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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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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现将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锦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

2、的区域。县级市、镇的规划区,分别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界定。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坚持旧区改造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科学地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合理利用土地,保护文物古迹和地方风貌,保持城市的生态平衡。第五条 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或专设机构管理城市规划工作,定期向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规划管理情况。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遵守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

3、府应当组织编制市、县(市)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八条 编制锦州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进行。编制县级市、镇城市规划一般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任务、内容、深度要求,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锦州市、县级市的总体规划分别由锦州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锦州市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县级市的详细规划分别由锦州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沟帮子、大虎山等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该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它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条 城

4、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相应的城市测绘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资料,以及城市经济、社会、自然环境、建设条件等历史和现状资料。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勘察与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勘察与测绘成果的质量符合编制与实施城市规划的要求。第十二条 需要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任务。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实行统一的行业管理。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锦州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总体规划由锦州

5、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沟帮子、大虎山等重点镇总体规划报锦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二)锦州市的分区规划由锦州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县级市、镇详细规划分别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锦州市的详细规划由锦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下列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锦州市人民政府审批:1、行政办公、商业、金融、外贸、科学教育、 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群及主要广场、街道、街坊;2、火车站、民航机场、海港、城市出入口;3、风景区、旅游区、文物保护区;4、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5、锦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地区。(四)企事业

6、单位、机关、院校、驻军和外地驻锦单位的厂、院区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置图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由专业主管部门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专业规划按规定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锦州市以下的其他城市总体规划时,县级市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建设部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核定;镇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计划、土地部门核定。第十四条 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市、县(市)人民

7、政府可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如有下列之一重大变更的,还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一)规划期限变更;(二)城市性质有重大变化;(三)城市人口或用地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四)城市主要发展方向改变;(五)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居住区、公园、绿地改变使用性质;(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布局有重大变更。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调整或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在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先由审批机关所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第十六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将批

8、准的城市规划以多种形式向市民公布。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期分批选定位置和范围,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坚持开发新区为主、旧区改建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插建。旧区改建应注意用地性质的调整和建筑容积率的控制。第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应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分工负责,不得各行其事。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交给城市主管部门管理。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选线和道路网的规划,应满足城市交通的需要,并与对外交通设施相互衔接

9、、协调,形成合理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人行道和道路红线与建筑线之间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以保证人行道和各种管线畅通。第二十一条 新区开发必须具备勘察、测量基础资料和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合理利用现有的设施,避开地上地下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和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而不宜修建的地段。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选择地将旧区中房屋和各项设施基本完好并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风景区及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的建筑物( 含构筑物,下同)划定为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加强维护, 并逐步完善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第二十三条 新开发或改建的居住区必须有室外环境规划设计,并按照环境规划设计进行楼院绿化、美化

10、建设,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验收。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按土地使用性质和功能进行分类。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用地单位(个人)持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

11、要求,征询或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及用地单位(个人)进行实地踏勘,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定点通知书;(三)定点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处地段在地形图上标出道路红线和征用范围;(四)用地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图或详细规划图;(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用地单位(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按规定办理批准用地手续。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 确实需要延期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八条 使用临街土地进行

12、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拓宽道路用地范围内,由用地单位(个人)承担该地段的建筑物拆迁任务,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二)征用未开拓的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应征用该地段规划道路宽度二分之一范围的土地;(三)征地涉及到规划绿地的,应同时征用该地段相应的绿化用地;(四)道路和绿化用地征用后应无偿用于修路和绿化。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范围和权属。如需要改变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拖延执行。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利用现有土地与外商办投资企业时,如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13、、使用性质或现状的,必须先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二条 经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园林、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水源、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城市旧区中的保护区及市政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土、采矿及堆置或排放废渣、垃圾等。如确需进行上述活动,应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集贸市场的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土地、交通、公安、卫生、文化部门确定。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界限划定:北侧划定到距原建筑物的6米处,东、 西两侧划定到距原建筑

14、物的3米处,南侧划定到距原建筑物6米处(距原平房3米处);一侧或多侧没有建筑物而靠近道路的, 划定到道路红线; 新征用土地在没有道路、建筑物的情况下,东、西、南侧划定到距新建筑物的3米处,北侧划定到距新建筑物高度的0.75倍处。不宜按前款规定划定建设用地界限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踏勘现场后,根据具体情况划定。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建筑物、道路藕芟呋蚱渌躺枋聪铝谐绦蛳虺鞘泄婊姓鞴懿棵虐炖斫?设工程审批手续:(一)提出建设工程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依据、位置、性质、使用功能、规模等),并持有建设项目计划文件、本年度计划、选址

15、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范围图、管线工程需要的在1:500地形图上标明管线平面位置、走向、 座标、标高的设计方案、土地使用证件;(二)下达规划设计批复:1、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所在地段用地性质,提出定位、定量控制指标及城市环境和景观要求,发给规划条件意见书(内容包括道路、管网综合、 道路红线、环境规划设计等);2、建设单位(个人)依据规划条件意见书, 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城市重要地段规划设计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3、凡涉及绿化、环保、房产、消防、给排水、电力、电讯及煤气、 供热等方面问题,建设单位(个人)应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做规划设计;4、 规划

16、设计方案经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规划设计批复。(三)建设单位(个人)依据规划设计批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扩初、施工图设计,位于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围等重点地段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建筑方案设计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四)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套完整的平面、立面、剖面建筑施工图和两套总平面位置图及建设工程的地质资料,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消防、人防、环保、土地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开工手续;(五)建设单位(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委托城市规划行政

17、主管部门规定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定位放线,开槽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七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有关单位不得予以设计、施工、拨款、供料、供水、供电、验收、发放房产执照。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如需改变设计,涉及建筑面积、立面造型、层次、高度、平面使用功能等,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市政工程建设,建设单位(个人)应持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的市政工程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单位(个人)根据“规划设计要点”完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后,应将工程设计文件报

18、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放线、验线等开工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四十条 中心区内严格限制新建低层住宅,私人有照住宅确需翻建的,原则上等面积翻建,不得随意扩大。第四十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个人) 必须将详细的竣工资料( 包括各种文件、图纸)报送城建档案馆。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实施跟踪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第六章 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

19、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占用道路(含规划道路)、风景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严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二)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使用、养护和维修的;(三)位于高压供电走廊下的;(四)占用城市河岸、排水沟渠,影响防火、防洪、排水的;(五)在划定保护范围及确定将改造的地段内的;(六)位于

20、永久性建筑物的屋顶、平台上的。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占用的土地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

21、措施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违法部分工程造价50%-100%予以罚款。同时对承担该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八条: 使用临街土地进行建设的用地单位(个人),不按规定拆除划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对该建筑物按违章建筑处理。第四十九条 妨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22、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

23、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

24、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

25、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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