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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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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境内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境内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以下简称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第三条 境内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付需求;(二) 近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三)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四)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内企业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

2、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有参与的境内成员公司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第五条 境内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以下简称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1),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第六条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主办企业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成员公司应事先到其所在地外汇局进行资格登记。第七条 境内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一)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首次登记时,

3、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二)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见附2);(三) 境内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协议;(四) 境内企业为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而制定的内控制度(首次登记时提交);(五) 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需提交参与成员公司情况说明、参与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见附3);(六)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境内企业开立境外账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账号和账户币种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外账户信息

4、发生变更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变更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第九条 同一境内企业开立的境外账户不得超过5个,特殊情况下需增加境外账户数量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第十条 境内企业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境内企业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一) 出口收入;(二) 账户资金孳息;(三) 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包括:(一) 货物贸易项下支出;(二) 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三) 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四) 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五) 调回境内;(六) 符

5、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第十二条 境外账户的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见附4),向所在地外汇局如实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每个月至少报告一次。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境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第十四条 境内企业应当要求境外开户行按照协议约定,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指定的地址邮寄境外账户对账单。第十五条 境内企业报告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信息可用于办理核销或核查手续。外汇局根据境内企业报告的相关信息和境外开户行对账单,对境外账户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第十六条 境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

6、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境内企业关闭境外账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第十七条 境内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行为的,外汇局可责令其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第十八条 境内企业集团对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的,应当做好参与成员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及相应的会计记账工作,清晰区分各参与成员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及金额。存放境外出口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成员公司各自存款情况相应划入成员公司的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第十九条 境内企业应当保留与境外账户收支相关的交易合同、凭证等文件资料五

7、年备查。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可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第二十条 境内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外汇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 未经外汇局登记,擅自在境外开户存放资金的;(二) 提供虚假材料开立境外账户的;(三)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或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四) 未按规定报送境外账户相关情况和数据的; (五) 未按规定调回或关闭境外账户的;(六)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资格条件、存放规模、期限或调回要求等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离岸银

8、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视同境外银行,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离岸银行业务部按照本办法规定吸收的境内企业出口收入,纳入外债统计;相应离岸账户与境内其他账户资金往来,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二十三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

9、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

10、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

11、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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