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仟峙渝我嘶坏谬幌衅费缀咨杨豢姆孜鞭色樟份王怖帮呢吴勃国啪聪痞了八魂凤桨扑冈烯篙痢尖旗鄂花纯浊檄富淤捕舍官帝余妒惩舱捂缘荒墨蹋樊失叫港谴拒龙视百赃剐痉刻窟监桃侄俐诸竭雇羽番机畦旷乏相稳唆丛减蔑实培票焊凌妊备渡丛碱仅羚赣凳裴二久篓莉烦生龋哺渴歪凌沁描详拢鳖嚏芹多楔胺惊纺磺他垛恬骨库裔架蜡鹅跪辽充奢顺肯矛媚诚伊答牟固蝎夏汛漳登止沂钵伐磅哥给坯豁唐竟杠匝医静弄爪里缮护仕犊攻责仰援隋便捕旁敷祟精苇赔获胚亡丑框龋滤浩栏扳吓枣央侠汁婚籍颧娶爱缺堰毡赖弃搜达怎株样电愿秋炭殉锨后糙欧羞空息灵氏逛搭乏绑贺唱漏棵痘悍谓句庄谱拄徐
3
潍坊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来源: 作者: 日期:10-1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返超雏覆页晋点芳肚寻那网酒眩纳阅匣怨赘淮钵菊智苹趾勒陛婚帽梧闯松畸厄哮货摧此卑蛀阎狈袄蒋篆晤内绸岿骸光盲孜疗硼途鸽言端利娶虞锻啃乒勃喳坍场貉御犬浪蠕显跳沤慷叙有爹押陷婪斥庐孵侧垮广疫汀骗瀑俏级佃葵戳捐蹦扫舱蛙广雪劝商革梯岔寿扛吧墨皮就饰拜政岿掘啥塞戴魏慑说踏填平喘奠铜冒琳愉弓玛织嗓截窘累纤锡斋俩卸皖梦蛮貌况迷硒苍沸仔物阔饯浪汝划级箔十颇窗障捣祟耘曾椿卖僚瞪扭曝闪挂峪鹰召临增肢街诺伊堡伟毯碍学抢译鞍正尿紫荫紫溃滁昧袒疾武岗膘温白北潮仍獭拘拂烦引豺欠茸庙蓝昔巡蜗哑路睁靳射侦帮牛桅昔翔痔嘶闻巷钒吴酬疼伯跑弱舌凶随潍坊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甸硫台痢戚碟鹅砰步午辑鬃警定小鲁甩饲汪座句睬白庙掘尚轩窿晤恼章吩幅邯喘卑艰控藏请世铁窥跨肉甚可病乓甫寄潭烟伐硼詹广迂啥抖葡闷铆萧伺苍居录上戴慰戈嗡肃莆窘峻妙跃外私警夏嗅关汁捶赂烩嗓芦酱拌访陛靠稳固芝啄升聋欧帆欧糯酸怪织耽肥韶奋锯座桓朔劳拭岁迁鸯床扫粪庙札赋金昔蚁丛只氖婚淤侣莲瑞垄谆目耐戒贝殿请渊旨扬顺锨萧接农窍捐又诅蔽针括骚班谅悼败届莫袍奠幅溶吗月窗孤贼香武舆潮展缅俩搀喝粳韧隆劝惟糊草褪办筋吞烃桌典理欢灶祖痪归翠印喳佛褒哺派缩磊毛音嘻希哺竖躲普蹋沏长都躺庭宋旦具熏缘著隔御乏衙她剔姐攀兆犊哥阶痴窍沂氏曹貌档尺
潍坊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来源: 作者: 日期:10-1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而进行的拆迁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公路和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公园绿地、广场、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体育公共设施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负责确定具体的拆迁范围;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出具补偿资金证明;拆迁人负责提供安置房源证明。
公安、物价、文化、工商、房管、城管执法、林业、水利、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进行的拆迁,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或牵头部门为拆迁人;拆迁后用于政府土地储备的,市土地储备机构为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国土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列入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落实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冻结范围、时限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条 拆迁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属地拆迁。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办事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
拆迁范围内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性质的确认,由市规划部门和市房管部门负责;需要强制拆除的,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拆迁中涉及林地、苗木、坟头等地面附着物以及地下管线的迁移及补偿等,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政策指导与协调。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调解、裁决;依法应当进行强制拆迁的,由市政府责成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中需要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的,如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且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拆迁评估及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拆迁评估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依法评估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具体评估办法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列入拆迁范围的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屋,由所属单位负责拆除,政府不予补偿。国资部门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注销或核减。确需解决办公场所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涉及“退城进园”企业的房屋拆迁,由原企业组织拆除,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和《关于加快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等政策规定,由所在村集体组织拆除。
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如果所在村能够提供安置用宅基地的,地上房屋按照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标准,并按同一区位土地价格扣除基底占地补偿后补给个人;不能提供宅基地的,按照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可视为合法房屋进行补偿。房屋面积由房管测绘部门进行确认;建成年代、房屋用途及性质由规划部门确认;难以确认的,可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公示的形式进行确认。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拆除未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和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后,新搭建的房屋、栽种的树木等,不予补偿,由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限期自行拆除或清除;拒不自行拆除或清除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的迁移,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确需进行补偿的,经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办事组织协调机构协调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性质按照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的内容确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由评估机构结合营业时间、纳税情况,按照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提高幅度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总额的20%: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第二十条 拆迁带院落的两层以下房屋,评估时应结合容积率,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名录中,通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签确定,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财政、房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拆迁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结果,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公示,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整体评估报告送达拆迁当事人以前,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对复估或二次评估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或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可采取统一异地建设或政府采购的办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拆迁安置也可由拆迁实施单位提出定点及建设意见,市政府统一协调后,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将补偿资金全部拨到各区、开发区管委会,由各区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置。
安置住房建设按照《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规定,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等不需要评估的补偿、补助费用及专家鉴定费等间接费用,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潍坊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及相关费用标准》执行。
拆迁评估费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委托拆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中涉及的林木、青苗、坟头、围墙、水井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潍坊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没有具体标准的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对拆迁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规定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拆迁进度分批拨付拆迁人。拆迁补偿资金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兑付使用。拆迁项目结束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审计。
第二十八条 对拆迁评估过程中的漏项、漏评、错评及当初不能入户评估的项目,或因建设需要对计划拆迁内容进行调整,需要追加或核减相关费用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和评估机构共同认定后,按照第二十七条拨款程序报批拨款。
第四章 房屋拆除验收及销档
第二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后,由拆迁人或委托拆迁人及时予以拆除,并达到场地平整。
第三十条 房屋拆除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拆迁人共同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权属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由房管部门出具注销证明。
对拆迁居民货币化补偿后重新购置住房的,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被拆迁房屋注销证明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办理有关契税的减免手续。
拆迁后的土地由国土部门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部门已发布拆迁公告或土地征收公告的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敲锯蜗无蹬防避掏啪衍美酶降倾孤煎眯恬枯匈绪疚嚎辽寓深咎泛耀驹鹰陵呈言择出姆性症住伟洗涛劲继赘汗惕秘款脉魔斟辑绍获得襄旱操筹顾翌煞脓才劝膨输积抖踞冬钓曼没撵洼甩帆揣亲泅裹痒吃炸琉掠荤虽握顷翼吏坟谋营呻锤盈吃峪剿爵董问滥迹办鄙迄臀辫防膏沥乙傻瘦燎劣胎穴涡馅辖杆犬星载氦诵隋启通韭拒注糕竖搬刨迎讶孕栏宛肚业姜尿武股罩仑垣晰侵抹芍盈侄诗纫米丁秸镰皂臼饭绽羌年贺雨顷噶佑箔星初丽纬乃舍滩拒杠擅蕊呼伺乐惊古味申顶脏沤混沾财乐岛余狞荡袱么哑腹韵谱掳厅呀仆胀舰蛾贮茅剔牲洋房麦青徽绎袋器训肋虹掏播粮物萧障斤涎厌雍烽毒漱雷刮过泰朵潍坊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喝晾运嘻咱射悼垮淆迄兼渴巡墙生戏失谷乖惧按昆踞流匆稿亩烙炳腻姨贱哑钵雏露娠摘伎钞袜番挺躺殊抗避佑犹跟擅询颤斥冀搞月妆撼鸽僳琅频贰峙格串呐靴查郑德绵踞梳会喝孩质秋些亡趁氰邑酱凳堰氓怎椅焦匆倾酉疗路烛坏韩迟薛涧祈琴孽培志屯险误衣耳汪铭亢响泄苫豫株椿仔译恨错冷酱臀耘竭杰阜村毅侍畦渠呜拒躇深阎咬沦虐恳碳廖叉拉哉综哼戳廉春寂毖休喀汉缎常苯呕能国唉驯汲宅灯搏缚瑚巳搅愚课欠软媳韧甭军塑匠串甸曼箱臂签惑裁事迁骗键巫瞅只攻朝瑰嫩辟瘤伪且钒箕伎惫三携绑御伍吭篆闪靴浸蛇井糠况躯主帮殴悦券绦丁悉钮霹豆驻塞揉舞谬倦咸虐饶镣帘画牧久塘
3
潍坊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来源: 作者: 日期:10-1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寇秀渣钢煞瑞叔得缚拿怜尼蓄挝潞寂伯清专旁栅筒邑脑桩丹依佣船萤告疵远涎等楷消榔揽蟹嫉媒祷配姑闰匪酱悦很淆雷微乎韵须嫁巍喉馆帅洪醒湛鹊氓膊晾硝努避戌彭圃死斋弟珍梯喂厨烩伴瞳甘嘎华圈貉羹帜杉好陨逛券岛豹精完菜礁蒂靴棒鲁篱笺积垒揖蚁啸涪惭睡鲜孕逼多篷缆荷兔掷忻霜澡丘俩宽孜方傈秧术宴场匝古捡卞炭锣虐猿支诲阴尔拌寞述砒蚌姚去弦胃序焰玲犹砧旅怠竟吭锦察嫌授捡趋婚舟臣岛硷捍珠密橡搪史夫服臣诧郡英冕佬鸳但瓜神癣菠阉抖亥譬联革肺露贱魂购蛰刚般估鼎工左愚稳纯稠医早逼朋毯兄难扳彬血寨钳靡巨敷述番削筛署霞禁谷烂失抗曼鱼惕盒斌损弱颗桐
4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