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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章程
序言
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1925年创办的廉江县立师范学校,1981年更名为廉江师范学校,1992年更名为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2016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与湛江教育学院整合为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同时加挂“岭南师范学院基础教育学院”牌子办学,是一所省市共管普通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形势,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条令,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规范简称“湛江幼专”(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名称:Zhanjiang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英文缩写为:ZJPEC。
第三条 学校设有湖光校区(主校区)、赤坎校区、遂溪校区和廉江校区。学校法定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雷湖快线湛江教育基地南环路1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管理体制: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由湛江市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校、系(部、中心、所)两级管理。
第六条 办学宗旨:学校确立特色立校、质量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统筹规划,科学发展,为社会输送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定位:立足湛江,面向广东,服务环北部湾地区,把学校建成广东省乃至环北部湾地区一流的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成学前教育特色优势明显,基础教育和应用型专业教育更加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全国一流的高师院校。
第八条 学校校训为“笃学、笃行、致真、致远”。
学校校徽为圆形图徽,以篆书 “師”字为中心形象,取
“学高为师”之意,内含学校建校年份、中文校名、英文校名,整个校徽由蓝紫、金黄、纯白三种颜色搭配。图示: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积极探索协同育人模式,开展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培养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层次的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师资和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开展成人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和基础师资培训、技术培训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开展国内外校际教育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十条 学校的教育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
制与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学校坚持师范教育与非师范教育协调
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依法自主开展办学活动,根据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学科与专业建设,专业设置涵盖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等基础教育专业大类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应用型非师范类专业。构建较为完整的学前教育专业群,逐步形成专业结构合理、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的完备的教师教育体系。
第三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教书育人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主持制定、修订学校章程;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
第十六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坚持以人为本,善于运用战略管理、资源整合、开放办学、团队创新、科学竞争等现代管理理念开展工作;
(三)提请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学生教育和管理、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
(四)组织拟订学校的办学方针和章程,组织编制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学校管理体系;
(五)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组织开展学校的科研活动,优化科研环境,提高学术研究水平;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实验室)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七)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
(八)依法保障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术道德规范,营造健康良好的学术风气和学术环境;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严谨治学、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和学术精神;
(九)组织拟订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大学运行机制;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权限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有关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十)根据国家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拟订岗位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审定增减人员计划,决定人员调入、调出和引进接收;组织拟订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十一)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
(十二)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十三)根据国家涉外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十四)组织处理和解决教代会提案,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行使管理职权。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总结,形成决定的制度。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规定开展工作。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与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代会支持和监督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设立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宜;
(六)指导和监督分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性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性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不公开外,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委托校内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积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法律顾问对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管理以及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计室、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组织、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学校有关评估机构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层管理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层管理干部每届任期四年。中层管理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
(二) 做好部门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业务指导。
(三) 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所、中心等)两级管理体制。教学系(部)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教学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 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设置下属机构,并对人员、资产和财务进行管理;
(三) 拟定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
(五) 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教学系(部)党总支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学系(部)主任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教学、科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员工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系(部)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 审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 审定本单位年度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三) 审定本单位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报告和收入分配方案;
(四) 拟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机构的设置、调整;
(五) 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人员引进计划和人选;
(六) 审定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
(七) 审批本单位较大额度的经费开支;
(八) 认为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系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中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及学校领导的指示。
(三)讨论制定系发展总体思路和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四)研究决定由党总支书记提交的有关党的建设、思想教育、组织建设、廉政建设、学生工作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系(部)主任提交的有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员招聘、人才培养、对外交流、资源分配、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六)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国家、省、市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3.其他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主要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五)社会融资,指学校通过银行信贷取得的财政贴息贷款、自负利息贷款,以及社会、个人对学校的投资等;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下级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后勤社会化。
第五章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四条 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对学校有领导权、校领导任免权、执法监督权、经费收支审核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自批准之日取得法人资格,开展依法自主办学活动,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按照省教育厅要求调整招生计划招收学生;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由学校向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按国家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根据自身的条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设立各级科学研究基地;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积极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三)依法独自或者与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有关形式的教育培训,收取合理回报;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提供学业成绩等信息;
(五)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一)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学术研究、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的休假;
5.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校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对学生有害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一)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本人的专长和相应的条件,应聘和竞聘工作岗位;
2.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的休假;
3.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培训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
4.通过履行职责和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校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讲究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2.勤奋工作,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3.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工作的考核、监督;
4.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水平;
5.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6.搞好部门之间的共事和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7.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度,并对以上人员定期进行考核,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在本校缴费注册、取得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一)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学生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三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接受各类培训的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培训证书。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章程的修订可由以下其中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共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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