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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培训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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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培训材料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康正红2011年7月5日根据会议的安排,现在我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案件查办工作方面的业务知识。严肃党的纪律、坚决查办违纪案件是党章赋予纪委的重要职能,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是维护纪律、惩治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广大群众评价反腐成效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案件查办工作,在7月1日举行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时表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

2、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省委统战部原部长宋晨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和云南楚雄自治州原州长杨红卫、原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陈锡诚、原云南省地税局局长王南昆等一批贪腐官员受到党纪国法惩处,表明了从上到下查办案件的力度在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的法规性、政策性、程序性的工作,这对办案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3、要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我们就必须熟悉查办案件的各项业务。案件查办我们平时一般分为信访件的受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三个大的方面,下面我就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条例法规的要求从案件受理,案件检查工作的概念、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任务和要求及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案件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大家进行共同学习。第一部分案件检查概述一、案件检查的概念案件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

4、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反映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章、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核实和调查的活动。 二、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案件检查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工作。案件检查的作用有四个方面:一是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二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三是纯洁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证;四是具有治本功能。即:在案件检查中,通过严肃查处党员、党组织、

5、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和实施,及时解决在党风政风方面严重影响改革和发展的突出问题,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查办案件,严肃纪律,清除腐败分子,保持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此外,在案件查办工作中通过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举一反三,在体制机制制度上查找腐败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

6、。三、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是案件检查工作的行动指南,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就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政绩观,坚决维护党章和宪法,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案件检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是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是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即进行案件检查时,必须依照党章等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检查权和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

7、严格使用办案措施,做到依纪依法办案。四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就是要求在案件查办工作中要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开展调查取证和定性,客观公正的提出处理意见。五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案件查办工作中,要尊重客观事实,要以查证属实案件的客观事实为处理的依据,不能凭主观想象去推测,在查明事实之后,是否违纪或者是否给予处分,给予何种处分,只能用党政纪来衡量,除党政纪外,没有其他标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有纪必依,坚决杜绝主观随意,以权代纪、以言代纪。六是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原则。七是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八是

8、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四、案件检查的任务及要求(一)案件检查的任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任务,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任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项:一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案件定性处理提供可靠的材料和意见。这是案件检查的首要任务。二是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根据。收集证据是案件检查的主要任务。三是使违纪者受到惩处,清除腐败分子,纯洁党政组织。这是案件检查的基本任务。四是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五是教育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二)案件检查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

9、就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事实清楚,是指通过检查、调查认定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的违纪事实,必须事实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事实是定案和量纪的基础,事实是否清楚准确,直接关系到违纪行为性质、责任的确认和最终的处分量纪。因此,所查证的事实必须能够清楚、真实反映违纪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定案所依据的事实。 证据确凿,是指通过检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据,都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都能确实、充分、清

10、楚地证明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纪事实。证据必须真实、客观,要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证据必须与认定的违纪事实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不能牵强附会,并且所有证据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不能存在矛盾。证据必须充分,认定的每一个事实都要有相应的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在办案中,只有被调查人交代,没有其他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被调查人本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性质。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要做到定性准确,

11、首先熟练掌握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党纪、政纪条规。其次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将违纪事实同有关规定来对照,正确判断是非,准确进行定性。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违纪问题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政纪条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量纪标准,作出的合适、妥当的处理。处理要做到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处理恰当必须坚持以下几点:一是以被调查人违犯党纪政纪的违纪事实和所认定的案件性质为依据,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和免予处分的规定,

12、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虽有违纪行为,但能够主动交代问题,并配合组织调查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分;对确有违纪行为,又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并且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要作出严肃处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违纪者既要达到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要达到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党员、干部的目的。既要坚持原则,该处分的必须给予处分,又要留有余地。四是要善于和正确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方式。对那些虽有错误但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同志,可以由组织或主管领导与他谈话,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对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

13、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手续完备,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所有的手续。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在案件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阶段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程序合法,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案程序,保

14、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第二部分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及方法措施案件检查的基本过程:受理初核(政纪为初步审查):了结(反映失实或违纪情节轻微)立案(确有违纪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调查 移送审理下面分别就案件检查的六个过程进行逐项讲解:一、案件受理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一)党纪案件受理范围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对党纪案件受理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县纪委的受理范围概况起来有六个方面:一是同级县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包括候补委员)的违纪问题;二是县委

15、管理的乡科级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这是县级纪检机关案件查办的主要任务;三是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即:乡镇党委、县级机关党组织;四是县直机关各部门的一般党员重大、典型违纪问题;五是各乡镇管理的一般党员和所属党组织的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如:近年来我们就对群众反映强烈的4个村6名村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了查处;六是领导批示交办的其他党员和党组织违纪问题。乡镇纪委受理的范围有五个方面:一是不属于乡科级干部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其他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二是村党支部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的违纪问题;三是农村党员的违纪问题;四是乡镇所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是上级交办的其他党员和党组织违纪问题。(二)政

16、纪案件受理范围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三章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监察局作为基层监察机关,受理范围概况起来有四个方面:一是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公务员违纪问题;二是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是各乡镇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纪问题;四是各乡镇的公务员及其任命的其他人员。各乡镇各部门涉及的监察对象违纪问题除监察机关受理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属于任命机关的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也可以受理,进行处理。(三)判断线索可查性的主要方法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案件线索后,第一件事就是要判断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具有可查性,只有判断线索具有可查性后。才进入调查核实程序。所以,对案件线索的判断是确保案件检

17、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1判断线索可查性的主要内容一是要判断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如果受理的案件线索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应该转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和部门处理。如:收到的案件线索是反映纪检监察对象杀人、抢劫、强奸等其他违法犯罪的就要移交给司法机关办理;二是要判断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具有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真实性强的案件线索,应有清楚的纪检监察的对象和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要有涉案人员、相关证人、关系人的具体姓名及违纪问题发生的原因、背景以及产生的后果。三是要判断受理的案件线索反映的问题是否具有违纪违法性。确定为案件调查的线索,应该有明显的违纪性质。即:属于贪污受

18、贿挪用公款等符合党纪处分和公务员处分条例里规定的违纪行为的。如:反映一个党员干部和邻居有土地纠纷的问题的线索,就不具备违纪性。2.判断线索可查性的主要方法一般情况下,从以下三种渠道得到的案件线索具有可查性:一是从送财物经办人渠道得来的线索。这是由于举报人往往由于分赃不平或者对方收了财物不为其办事,从而揭露对方。这类举报人亲身经历了送钱、送物的过程,对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都能说清楚,一般具有可信性和可查性。二是从在押、“两规”“两指”人员渠道得到的检举和交代线索。这是由于这几类人主动交代和检举别人的违纪线索,一经查实,可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从而为自己减轻处罚。所以这种渠道得来的线索一般具

19、有可查性。三是从审计工商、税务等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机关渠道得到的案件线索。这些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大部分是运用经济监督、行政执法手段,提取有关证据后梳理出来的,一般情况下这类线索真实、可靠、具有很强的可查性。二、初步核实(政纪为初步审查)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案件线索后,在判定有可查性后,就要进行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那么,什么是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就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立案前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 (一)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核实所反映的主

20、要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给予所涉及的纪检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为立案提供依据。(二)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程序、手续1.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受理案件线索后,纪检室通过分析,决定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表样附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要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委托机关)。2.成立初步核查组。根据反映的具体情况确定核查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人员最少不能低于二人。3.制定初步核实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初核依据;反映主要问题需要核实的内容(逐条列出);初核方法、步骤、时间、范围、程序;注意事项等。4.初步核

21、实的实施。一是初核意见的通报。一般先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通报,如果认为通报不利于工作,也可选择适当时机再通报。二是开展初步核实工作。基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向检举揭发违纪问题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了解情况;其二,向被反映者所在单位或反映违纪问题有关单位及个人了解情况;其三,调阅与反映违纪问题的书面材料。其四,进行现场勘查。在初步核实过程中,要深入细致的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使知情人讲真话,道实情,要注意保护证人和举报人,防止受到打击报复。与知情人谈话应个别进行,不能搞当面对质和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要注意深入被反映人的单位走访,听取反映,了解情况,从群众的反映中来发现和反映的

22、主要问题有关的内容,掌握更多的证据。初查要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和现状,以及涉及到的相关人和事,查清事实真相。如:对张某在公路建设工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某资金为李某谋利益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时,重点要查清张某收受李某资金的时间、地点、收取方式、数额。还要查清张某给予李某工程关照的方式、具体过程,涉及到些什么人、造成的后果等。5.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初步核实结束后,要撰写初步核实报告(式样附后),向有关组织或领导作出书面报告,对初步核实的问题要作出结论和处理建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结构分为标题、导语、初核对象的基本情况、初步核实的事实、处理建议、署名等

23、六个部分。标题由被反映人单位、职务、姓名、反映的问题等内容构成。如:关于反映镇村委会支部书记杨贪污公款等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导语部分要写明违纪线索的来源、批准初核的机关和领导、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的方式方法及起止时间等。被初核对象的自然情况。写明被初核对象的姓名、性别、籍贯、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在工作单位职务,是否受过重大奖励或惩处等。初步核实的事实是主要内容。根据纪律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所核实的问题进行客观叙述。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对是否存在的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对不能作出肯定

24、或否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对次要问题可以简略地叙述,在结论部分一般用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失实等几种。处理建议就是要根据初步核实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性质的依据;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法;对不需要立案调查,但需要做出批评、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是否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署名就是报告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时间。(举例略) (三)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总的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初核了结;另一种是转立案。经初核有下列情况的进行了结:一是反映问题不实

25、的。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除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做好有关工作。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向本人说明情况。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

26、肃追究责任。二是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三是虽有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情节轻微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处理: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和警示教育。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给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四是对经初核,

27、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以立案。(四)初步核实的时限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者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五)初步核实工作中几点要求一是要抓住时机。初步核实是一项对时间要求很强的工作,必须准确的把握时机,迅速及时,以快取胜,不给涉案人员以串通、逃逸的机会。初核工作一旦确定,就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住主要的问题线索迅速调查取证,尽可能用最短的时间查明事实真相。如果行动不迅速,稍一放松,就可能贻误战机,走漏风声,给工作带来困难。二是要突出重点。在初核中一定要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收集证据。也就是说

28、,无论涉案问题有多么严重、线索有多复杂,涉案人员有多少、范围有多广。首先要集中力量查实一件或者两件能够定性处理的问题,以尽快立案。在接到举报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的信访件时,根据实践看,要遵循“先抓违纪、再抓违法,先取小胜、再取大胜”的原则,紧紧抓住和选择违纪行为比较明显、易于取得突破的问题,进行低调、隐蔽稳妥、审慎的调查取证。一般要选择反映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动机、后果比较具体的,涉及对象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反财经纪律或者失职渎职线索作为初核的重点。三是要注重细节。初步核实是一项艰苦复杂的工作,必须认真细致、注重细节,一丝不苟。在核实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证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和顾虑,可能会讲

29、假话、造假账、提供假情况。因此,要特别注意细节,识别真假,做到核查工作不走弯路。四是要保守秘密。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守秘密,缩小影响,工作人员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不能将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核实工作要尽量在小范围内进行。如果案情泄露,一方面可能使有问题的串供、毁灭、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为核查工作制造障碍,另一方面会对情节轻微或者反映问题失实的对象造成不良影响。三、立 案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一)立案要求立案要求准确及时,分级立案,

30、一案一立,手续完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根据以上规定,我县在立案

31、上的规定是:乡科级干部的党纪立案由县委批准,县纪委立案;乡科级干部的政纪立案由县政府批准,县监察局立案(是人民代表的要规定施行罢免代表程序);特殊情况下由县纪委受理的县直机关的一般党员和乡镇机关、农村党员违纪问题由县纪委常委会批准立案(县直机关单位党组织处理违纪党员时设立党委的由党委批准立案,不设党委的报县直机关党委立案)。不是党员的科级以下监察对象(包括乡镇)违反政纪问题由县监察局批准立案(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受理查处的案件除外)。各乡镇纪委办理的一般党员(包括不是科级干部的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问题一般由乡镇党委批准纪委立案。(二)立案程序1.撰写立案报告(式样附后)或填报立案审批表(表样附

32、后)。这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主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后,认为需要立案的,撰写立案报告或填报立案审批表按规定进行报批。实际工作中可采用立案审批表来报批,立案审批表后附初步核实报告,被批准立案的立案审批表上必须有批准机关主要领导的签字。立案报告一般由以下内容构成: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报告”;呈报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还要在“立案报告”前加上呈报机关的名称,并应标示该立案审批表的行文编号。如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同志(或组织)问题的立案报告。批准立案单位(主送单位)。正文。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

33、违纪问题,呈报单位意见四个部分。案件来源主要要交代清楚案件线索的来源,初步核实后由哪一级机关批准立案。被调查对象的自然情况要交代清楚被调查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在工作单位、职务、是否受过重大奖励或惩处等。初步核实后的主要问题应写明经反映并初步核实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应概括说明问题是否存在、重要情节、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呈报单位意见要写明呈报立案的党纪政纪依据。主要依据就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法规。(4)落款。呈报以单位署名和盖章,写清呈报日期。单位

34、名称要写全称,呈报日期包括年、月、日。(举例略)2.审查批准立案。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遇到纪检监察机关与本级党委、政府对是否立案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必须通过集体研究决定,有会议讨论记录、由有关负责人在立案呈批报告上写出审批意见并签名。3.制作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批准立案后,要制作立案决定书和立案通知书(式样附后)。立案决定书是批准立案的机关对违纪党员、党组织决定立案的正式文件,也是对立案报告的正式批复,要发给提出立案报告的机关。立案通知书是批准立案的机关对违纪党员、党组织决定立案后,向被调查人和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通报的文件,要发给被调查

35、人和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要有回证。如:乡镇党委对纪委或者某党支部提交关于某人经济问题立案的批复,就要发给纪委或某党支部立案决定书。同时向立案对象和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发出立案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和立案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标题:一般写法是在“中共纪律检查委员立案决定书(通知书)。 发文字号:一般写成“纪立号”。 发往单位:写明发往党组织的名称。通知的正文:包括立案依据,批准的组织和机关,被调查人的单位、姓名、职务,立案调查的问题等内容。落款:写出批准机关组织的名称。报送和抄送单位。(举例略)四、调 查调查,是指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调查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调查

36、的对象是已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涉及的证人、受侵害人、被调查人等有关人员;调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调查前的准备工作:1.成立调查组:选定调查组长、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合理搭配人员、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调查组人员最低不得少于2人。2.熟悉案情和相关法规:调查组成员要认真阅读、分析初步核实材料,对案件线索来源、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的具体情况及其案件的关系进行认真的研究,尽快熟悉案情。与此同时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有助于在调查中更好的明确取证任务和方向,圆满的完成取证工作。如:接到参加调查反映交警在交通事故处理

37、中徇私舞弊的任务后,就必须要尽快熟悉国家、各级政府制定的关于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的程序和手续,这样在对这个案件查起来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得心应手。3.拟定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调查方案包括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的步骤和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调查提纲包括已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调查内容的先后顺序、确定的调查对象。(二)调查实施:实施调查要求坚持原则、客观全面;严肃认真,深入细致;突出重点,把握时机;着眼教育,促使转变;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定期分析,及时报告。具体程序是:1.宣布立案决定。也是第一次与被调查人谈话。由

38、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向被立案调查人宣布、送达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送达要有回证),宣布立案决定、立案纪律,对被调查人员提出要求。同时,要问清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工作纪律、家庭住址及担任的职务等。2.实施调查方案:(1)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三个方面。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等情况。案件事实就是要按照事先拟定的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来逐项调查认定,包括案件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

39、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等六个要件。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是案件定性处理的依据和基础,是促使违纪者认错服纪的有力武器,是保证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受到刑事处分、处罚的证据等。这里对以上的几个重点证据材料分别讲一下:物证,是指以其外形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和痕迹。如违纪者收受他人的贵重的金、银、玉饰品、名贵手表、高档家电等,收集物证要尽可能提取原物;书证,是指以其记载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符

40、号、图画。制作方式可以是手书也可以是印刷、刻制。适用的材料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金、石头、竹等材料。收集书证尽可能提取原件,也可用摘抄、复印方法提取,收集的书证要在右上角注明此件提取或复制于哪儿,与原件是否一样,提取人要签名(要有两人以上),并注明提取日期后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一般的写法为“此件复制于某某单位,与原件无异。经办人: ,年月日”。要注意的是对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不得强行收集;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情的人就自己知道的有关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陈述。收集证人证言要符合规定程序,要有针对性的做好谈话提纲,要选择好适当的地点和时间,必须一人一证,证言材料可以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

41、员作笔录,制作成谈话笔录。与证人谈话不得少于两人。要注意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真实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说不清来源和检举、揭发材料不能作为证言;受害人陈述就是指受害人的控告和诉说,由于受害人感情上的因素,可能会使这一证据出现一些夸大或歪曲的现象,要予以注意;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就是指被调查人的交代、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视听资料,是指可以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录像等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影带、录像带、电影及其胶卷、传真资料、电视检测器及雷达扫描获得的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要注意的是办案人员对证人的陈述作了录音、录像或输入计算机,只能算

42、是辅助手段,不能作为证据。3实施调查的方法(1)及时收集实物证据。一是通过查帐、查档案来收集物证和书证,包括帐册凭证、档案材料、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日记等。二是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促其交出所持有的物证、书证。三是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五是必要时对案件有关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六是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或者无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都应该收集。七是通过检查现场、向群众调查,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新闻部门的联系收集实物证据。(2)询问证人、受侵害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否做好证人、受侵害人的

43、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地向调查人员提供证据,是决定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注意:一是准确确定证人、受侵害人名单,避免盲目性。既不把与案件无关的人当作证人,又避免将与案件有关的人遗漏。二是认真拟定询问提纲。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或对同一证人就同一问题询问次数过多过频,都容易引起被询问人的反感,使询问受阻,影响询问效果。三是要熟练掌握询问技巧,询问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启发思维,帮助回忆,交待政策,讲明责任。不能作提示性发问,更不能采用胁迫、引诱、欺骗的方法使证人、受侵害人提供证言。(3)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与违纪违法人员的正面谈话,是案件检查工作的

44、重要内容,是提取言词证据的关键环节,需要精心准备,如果没有做好准备工作,谈话时就抓不住要害,击不中要害,难以制服被调查人。因此,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要充分的做好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取证的准备工作:一是要正确认识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通常情况下,办案人员已经掌握一定的证据,处于主动地位。被调查人出于被审查地位,政治上孤立、道义上失助,精神上处于劣势。因不知道检查机关掌握多少证据,思想处于被动、猜疑、动摇状态,办案人员有一定的违纪证据支撑这些都是我们的有利条件。被调查人为了逃避处罚,对自己的前途命运担忧,对法律、政策产生误解,总是会千方百计的抵赖,不会主动交代,甚至会和办案人员产生对立情绪。加之办案人员

45、掌握的证据不够充分这些都是不利因素,无疑会给办案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这些是我们的不利因素。正确掌握这些有利和不利因素,有利于我们制定正确的谈话方案,取得谈话的突破。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谈话班子。指派能够胜任的办案人员进行谈话,要实行专人负责,指定主谈话人,不能在谈话过程中随意更换人员,以确保谈话成功。三是办案人员要全面熟悉和掌握案件情况及案件涉及的有关专门技术知识。四是要研究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基本个人经历、先后担任的职务、社会关系和被调查人的个性特点、兴趣爱好、心里状态等,针对这些情况,选择恰当的谈话方式和策略,进行谈话。五是要制定谈话计划,拟定谈话提纲。包括简要案情、目的要求、

46、方法步骤等,要提出需要查清的问题,分析可能的几种回答,预计什么情况下使用证据,明确哪些问题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等。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的几种方法:一是全面兜底,找出破绽,从正面进行突破。也就是说一般不要先暴露谈话主题和掌握的证据,向被调查人提出纪律要求后,按工作、生活、人际交往等层面与其开展交谈,从谈话中发现关键问题和关键人物抓住不放,深问细抠,取得突破;二是政策攻心,恩威并用,从政策法律的角度突破。即对其深入进行政策法律宣传教育,晓以厉害,促其心理防线动摇,在此过程中适时出示证据,交代从宽政策,使其认识到不说不行,说了能得到从宽处理,从而取得谈话突破。三是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从情理角度进行突破。要

47、研究被调查人在心理上怕什么,担心什么。找准其感情上的薄弱点作为突破口。如以父母、妻儿朋友之情动人,击垮其心理防线。 四是顺藤摸瓜,投石问路,从逻辑合理的角度不断进行突破。即要用漫谈的方式与被谈话人反复谈同一个问题,当他们在谈话中流露出来一些线索和问题后抓住不放,按事物逻辑关系步步紧逼进行问话,取得谈话突破。 谈话要注意的问题:一是主谈话人在谈话前,一定要了解掌握被谈话人的经历、性格、家庭成员等情况,以便在谈话中有针对性的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打开突破口。二是问话要选主题,不能让对方摸底从而知道我们不掌握的违纪事实。就是说不能让对方知道我们掌握多少证据。三是适时使用证据,我们掌握的证据是真实的

48、有分量的,不能随便出示,要用在关键时候。如对方正在动摇,在考虑说与不说的时候及时出示部分证据,就能击垮其心理防线,起到突破作用。四是谈话时副谈话人不能随便插话,提问,以免影响主谈话人的谈话主题和思路,更不能就有关问题和主谈话人讨论,从而给对方认为我们什么都不掌握,影响谈话效果。(4)精心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式样附后),是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被调查人问题的主要言词材料。调查笔录由基本情况介绍、谈话内容、对笔录内容的认定三个要件构成,要求要件要完整、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清楚,一人一录。记录人要事先熟悉案情,明确重点,记录要求有简有繁,调查笔录要客观记录被调查人对自己问题认识的态度和表情。调查笔录必须经被谈话人认可。根据这些要求,在找人谈话后,谈话笔录要给被谈话人看(不识字的要念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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