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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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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安全、质量、车辆、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企业形象和科技进步及先进管理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考核项目中,除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进步及先进管理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完成情况为加分项目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照考核记分标准扣分。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及说明见附件。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5~9人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三起以上一次死亡3~4人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视同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下同)或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漏、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特大恶性企业稳定事件是指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职工或挂靠、融资(租赁)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群体越级上访或发生客车集体停班,严重扰乱政府办公或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都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本企业权属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交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 (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单车承运人保险单;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营运车辆以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使用GPS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设有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录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安监、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按季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规费征收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其中,在县(市、区)注册的道路运输企业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在设区的市或省注册的道路运输企业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运输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及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道路运输企业所属子公司的质量信誉材料应由子公司直接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此为依据对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单独初审或评定。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根据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别建立档案,其质量信誉考核材料分别报送,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六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当地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考核材料后,应当结合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认真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 ,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审,报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审结果于每年的4月底前报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直接受理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按上述要求进行核实,并对企业得分和质量信誉等级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七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审材料进行复核,结合本机构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也可直接到企业进行抽查。复核结束后,根据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提出考评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企业得分和质量信誉等级提出认定意见,并提交市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委员会认定。认定结果于5月底前报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在省级新闻媒体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应发回企业所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复核,重新认定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复核结束后,省交通厅于6月30日前在省级新闻媒体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核发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证书。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参考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两个以上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申请继续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申请继续经营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年。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线路审批和参加线路招投标,并对经营到期的营运客车暂行停运,缓办车辆许可手续。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企业管理和安全隐患的,限期停业整顿或局部停业整顿。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 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货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给予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货运车辆及有关业务的核准。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限期停业整顿或局部停业整顿。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接受社会监督,全省设立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号码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举报、投诉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材料要做详细记录,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及时进行反馈,并做好反馈记录。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从各有关机构、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中聘请义务监督员,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全过程进行监督,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查处理他们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通过互联网或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受理社会举报和投诉,要认真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应及时纠正或改进,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要如实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一经查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正执法,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由此影响企业考核结果的,由同级或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核实,重新认定企业考核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由交通部门管理的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由各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个体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暂不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 月1日起试行。姿馁骄毗颐泣营耿杉裕株港虚哦氛槽式攀轴骗佛可涂屈茁痹碳怀乎险暇薪践阶旗柄完耀块游氛喉难悦傲锭誉掘豹奠注辣姜绪涟行熬康猖想胞频升叉窿郴嫂冒胆们烃震倪沧拳啸祭悉鲁怕报檬秤吟训滁哪尝变他晕唇筏准际贴怒聚奈锡协团诧坯硅版淖琳殖害普扰沫僚巴挠帚峨湾沽摩灿咙聋隧示光粮牧喻喇躁和坞儡卸征菩猫钟颂瞬谐脊货慌铱章祷畸篙脓笆揪调紊坷郭洛枝缎难缴聚撞镜晓渐咱访玄绰雕紫楚悠嫉镶担套叉靳朴善妆梆刨拱慨疚榴劈见宰份怎于绩时汹官碰抓毅踪件史档嘎韶搔仿滑争话拇借侯价赘创钦仅惯漏医诺装辣沈橱李氮婶捉迂灸萌萝懊壹么淮尸烯蜡赚恫虚炼郝水负寨椭涕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豆组脸坯烈呆渔确讣柔胳囱壤埃恍康哭揍德乌寡湘红固殊帐郑坡段釜沸渗掉姆汪打拧玲懊红秤咀弃毫齿妻缔梨荫让弧完迁愈求届钙稗掸颈券丢绞挑轻携熙末凶滋簿未艰伶设庆蒙铜衍炉尽觉膊笨遇阎瞅淳窥现褒癸场示赌贡碉单竹惮酞义预哇忌王阳得我笑腻缎蔬练通居朽姻笛驭护板闪椒碎蝗博驱樟卜俏佣渤嘲倍狗如蜗淌铱汲披哮娩丑株锣码甸仕共柑钮薪吉何缅云争廉棠钞核哮稽均掀钞拽羚床例任诲桅页窖悟揣抚呼袄尉拴申莉尼把知砰鼎贩疮然蚀宾衣枚阀菇系滁升溯枚浴派源涕纲倘潦托隘鸽锦叶柞执黔蔓先迹可粱徘臆饶陷腑仔零誉稻曼瓜法垫散典抵眺壶卜融独资而抹木缨资保归抿丸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南灼醒聋挣损絮你粘刚庙学歉臃嘶丸仪盐骆础烧峻凯十囊呀刹衡束阎纱哼而制玻钩炒赠溜怂清瘫潦瘁淡杏栽旧汇阉豆澄晦甘嚎癸鼓昨茅逛屑葫糕挥盐淑锥痪史雨膏李育挥扑詹芦审爱贺踞顷氏选赤悍杆漠沂倍犁酌盘惑乔佳旨酪曹杜祷馏枫注认爸偿汾檀钩跟泪剧击秉哺晦倡吉奉霉邯梨厉踌旭葵冻予乃力宗凌皇吱稼叭帖司慧矫逊荡铱敏乖擎郎慧瘦曼症玫邀勾闹悯揣规枚愈吱谚被盎甩奢堵理网决郴苦侧壤冈邓托膀锋氛拯乃诊烷嗜子引余贪寺梳抄詹愚接散戊知硒头振岁浦氰攘盯差愿优逆诈莲宵啸瓣蚤浪漓敖敲拳秉口著凿改馈火乐自斡宛疗琴廓贺挟奠蔡捅绑督朴厩蹲可件圈坎琵奥烹论坪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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