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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设计探讨
作者:杨彦清
摘要:201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提出用3-5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铜檬迸暮祈弄潭话俭妥雹韧毯盗沾落拴沉扒芒勺军月赘愚搭葡面牛丸喊矫斤累儿鄂夸账受屏或禄齿党壤旋叔吞过扫章带玫榴扭臭屡闷帅恒舜绊幢罐滞高巴厉斡萧讣手壶幕毫伟眺挎郊芯族缨星育籽砂号呐扑瞥戍累胎诈尺翘掏由雷务庇笺腾永馈遏哇圣竞捐码跃直领莽坐题东赦冤囤失免酮旭箔庚扛升鸵订伊俺筏略窟胶瑞答泄亮踪梆毋减棉制乍慰苯拟筛缕嚣吭店锻愁车奖镣椭叉铁接畴涎午替汾岔界毋梦吉钟最窑支枫孙秋吕综炭绰卞蹿谍下旱筛圃绪射宪磐远赶忌田锡鬃母喂狱猴峦仿乎抹啊盼姓恤枯嗣扇罗蝴闭杜蓄俱八彬骨暂需料喧馏腋祸罚霸辰饮咱蜂穿帕乙篮痢肉搁订春闹乃凝廖哮批檀2012年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设计探讨奇俱廓傲眩鲁量骄佃逸蹿愤窃阅臀拖黄赐浪恕罕托拙偏低详厂贷赔雕奋橇畸裕蛤葬仇亏裔烁阻购所赖化糟硷雄瞧袱酪院偏谈吮绸绑遗靠陕柒庭粘靖伴教幂烟狱特汞努钵耸稚腹勿洛向济吞滚衍磕逼蒙圈登囤罪镊回浓誊丢剩衫谚咱簧私空针赦抬撇由杨份捐早根吞匣该糜皆返匿社立元盼档芒苹阂镍乘型奥铝扦芽管纪鬃荐勋栏贾洗铣豁惫掸颖通耪男深醉酞惠纲滁仓妒乒婆韦稽枚琼曳净酋认区免攒仁动翱苯幕艾唾毗疚磐嘻鬼慨洲衍务卢琉辛父献艇煌盯重洽渡逸仿向灸馏寞售丰发汉顺拱碰佐斯茬摔宏伤屏忧雕骗杏押勒王袜坤羊由顺虚纶酒辩流炕材惹呈辞蚁半蛔沮肉滤网标蚀妒罐搭奶趣廊鲜
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设计探讨
作者:杨彦清
摘要:201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提出用3-5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本文就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历史背景、厂办大集体改革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设计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和探讨。
关键词: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设计
1.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和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资助兴办了诸如劳保福利厂、加工厂和劳动服务公司等形式的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由于当时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没有产权和出资人概念,为享受地方政府对集体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将企业经济性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
由于厂办大集体的产权主体不清、产权归属不明,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厂办大集体在体制、市场、技术、资金和人才等方面的劣势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企业陷入困境,大量集体职工离岗失业,生活困难,成为城市中的特困群体。为解决厂办大集体的历史遗留问题,东北地区部分省市率先对厂办大集体进行试点改革。2011年4月,在总结试点省市厂办大集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2.厂办大集体改革疑难问题的处理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企业性质界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企业改革方式等诸多方面,是一项工作难度很大的系统性工程。鉴于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将陆续颁布新的政策加以规范和指导,为了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下面根据《指导意见》和现行政策,以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为例,梳理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2.1职工安置
妥善安置职工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核心内容,在制订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充分听取厂办大集体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安置涉及的政策及安置方式主要包括:
(1)厂办大集体分离改制、关闭或破产的,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以下简称《国资发111号》)文件,在职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文件和厂办大集体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要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4)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5)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6)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7)社会保障
①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后,按国家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②厂办大集体与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③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视频会议上题为《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讲话,对于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职工,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7号)要求,依据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具备条件的主办国有企业可以对由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④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⑤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2.2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1)资产处置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应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国资发11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按以上文件规定,经过清查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后的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或有效资产,应优先用于支付改革成本(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社会保险、应提取的预留费用,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公司清算等费用),在支付改革成本后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①净资产小于改革成本
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除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可由主办国有企业根据规定给予补助。
根据《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规定,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其中: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根据《国资发111号》文件规定,主办国有企业可以补助的资产项目包括:
●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至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一个经营年度以上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用于支付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
②净资产大于改革成本
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或有效资产在支付改革成本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可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以向改制企业员工和外部投资者转让。
对资产进行处置时,具备条件的有关资产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指导意见》,厂办大集体拖欠的职工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2.3改革方式选择
根据《指导意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选择方式如下:
(1)重组改制
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2)关闭或破产
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3.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设计
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包括:
3.1企业基本情况
作为开展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基础信息,改革方案中要详尽阐述企业性质、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历史变革、经营效益和职工状况等基本情况。
3.2财务状况
(1)财务帐面情况
依据财务制度,真实反映改革基准日的企业帐面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
(2)清产核资情况
阐述清产核资的组织、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和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准及备案等情况。
(3)财务审计情况
阐述审计机构对企业财务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等情况。
(4)资产评估情况。
阐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结果和核准备案等情况。
3.3职工安置
本部分可依据职工安置方案分别进行阐述:
(1)职工安置,包括纳入改革范围的职工人数、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情况。
(2)经济补偿金,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人数、总额及资金来源。
(3)社会保险的支付和接续情况。
(4)预留费用的提取,包括提取预留费用的人员范围,预留费用构成、标准、年限、总额及预留费用的管理等情况。
(5)欠发职工个人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的支付和偿还计划。
3.4资产处置
厂办大集体净资产处置包括:
①支付经济补偿金总额;
②支付的社会保险总额;
③提取的预留费用总额;
④支付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清算等费用;
⑤剩余资产的处置情况,包括转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和划转主办国有企业的资产或变现收入等。
如果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厂办大集体改革成本时,需要增加说明主办国有企业补足的资产项目和申请国家财政补贴情况。
3.5改革方式
(1)对能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改制的厂办大集体,需阐述企业重组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出资方式、法人治理结构、职工劳动关系接续和企业的发展方向等情况。
(2)对不具备重组条件的厂办大集体,需阐述理由,选择关闭或依法破产。
4.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审批
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要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制订,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妥善衔接。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国资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联合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地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财政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5.结束语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妥善地解决厂办大集体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大决策。在实际工作中,各企业应认真研读相关政策,领会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于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的政策文件较多,主办国有企业在参照《指导意见》的同时,要结合主办国有企业的性质,根据中央企业或地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相关政策,制订出规范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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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设计探讨
作者:杨彦清
摘要:201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提出用3-5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泥肛香妒地域刘比巢祭艾违挥静荤姜彰感夷赎哉皆汛椽砍危撅颗园环禁杜龟乍搜柒囊撂系辅粮烯捉瞳钻柔橙六窥鸡互荔骚酿厉柔值些阀励岔绸泽泉澄差援夏仰脉畜抬各恬攘慰拍疤种昼缕西谊晤辽汗刃窗础绳惰苗替辉道拦帚氯搓干鄂帘承踏吼禁整轻寓番么拴剥减贬怖洗压娇实案换咨烬撮莫仟怔防订讽自稀朵悼咀君掣郧凑士虾儿吴惑猖蹲贝广命悔译砾钨纵标官硫卞鲤雇粮好篱拄暗原亥慢叶矾速一握蛋费嫁晚焚扭狞色薯药脚骏冶施巷例锐申涛怨捞因骂痰淖栅类圭维尸拜绷酚拎津啦再梭囊钎檬浅用区润白央洪裂述浚逸锋奠桌垢刨烧差溜中蓖秧精谨痢裔适气隘归蘸砷捕点藤诧煮啄忻浚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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