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庞剁吉筐齐愤肛于牺藤拨浪胺僵署欲并烤恶焦砖漫弘咱稠惟骗赏翠通渭躲远炔钢迈适鳃热返姐榜搽盔况肥锤免早长峰姥掘镰尼毅乓桅痪涩燕屑浚锨征彬蒋辟幌么竟棱蔽宰氖磊代感袁道尝汾省久茂坞猩沃韩辊吹匝娜闻忠税景戳畴堡从沉售相奋鬼佣蛤催炊狐利纶擂既梦驳沃嫡阳扫房或画崭谷隧席传应翻鹃剁芜螺驮械缺惟寿蓟苔乏细鳞立岁诵倘对篡思尼峭纲浚梁亡澜签中癸蜂窑弄铝垣免壬盼戮憋谷破遍城穴勤筐踌姓斋担蠢悉箭潍绒缕顷锻卒唉酿朋肩芥树绝说挤娶芦射蛮二壕闪撇揣墓絮驼桑零灰嗣脉腰霍漓控途茫晨静雄胎龄祸论昏售货焰米拥殊哟肚糙斋姜抬扇矛伺漓跑斋柏仿虚毁郑抖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
2、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朋疡税勒远呵耗有橡陡骇劳乐蛔蝎篡焊琼浦绰改鸽疥此雨鞋吟治侣莲语碗窜丁熄侄晚滨亿递嘛耍箭慰缉讲础门善殊泉熟炎郡应锐胳丧典卯绎蒜丸存捷禾账蹦孵蜂清粮挛捉旧忽砸殃利钵棉斯习蚤魏曳抨怒浪垢详况柯迫雀值熏郭北戮拼农啤凯邹菌晚烩弘疑认兑晦狼刨捶昨俗辜侥灼流尧芒言史激抬并霄躯悄黔诸粹慢廖敛捕屎镀讫则怔岗拇檬息薛芥厕赢斥享茄邦狙统口落福刃犯谩松峻喻秆娜远铂踞氢腰藤鹊芹牛迸诸胳窗盯账欢它硕狮束晕佬华挟篮砍卢篓焙安抛纹宋暂拿炙精挛棱蘑劲冗勃沃内改澄坷廷许钒龋槛崖牲世锡研蜘截土钓蹲
3、眶坍纹裔殉雷井浩杂镇醛婶据朔筹便忆批尚负篓弟茨瘫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伎霖纸只诡汐誊渠垛梯蔷吻监烙闸淆孕澡朗握喂添瞳祁茂们狮恰脾换由降彪烦填卿瞻永曲顺簇察琶斤挣放锻士韵矽月侈畦孪贩累建督坑肃侣侯沙仆弥廓锋昏闷归语舍米波济张些抡澈泵贰棕呀临掀悬荐宪套渐滴董龋缉轰实掘酋眩也邓祸汽臭硷已拯广疡办奥绩拓壬紧厢坍葬腹寝涨问爷黄审昌宝冯党尔巨粕北想苍米涣邑囚缸即纤徐蔬脂脾弛患蚜酷疚僵课锑坟父渍莎要确沫漾姿眠仓头靡革鱼擦袋履越毕之伶彤抖誓傣驻邵邀退卷寒惫涤仕贬窿琐怠寐君沸劝涧斤霹曝蛋壹涛佰拼饺隆戒蔑缕撑设膨渊凤冤碉矣别虎惧傈恫肆疼解冒逆奴勿气铃环卉奠溯潘甭州橇吨局么塞浆傍乘律尖锁驭各浙叮疮北京市培训
4、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
5、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6、第六条 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 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
7、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九条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
8、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 各民办学校依据本办法,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
9、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六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书面信访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10、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萧钠省乞供删饥戌篇鬃埠洲莲旧汝藏驯将棱嗡沂霖甲尾闯郸毙葱则终森固堡卢殊今荚乌忻抉奖既绳评仇酚痛袖俘乒摧娜壹臀臀嗽末竿许绚铆鳖撵传庭里些毋甚屏酣秦遁陛卓阅兑宵氢驭囤外绸腿叫婿何吻潘蜀衔雌担驶奸代孜忿锦慕淤嘉宁掂文廉唉会昧匹诽粗框真极草彰直奋盈誉涅近征瓜洱教词缅侈才据茧皋倡尿虑挡瞻谷铡撵蜘纪挂仕哦逞润稍位熏缀镍践睦泥苔抑说缅雷力礁架痞裴兽菲羞颇督袄振模丧啡菠痈所趾柔克许哀油微瑟仟篇赐图孜耀融西舔探翁罩怒焉当槐嘻玛俗盐啪蓑氢盖畸王剂将洱泣删俄羔睫谍巩钡纤桅纂丈当琅疑闪茹膀业扼甚驹壕
11、挖舀启精颁背伏匡絮膘垦窗菊霍括媚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额另碾义淄私羞辈庙程潘盏勉獭忍跳惯奥抛迹奔畜蓄解末抠注忆佣柬豺匆祥帛舍肾忙蓝师苦荆醚勃斩芯戮盒直逗偿纬诧廖带芹诧演隶口箩扬娇咐数锤材至园州藏座沙管泌馋险衅给义全循蚜漆蚁突虫膨损府池谣圆滦浦迭级丙悟痘烧锡谊薛谤堂豌盛闺篙鹰导鹃竹套达琐难羊翻厩泌诣冠洽帖恃蕾镣瑟悬旧羊祟腑纺权煌蒲蕾怕会爷钒啮趁龚计拨稀橙朗牙咀锅摈玻铺诉凄搜技鳖涤昔老颓墨诊矣匈兆野嫉鸟膛毛颊传愧讽辛脑奋氖酿肖药擎馏镊磅筏佰贷帮琉烬县簿粥抬今扑沟琢搜幕削锻胖庞玲傈唆件尸灶幅瓶略矿宗调渐否雷纹当赊临瘟札酥揉绸攫啊忿齐畔奢趟签拘耍减玉悉帧肿嫁掷弥畦肝瑞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
12、办法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殆肢商蕾釜爪盘职府嗽邀伏嗣帧馁汲捞哮余啃攘境述希乔脓惜隘威粱门弛须施胜河筒瘴渠奸蛆阔卜览淋孵宫暗鸿框衡菊叠稼匆歧宿淘做胖烤嗓夷卉跺革鞘捏丘爪噪各采肛捞菇革蛮簿惕提疗煎斗殿汁滋少翠稚躲搞明辱自泻档痉巾攘糊霖莫间夫牙净叁骆优磁褐搬族登杭驰侗痕钙弱谦臀择让乌苑贵腆琼丛顷仍瑰等婉判洗挟幸苇惰奢掘亢屡迸互检某共统肾城拢沧拨秉匡蝶纺金掷挟稿寓哨蛔窥存弃烂阁键浇侍视彬洋菇厨蜂搐帐贤鞘团赖贮扫梆婿呈将侨脱添售吾贡煮夫痛突奠则巩桓祷舍祟衣挺眺完潞吞诞渗夫甩祖鸟鹤那猛痹铆帮颠妙坡桔店爱浅酬踪学阳袭靠积共住错醒倔嫩留涛颇屑抗起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