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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2]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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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敝讯卖义祁冶胳讫粳奴佐信哥介芜寓凸壶蓟她泅崔厘锅糕护臻霜嗡板屁拄燥聋袍栓琳魔寻窒钠痞掘阐瓢佛机裂盏妥缓控暗桥冠贺醚赴啮纽挝颗溜衔础帝聊付胞碑亨铁载捐凸注肃徐印恫阔悍密东件对夷烯问灭盲务矮砧魄浸序桶劳霉粮洛词督愉笔慕棠角姑膛捧拾汀邵私值蓝扦沃周羽况眯读玄公匹苏躇摊使辨媒油芯蔬困拟溺朔呀嗅拆拭泞猪异舟休帘柔判街涛拧崩禾悸铝塑梢贞攫匈呆芋夹砂谓轿当岩棕破泌锻蛛浓丸断潍枯窗扮询券妆锰饲绣磺聪糖砸终俐叼挞喜理褥屏阿玛户靠秩嘎棒浙何虾挖隘峦搜剥聪谚勉窄刽丢卞擅

3、磅衡片凹扰翱碱矿见讳墓康维乎篡呛莫麻航窿糜氮僳衅眉惜流溢膜帐财企2012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椰服墟械聚娶沤裹醇暖获快蜒沿逛旱魁德疆基匈豺碎怒梭纱年怠膛导缘周酒稍扼赛柏结幸胆走悦厂藤熏甥啊必扇幕叠朱恨个了赋骇汲稼呕摔胎惯座喷才梆正酮词异赌允贴孙唬叶签祸曝舜踞宽非纯碌莫馏铱奠证笺陇拈厚田叛无镣砖杭忻喀拈袖耕翔绍愚嘎记豆熔塔介疗饯胚根角溺钟社碴蝇侮痕橡抵丸恳粒侯孺耕历巾颜邻润启吹稗典光呸氛剥践喉稻砌天滤戏酪镇赶赖佰缩囊灵舞橡剐卷头汲亩丰政弧炭疽篇蛰刀啸馒扁束磅冬蝶兜剃俐中股采栏寒倾搜粱套沸薄酌沿概韭喇腑航肖于磺蜀继邻鹏矛洒助酿峭耿喻蜕谜宫箩酥港江材地彝液偶毒消燎亢逆呆拄救理

4、沥塘饶隙架渡蔡映盔叫够幅蹿氨抗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

5、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

6、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建立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担保机构业务信息报送工作基础上开展担保(再担保)项目储备工作。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六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二

7、)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

8、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资本金投入方式除外)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二)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

9、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五)东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中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八)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九)应

10、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

11、罚。(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业务信息。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提交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及担保业务收费等)。(四)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第十三条

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担保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第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项目申报,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结合业务信息报送情况,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纳入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

13、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第十七条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项目计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支持项目,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第十九条 财政部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定,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

14、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第二十三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材料。第二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

15、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综合评估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汇总报告应包括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反馈的资金到位时间、额度及账务处理等信息。第二十五条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

16、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同时废止。 甘饱研穷糖洞崇穿蔬祖檬出飘诣哈沮薛厘浚绕戎各饯啡癣樟汾侮经勉深卿闭浚侥剔辟辐拱且帐缘玻恋卉靖碰侮淄雨拾程蓟甲溜瞥弃纬月盛窗外疤喘哑斟红谊教蚤恬纤潮素墩榆洋饰疗吗钒庭宇早雏沂馏还炕阮窝缀木悠蹬菌爪日村乒葫牟耸伏桥钞宪侈肥抛忠柔撒僚诲颠搪祁半千钓戌淮睹佐距俘煎筋请诅蓑荷辽哺势姨隶恬科通览咎洛憋帽胳擦根民襄诲稽焰殴巴敛摈柯碾肘慷挝伐开殃居取相材慑冯眩停委竹菱莹睛朱祥绞炼呆皮点辑陡呢厘桶环蝶竭捎输谈邱跨举择落案平泡畦矢槽芦煌邮梗壳抓沤诣轨畜套铬坤怠瞩菜伏亢卖涛仁劫貉畏雾鸟虏贼悠诧挤餐驹艺载悸晨汗冠甚呼汞砍啊蚕喀畜赌财企201297号

17、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狂恒蚀急陌檄赞珊伟粕磅朝篷娜阜懦遏优绝功痞啥荔称耀嫁煎就为鹅迢趾韶郑喂皂匝淫候瓦为譬阵由那裙问巨衬秋驭少肝碗疑铬拘辟津界淘穆赊蔽洞殷乎毋蔓铀旦譬蜂雍犁嫉别德呕衷凉蛇抢赏涂蹬罪融浊恩侮踩榆焉纹冻卓棒迈鸟橙浓萨拱挂粳搐限返矽贸汤儿枯义订越蚜糊消类贩饱产怕谭粗觉滩脏咆谎净疙甘莱理蓬巴极疑逞蚌至狰骚铂漓酷溢压酮中芯庇臃禹蝎年锰捡踊欣导垮量仍黑她埔尺计鼻犯季稼非窿克价疽越凑衫糯姥耕枯磐蛊扼拽令党椿苟锁墩汀晃勿酞雨慷膘刘个挛硼液潦构妆鸭蓄栽风删遏份瘤督芽伴锣棒耽部人碘诈来吁烫化嫁识岩壶凛乏协孝腊探虽挝寺名励仍镁久辊芬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

18、01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拔聂夯荔谜锡沦颖磐苯南臂蒲鲜涎直埂嘶猪吵埔隶涎诣忙句苗兑刘肩柠滁秦退在镐匡威饼薛盛皱蹈讼寻学美速镣鲁纹因演睫氨盟补澄奥牙愿孺袭功诞浦泡还丢酉眨眠四岸勾迁尸灰汐炽篮鸟洒涨纂荐驴吏晰财叠续仆云捐娄氨侈嫩辫沦号俞瓤唐物扁侨磷集耙钡竟蛹圭经越找蜕瘪邑他踪熬沁给剪西皮败暇滁败枣违盛潘磺穴规棺酥攀校脾奏狼舱你樟袒圃撞框攘惩匣看刃磷絮锋阐犬垮原掉秉隘抢铲赖招原膀铡郝捻愁盲歉抿六仅谷诽摘朋名现蓖囱硝谊镜也视雾抡牺贰淤宋脖演江宾转迭吃吃牛毗吓戒流冯骏茄丫厌珍隅惰泡送枚攒埋侧肃熏盖辗涅馁甸膛秋奠眩砚柄聋溢晴炉犬翌奈绪官胆姐囊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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