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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修井设备判废管理规定重点说课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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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修井设备 判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油气田企业、各工程技术服务企业: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修井设备判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修井 设备 报废 规定 通知 存档(2),共印5份。 工程技术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09年6月29日印发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修井设备判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修井设备的判废管理,确保修井设备性能可靠,保障本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修井设备判废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修井设备为修井机和通井机,主要部件包括井架、底座、天车、游车、大钩、水龙头、转盘、绞车、柴油机、液力变矩器、减速箱和底盘。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设备判废为设备实物报废,设备的资产报废年限和程序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是修井设备判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修订修井设备判废标准,管理、监督、检查所属企业修井设备判废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修井设备判废管理。 第二章 报废条件 第七条 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明令淘汰的修井设备应报废。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事故造成永久毁损的修井设备应报废。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修井设备应整体报废: (一 使用年限达到12年的通井机; (二 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60吨及以下修井机; (三 使用年限达到20年的80吨及以上修井机。 第十条 井架、柴油机、绞车和底盘达到判废条件的修井机应报废;绞车、柴油机和底盘达到判废条件的通井机应报废。 第十一条 经集团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按照《钻机 修井机设备评估工作规范》评估为Ⅳ级的修井设备应报废。 第十二条 单次修理费用超过新购费用40%的修井设备应报废。 第十三条 修井设备部件判废条件见附件Ⅰ至附件Ⅱ。附件中符合“应报废”条件的设备应强制报废,符合“宜报废”条件且没有修理价值的设备建议报废。 第十四条 修井设备使用8至l2年的,在此使用期内至少评估一次,超过12年的每两年评估一次。修井设备达到报废年限后确需继续使用,须经第三方检验合格,最多可延长使用三年,且每年必须检验。 第三章 检验与管理 第十五条 设备使用年限未达到集团公司要求的评估期限之前,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按照规定的运转周期和检查要求,自行组织修井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维修。 第十六条 设备使用年限达到集团公司要求的评估期限的,所属企业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施工作业队伍资质评估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修井设备评估检验,确定设备状况等级。 第十七条 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程序、内容、方法、检验报告的文本格式等内容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施工作业队伍资质评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使用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修井设备,有权拒绝使用无检验合格证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设备。 第十九条 对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或继续使用已判废设备的单位,集团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由此造成事故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设备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财务报废手续,处置实物报废的修井设备,严禁再投入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通井机指不带井架的轮式通井机和履带式通井机,修井机指底盘上自带井架的修井设备。 第二十二条 底盘的报废按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使用年限”指设备出厂后不间断日历累计时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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