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安2008374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加快建立集团公司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反映。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2、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主题词:环境 监测 统计 管理规定 通知抄送:规划计划部,财务资产部,人事部,预算管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信息管理部。存档(2),共印35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厅 2008年7月23日印发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公司、全资公司和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环境监测包括
3、: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以及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第二章 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章制度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组织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二)组织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三)统一对外提供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四)指导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总站的业务管理,组织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培训和技术交流。第五条 专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监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二)组织、指导企业环
4、境监测工作,监督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的执行;(三)参与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监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本企业环境监测制度;(二)组织制定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企业年度环境监测经费预算;(三)组织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四)开展污染源调查,组织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各排污口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五)组织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环境监测站的年度业务考核。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将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环境监测设备购置纳入投资计划,环境监测经费纳
5、入年度预算。第三章 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实行三级网络管理。集团公司设置环境监测总站,生产排污型企业设置环境监测中心站,企业二级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环境监测站。不设环境监测机构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环境监测任务。环境监测中心站由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九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执行。环境监测总站应当达到国家一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达到国家二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总站和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并经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第十条 环境
6、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的质量管理和运行; (二)负责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技术指导和考核;(三)接受委托,开展企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变化情况的现场监督监测和考核;(四)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标准制订、技术交流与培训;(五)开展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调查。第十一条 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制定并执行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二)负责企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变化情况的现场监督监测,参加环保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三)负责建立和维护企业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档案和监测数据库;(四)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编制环境质量报告; (五)对下级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考
7、核;(六)参与企业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监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排污口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二)负责建立和维护本单位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档案和监测数据库;(三)收集、汇总和上报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本单位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第四章 环境监测项目与频次第十三条 环境监测项目与频次应当满足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具体要求见附录。企业可根据污染源监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中心站可委托二级单位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监测,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二级单位环境监测站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增
8、加监测项目与频次。第五章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对重点污染源排放口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台帐,并与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联网。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标定和抽检。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定期检查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每月不少于一次与实验室分析数据进行比对。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
9、,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报废和更新,按照固定资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费用,从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第六章 数据报告管理第十九条 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和集团公司有关规范要求。第二十条 环境监测报告应由监测人、审核人、监测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环境监测总站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的要求,对企业环境监测报告进行抽检。第二十一条 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对外披露和移交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规定。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
10、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业务考核,并作为环境保护先进集体评选条件之一。对环境监测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团公司给予表彰。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披露环境监测数据,以及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中油质安字2006745号)给予相应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录环境监测项目及频次一、空气(一)监测项目表1 空气例行监测项目表监测项目炼油化工厂区基地生活区SO2NO2TSPPM10CO恶臭有毒有机物NMHC & CH4注:1:规定的监测
11、项目;:根据情况和区域特性选择的监测项目。2对不具备城市依托条件、常住人口大于5万人的基地生活区应当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其他基地生活区由企业自定。(二)监测频次1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2采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按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三)监测分析方法表2 空气中主要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表监测项目自动监测手工监测SO2三、 紫外荧光法(ISO/CD10498)DOAS法三、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
12、B8970-88)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15262-94)NO2三、 化学发光法(ISO7996)DOAS法Saltzman法(GB/T15435-95)TSP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射线法、TOEM法)大流量采样-重量法(GB/T15435-95)PM10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射线法、TOEM法)重量法(GB/T15432-95)CO非分散红外法(GB9801-88)非分散红外法(GB9801-88)恶臭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NMHC&CH4三、 气相色谱FID法(GB/T15263-94)PID检测法气相色谱FID法(GB/T15263-94)
13、有毒有机物GCGC-MSHPLC 等二、水对地表水、地下水的监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自行制定。三、噪声(一)监测项目与频次表3 噪声监测频次表厂界施工作业场所基地生活区每月一次根据生产工况抽查监测每季度一次(二)监测方法厂界噪声监测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 12349-1990);施工作业场所噪声监测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T 12524-1990);基地生活区噪声监测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1993)。四、固定污染源(一)水污染源1监测项目表4 水
14、污染源监测项目表企业类型必测项目特征污染物石油开采(8X)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As、硫化物、挥发酚企业自定炼油化工(10X)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As、氰化物、硫化物、挥发酚、BOD5企业自定机械加工(5X)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重金属(Cd、Hg、Pb、Cr(VI))火力发电(5X)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重金属(Cd、Hg、Pb、Cr(VI))基地生活(含医疗)(8X)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粪大肠菌群数、石油类企业自定其它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2监测频次(1)国家重点监控的废水排放口,及排放量
15、2000t/d连续排放的工业废水排放口,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连续自动监测,随时监控。(2)排放量2000t/d连续排放的工业废水排放口,安装等比例自动采样器及测流装置,监测1次/天。(3)生产不稳定的污染源,监测频次视生产周期和排污情况而定。(4)基地生活污水,监测1次/月。(二)大气污染源1监测项目(4+X)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和其它特征污染物。2监测频次(1)电厂锅炉安装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2)热负荷10t/h(7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必须逐步安装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3)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安装前,工业锅炉监测1次/月,采暖锅炉监测2次/采暖
16、期。单机热负荷10t/h(7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至少监测1次/年。(4)所有炉、窑全程监测烟气黑度,监测4次/年。五、固体废物(一)固体废物监测项目,由企业根据特征污染物自行制定。(二)固体废物常规监测频次为2次/年。六、土壤 对土壤的监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附件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
17、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公司、全资公司和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统计是指通过对环境污染及其防治、自然资源开发及其保护、环境状况及环境管理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为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提供决策的活动。第二章 环境统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环境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工作计划,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和环境统计调查;(二)审核环境统计资料,管理和发布环境统计数据;(三)组织环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环境统计工作交流与合作。第五条 专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对企
18、业环境统计工作实行具体管理,并组织协调;(二)审核企业上报的环境统计资料,并定期报告环境统计结果。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环境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企业环境统计工作,完善环境计量制度,建立健全生产活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二)制定企业年度污染排放控制指标和减排计划,并负责实施;(三)按时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本企业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础环境统计资料。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委托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作为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环境统计工作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和填报说明;(二)收集、汇总和核
19、实企业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并管理环境统计数据库;(三)对环境统计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四)定期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专业公司报送环境统计资料。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中设置环境统计岗位,配备专职环境统计人员。环境统计人员应当取得集团公司环境统计上岗证。环境统计人员在环境统计工作中享有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第三章 环境统计资料管理第九条 环境统计资料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放射性辐射安全、生态保护、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所涉及的报表及分析报告。环境统计报表包括年报和月报,分析报告包括半年分析报告和
20、全年分析报告。第十条 环境统计资料由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按时报送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机构,同时抄报专业公司。专业公司对各企业的环境统计资料进行审核,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机构对环境统计资料核实、分析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各企业独立矿区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并单独排放到环境的生活污染源,其环境统计资料由各企业矿区事业部门汇总,经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可后,单独上报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机构。第十一条 环境统计年报和月报的报告期均为日历时间。月报、年报由企业通过“中国石油HSE信息系统”上报,同时将审核盖章后的本级月报、年报以扫描件形式上传至系统保存。企业月报报送时间为次月5个工作日内,年报报送
21、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机构月报报送时间为次月8个工作日内,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15日前。第十二条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环境统计上半年分析报告和年度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机构。环境统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状况、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及原因、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环保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相关方意见,以及提高污染控制水平的对策和建议等。报告中各项指标应当与往年同期进行对比分析,对上下浮动在10%以上的数据,详细说明原因。企业环境统计分析报告通过“中国石油HSE信息系统”上传。上半年环境统计分析报告上报时间为7月15日前,年度环境统计分析报告上报时间为次年2月15
22、日前。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机构上半年环境统计分析报告上报时间为7月底前,年度环境统计分析报告上报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第十三条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油办字2006367号)的规定执行,并将事故报告纳入环境统计管理中。企业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当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油办字200794号)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在环境统计报表中填报。第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应当剔除关停装置、纳入新增装置。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的新增装置,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的装置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第十五条 污
23、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三种统计方法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选用物料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监测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应当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存在差距的应当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统计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石油类和二氧化硫(SO2),列入集团公司重点监控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当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定期确定并公布重点监控污染源。重点监控污染源环境统计实行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制度。第十七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执行国家和集团
24、公司有关环境统计技术规范。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送的月报实行两级审核制度,应当有环保部门负责人、填报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企业环境统计年报和年度分析报告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应当有企业负责人、环保处长、填报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环境保护资料档案。环境保护资料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装置运行台帐、污染源和污染物台帐、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台帐、环境隐患和污染治理项目台帐、放射源管理台帐、清洁生产审核台帐、环境因素台帐、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台帐、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人员台帐、排污费台帐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台帐等。第十九条
25、 环境统计资料的管理、对外披露和移交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规定。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环境统计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业务考核,并作为环境保护先进集体评选条件之一。对环境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团公司将给予表彰。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披露环境统计资料,以及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中油质安字2006745号)给予相应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报表及指标说明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制定并发布。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质安字200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