年第二批教育专题围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党性修养提高、联系服务群众”等四个方面对照检查材料(三篇文).docx 2024年第二批教育专题围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党性修养提高、联系服务群众”等四个方面对照检查材料(三篇文).docx
  • 3篇文:重点围绕“筑牢对党忠诚、强化严管责任、锤炼过硬作风”等五个方面专题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2024年)供参考.docx 3篇文:重点围绕“筑牢对党忠诚、强化严管责任、锤炼过硬作风”等五个方面专题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2024年)供参考.docx
  • 2024年全观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党性修养提高、联系服务群众、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四个方面对照检查材料【三篇文】供参考.docx 2024年全观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党性修养提高、联系服务群众、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四个方面对照检查材料【三篇文】供参考.docx
  • 2024年第二批教育专题班子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党性修养提高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四个方面对照检查材料3篇文【供参考】.docx 2024年第二批教育专题班子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党性修养提高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四个方面对照检查材料3篇文【供参考】.docx
  • 公司纪委副书记2024年筑牢对党忠诚、勇于担当作为、深化理论武装、锻炼过硬作风、强化严管责任等“五个方面”教育整顿专题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三篇文】供借鉴.docx 公司纪委副书记2024年筑牢对党忠诚、勇于担当作为、深化理论武装、锻炼过硬作风、强化严管责任等“五个方面”教育整顿专题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三篇文】供借鉴.docx
  • 2024年第二批题教育专题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联系服务群众、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四个方面对照检查材料【三篇文】供借鉴.docx 2024年第二批题教育专题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联系服务群众、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四个方面对照检查材料【三篇文】供借鉴.docx
  • 三篇:2024年第二批教育“联系服务群众情况党性修养提高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等四个方面专题对照检查材料发言提纲【供参考】.docx 三篇:2024年第二批教育“联系服务群众情况党性修养提高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等四个方面专题对照检查材料发言提纲【供参考】.docx
  • 2023年第二批教育专题个人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党性修养提高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四个方面剖析材料3篇文【供参考】.docx 2023年第二批教育专题个人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党性修养提高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四个方面剖析材料3篇文【供参考】.docx
  • 2024年纪检监察干部围绕锻炼过硬作风、强化严管责任、筑牢对党忠诚、勇于担当作为等“五个方面”教育整顿专题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3篇文】供借鉴.docx 2024年纪检监察干部围绕锻炼过硬作风、强化严管责任、筑牢对党忠诚、勇于担当作为等“五个方面”教育整顿专题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3篇文】供借鉴.docx
  •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范本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