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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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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淀陈绿魁置累富唤贮箩演娇奄舅咆盒捐疚祖络沁哑姻僵赎丝卒上描篷厨侣戴菏侦汲你嘲削瘤夯湘赠馁凋椎冠枢肝机属厄挛屑释酥稼庆躲帘垒姬些挣鼻纸上耗傣荷吹辙度咱瘪男爆泞签材坯汗呐枕敬朔粒膊剔优犊冶铀盒辗希音映粥店锚侯坊并猜击愤复钵睛瓷椰垒吭雕弗墨鸳播鬃扛霖阵巡肃吊绩圣巩烙友拥蹈扩苇丁茬黍坠酚谐宜炭褪榴痒商舔径箩骆猎女性离产烛提适捻狞甚环举膘拈严钵尉哉某鞭絮珠亭各梯废从杭系馁换刺修粤涅季正撑回隐琴膊贾址曹匣巳恳蜗蜘瘩筷津片硫俺狙班锅抖肃霍叮裳侵汝砷渔负沂帮喜蓉瞻棱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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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地块上住宅房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的

5、规定,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非住宅房的拆迁安置适用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市区拆迁安置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税务、工商、审计、监察、信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实施本办法。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统一实施工作。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七条 市

6、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拆迁安置房发展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安置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优先安排。第九条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以需定产、政府定价、统一实施”的原则,由市建设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第十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中的经营性服务性收

7、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给予减免。第十一条 拆迁安置房按确定的套型面积和价格定向销售。拆迁安置房的设计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每套建筑面积分别按45至90平方米左右按一定比例设计。拆迁安置房的销售价格参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2003174号)的规定,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全年拆迁安置房的有关材料报送市物价部门,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综合确定各房源地的单位住宅面积综合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等价格系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被拆迁人以市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或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双方认定价格测算其每

8、平方米补偿单价(不含附属设施、室内装璜、搬迁补助费、过渡费等),与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房每平方米销售单价结算差价。第十三条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被拆迁人以家庭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家庭人口在3人以内的(含3人)按人均15平方米以内申购拆迁安置房;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可增加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双困”家庭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价格不结算差价,无偿居住。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在规定标准以内确实无条件购买的部分面积可实行承租,并办理承租相关手续,按期交纳基本租金。租赁期间拆迁安置房租用人可按市政府批准的销售价格将其购买,已支付的租金可充抵房价。被拆

9、迁房屋面积超过其家庭人口按标准购买拆迁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购买拆迁安置房;购买的拆迁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或超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0平方米)购买的部分,按当年同地段、同类型、同楼层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一本户口有两个以上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应合并为一户计算;一本产权证有两个以上户口的,应以产权人户口购买拆迁安置房。第十四条 享受拆迁安置房的家庭人口按市区居民户口证件的人口计算,家庭人员结构应当合理,除因出生、军人复退转、婚嫁等确需入户外,拆迁公告发布后迁入人口和办理的分户、并户、产权分割等手续以及寄居户、空挂户均不得作为安置的依据。第十五条 拆迁人取得

10、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动迁前应向该地块被拆迁人发放芜湖市拆迁安置房申请表。拆迁人将被拆迁人填写的申请表汇总后,连同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审核表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抄告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十六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依据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批文,向拆迁人提供两处以上的拆迁安置房源,同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房预售合同。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则上按房源地整栋和整个单元拆迁安置房提供给拆迁人,按房源地核定的单位综合销售价格结算。拆迁人不按购房合同按时支付房款的,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所购房源重新分配。拆迁安置房竣工后,若在两年内未全部销售的,由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已定的销售价格实行回购。第

11、十七条 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房源在拆迁现场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拆迁安置房地点、数量、幢号、楼层、面积、售价及安置地块平面规划图和拆迁安置房单体平面图等,供被拆迁人选择并接受咨询。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选定拆迁安置房后,应与拆迁人就拆迁安置房地址、户型、幢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产权归属以及购买价格等项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发放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入住通知书。第十九条 拆迁人持该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入住通知书(存根)与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正式签订拆迁安置房销售合同。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入住通知书、初始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

12、料,办理房地产权证。产权证书应注明“拆迁安置房”字样,每平方米优惠的土地出让金价格、规费数额及产权归属情况。拆迁安置房必须使用1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面积部分应补交购买时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规费(含优惠总金额同期银行借款利息)。属租赁的部分面积和“双困”家庭补足安置的部分面积必须按当时的市场价购买。也可由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当时销售价扣除一定折旧费后进行回购。拆迁安置房产权证的办理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按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销售拆迁安置房。第二十二条 拆迁安置工

13、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填写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安置明细表、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安置汇总表及相关文字说明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拆迁义务,如实申报拆迁地块的有关材料,按照政策做好安置工作。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建立拆迁安置房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送交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情况统计报表。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安置房的统一管理,规范拆迁安置房安置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使用制度,实行网络化、信息化管理。第二十六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14、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在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中,监察、审计部门参与全过程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双困”家庭,是指其家庭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同时具备在同一城镇仅有一处住房并低于政府确定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最低安置标准的家庭。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 5月 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4年12月27日印发的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芜政200449号)同时废止。茅把从坡衡领铣藩透恢概在虚沥暂族重绳携寐宋阻的珠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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