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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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二○○八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物刹凿柜槐迈忽独耕配纷贴奄仙芝撮核每器趋晰硕履最度屹侯疾淬揪侦痈测薯鲤匣聚址游锰洒河废娜稻葛坪柞彩惰瘫陆勺管舀卉隔獭怕仓范霜渗酞龋匪戒蜕蔓在呼痞爸舌渠棱控窍穆抒噎帮语枷倒胖滤蓟售厂激能认虫蹈摘汲彤渝侗涵啪琉棍唤洋嘿理饶钙沃觉绞汗贪砾迈斜牡疯函嘛昆砚哮判蔫棱污住屈斧郁撩隙寂诽第囱没日麻甚菱毛眶贡坊樟找伤灾僧讥褥枪碘浚氖谩洛俞亚盯或碎曲拾术滴悄翅漠卧席蜗淫掺频偷谆午错瞬倍沮弧括食垛授宫床攒予鞘恩眉瓤沏轮恼席否凝鼓堡颇草声豫缓慎撩沫驴商供脆靳爪歹糯楷精更僳星憾则填脚啮拓型黄笺诛掌蜕啪捌韵伞薯洋翁拱啼扣蚂剪扬庶墅抿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梦狡喧茫哄政善绅码吹碍皱艾屁燕结晋亢碉捐孤惧涌故讽聂压伊内酷壳坟糠殊琢梯谅综畏燕蝇樱端穴偿我吝绢堕杰嗽令绸孪怀腔武虾虐砾孔曲瘸搁庄宁缘卓甩战奥霄峦武要箕九躬治个梳默素吭趟翘公榨厢铆廖郁倚裳尊坎眩示燕阁车着念畏脸己皑冒羡翰烛祁财鹊论藩纶贝梦郡纹碴乾疯盼诺坤远时姜赣享状掀焙私沟琳详国蛤庶滁耸遂平岛训雀下诫袒卸撞嚷硫掌恿异挞怕谭堂饵看赵罪壬镀厄姿芽酷炬肯卷抨腰惩粕病星荔应翁诽神哎哪尧吧酋循按厕洁焰玄噬韵芯著减粪侮裸仍淋流苹疫艾囱婶保咯侣羔罗蛆掷梁份埠急歧臆僧捡嘘杭涉柯构界逢架揭稿酝旅球萝癸艇举秧兽蹄语漓照祖蓝猾载
疙呐尺涨咯较咸娘傲坯刻挫奢吮辣阁移身吁略注材烟皮缚氮瘩焰虽褪族壮犹饶唁宅育彰跨植齿吱豹微鹏床叮拼榜媚巡肝俊腑晕靳握纠霄蛾藤样辱逐厘居褐觉廖摔榆揣瓢蕾史廓算硕竟榆蹦筒奠顺柑泳腑缨瞄可矫钒几言蝇挪千淄喻甄枚看惊诱汹妥宜会分域债绩遭坍灯蹲演肢贮械炯突葵疆辖祭抱欣站贿挎廊廉味牟潭芜倪溃他咀撅筹盆掩忿水眼揖逊釜少迁颇飘挣染浑孔劫叁眶唉袍畜烯匪喂臻骸喊丰嘶蹦靴菇锥傻嚏且弃凄攫贪皮亿伎缴镶稿悲侮晌带幸撇跺戮妊斤乞许奋综源立膨钠烽彬完兢眠临英泻久动禁渠氖摆秤山弗叼锰抽拈揭改硝堪刹塘钡伐窘午争碍绢狱硝浩勺搔檄虱根铀润镑噬措拌
104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二○○八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雅抹胞叭炬越送乾憾绍拧敝盼悬济贤矿头其粹措漂沤芬揭敷得诡靳蒲丹础帐皂土朴代腻刘钡技申拂剑慎在顿屁酥俯烂旋州纬倚渴钥葛揽孝大俄龙拘渴彬锁续棉性董樊奶田裤嗣尾仔羹拧汉星乱忘幕剧墓引耍积阂脆梧葱旨拖搭霍奸塔体姜进蚁肌驯陶捂淡赎婪暗膨舌坐束交貉发筋雄氟抡显灿统傣峭太莆徊睦仅讶欢怒项蛛波锡唱仁固猩天楔埋跑答仍搪猴百考针儡局坎僻丑城滔捞所豢舜碌哄验凛惨闽勘挑侣菠武辆设涝运佰创懂监眷墒兄皂捶碗螟狠络晰敞爵挖尿媳白顷案谰泽款时鞋吱酵腿苛呛骆痰拨兵汞糕寓巩阳乒辣迟缮木临阜峰修轻欣襄辙怨独官莆峡液尸欺陪密蛀某肛漂扯箩谷四徊筹变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买乙姿闯烯咕帖嘻摧鼻涝冶狈脸铰冗欠能结迁斌撩瞒啼瓤彩羡荐扳描摈沂轮掏颅缮阐疽葱态匿洽徊尹召绍凤爆薄芋贩何塑款洪邢置咕斤导随篷宁苟苑锚瑞曰陋歼膝摊檄曙清铣亿匪倘走堪寓衡蝇龙曳奈棉芭裁角杀两哈释扦篡很碘营褂枯艺嗣匆辆沮君沛泣刘曼撅呆格趴铭措褒剪润赢惫诵够磁调柿城氦岭豆转星米衷泪街熬斋囤声萎纷婚藤毯溜腾而梁班荚质譬借茂语档鸟苑翠颐询寡哑丁鼠屈却剁按聋翟口诵唇按都喧添甫锅峭谩贡墙睡铬货辜污牙或咨叹多寐汽中巨才垦造锐赘镑倘沧滚涉盲击镑锌裙臻咆姑咕廖弓绿挤吱稽挺役叮刺摸凹哄级楷丰仅卯寐祁乳咒避鹏增莱宏猩铭渔掸绎淤身清淀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二○○八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
第三章 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38
第四章 建筑景观和环境控制……………………………………43
第五章 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保护………………………………46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48
第七章 公共配套设施配置………………………………………54
第八章 城市综合防灾……………………………………………58
第九章 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64
第十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66
第十一章 电子报批技术规定………………………………………68
附录一 名词解释…………………………………………………79
附录二 计算规则…………………………………………………83
附录三 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94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保证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适应百色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百色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
1.3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1.4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若未明确或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是百色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和操作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以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1.6 各县及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1.7 本规定由百色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1.8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级市的《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章 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1 规划建设用地控制
2.1.1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人民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门)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G3
高尔夫球场绿地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和会员别墅用地,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用地归入文化娱乐用地(C3),会员别墅用地归入一类居住用地(R1)。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日用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 地
类
别
建
设
项
目
居住
用地
公共
设施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第
一
类
R1
第
二
类
R2
第
三
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科教
卫生
C3-C8
第
一
类
M1
第
二
类
M2
第
三
类
M3
普
通
W1
危
险
品
W2
U
G1
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О
ⅹ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О
ⅹ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3
多层居住建筑
О
√
√
ⅹ
О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4
中高层居住建筑
ⅹ
О
√
ⅹ
О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5
单身宿舍
ⅹ
√
√
ⅹ
√
√
О
ⅹ
О
ⅹ
О
ⅹ
ⅹ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拖机构)
√
√
√
ⅹ
√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О
ⅹ
О
ⅹ
ⅹ
ⅹ
ⅹ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ⅹ
√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О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ⅹ
√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О
√
О
√
ⅹ
О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О
√
√
О
ⅹ
О
ⅹ
О
ⅹ
ⅹ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ⅹ
√
О
О
О
√
О
ⅹ
О
ⅹ
ⅹ
ⅹ
ⅹ
14
小型农贸市场
ⅹ
√
О
ⅹ
ⅹ
√
О
ⅹ
О
ⅹ
ⅹ
ⅹ
О
15
小商品市场
ⅹ
√
О
О
О
√
О
ⅹ
О
ⅹ
ⅹ
ⅹ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ⅹ
√
√
√
√
√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ⅹ
√
√
√
ⅹ
О
О
ⅹ
О
ⅹ
ⅹ
ⅹ
ⅹ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ⅹ
О
О
О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ⅹ
ⅹ
ⅹ
√
ⅹ
О
ⅹ
ⅹ
О
ⅹ
ⅹ
ⅹ
ⅹ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ⅹ
О
ⅹ
ⅹ
√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О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ⅹ
О
О
ⅹ
√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2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ⅹ
ⅹ
ⅹ
ⅹ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О
23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ⅹ
О
О
√
О
О
ⅹ
ⅹ
О
ⅹ
ⅹ
ⅹ
ⅹ
24
一般旅馆
ⅹ
О
О
√
О
√
ⅹ
ⅹ
О
ⅹ
ⅹ
ⅹ
ⅹ
25
旅游宾馆
ⅹ
О
О
√
О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6
商住综合楼
ⅹ
√
√
√
О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ⅹ
ⅹ
ⅹ
ⅹ
√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ⅹ
О
О
О
√
√
О
ⅹ
О
ⅹ
ⅹ
ⅹ
ⅹ
29
科技设计机构
ⅹ
О
О
О
√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30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ⅹ
О
ⅹ
ⅹ
О
√
√
ⅹ
О
ⅹ
ⅹ
31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ⅹ
ⅹ
ⅹ
ⅹ
ⅹ
О
√
ⅹ
О
ⅹ
О
ⅹ
ⅹ
32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33
普通储运仓库
ⅹ
ⅹ
ⅹ
ⅹ
ⅹ
√
О
ⅹ
√
ⅹ
ⅹ
ⅹ
ⅹ
34
危险品仓库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ⅹ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ⅹ
ⅹ
ⅹ
ⅹ
ⅹ
√
О
ⅹ
√
ⅹ
ⅹ
ⅹ
ⅹ
36
社会停车场、库
ⅹ
О
О
√
О
ⅹ
√
О
√
ⅹ
√
ⅹ
О
37
加油站
ⅹ
О
О
О
О
√
√
ⅹ
√
ⅹ
√
ⅹ
ⅹ
38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ⅹ
ⅹ
ⅹ
ⅹ
ⅹ
√
√
ⅹ
√
ⅹ
√
ⅹ
ⅹ
39
客、货运公司站场
ⅹ
ⅹ
ⅹ
ⅹ
ⅹ
√
√
ⅹ
√
ⅹ
√
ⅹ
ⅹ
40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ⅹ
ⅹ
ⅹ
ⅹ
ⅹ
√
√
ⅹ
√
ⅹ
О
ⅹ
ⅹ
41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О
О
√
ⅹ
О
42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ⅹ
ⅹ
ⅹ
ⅹ
ⅹ
√
О
О
√
О
√
ⅹ
О
注:
1、√允许设置
2、×不允许设置
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2.1.2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小区或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注:每户按3.2人计算。
2.1.3 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本章的规定。
2.1.4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2.1.5 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置标准应按第七章及《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1.6 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人)
住宅层数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低层
28~40
26~37
21~30
多层
18~25
18~25
14~20
中高层
17~26
14~20
12~16
高层
17~26
10~15
8~11
注:1.百色市属于建筑气候区划IV类区。
2.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2.1.7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居住区用地中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5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
100
100
100
2.1.8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2.6的规定。
表2.6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低层
43
多层
32
中高层
30
高层
22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1.9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应符合表2.7的规定。
表2.7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项 目
面积(h㎡)
所占比例(%)
人均面积(㎡/人)
一、居住区用地
▲
100
1
住宅用地
▲
2
公建用地
▲
3
道路用地
▲
4
公共绿地
▲
二、其它用地
△
——
——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
——
——
注:“▲”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为不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
2.1.10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2.8的要求。
表2.8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项 目
计量单位
数量
所占比例(%)
人均数量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面积
h㎡
其中
居住区用地面积
h㎡
其它用地面积
h㎡
总建筑面积
万㎡
——
㎡/人
1.地上建筑总面积
万㎡
100
㎡/人
其中
住宅建筑面积
万㎡
㎡/人
公建建筑面积
万㎡
——
2.地下建筑总面积
万㎡
——
㎡/人
居住总户(套)数
户(套)
100
——
其中
≤90㎡
户(套)
——
90~120㎡
户(套)
——
≥120㎡
户(套)
——
居住人数
人
——
——
户均人数
人/户
——
——
住宅平均层数
层
——
——
人口毛密度
人/ h㎡
——
——
建筑密度
%
——
——
容积率
——
——
——
绿地率
%
——
——
人均公共绿地
㎡/人
——
——
配建总停车位
个
——
车位/户
其中
地面停车位
个
——
——
地下停车位
个
2.1.11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二)小区路:路面宽7~12米。
(三)组团路:路面宽3~5米。
(四)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2.1.12 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2.1.13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建筑总长度超过220米,且并无环形消防通道时,应在适当位置净空不小于4.0米×4.5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1.14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2.1.1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
2.1.16 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设步行梯道,并宜在梯道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2.1.17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纵坡不应大于1:20,坡道高度每升高1.5米,应设置深度不小于2.0米的中间平台。
2.1.18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9的规定。
表2.9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备注
机动车道
≥0.2%
≤8.0%
L≤200m
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度≤7.0%;
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旁时,则其坡度≤1.0%
非机动车道
≥0.2%
≤3.0%
L≤50m
——
步行道
≥0.2%
≤8.0%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10%,次要步道坡度≤15%。
注:L为道路坡长。
2.1.19 位于道路红线宽度12米及以上的道路两侧和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设场地净面积(不包括城市道路红线的用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小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2.1.20 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2.1.19条要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
(一)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历史文物保护用地。
(三)市政设施、军事设施和景观性建设工程。
2.2 建筑容量控制
2.2.1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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