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科学院山地灾害与地表过程重点实验室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为了促进山地灾害与环境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及学科融合,中国科学院山地灾害与地表过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资助国内、外学者和科技工作者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1.资助范围
本实验室以泥石流灾害的形成、运动和堆积机理研究为基础,探索山地水土系统的动力作用和表层物质迁移过程,揭示山地灾害形成与成灾机机理以及泥沙输移规律,研究山地灾害减灾和泥沙输移控制的理论与方法。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中国科学院山地灾害与表层过程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和受理时间予以明确规定。
2.资助对象
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3.资助强度
单项资助一般为4~6万元,具体资助可能因实验室获得的资金支持和资助名额而变化。
二、基金项目的申请
4.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项目的申请:
(1) 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2) 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先进,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3)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有充足时间到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4) 经费预算合理。
5.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项目批准后第一个年度的6月1日。
7.基金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下一年度的申请项目本年截止时间根据当年发布的基金申请指南。申请者必须填写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书(一式三份)寄送到实验室,同时将申请书电子版发到xqchen@或tanrz@,逾期申请书可顺延至第二年受理。
8.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本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一式一份)。
三、基金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9.实验室学术秘书负责同行评议工作。对每项申请,选择两名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研究进展,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1) 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 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 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项目数,连同在研本基金资助项目数超过两项;
(4)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 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判断项目的创新性和可行性;
(6) 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申请者不能到本实验室工作;
(7) 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8) 已从其它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
(9) 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研究论文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10.实验室主任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和资助强度意见,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11.学术委员会听取初审和复审报告,对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
12.实验室主任于每年度6月上旬签发评议结果,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13.课题负责人应于6月底前,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中国科学院山地灾害与地表过程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四、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14.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学术秘书对项目进行管理。
15.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开展创新性、探索性研究工作。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16.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但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17.软件应按一定格式模块化开发成可独立运行的软件,或在通用软件平台上开发,以便能够在本实验室环境下使用。
18.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上半年结束时提交《中国科学院山地灾害与地表过程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不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每一个项目执行年度需到本实验室来作学术报告,交流研究进展。具体时间安排以每年度所发通知为准。对不报送《中国科学院山地灾害与地表过程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19.鼓励研究人员自带符合本实验室方向的项目及经费到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20.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
(1) 基金资助研究项目研究有关的业务费应占70%以上(包括实验材料费、仪器租用费、客座人员旅差费、学术活动费、辅助人员费、成果发表费、资料费等);
(2) 基金资助研究项目公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占30%左右(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仪器设备维修费、观测实验小型设备购买、加工费等);
21.项目经费的管理
(1) 项目经费按年度划拨。合同签订后,首次划拨项目业务费的50%到项目负责人单位财务,中期考核后按管理办法规定视完成情况再次划拨业务费的35%,项目验收后,划拨业务费剩余的15%到项目负责人单位,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开支。项目设备使用与维护费,由实验室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在额度范围内报销,由实验室主任审批,在成都山地所财务结算。购买的仪器设备在项目结题时,交还给实验室。
(2)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3) 对项目按中止资助处理的经费,全部收回,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六、项目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22.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中国科学院山地灾害与地表过程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Key Laboratory of Mountain Hazards and Surface Proces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自带项目和经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取得的成果或发表论文需注明“在中国科学院山地灾害与地表过程重点实验室完成”。
23.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件和硬件原始资料。
24.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25.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等)归研究者和本实验室共有,成果使用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26. 本管理办法经本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由中国科学院山地灾害与地表过程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山地灾害与地表过程重点实验室
20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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