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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监理工程师.doc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375083 上传时间:2023-09-1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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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监理工程师 36-3-1 监理工程师的性质 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 监理工程师不是专业技术职称,而是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通过考试合格、注册后,取得的一种岗位职务和执业资格;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职务和执业资格也不是终身的,即使是在取得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后,在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也得由注册机关按规定的年限复查;对不从事监理业务、不在职的监理工程师或不符合条件(或违纪、违法)者,应注销(或吊销)注册,并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不得为未取得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监理业务的技术服务;监理业务只能由取得《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而监理工程师只能服务于取得《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单位,才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36-3-2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权力和应具备的条件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与一般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不同,它不仅要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还要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经济问题,调解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方面的争议……。因此,监理工程师为适应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需要,应该具有更高的要求和更好的素质。 36-3-2-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是根据国家的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在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具体内容是: 1.协助业主考查、选择、确定施工队伍,并参加合同谈判; 2.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在授权范围内的其他指令; 3.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有权要求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5.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6.审查有关材料的性能、质量与操作工艺,监督有关工程试验; 7.签认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8.处理有关工程变更事项; 9.处理有关索赔事项; 10.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1.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主要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写出评估报告; 12.签发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6-3-2-2 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写明,并正式通知承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业主应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是: 1.发现建设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产生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3.对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对其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不进行竣工验收; 5.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 6.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7.计划进度与建设工期上的确认与否决权; 8.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上的确认与否决权; 9.施工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 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实施解除这类危险的作业,或必须采取其他的措施。 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建单位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6-3-2-3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 1.应有较高的学历和较广泛的理论知识 这是因为工程建设要求越来越高,功能越来越全,涉及的学科越来越多,因此要求组织者和管理者不仅应有现代科技理论知识,还应有相应的经济管理知识、组织管理和法律知识等。 2.应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工程建设中的失误,往往与工程技术人员的实践经验不足有关;而实践经验又与工作年限和经历的工程数量、类型有关。因此,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是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称、或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称后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的人员。 3.应精力充沛和身体健康 由于监理工程师承担岗位责任,需要巡视、检查工程实施情况,还要深入工程现场,不管是在露天,还是在高空,也不管风雨或严寒、酷暑,都要身临施工操作第一线,处理工程中的有关问题,因此监理工程师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施工现场流动性大、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差,以及工作繁忙,甚至夜以继日的工作环境。 而且,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要求限时限刻地及时处理,因此要求监理工程师的身体条件能够适应工程施工现场的条件。 4.应有良好的品质 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处理问题时,能从实际出发,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抓住主要矛盾,使问题迅速、正确地得到解决。 同时,应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合情合理,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此外,还应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善于同各方面共事合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36-3-3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 为了保证监理工程师有较好的素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规定,对监理工程师的基础知识和实务技能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对建设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的行业广、人员多。因此,建设部和人事部要求各地人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建设部和人事部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事宜由该中心另行通知。 36-3-3-1 报考条件 1.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 全科(四科)考试包括“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称,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称。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称,并任职满3年。 2.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称;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36-3-3-2 考试工作计划 1.建设部和人事部公布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和计划; 2.报名与资格考试审查:由报考人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和《专业经历表》,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后,携带本人的报名表、专业经历表、近期一寸证件照(同版)二张以及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上证件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资格审查后复印件留存),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和地点,办理考试报名手续。单位集体办理的应填写报名汇总表,所填写的报名表和报名汇总表字迹应端正清晰,并统计报考人数,单位盖章有效; 3.各地安排考场、发放准考证、向人事考试中心报告报名人数、报送试卷预订单; 4.试卷运抵各省市; 5.考试:一般情况下,“四科”的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安排在2d的上、下午分别进行; 6.下发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开始阅卷工作; 7.各地完成阅卷、验收工作,上报有关数据; 8.人事部有关部门对各地考试工作进行验收,并下发合格标准; 9.各地向人事部有关部门核报合格人数,并抄送建设部有关部门,经批准后公布考试结果; 10.发放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6-3-3-3 考前培训 为准备考试,应积极参加和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培训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统一使用《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包括: 1.《工程建设监理概论》; 2.《工程建设质量控制》; 3.《工程建设进度控制》; 4.《工程建设信息管理》; 5.《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6.《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等。 36-3-3-4 合格发证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颜色为红色。 为方便证书管理,证书采用统一编号,采用:〔 〕建监资字( )号;〔 〕中是部门或地区的简称,( )中为流水号。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若5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 36-3-4 监理工程师注册 36-3-4-1 注册条件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为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在工程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监理过失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36-3-4-2 注册程序和要求 1.申请注册的人员向所在的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监理企业经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本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下属的监理企业,向其总公司报送。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对监理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一览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 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注册材料核查后,对符合注册条件者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照片和日期处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钢印或红印。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为“建(×)监工字第*号”:×为地区、总公司简称;*为六位数,其中前两位数为年份(2002年简写为02),后四位数为本地区、本总公司同年注册的流水号。“发证日期”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核查通过的日期填写。 3.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按规定的年限对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者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注销注册,并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的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核销注册后,不满5年再从事监理业务的,需由拟聘用的监理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重新申请注册。 36-3-4-3 注册限制 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 4.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5.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6.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7.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6-3-5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1.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 2.必须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 3.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问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科学态度;处理各方面的争议时,必须坚持公平和公正的立场; 4.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5.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所监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所监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6.不得接受承建单位的盈利分成或补贴等; 7.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36-3-6 罚则 若监理工程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不遵守职业道德的不良行为时,由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以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监理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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