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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GPS定位监控中端技术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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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市通信制造业行业协会定位导航专业委员会 发布 2004-××-××实施 2004-××-××发布 汽车GPS定位监控终端 (网上公示稿) Q/ XXXX 0001—2004 上海市联合企业标准 3100(2004) 前 言 汽车GPS定位监控终端产品正在国内推广使用,但目前国内还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保护使用者、生产者的权益,促进汽车GPS定位监控终端产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联合企业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国内外一些同类产品的资料,各起草单位的企业标准资料等,并结合该产品的特点和我国国情而制定。 本标准由上海市通信制造业行业协会定位导航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通信制造业行业协会定位导航专业委员会、上海大唐天易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六一五研究所、上海大众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立新、符锡金、朱培瓒、罗龙达。 本标准于2004年12月 日首次发布。 汽车GPS定位监控终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GPS定位技术和GSM或GPRS或CDMA等移动通信技术相结合的汽车定位监控终端(以下简称定位终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定位终端的生产、检验和交货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T 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9254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3384-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540-1995 陆地移动通信设备电磁兼容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SJ/Z 3216-1989 电子产品防护、包装和装箱等级 SJ/T 10325-1992 汽车收放机环境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 QC/T 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定位精度 system positioning accuracy 将定位数据与地图匹配后所确定的位置与实际位置的偏差。 3.2  捕获 acquisition 定位终端从打开电源开始工作到达到定位精度要求的过程。 4  型号 具体产品的型号由各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质量 定位终端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 平整的表面上应无凹痕、划伤、裂痕、变形及霉斑等缺陷; —— 金属件不应有锈蚀等缺陷; —— 涂(镀)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 —— 文字、符号及标志应清晰、规范。 5.2  基本功能 定位终端至少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 具有定位信息上传功能; —— 具有报警功能(报警开关应安装于隐蔽、司机易于触及处,遇警时可及时按下); —— 具有通过无线方式收发数据的功能。 —— 具有接收监控中心对车辆进行远程监测和控制的功能。 5.3  电源和功耗 5.3.1  工作电压范围 额定电压12VDC时为9VDC~16VDC;额定电压24VDC时为18VDC~32VDC。 5.3.2  电源保护 电源应有防止过电压、过电流、电源瞬变以及偶然极性接反的保护装置;接口插座处应有明显的标记和防插错装置。 5.3.3  功耗 由产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规定。但是,应保证在连续泊车不超过24h的情况下,车辆能点火启动。 5.4  操作和控制 5.4.1  操作方式应简单、方便,便于正常调节。 5.4.2  远程监测和控制功能的具体项目由产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规定。 5.5  显示 5.5.1  定位终端可以带显示屏,也可以不带显示屏。 5.5.2  对于带显示屏的,其显示应符合: —— 字符显示从左到右,从上到下,且显示完整,不应有缺损现象; —— 界面清晰、色彩柔和、易辩,能适应不同的光照条件。 5.6  定位精度 定位终端的定位偏差应≤25m。 5.7  位置更新率 定位终端应具有不超过2s更新一次车辆位置数据的能力。 5.8  捕获 定位终端的捕获时间应≤3min。但对第一次装车使用的产品,在行驶中的捕获时间允许>3min。 5.9  环境适应性 5.9.1  高温 按QC/T 413-2002中表1的划分,定位终端在环境温度达65℃时应能正常工作,应能承受75℃、时间为2h的高温贮存试验。 5.9.2  低温 按QC/T 413-2002中表1的划分,定位终端在环境温度为-20℃时应能正常工作,应能承受-30℃、时间为4h的低温贮存试验。 5.9.3  振动 定位终端在表1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表 1 频率范围 Hz 振幅 mm 加速度 m/s2 交越频率 Hz 每一轴线上的 扫描循环次数 要 求 10~55~10 2 10 13 20 应按工作位置在三个垂直轴线上依次振动 5.9.4  碰撞 定位终端在经过峰值加速度为100m/s2、脉冲持续时间为16ms、1000±10次的半正弦波的碰撞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5.9.5  湿热 定位终端在承受温度为40°、相对湿度为93%、试验周期为48h的恒定湿热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5.9.6  倾斜 定位终端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纵倾:±30°;横倾:±10°。 5.10  电磁兼容性 5.10.1  干扰极限值 5.10.1.1 电源端子干扰电压的极限值 定位终端电源端子干扰电压的极限值应满足GB 9254中对A级ITE的要求,详见表2。 表 2 频 率 范 围 MHz 极 限 值dBμV 准 峰 值 平 均 值 0.15~0.50 79 66 0.50~30 73 60 5.10.1.2 辐射干扰场强的极限值 定位终端辐射干扰场强的极限值应满足GB 9254中对A级ITE的要求,详见表3。 表 3 频 率 范 围 MHz 准 峰 值 极 限 值dB(μV/m) 20~30 40 230~1 000 47 5.10.2  敏感度要求 当定位终端的电源线,包括地线加上如图1所示波形的尖峰信号时,不应出现任何故障,也不应降低性能和出现超出规定的误差。 电压 100V 10 μs 时间 图 1 5.11  外形尺寸和重量 具体产品的外形尺寸和重量由各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应在下列正常的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 度:15℃~28℃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6.1.2  试验时加在定位终端上的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05%范围内。 6.1.3  一般应利用实际的GPS卫星信号进行测试。如使用GPS模拟信号发生器作为测试信号源时,其产生的信号应具有和GPS卫星信号相同的特性,包括信噪比和几何因子等。 6.1.4  所有测试设备应有足够的分辨率、准确度以及适宜的量值范围,且应经过计量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6.2  外观质量 用目视或手触摸进行检查,可以借助放大倍数≤10倍的放大镜。 6.3  基本功能、操作和控制、显示、位置更新率、标志及使用说明书 用常规方法检查本标准5.2、5.4.1、5.5、5.7、8.3及9.2各项。 6.4  电源和功耗 6.4.1  根据样品的额定电压,分别输入相应工作电压的上限、下限各运行15min,定位终端应能正常工作。 6.4.2  对样品输入工作电压上限并逐步升压直至过压保护起作用,定位终端不应损坏;更换或重启过压保护措施后,输入工作电压,定位终端应能正常工作。 6.4.3  对样品输入一个极性相反的工作电压,反接电压值:额定12V时为14±0.2V,额定24V时为28±0.2V,保持1min,然后重新接上正常的工作电压,定位终端应能正常工作。 6.4.4  目测检查电源接口插座处的标记和防插错装置。 6.4.5  输入额定电压,测量定位终端的最大功耗。 6.5  定位精度 6.5.1  静态精度 将天线置于一已知准确经纬度的位置,定位终端通电正常工作后取≥4000个位置数据,以已知点的位置为圆心,95%的数据应落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6.5.2  动态精度 6.5.2.1 将定位终端与一台已知定位精度为分米级的差分GPS接收机安装在同一辆汽车上,天线放在一起,通电正常工作后,汽车以不低于20km/h的速度行驶,连续获取≥2000个位置数据,将定位终端的位置数据与差分GPS接收机的同步位置数据进行比较,95%的数据应落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6.5.2.2 选定一处路面较开阔、行驶车辆较少的道路圈作为测试场地,事先购得测绘部门提供的该处1:500的道路图,在道路两旁选择多个明显的固定目标标定序号作为检测点。将定位终端装车后,以不低于20km/h的速度进行跑车试验,连续获取≥2000个位置数据,将定位终端的位置数据结合与相应标定检测点的横向估算距离进行换算,用换算结果与标定检测点的位置进行比较,95%的数据应落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6.5.2.3 仲裁时以6.5.2.1规定的方法为准。 6.6  捕获 记录定位终端从开始通电运行起到达到定位精度要求时的时间。 6.7  环境试验 6.7.1  高温 6.7.1.1 高温工作试验按SJ/T 10325-1992中4.1.3的规定进行。 样品水平安装,温度65℃ ,温度稳定时间为1h。 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项目按表4中各项进行,中间检测项目按表4中1~4进行。 表 4 序号 检测项目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1 外观质量 5.1 6.2 2 基本功能 5.2 6.3 3 操作与控制 5.4 6.3 4 显示 5.5 6.3 5 位置更新率 5.7 6.3 6.7.1.2 高温贮存试验按SJ/T 10325-1992中4.2.3的规定进行。 样品水平安装,试验温度75℃ 、时间2h,结束后恢复2h,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项目按表4 中各项进行。 6.7.2  低温 6.7.2.1 低温工作试验按SJ/T 10325-1992中4.4.3的规定进行。 样品水平安装,温度为-20℃ ,温度稳定时间为1h。 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项目按表4中各项进行,中间检测项目按表4中1~4进行。 6.7.2.2 低温贮存试验按SJ/T 10325-1992中4.5.3规定进行。 样品水平安装,试验温度-30℃、时间4h,结束后恢复2h,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项目按表 4中各项进行。 6.7.3  振动 振动试验按SJ/T 10325-1992中5.1.3的规定进行。 样品的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项目按表4中各项进行,中间检测项目按表4中1~4进行。 6.7.4  碰撞 碰撞试验按SJ/T 10325-1992中5.2.3的规定进行。 样品的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项目按表4中各项进行。 6.7.5  湿热 湿热试验按SJ/T 10325-1992中4.3.3的规定进行。 样品的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项目按表4中各项进行。 6.7.6  倾斜 倾斜试验顺序为先纵后横,试验持续时间均不少于15min。 样品的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项目按表4中各项进行,中间检测项目按表4中1~4进行。 6.8  电磁兼容性 6.8.1  干扰极限值 按GB 9254中相应规定进行。 6.8.2  敏感度要求 按GB/T 15540-1995第10章规定进行。 对于电源输入端有压敏电阻保护的定位终端产品,如果所加的尖峰信号电压值等于压敏电阻最大安全电平的尖峰信号而不敏感时,则认为满足要求。 6.9  外形尺寸及重量 用尺及衡器检查。 6.10  包装 6.10.1 目视检查、核对包装箱、包装标志及箱内物品。 6.10.1 包装箱的自由跌落试验按SJ/T 10325-1992中5.3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鉴定检验、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 7.2  鉴定检验 7.2.1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需进行鉴定检验: —— 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 —— 产品设计有重大改进,元器件及工艺有重大变化使原来的鉴定结论不再有效时; —— 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 —— 易地生产时。 7.2.2  检验项目及顺序见表6。 表 6 序 号 检 验 项 目 鉴 定 检 验 交 收 检 验 例行检验 要求的 章条号 试验方法 的章条号 逐台检验 抽样检验 1 外观质量 √ √ – – 5.1 6.2 2 基本功能 √ √ – – 5.2 6.3 3 电源和功耗 √ – √ – 5.3 6.4 4 操作与控制 √ √ – – 5.4 6.3 5 显示 √ √ – – 5.5 6.3 6 定位精度 √ – √ – 5.6 6.5 7 位置更新率 √ √ – – 5.7 6.3 8 捕获 √ √ – – 5.8 6.6 9 外形尺寸及重量 √ √ – – 5.11 6.9 10 高温工作 √ – – √ 5.9.1 6.7.1.1 11 高温贮存 √ – – √ 5.9.1 6.7.1.2 12 低温工作 √ – – √ 5.9.2 6.7.2.1 13 低温贮存 √ – – √ 5.9.2 6.7.2.2 14 振动 √ – – √ 5.9.3 6.7.3 15 碰撞 √ – – √ 5.9.4 6.7.4 16 湿热 √ – – √ 5.9.5 6.7.5 17 倾斜 √ – – √ 5.9.6 6.7.6 18 电磁兼容性 √ – – Δ 5.10 6.8 19 标志 √ – √ – 8.3 6.3 20 使用说明书 √ √ √ √ 9.2 6.3 21 包装 √ – – Δ 10.1 6.10 “√”表示必需做的项目;“–”表示不需做的项目;“Δ”表示可由合同规定选做的项目。 7.2.3  检验样品从提交鉴定的试制批中随机抽2台。 7.2.4  不合格分类和判定 7.2.4.1 不合格分类 按对影响产品质量特性(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严重程度,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和C类不合格。不合格分类见表7。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项目的单位产品称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类型分为A类不合格品、B类不合格品和C类不合格品。 表 7 序号 检 验 项 目 不 合 格 的 内 容 不 合 格 分 类 A 类 B 类 C 类 1 外观质量 表面有轻微擦伤、起泡、龟裂 √ 结构件金属表面锈蚀、发霉 √ 2 显示 显示内容不正确 √ 显示内容不够清晰 √ 3 操作与控制 误操作引起损坏 √ 4 外形尺寸、重量 不符合图纸和/或说明书要求 √ 5 其它 紧固件松动 √ 标记印错 √ 6 定位精度 检测结果值严重偏离标准要求 √ 检测结果值虽偏离标准要求,但仍可接受 √ 7 位置更新率 检测结果值严重偏离标准要求 √ 检测结果值虽偏离标准要求,但仍可接受 √ 8 捕获 检测结果值严重偏离标准要求 √ 检测结果值虽偏离标准要求,但仍可接受 √ 9 电 源 电压 在输入电压范围的边缘处工作不正常 √ 功耗 大于标准规定值 √ 10 包 装 内包装 备、附件或随机文件不全 √ 外包装 标志不全或不正确 √ 试验后发生较严重的机械损伤 √ 7.2.4.2 判定原则 当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4.3 不合格的处理 对检验中发现的任何一项不合格项目,应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再次检验,直至合格。 7.3  交收检验 7.3.1  目的 交收检验的目的是为判定每个提交检查批的批质量是否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检查批的构成、批量大小以及批产品提交的方式,由企业质检部门确定,或由合同约定。 7.3.2  检验项目及顺序 检验项目及顺序见表6。也可由生产方与使用方协商从表6中选定,检验顺序也可改变。 交收检验分逐台检验和抽样检验。逐台检验时应踢除不合格品。 抽样检验的抽样方案按GB/T 2828.1-2003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Ⅱ,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接收质量限(AQL)规定为:A类不合格品—0.65;B类不合格品—6.5;C类不合格品—15。 样本从提交验收的合格批中随机抽取。 7.3.3  判定原则 当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3.4  不合格的处理 当交收检验不合格时,应返工修理或踢除不合格品,然后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提交检验批的检验按GB/T 2828.1-2003中9.3的规定。 7.4  例行检验 7.4.1  目的 例行检验是从交收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随机抽样检验,以判断在规定周期内生产过程的稳定性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例行检验: —— 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年1次; —— 产品设计、工艺及元器件发生重大更改后的提交批; ——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 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7.4.2  检验项目及顺序 例行检验的项目见表6,检验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由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检验项目由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确定。 7.4.3  抽样方案 按GB/T 2829-2002中判别水平Ⅲ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和判定数组见表8。 表 8 不合格分类 样本大小 RQL 判定数组 A类 6 40 AC=0, RE=1 B类 6 65 AC=1, RE=2 C类 6 80 AC=2, RE=3 AC—合格判定数, RE_—不合格判定数。 7.4.4  判定原则 根据试验累计的不合格品数,按表8中判定数组规定判定合格或不合格。若判定为不合格则应暂停交货,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重新进行例行检验。重新检验合格后,产品方可交货,并恢复正常生产和检验。 当例行检验不合格时,对已经生产的和已经交付的产品,生产方应与接收方协商解决。 7.4.5  样品处理 样品不能作为正品出厂。除非更换了已损坏的或寿命接近终了的元器件并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在注明“已经过周期检验”后才能出厂。 8  标志 8.1  在产品上应有以下标志: 产品标准号、商标、企业名称与地址、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和生产日期等。当铭牌或标注位置不够时,至少应标出企业名称、商标以及产品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 8.2  在包装箱上应有以下标志: 收发货标志、储运图示标志、包装件尺寸及重量等。 8.3  标志应符合GB 191和GB/T 6388的要求。 9  使用说明书 9.1  使用说明书应作为产品交付的组成部分。 9.2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 5296.1的规定并提供以下信息: —— 产品型号及组成; —— 功能及操作; —— 安全注意事项; —— 安装、保养、简单故障判断及修理; ——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0  包装、运输及贮存 10.1  包装 —— 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 装箱等级应符合SJ/Z 3216-1989中的B级要求; —— 包装箱承受自由跌落试验后定位终端不应有机械损伤或性能指标缺陷; —— 包装箱内应备有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10.2  运输 产品包装后,可采用常规的交通工具运输。但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直接的雨雪淋袭和剧烈碰击。 10.3  贮存 产品包装后应在环境温度为-15℃~45℃,相对湿度为80%以下,周围无酸碱和其它腐蚀性气体以及强磁场的库房中贮存。 贮存期为1年。超过1年期的产品应开箱检查,经复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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