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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3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1.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1.3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1.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1.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1.6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1.7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1.8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1.9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1.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1.11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1.12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1.13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1.14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1.1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1.16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1.17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1.1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1.19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
2.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7、50条
2.2
安全作业证制度(包括安全作业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电气工作票、操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操作票、用火作业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装置开(停)车操作票、高处作业票、临时用电票、破土作业票、起重作业、射线作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其他危险作业等)。
2.3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2.4
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2.5
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及禁令。
2.6
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法》
第18条
2.7
劳动防护用具(品)和防暑降温用品、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
第47条
2.8
事故管理制度。
2.9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10
安全生产投入与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法》
第43、48条
4
重大危险源与危害辨识、安全评价
4.1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国家安监局56文,确定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及化学品的名称、规模、地理位置及其他相关信息。
《安全生产法》
第33条
4.2
按厂房内外的地理位置、生产活动的各个阶段或确定的工作任务划分作业活动,分析每一作业活动中存在什么危害,谁会受到伤害,伤害怎样发生,并形成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10条、
4.3
企业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科研开发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基础设计、施工、验收等各阶段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方案措施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方案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安全生产法》
第24条
5
危险危害作业场所、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
5.1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包括企业出入口或区域、生产作业场所、储存运输场所等)应设置醒目的符合国家规范安全警示标志并在适当位置张贴作业场所标签。
《安全生产法》
第28条
5.2
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
5.2.1
各种安全装备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安全生产法》
第29条
5.2.2
各种安全装备设施要建立档案列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安全生产法》
第29条
5.2.3
各类安全装备设施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主管的安全装备设施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安全生产法》
第28条
5.2.4
安全装备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安全生产法》
第29条
5.3
防护器材
5.3.1
企业应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
第37、39条
5.3.2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56条
5.4
急救设备、设施与药品
5.4.1
使用的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措施,并提供应急处理办法。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第十七条
6
安全作业管理
6.1
作业票证
6.1.1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由厂安全部门核发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安全生产法》
第21、23条
6.1.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21、23条
6.1.3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动土、爆破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需办用火作业票。
6.1.4
凡在生产区域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作业场所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
6.1.5
装置开停工过程中必须实行检查确认制度,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风必须符合开(停)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检查确认后具备开停车条件。
6.1.6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
6.1.7
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内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票,同时要办理用火作业票。
6.1.8
在具有火灾、爆炸性等生产、储存区域进行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施工前,必须办理破土作业票。
6.2
生产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
6.2.1
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物料及“三剂”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7条
6.2.2
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50条
6.2.3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燃放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16条
6.2.4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安全生产法》
第29条
6.3
工艺安全操作
6.3.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工艺运行、紧急处理、装置开车和装置停车的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
第17、49条
6.4
安全检修
6.4.1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29条
6.4.2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
6.4.3
进入有毒有害的受限空间区域内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时应同时办理用火作业证。
6.4.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电力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4.5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29条
6.4.6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安全生产法》
第29条
6.4.7
在生产装置临时检(抢)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容器,要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安全生产法》
第29条
6.4.8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安全生产法》
第29条
7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7.1
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
第68、69条
7.2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制定公司(企业)、厂(事业部)、车间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安全生产法》
第33条
7.3
有毒有害岗位应配备救援器材柜,柜内放置必要的完好的防护救护器材,包括在抢险、抢修、个体防护、医疗救援等方面的必要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安全生产法》
第69条
8
培训教育
8.1
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或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安全生产法》
第21、22、50条
9
事故管理
9.1
抢险与救护
9.1.1
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公安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安全生产法》
第33条
9.2
事故报告程序
9.2.1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安全生产法》
第70条
9.2.2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安全生产法》
第70条
9.2.3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法》
第71条
9.2.4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安全生产法》
第73条
9.2.5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安全生产法》
第73条
9.3
调查和处理
9.3.1
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安全生产法》
第73条
9.3.2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安全生产法》
第72条
9.3.3
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安全生产法》
第73条
10
安全检查与整改
10.1
通过安全检查,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17、38条
10.2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17、38条
10.3
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安全生产法》
第17、56条
10.4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安全生产法》
第17、59条
10.5
综合检查分厂、车间、班组三级。
《安全生产法》
第38条
10.6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
《安全生产法》
第38条
10.7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38条
10.8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38条
10.9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四定”、“四不推”(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安全生产法》
第56条
10.10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安全生产法》
第56条
10.11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安全生产法》
第56条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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