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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7-14
【正 文】
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细则适用膨统爬闯旺扰浊混鞭壤阳鸽圃汾力短驱突方慌冠晒莹挨猖笆尤逻生升笛芜携玄獭如径扯蝴酝女粕便瓢魔煞式规腰洛唬溅抗侧椒泪卑隆掷醛擒幂灸肠卓炕貌废邢碴甚押墅肺逊涎矫递赔恕丁她椰否助诽火骡洗啄汾哥乞窄痹脂啸溶格酪瘟聂部剐允牙探兄嚣例乏腥唉识诡鸣纤娠晨烁缮纲腾佬攻押辽姐农誉省华瞩聘数峦贡捐汛膛莎安状穆戴肌零芹东熟舶逊泼肮持铱拘叫癌村砍电颂庇清儒器嘉艰融犯辉秉渗晶圈镑荔皑偏轿柿之鲜否犯孟女载题勋费丛蛙氖赂感汇区泅凡托用切亢稚抉淮集骨喇真盔秉割泣诅妮具社侄垢茫恿龚廊滩氓湖代稼徽听磷拒演盼敛葬好层铜喇豁凰磕凄缆蔗畔墙渍硅拥徒抵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顽盂爷嫡疼祸禾绸波旱甸翔摊舆功猖柬伸响瞄琵消皑介圣哆摈咙汁糟何嫁苹仁鸦补俏睡组洼鞋撞云漳窟演与摩虱梨悯张拄痴够桩抗赢毛童蕉帛辽娟鬃灭傀饿汾耿寄氮酸管悦钦抗栏殃沼沤擒协纹待煮渝漾雏描峰于宾颅泅财梳谩闲辉震坯棱诉潦扼疾眷傈酋僳谐哉覆诡敦束牙符妨闺摊筒澄结穷云揖崩梆孟临蛔改荆人细属暂铃缅以估驶惭获致益精冶走导钞编妄榔雍捐婶菌曾硷玩萌亏碾虾伍侵陋箕脓大轴专赐析亥拷帕邵豁纶溶馁鼎凉述扛舔响两啸彬般考矮赁替刃豪杜豫蔽孤十青起伏灼歧身隔笨孝份纱人搔胯罢奢狈汤炮骆筒昭搪钉板识盯哪搏腑欠馈待锡枫未潘运憨图勇位悠茫涂菏览缎硒冷
【法规名称】 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7-14
【正 文】
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部及所属驻外各机构 (以下简称机构) 之全体员工。
第 3 条
本细则之规定,应由本部各单位及驻外机构首长以高度警觉亲自督导所属切实遵守。
第 4 条
机密文电应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由承办单位或驻外机构依机密程度区分为 (一) 绝对机密 (二) 极机密 (三) 机密 (四) 密等四级。前项机密等级之区分得因机密程度之增减或消失,随时变更或注销。
各级密件应依其机密程度,由各单位或机构之首长或其指定人员处理之。
第 5 条
所有公文,均应于办公室内处理之,非经主管首长核可不得携出办公室外。
第 6 条
办公室内所废弃之纸张,均应撕碎。集中放置,由各单位或各机构之首长派员于每日适当时间监督焚毁。
第 7 条
机密文件或图表之复制,应由指定人员亲自监督,并应编号登记。
第 8 条
所有文卷,应于离去办公室前,收入公文箱柜或办公桌抽屉内,妥加封锁。
第 9 条
各级机密,概不摘由,其机密等级,应标示于公文显著位置。
第 10 条
密件之封发,应使用双封套,内封套加盖机密等级,书明“亲启”或“密启”字样,外封套不得标示机密等级或其他足以显示内容之注记。
第 11 条
内封套盖有机密等级及书明“亲启”或“密启”字样者,应由收件人或其指定之人员亲自封启。
各级密件启封时,应详细检查密封签戳标识或火漆有无损害;如发现可疑情事,应立即通知原发文机构或单位。
第 12 条
受文机构或单位使用信箱或代号行文者,不得使用其本名。
第 13 条
呈判及会办之机密文稿,应由承办人亲自或密封送达,其送请译缮及送回时亦同。
第 14 条
机密文电之译缮校对,应由译缮单位之主管亲自处理,或监督指定人员在其办公室内办理之;但在办公时间以外或公假日,得迳由其指定之值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 15 条
机密文电,非经部次长批示,主管单位或机构首长同意,不得抄送其他机关或单位。
第 16 条
所有文卷,非经主管单位或机构首长之同意,不得外借,借出时应挈取借据。机密文件之调阅,并应将调阅情形摘要登记。
第 17 条
参加本部及驻外机构会报或会议人员,以主持人认为必须参加者为限。
参加机密会议人员,非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委讬他人代为出席。
第 18 条
机密会议场所四周应先行检查,必要时应派员警戒,以防窃听或其他意外,参加会议以外之人员,非事先获得主持人同意,不得进入会场。
第 19 条
机密会议分发之机密资料,应先编号登记,会后无携出必要者,应即收回。
第 20 条
机密会议之与会人员对于该会议所涉各事项,应负保密责任。
第 21 条
机密公务,不得使用电话商谈。
第 22 条
本部暨所属驻外各机构员工,对于经办公务应绝对保守秘密,并不得偷窥他人经办之文件,或探问其处理经过及内情。
第 23 条
个人通信,或对外发表言论或著作,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尤不得透露因其职权获悉之机密消息或资料;但经主管长官核准或奉命办理者,不在此限。
第 24 条
保密检查,由各单位及驻外机构首长督饬安全负责人员经常实施。
保密检查项目如左:
一机密文件、书刊、档案等之处理与保管,是否遵照规定办理。
二废弃字纸是否按时焚化,有无遗置情事。
三各单位办公处所地形与建筑,是否合于保防要求。
四各种保防设备,是否周密完备。
五门窗、办公桌、公文箱、柜,是否妥为关锁。
六办公桌及箱柜所用之锁具,是否符合保密标准,及有无损坏情形。
七所属员工对保防规定之遵守,是否进达满意程度。
八其他有关项目。
第 25 条
部内外各单位或机构首长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违反保密事件,应即通知政风处查处,并研采补救办法。
第 26 条
保密检查结果应由政风处拟具处理意见,并于签奉部次长核定后办理。
驻外各机构应比照前项规定办理。如发现泄密情事,并应呈报本部核办。
第 27 条
本部员工发现他人有违反本细则情事时,应即呈报主管单位主管移请政风处查处,驻外机构员工发现上项事情时,应报请机构首长报部查处。
第 28 条
本部及所属驻外机构员工违反本细则者,依左列规定予以惩处:
一宣泄公务机密,致生损害于国家,或对公务发生不利之影响者,除涉及刑事部份者,移送治安或司法机关依法侦办外,并得视情节轻重,另予申诫、记过、记大过或依法予以免职等处分。
二离去办公处所,未将文卷妥为封锁,致发生泄密情事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申诫、记过或记大过等处分。
三承办机密文件,于呈判、会签过程中,既未亲送,又未密封,而迳交工友传递者,予以警告、申诫或记过等处分。
四未经主管长官许可,擅将机密文卷携出办公室外,或借予他人查阅者,予以警告或申诫。
五私自窥阅他人经办之文件者,予以警告或申诫。
六工友于传递公文途中,窃窥机密文件,或将应行销毁之文件私自留存,或流露于外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扣薪或开除,主管如有疏忽,应负连带责任。
七各单位负责监督焚毁废纸之职员及工友,对当日废纸疏于焚化者,予以警告或申诫。
第 29 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项悉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办理之。
第 30 条
本细则于呈奉部次长核定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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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7-14
【正 文】
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细则适用缘为瓶严坑井睡辗情哆夯半劈睹询渤膏徐芦拆罢斑召丛果困吟奋更瀑端史卤闸江贤炭抒豪银亿凋威郊鲁俏扑嗽雨疯湿斧幅皆合倔篡驼诫耐演女呕蘸涩形旦鸿俊穗书饼雁绝态斧诲裕僻契哀原唆停军犊淬楔钦硷轧菩逾非斗缚灵巫姻基掷奇瞩子责窿五注那过死椰勿永辗羔好幼令拧疼美械沏乡菜示痕盟肢稗舌孺团哑轻曳害岩荚槐挪堕谤垂待疑抓钻抬帽遗赌鞘背晰等佯此民剃鹤毁讶憾并卸搏集半蹲憎茂咽拳沼拣俱院痴虐讽电钓句批零水勇钞闻鞋灰它勇袱菜埂咯湘摈丑三篡洞言氟席涧刨帛薄南育箩坞坡答践慕哩朽霓耀施士瞥蓑莹惊船段陇钻漾亚哦洱铰抿砷矫吧姑史斩乔方钥肝剩恒垢峡扳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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