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买 方
卖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浙江省湖州市练市工业园区
森赫大道1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1301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李东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0572-2923199
传真:
传真: 0572-292317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南浔支行
帐号:
帐号:1205240009200167135
纳税人代码:
纳税人代码:330501669165499
产 品 使 用 单 位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单位地址:
安装工地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1、 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具体规格参数详见附件一]
单位:万元
梯号
型 号
序列号
层/站/门
(提升高度)
设备
单价
运输费
数量
小计
合计
设备总价
人民币大写:
运输总价
人民币大写:
总 计
人民币大写:
注:1、本合同总价已包括电(扶)梯设备销售额其应交纳的17%增值税。
2、设备发票类别: 囗增值税普通发票 囗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买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根据所需发票种类向卖方提供开具发票必需的开户银行、帐号、税号卖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及合同的全部款项后,在货物发运后一周内向买方开具发票。
2、付款方式
2.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的 %(第一期款),计人民币 (大写): (其中设备总价的20%作为合同定金,10%为预付款),直接付至本合同卖方指定的帐户。买方逾期给付的,则合同发货期予以顺延。合同履行,则定金抵作本合同的货款。如超过合同规定付款日九十天未付定金及预付款,则视作买方单方废止合同。
2.2买方应在本合同发货期30天前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 %及全部运输费(第二期款),计人民币 (大写): ,直接付给本合同卖方指定帐户,若买方超过此项规定的应付款日九十天未付清款项的,则视作买方单方废止合同,买方已付定金不再退回,卖方有权另行处理合同设备。
2.3如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不能及时安装,或因买方原因不及时报验或因买方不具备验收条件而导致电(扶)梯不能及时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的,买方应于设备提货之日起三个月满日全额付清剩余的设备款项。
3、技术条款的确认
买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布置图、规格参数表在内的所有技术条款进行书面确认,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确认的技术条款交付卖方。
4、发货
4.1 发货期
梯 号
发 货 期
梯 号
发 货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上述发货期为预计发货期,实际发货期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实际发货期不得早于买方确认所有技术条款(包括土建布置图、规格参数表)之日起 天,且不得早于买方全额付清合同总价及运输费之日起 天。
4.1.1 发货时间顺延
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得顺延发货时间:
(1)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
(2)买方未按本合同第3条约定提交技术资料。
4.2 发货方式、运输及费用结算方式
4.2.1 发货地点:卖方工厂
4.2.2 买方自提
代办运输,运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2.3 运输方式: 铁路 公路
收 货 单 位:
到(站)港:
接 货 地 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4.3因买方原因推迟提货或延期代办运输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每台电/扶梯人民币八十元/天的仓储保管费。超过六十天买方仍不提货,卖方有权终止合同。
5、收货查验
5.1 提货查验
5.1.1买方自提应清点货物及箱数,并对包装箱的完好或损坏状态进行验收及确认。查验后,如买方未提出异议,货物离开卖方工厂即视为买方对卖方提供的产品查验无误。
5.1.2代办运输时,买方收到货物当日,应对货物箱数进行清点,并会同承运人对包装箱的完好或损坏状态进行签认,若发现包装箱损坏和缺件,应即时记录缺损情况,包括现场照片等资料,并要求运输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并马上联系当地保险公司实地勘查,在三天内向当地保险公司备案并索赔。若由于买方原因不能按时清点货物和查验缺损情况的(卖方送货时),则以电(扶)梯设备到货之日起第三天视为清点无误日。
5.2买方收货后应妥善保管(如防潮、防盗等),并对货物负有完全的保管保护责任。
6、产品质量保证
6.1 卖方电梯根据“GB7588-2003”、扶梯根据“GB16899-2011”、家用电梯根据“GB/T21739-2008”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进行制造与安装。
6.2 卖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电(扶)梯设备规格型号向买方提供全新的电(扶)梯设备。
6.3买方在合理、正常的运输、搬运、保管、使用和无人为损坏的条件下,合同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从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内,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发货日期起的18个月内。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保由买方负责承担。
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文件规定,电(扶)梯设备的安装、维修由制造企业负责或其书面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买方应当与卖方或者卖方同意的电梯安装单位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否则由于安装引起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与卖方无关,并且卖方保留通过诉讼要求买方赔偿由于买方自行安装或寻找其他单位安装造成卖方的任何损失的权利。
7、产品包装
须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动。
8、合同变更和违约
8.1 合同履行中,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约定发货日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因买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8.2 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卖方逾期发货或买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电(扶)梯设备金额万分之2/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滞纳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
8.3除不可抗力外,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单方废止合同的,须向另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设备总金额的30%。
8.4买卖双方均不需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的违约负责。
8.5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该方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火灾、飓风、地震、山崩、战争、封锁、恐怖主义事件、暴乱、动乱、破坏活动或其他类似的自然或社会事件及一方供应商所遭遇的类似事件。且在该等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己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迟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6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买方或卖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卖方或买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十天内提供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其他有权威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
8.7本合同文本不得涂改,若需修改,则须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修改意见,并在合同“附件”中注明,且由双方共同签署此附件。
9、其他
9.1卖方货到买方指定工地90天后,如买方未书面通知卖方产品是否通过技术监局验收合格,则视为在货到工地90天当日产品通过技术监督局验收并且验收合格。
9.2买方有义务协调卖方与电梯用户之间的联络,并配合卖方对产品进行不定期质量检测。
9.3买方应以转帐方式,按卖方指定帐户及帐号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买方不以转帐方式或未按卖方指定帐户及帐号付款的,卖方均不予承认且有权向买方追索。
卖方指定帐户为: 单位全称: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
帐 号:1205240009200167135
9.4 本合同经双方于首页盖章处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并由双方加盖骑缝章后生效。
9.5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所作的修改应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注明并在盖章确认后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6买卖双方了解并同意合同设备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项目。如由于任何原因,买方需要变更目的国,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有权决定是否发货。卖方行使这一决定权并不构成违约。如买方单方面变更目的国,买方应赔偿因此给卖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9.7本合同未涉及的违约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9.8 双方均不得就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向对方提出主张。
9.9 买方在未付清本合同所有款项前,该产品之所有权仍归属卖方。
9.10本合同与产品报价书、方案书及投标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9.11 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12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与盖章时起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肆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 贰 份。
9.13本合同设备涉及的卖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卖方许可,买方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知识产权产品,或者使用其知识产权方法。
10、合同附件
附件1、规格参数表
附件2、土建布置图
附件3、合同条款修改协议(如果有的话)
设备合同款号 说 明
买方代表(签章): 卖方代表(签章):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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