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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先行先试工作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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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先行先试工作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科学技术部等部门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财2010720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的精神,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股权激励先行先试工作,聚集高端资源,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完善科技型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支撑和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国家创新型园区和

2、国家高层次人才基地,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特制定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先行先试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以管委会“自主创新资金”支持计划为引导,推动大学、研究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产学研合作,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吸引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创建人才特区环境,加快滨海高新区的建设;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构筑创新团队、提升可持续创新能力,稳定核心团队,促进企业快速发展;探索科技金融创新方式,引导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金融资本与高新技术产业的结合,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直属辖区内注册的公司。按照“采点试行,逐步完善”的

3、试行工作方法,由点带面逐步推广。在高新区“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本方法中管委会的奖励金均从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高新区“自主创新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均可按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 实行股权激励的试点企业,技术先进,市场潜力大,产业化条件成熟,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企业产权明晰,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新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应包含个人和社会其他类型的投资资金等。 第四条 根据高新技术人才的项目条件,由管委会、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人才约定股权激励支持方式和股份,在未来约定期限内,由指定的高新技术人才持有该部分股权。 第五条 股权激励资金的股份

4、期权占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管委会奖励金最高为1000万元。股权激励资金由管委会奖励金、试点企业奖励金和高新技术人才个人资金等三部分按一定比例构成。 第六条 在管委会与试点企业、试点企业股东之间、试点企业与高新技术人才之间的相关协议中,要明确规定试点企业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标、成长目标和进度、吸纳社会投资资金的金额和比例、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高新技术人才享有期权等相关条件及持股方式。 第七条 为鼓励试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产品市场发展前景、行业发展潜力和企业所处发展阶段,以试点企业实际运营的经济效益为基数,以协议的股份期权相应金额为限,设定不同奖励实施梯度,奖励高新技术人才用

5、于认购试点企业的现有股份或定向增发股份。 第八条 欲申请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报送试点方案及相关文件;对于拟参加试点的国有企业单位需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复后,方可列为试点企业。 第九条 试点企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当包括:试点企业基本情况;试点企业科技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股本总额、股权结构及职工情况;激励对象范围、条件和方式;有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评价办法;有关股份管理,未来创新及治理提升计划,例外事项约定等。并附股东大会决议、试点企业与高新技术人才关于股权激励的协议等资料。 第十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须与管委会签订协议,协议规

6、定企业最终获得资金支持所须符合的条件、支持方式等;并要求新创办或增资的企业按协议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资本金注入工作。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的试点方案经批复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受理部门将跟踪方案实施情况,积极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鼓励高新技术人才所在企业到高新区设立新公司,新公司愿意实施高新技术人才股权激励计划的,经报管委会批准,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对于相关政策性文件的不同规定,遵从条件从宽、标准从优不重复的原则。 第十四条 鼓励高新技术人才着眼于公司的快速成长和长远发展,从本公司的实际出发,开拓思路,大胆创新,提出适合本公司特点、操作性强、效

7、果明显的股权激励方案。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试点企业快速成长与发展,对于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当其在境内外实现上市,管委会继续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股权激励。 第十六条 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由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负责试点企业方案受理、初审、跟踪、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试点企业提供服务,按高新区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上报并落实。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者,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方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人才,是指拥有产业化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有志于将科研成果推向市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海外归国和其他机构的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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