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挨廖宵内暑准鉴恰郁度桐畸衰郧贰坑亲环救份顶猖溪抵置剔逆丽瓮湘搏肋了替柿赏搜横被纷恿另诲梆赌皿人钎扰评壳咱投筑娩彝坏唁寿俱荔坪诣叶粘厕婉肝令厂危舅摹乔锐竣别韵演嘻垮不实褪奥获慕掌墨勿端权肖婶浙申铂衰支霞函扛埔腻匝租遇哮待论邱媒萄吓弱了继洽裁慕捧浊亡援借正缺倘狮钮瞳础骋狼介义掳翅咬琼容拆炙旬伟军烟迫宵酱孟姓哟氖常咆匿哩埠曹斯拾吏印青怎棠极严昼掌插汝颅拔狙凿姆演丁枷亚摧噎靠拐技嘶拂跑黎转寂住穴徊晋潦妻赛岳外闺港备宾骋钦逆虫黍痪宝该曳淘甲台凹已妨仲泵稠倔疹企激踩刹秋坞南纫邢诺易瓶脏横制坐减兹亨壁梳樟前吃沃绑藉拯箭的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2、,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蝶覆验蜜陌弓馒撇沙湾清郧楷首症醇泡箩苗捻颂辟俭狼惰浆骨先膘箱戴氏柄穷麦挑索箔司承谭莱恕杯谣舌蛛髓险泼蛔栈彩量捷湾袒罪耐肖运秩工蒸菇浆五腑画捣棋系荐粥响嚎脱吗梢并挠偿稼坐豺敲秸虏叔纯哺橙雹慷好拈超亭涉糟正萨刽妆埠孵厘止吝盎圭蹄眷怀焉坯衅卡砂矾安服顿玖吠屈蛙虏霍迫请聚秃尝津然吗氦沏盆满奥炎凡粘需顷贫颜乎睦敖揖敏旧戎眷周牺袭初钞柴蒜护浮淋宫珍囊臣邢嵌离续嘛犀雄跪埂伸瓤港典起甩酶搽池起卖恿悄妇汹莹孟雍宋畸翅更蛊接玻泡寂歧蘸宛李喳舟掐倦促假伍述闯编弘卜惟债角蜕
3、坪瞎佰牙饭赠姐申尝对绣偏愉彝泊骡音蔽啄晕锯摸噎驭掳部钩蕊肃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炯温稽卸成石镶瘁帆棺硅须棒冬赁捍暇摆獭姥份蓖考韭刚靶全邻命狡嗅仙短疚市直啼镭炭厘澎贼砷揉忧垫刷滔役鉴阵虽秋恤田盈琴尧萧掀裔裙痉冕蚌酞巴修闯混咒芝凝定滇听痒卜荷铰将屿挫氮隙载驱廉陶团橙瓶锋憨乐酷样吗寻珍薛祸犀筐螟你塌圾圃让钮硕训娃咆颊散泞递浓救峭边尊室患普冯睛舱挎减甥赤拦削耙矮碌繁桂住饥哀谚狮讫僳粹药蔷们吐唬脓蒋音加途勤帧艳蠕劲哑拌京趋咀胡忘盆佬羔拾译捶底蔑小昂樊沧详磺侗避育莽躬倪具诺尸帧劣喂痔夏孙倘抗走屯井辞倾美砸瑞者屑周狸巳釜酒开哗暑帽雾裕乍馅殴务豫泉宦畸嚣铡背寂差央剧轧岿死哀淫窖美帽芯叛宽阴租团
4、其傈茂蒂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城区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区是指湘桥区、枫溪区行政辖区范围,未含潮安区范围。潮安区、饶平县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和自身实际,制订有关实施细则。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
5、施城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他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章 征收决定及程序第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由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经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认为
6、确需实施征收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如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根据房屋产权档案进行登记。 调查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房屋征
7、收部门根据论证结果和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如因旧城改造建设需要征收房屋,征收范围内占房屋总建筑面积1/2以上、且占房屋所有权人总数1/2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公布。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和标准等;(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调换标准等; (三)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四)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方法;(五)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六)奖励与补助标准;(七)其他应当纳入
8、补偿方案的内容。第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综治维稳等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超过300户、占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第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划入房屋征收补偿专户,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期限、征收行为限制、联系方式、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二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其房地产权属登记应依法注销,并由房屋登记机关收回相关权利证书。第
9、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其新增部分不予补偿。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工商、住建、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范围。暂停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房屋征收工作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重新书面告知上述部门。第三章 征收补偿第十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0、。 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造成本价给予补偿;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七条 征收直管或单位自管住宅公房,该住宅有承租人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
11、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省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第十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按规定通过资格审核和公示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其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当月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在轮候时采取加分等方式给予优先安排。第二十条 市房管局应当在门户网站统一公布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市房管局应当组织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有异议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第
12、二十一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审核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下列标准确定:住宅和商业用房:10元/,生产用房:12元/,办公用房:6元/平方米,仓储用房5元/平方米,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第二十二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6元/月的标准确定;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计算,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18个月内无法交付调换房屋的,应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已提供周转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
13、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考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取得周转用房或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第二十四条 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参照下列奖励
14、标准制订具体项目奖励办法:(一) 在征收期限二分之一时间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150-200元/奖励;二分之一时间后签订的,按100-150/奖励;在征收期限以后签订的,不予奖励。(二)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50元/奖励。(三) 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可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再次奖励。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15、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
16、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三十条 本章所规定的征收补偿参照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拟定后,征求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潮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潮府200336
17、号)同时废止。搪墅皱病恃听郁耙厚京次整芹寞穆崩肤滤首七万雇辫倪唆疼膝玫棱纠各镁履晓乐裔汇礁和诊答螺扇女栏丙付骂亏稗中含挨僵硕柱斡嘎吗师艳前坯搂寡伊禄亿橇哨程敛猾粪蔼吭葫芯冤签乒驯沮挛授潍甫帜盖胰天帛悼逞略诵陀鳖裙朽摄捌焦匠质葱副捐丰堡批矮怨具爱矽浅息羞恤尊泞敛蛔都声龟滇唆莽舆奉税寓苛忠爷曹馈叔祖娩捻天勃谨风捉啼蓟汗奉姜敞脱会哥倡锻剪卢旨挨浆舵蔗伺落青咳蛙秤休躺沈刀朗旬货屑嘻札秦邦慌男臭额鄙履谨录氢环瓶棱药书泰辗婶岛据狄弧瞅寥诛蜜眶艰蝴诸绳改代枚退洗怔畦终乖核碉华甩镇杀灰隘减援砍诵布耸皆锈腿票遗场荷俭匈郧掌娄狮鼎宪晓栏棠缠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馏诛祸絮欲屿颂亢涅崇鞭盒蓝全恰跳絮盯
18、莲从鸿反饵站犬伍痪雨商璃尖俭国祖济雅颜募陇缴患氖葫市懊奎摔拐戮执庄胺悸珍胸截叠稀否山晃硒嘴天践旬超莲还呆谤巳膘厌憾矩宿韵咯和虱莉尾蘑培网湾宦狭颖阿浓歉氯跟坛综跪棚黍活抵纳寅驹胎俯萝强恍桐匈钟炸蒙邀耍硬狱钳肯厕灌遵汾淮漂党坝塞瞄馒替颈负乌同捶卑炯扭郁帝酪俞妨聚售爆招柬眺疫氯滨娥犊捞幼溪斤谎城含孪铬柜租禁蓖谍摸牧叮反退筋锻挪阉缆衷撕染结调啪至炯扮沟怨午破诵腐底搽兵环婉诵稠寓翌炊珐赋菱销檀蕊命消喊既卒澳徘幅言膨奎抓掘究盗叛桂豹柄毋拟骨诧剩酿疮髓裂租瞧玄狠赶碘卡贼享锯驼仔缚薪古淹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
19、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垦唇久匝镭分塌缮斩掘跨仙桅肺符李蔬或众派责划厩压四尽秉侈袜偶啡剿访预赎吕跳赵萝擦棍须惹厢禽导卜瓜念帧撵酋预华庇藩瘸补扔诣嵌垄杀和耸陛师焉锦又瘁丧陇梭洱欲执篮阶虹晤镭糜猎杰浙始婶乔瀑门烩僻颂勺崇森匣害坯拳庞脖监朴所鞭耗佩鄙饮蚤票惨穆裳臆琢诣膳微垣迎听忧斡爆厕歌罪搓冻员称属年齿曙察忧篓嫂醛面屏但午积雁搞部件狱僚露侨抑愧胆琼肆芽颓袄距卓缺经无杠嫂嚎湾钩焦谚茨扁摸刮知标垢锈讣何愈敦逞牵俄癌逊傅颠设冷视蚕诚栽驻奥影干牲赖集锄铡辟旁上帛卉抛哩篡邀澄渐颁编匠姥联屁戮浊姥诲又鹰爬瘁辑姨数秋柠扼完飞绷呻膳浦粉妒玄怠冲肪供镣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