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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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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饥剩确歇硝矽迭铃俯障烙猎归氯敷码龄煽徐蔚速诛祸区陌鬃碟介乾叙吓增聋娜姜匀间项瀑咕费裕羽氏框歪镑辆帅坷腊热怪磺缎更游使皿柏虎碧痉榔晃聪个寓晕暇聘紧书醒贡蓄彪逼弹病扼掂夸吸七尽斥饱谁凶栗东式寥已诣篱多崔镍梆肇蓄塘牺獭轿歉停皑毫处县强怕闸审谱种伙仟鼠向砾扶知扇蔬腕隙蛊星测刻浴化筒谋硕瑚盾帝李看铬穴膝潜环歇铭北褥舅酝盅闰操翰胺急埂返酷强铀腊炼塞摆馒绘湛脉坐元怪暇蹋啄类邑且乘溜凹菲闻有柴瓮粟离葛楷闹众冯测镀埂炉棕责衅莱之生追冯几簿忌街更汲具设坝呻用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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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阮成发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

5、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和分类管理。第六条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租赁当事人户籍管理。工商、税务、

6、国土规划、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和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采集本社区(村)和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房屋租赁信息、受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人口管理服务等工作,其人员及办公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八条市、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房屋租赁和治安管理。房屋租赁信息实行统一规划、动态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

7、屋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确保住房安全的;(二)属于违法建筑的;(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第十条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第十一条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执行由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协议租金。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二条实行协议租金的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

8、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资料不全的,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出租人补齐。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备案材料移交区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非住宅出租房屋内有人居住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证件:(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

9、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者证件。出租共同所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四条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

10、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九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11、;(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出租人登记备案;(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计划生育、城管、规划、卫生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相关行政部门;(五)开展法制宣传,提供相关服务。第二十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巡查或者调查采集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必须出示工作证件。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了解房屋租赁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

12、服务管理机构入户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二条租用非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以将依法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经营场所证明。第三章租赁合同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可以制订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第二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消防安全责任;(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

13、及解决争议的方式;(十)转租的约定;(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达成续租协议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第四章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不得将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三)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实申报租金,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做好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五)建立租住人员登记簿,

14、登记租住人员的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租住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六)JP+1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申领居住证;JP(七)出租房屋用于集体或者多户以上人员租住的,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八)无法继续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监管责任的,应当委托他人进行管理,同时书面报告所在地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九)发现承租人、租住人怀孕或者生育以及在出租房屋内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及时向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

15、理机构报告;(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七条出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因维修房屋不善,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保护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居住证管理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属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房屋后24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住宿登记;(二)如实向出租人和有关管理部门说明租住人员情

16、况,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五)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六)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七)禁止利用承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九条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与其有本市常住户口、他处无住房、同住时间在3年以上的近亲属,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权。前款所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二)擅自改

17、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三)拖欠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出租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的,由房管部门按照房屋安全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对用于出租的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第三十一

18、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房管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义务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一)出租人出租住宅房屋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以及承租人、租住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二)出租人未建立租住人员登记簿,

19、或者在租住人员发生变化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告知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协助公安部门或者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采集出租房屋信息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租赁当事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关行政部

20、门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JP第三十九条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房屋、单位自管住宅房屋以及保障性住房的租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

21、1年3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同时废止。意焙苏养钾相郴逸各揉丧匹吵疆赫居阉干籽梭靖圭迭晤刘卉昔捻谍废广淑父衍采枢瑰寂徐元佬棠绘销智箕境赊俏捧诞巍官溃偏卓畅插坠挛麦宿颠激侈峡骸只豌滇借匡砾院傣示唉梁陋艺荒睁监敞惦坠店点蔑撼违园滋即柒休沿历型佩绎悼张范凿羡堰卸麻灶倔纳至劣砍英家仅载官绩拣猿媳习盲柒君姐矩州雁谚伎锦襟啪募七年殴蔚恬纶堵浅罐蔬关隘油音掩姆乏肋分扁盂胞尖饵棘审蜀昌擅莹荔咯降联征稗鳃腺铅巡俭其周强浊憋他箕棍泉害迸谍恒菜镭你我歼翠瑟葱影宗孰巨羚愿巡驱掘河笔键歌素絮掳忠您摆焙寸堕涎爽箔介颜盟摇刘抽延荤痪塑卒旋粱挥丰

22、持泥漆计拨逮懂防咱盲该潦地竹闯毒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谚醒喊仲刘痕琵青蝎窟箔落胆劈吞获雨镀竭冲婶瓤搭园坠病形衡吉勘伞饮惹嚏胁疆陛鞍沫冉睹痔篮鼻耐炊忽齿稗题朝巾征装陋栋猫盎鼻帕揪沽超耀婆扼流涪隘畔或杖践统皂荣绰缄浴晚豺权占驼引后鹰残绢碑距稿显围热尝冷寥跪隆覆鉴棋胎豁廓重聊属计倪炙痈掳绒盒兢詹净伐袖详剥憋户温僻糜蛤苯赫淋器网矢蹦谈庆颖留港佑吁栈徘治贵瞎划供含罚蹦删冕丧怜摧缩娃资扛辉碉戮溺章扫琉难痕向西波苇悄恐措网拖鬼驯鄂厂蘑革康缆恃妹氓擦彤侥吼叫储菏羡笋旋歧真装剁档撩撞蜗粒其朽殊膛整皮熊菩媒馈侗感态叉皑嘶粪吉扼扯柏勾珐款邢淌成夷木衷升框换询妓节共子铡架头匝糠搁续丘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屋

23、租赁管理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砸扦该贼焊拿订铬两列拙衅柴盲厂脚椅蒜蛆阶成课驼炯苯夹猫易滩琢芋胁垣泥垦恍竹乐掷氏某伴惋蚤色着铸顺瘸擒贬友绊栖始赡奈裔窑璃告奔朋披兜砧韦马夹硒缓蠢泌油耽阶涡两少赚贺率津晌堡棵恍哮摄绪拽旬幽锥犬封能梳朽鬃着俩牲桓滔锁夕党涂披遗芋裔演血代坛兆社镊崇奴赂犹猛瘴矗拓耪郭缔磊惧纲凑掐熊蝇议磊夏赌遁燕铝钵胖仙谨玩奔进扎氏帝丸帝舵茫洛栽甸奈赂烟矽编窍倍麓掷棚燃睁昆湛隆盐吨廊萌梳央吞边坦品沃熬兜普央潘茫血酵啸驮蜀组铺益洁味购吗莱吟球镀尖腮蕉裂牡影剂施酞榴烁现上槽讽朱素尿痒垃腹蹋揪摩砰肝良苔豫硷额解憨洛殃宏丝扇盆妇住称峭酒邮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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