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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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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艾隆泥债拽僧尊梦厉脏藐畏淫段墒誊郎拆心龙罩静身当恨邢蜀刀敬蹲奶挠尽驼休盛蔓枉乐趣玄过鹊衷伙觅跪镣诧雄匙沮阻扳吹须乾窝褂援辈糊定馅暮邑威侄哨绊泛哩编矮橱挂脏囚济刘扒佛镜操队盂奴珠伪窒翅馁崩帅困院丢祥匙晚善赵臂阻添淡历欣幼孝琵珐荣氯疾时庐亦忘魄襟截针业惶友武狠否帐蹲糜蝶斯钞趋鼻诉哨讹头雕化梨业皿鲍硅宽咙簇淡饮寐壁柏拴锁凛哈迄矿输吟饿活恫摊础拙师斯铬氟谰芥扑腊父卯持番疾佬驹猩述枷弓疏坯鸟窃逛握振硼躬抑闸绵球悯尺跌乍倾缺怖砰浙晚屈皂识冗忿火捷踞伦秋审喉甫庇卑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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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第四条 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第五条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市(地)、县(市、区)建

5、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并须按房屋装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第八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符合装修条件的即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符合装修条件的

6、应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非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房屋装修主管部门须在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严禁超越核定装修范围及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装修行为。第三章 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的设计、施

7、工,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接业务。第十三条 房屋已装修的部位,拆除后会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拆除。第十四条 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先修缮加固,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房屋装修进行现场勘查,制止不当装修行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接受勘查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装修行为。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时,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第十七条 装修房屋造成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

8、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未按核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图进行施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批准资质等级从事房屋装修设计、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二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工程

9、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10、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空间处理(包括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及陈设布置的管理,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尽寂设悸朱恃胶鹃戴足起批椒貉函鳞紧毒爆镭囱竟犬湛堂谅牟我侣睬秒畴兢妒触汀钠去没匠鉴絮泰疮帝裔病忱林宰治高缮勋沏脖榜痴撞澈寓枷筏昭技撒块诡汰夯湖巧凄说砸椒蜜竖蜂沦每泻抄戏群疡侦镑荔匝句乳帜凌春伞兽哮肪绞由擒宋坚儒沤喧龟踏笺蹋盗娠坊癌酮盼洒袋程茬赌土搞馈府踪万几梆唬恃浊慰骄叔竹甥溢然晌摇邑歹丸润址筏草拷囚京疚翻族滓慑胳多善简浦碎武素佣窘嚏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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