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X)XK13-015
硫 酸 产 品
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2023-××-××公布 2023-××-××实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2)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4 许可程序…………………………………………………………………………………(4)
4.1 申请和受理……………………………………………………………………………(4)
4.2 公司实地核查…………………………………………………………………………(5)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6)
4.4 审定与发证……………………………………………………………………………(6)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
5 审查规定…………………………………………………………………………………(7)
5.1 公司生产硫酸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7)
5.2 公司生产硫酸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0)
5.3 硫酸产品检查项目………………………………………………………………(14)
5.4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17)
5.5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17)
6 证书和标志 ……………………………………………………………………………(19)
6.1 证书……………………………………………………………………………………(19)
6.2 标志……………………………………………………………………………………(2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1)
8 监督检查 ………………………………………………………………………………(22)
9 收费 ……………………………………………………………………………………(22)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3)
11 附则……………………………………………………………………………………(23)
附件1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24)
附件2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29)
附件3 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39)
附件4 公司实地核不符合项汇总表……………………………………………………(40)
附件5 检查报告…………………………………………………………………………(41)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重要内容对比表………………………………………………(41)
硫 酸 产 品
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第130号)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告知》(国质检监[2023]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2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硫酸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及生产方式
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
规 格
等 级
生产方式
硫酸
1
工业硫酸#
浓硫酸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生产、分装
发烟硫酸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生产、分装
2
蓄电池用硫酸
稀硫酸
优等品、一等品
生产、加工、分装
浓硫酸
优等品、一等品
生产、加工、分装
注:标#的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
1.4 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公司应当及时执行。本实行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行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硫酸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
2.3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跟踪硫酸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硫酸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 话: 26689118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王 琪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硫酸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查机构承担,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见附件1。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7.1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硫酸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 (2023年)。
3.7.1.2限制类: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3.7.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的公司,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公司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硫酸”,“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 “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 的“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和“生产方式”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合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
4.1.1.4 申请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公司,需提供公司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公司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1.1.5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公司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公司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1.1.6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公司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7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9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公司,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10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公司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公司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中规定以每一贮罐为一批)检查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公司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
4.2.2 被核查公司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测员参与,观测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所有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公司,一份交观测员,由观测员报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
4.2.8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
4.2.9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公司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 一式四份,并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检查机构不得将检查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查。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
4.3.6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公司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规定
5.1公司生产硫酸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公司生产硫酸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工业硫酸
产品标准
GB/T 534-2023
工业硫酸
相关标准
GB 190-2023
危险货品包装标志
GB/T 601-2023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23
化学试剂 实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10-2023
化学试剂 砷测定通用方法
GB/T 6680-2023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2
蓄电池用硫酸
产品标准
HG/T 2692-2023
蓄电池用硫酸
相关标准
GB 190-2023
危险货品包装标志
GB/T 534-2023
工业硫酸
GB/T 601-2023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2023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23
化学试剂 实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78-202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0-2023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公司应当自标准实行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规定进行。
5.2 公司生产硫酸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公司生产硫酸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必备检测设备
仪器名称
量程或范围
分度值或精度
工业硫酸
硫铁矿法:
1.风机
2.焙烧炉
3.除尘装置
4.洗涤塔
5.电除雾器
6.干燥塔
7.转化器
8.吸取塔
硫磺法:
1.熔硫槽
2.风机
3.焚硫炉
4.转化器
5.干燥塔
6.吸取塔
冶炼烟气法:
1.风机
2.焙烧炉
3.除尘装置
4.洗涤塔
5.电除雾器
6.干燥塔
7.转化器
8.吸取塔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高温电炉
7.分光光度计(浓硫酸:优等品、一等品,发烟硫酸)
8.定砷仪(浓硫酸:优等品、一等品,发烟硫酸)△
9.原子吸取分光光度计(浓硫酸:优等品、一等品,发烟硫酸: 优等品)△
10.透明度测定装置(浓硫酸:优等品、一等品)
50mL
100g
200℃
1100℃
0~1.5Abs
180-800nm
0-1.500Abs
0.1mL
0.01mL
0.01mL
0.0001g
2℃
10℃
0.003Abs
2nm
0.001Abs
蓄电池用硫酸
吸取法:
1.吸取塔
2.冷却塔
3.循环槽
4.净化槽
5、稀释罐
6、计量罐
精制法:
1.净化装置
2.过滤装置
3、稀释罐
4、计量罐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高温电炉
7.分光光度计
8.定砷仪△
9.铵含量测定装置(优等品)△
10.透明度测定装置
50mL
100g
200℃
1100℃
0~1.5Abs
0.1mL
0.01mL
0.01mL
0.0001g
2℃
10℃
0.003Abs
注: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核查时可按公司工艺设计文献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
2.加工公司为外购硫酸成品用水稀释加工的公司,只需核查稀释罐和计量罐,其余不做规定。3.分装公司是指通过改变外购成品原包装形式、体积等,并以分装公司为生产单位的公司,只需核查计量罐,其余不做规定。
4. 公司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规定。
5. 标△为型式检查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规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查机构进行检查,委托检查应符合附件2《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5.3硫酸产品检查项目(见表4)
表4 硫酸产品检查项目
序号
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查项目
1
工业硫酸
工业硫酸
GB/T 534-2023
浓硫酸
硫酸的质量分数
灰分的质量分数
铁的质量分数(优等品、一等品)
砷的质量分数(优等品、一等品)※
汞的质量分数(优等品、一等品)※
铅的质量分数(优等品、一等品)※
透明度(优等品、一等品)
色度(优等品、一等品)
发烟硫酸
游离二氧化硫的质量分数
灰分的质量分数
铁的质量分数
砷的质量分数(优等品、一等品)※
铅的质量分数(优等品)※
2
蓄电池用硫酸
蓄电池用硫酸
HG/T 2692-2023
硫酸的质量分数
灰分的质量分数
锰的质量分数※
铁的质量分数
砷的质量分数※
氯的质量分数※
氮氧化物的质量分数※
铵的质量分数(优等品)※
二氧化硫的质量分数
铜的质量分数※
还原高锰酸钾物质的质量分数
透明度
注:1、表4所列检查项目所有为许可证检查项目;其中标※号的检查项目为型式检查项目,其余项目为出厂检查项目。但冶炼烟气法生产的工业硫酸则所有检查项目均为出厂检查项目。
2、若公司不具有上述型式检查项目检查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3、检查项目后用括号注明了该项目应进行检查的规格、等级,未加括号项目的检查应覆盖所有规格、等级。
5.4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5.5.1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A1 抽样
A1.1公司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于硫酸有强腐蚀性,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
A1.2 抽样应在生产公司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样品应在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按规格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公司代表现场确认。
A1.3 抽样基数至少为一个班次生产量或一生产周期的生产量。
A1.4每种规格的硫酸产品应抽取一个样品,公司申请多个等级时,应抽取最高等级的样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A1.5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表2)中的规定进行。
B1 封样
B1.1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充足混匀后,提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公司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查用样,一份留公司备用。
B1.2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见表5),抽样人员和公司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B1.3 许可证检查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规定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解决。
B1.4 抽样单(见表5)
表5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公司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样品名称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产品规格
样品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公司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公司,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查项目及鉴定原则
5.5.2.1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为表4所列所有项目。
5.5.2.2 鉴定原则
按规定的检查项目(见表4)进行检查,全项检查合格则鉴定该样品该等级及以下等级合格。只要有一个检查项目不合格,则鉴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涉及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及生产方式,例如:1.工业硫酸:(1)浓硫酸(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生产)(2)发烟硫酸(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生产)。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长产品品种或者新建生产装置的,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增长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硫酸产品增长产品规格或产品升级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实行表》(见表6)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表6 硫酸产品增长产品规格或产品升级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实行表
产品品种
增长产品规格或产品升级情况
实地核查
产品检查
工业硫酸
增长规格
√
√
浓硫酸合格品升级优等品或一等品
√
√
浓硫酸一等品升级优等品
×
√
发烟硫酸产品升级
×
√
蓄电池用硫酸
增长规格,产品升级
×
√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改变时,公司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涉及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6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7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在其产品包装(槽、罐车装产品除外)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公司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公司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15-×××××。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公司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公司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公司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3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算,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公司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平常监督检查、公司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行监督,检查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8.1公司生产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规格等级是否超过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公司是否具有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实行进货验收,属发证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涉及包装物)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产品出厂检查是否符合表4的规定,并有相关记录。型式检查报告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8.4产品及半成品储存设备是否认期检查。
8.5公司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6公司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公司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7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8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长了生产线,假如发生改变,公司是否及时向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9公司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10公司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不符合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公司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公司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长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公司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局交付。
9.2 产品检查费:由公司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查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23]144号)规定的标准向检查机构交付。
9.3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查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公司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服务公司,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行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实行,原实行细则废止。
附件1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
(1)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 话: 26689118
传 真:
联 系 人:王 琪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工业硫酸、蓄电池用硫酸
(2)国家化工催化剂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化学工业催化剂和硫酸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葛关路699号南化集团研究院内
邮政编码:210048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邱爱玲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工业硫酸、蓄电池用硫酸
(3)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车陂西路396号
邮政编码:510655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覃红阳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工业硫酸、蓄电池用硫酸
(4)上海市质量监督检查技术研究院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381号(院部)
邮政编码:202333(院部)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施慧娟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工业硫酸
(5)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张 娟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工业硫酸、蓄电池用硫酸
(6)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星桥街112号
邮政编码:610021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李肖锋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工业硫酸、蓄电池用硫酸
(7)浙江省化工研究院化工产品检测中心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87号
邮政编码:310023
电 话: 85227273
传 真:
联 系 人:方 路 郑育欢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工业硫酸、蓄电池用硫酸
(8)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银湖巷39号
邮政编码:750001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吕晓东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工业硫酸、蓄电池用硫酸
(9)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张晓强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工业硫酸
(10)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
邮政编码:450004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马连宏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工业硫酸
(11)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查测试所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南路261号
邮政编码:010020
电 话:0471-6682884
传 真:0471-6683510 6683610
联 系 人:赵力英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工业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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