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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四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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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 件 3贵 州 省 第 四 次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实 施 细 则( 修 订 版 )贵 州 省 林 业 厅 2 0 1 5 年 1 0 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 制定依据1第二条 调查目的与任务1一、调查目的1二、调查任务1第三条 调查范围与内容1一、调查范围1二、调查内容2(一)基本内容2(二)专项内容2第四条 调查会议制度2一、第一次调查会议2(一)县级行政区域2(二)县级森林经营单位2二、第二次调查会议3(一)县级行政区域3(二)县级森林经营单位3第五条 调查资格管理3一、调查单位资质3二、调查员资格3第六条 调查周期及调查工作完成时限3第七条 主要精度要求3一、

2、抽样调查3二、小班调查4(一)小班调绘面积精度4(二)总体活立木蓄积精度4第二章技术标准5第八条 地类划分5一、分类原则5二、技术标准51(一)林地分类6(二)非林地分类8第九条 森林分类9一、森林类别9(一)生态公益林9(二)商品林11二、林种分类12(一)分类系统12(二)技术标准12(三)林种优先级15第十条 树种(组)、优势树种(组)、树种组成15一、树种(组)15(一)乔木树种(组)15(二)竹林树种(组)16(三)经济树种(组)16(四)其他灌木树种(组)16二、优势树种(组)17三、树种组成17第十一条 龄级、龄组与竹度、生产期17一、龄级、龄组17二、竹度18三、经济林生产期1

3、8第十二条 郁闭度、覆盖度19一、郁闭度19二、覆盖度19第十三条 起源20第十四条 森林生态因子20一、森林群落结构20二、林层结构20三、树种结构20四、森林自然度21五、森林健康212(一)森林灾害类型21(二)森林灾害等级21(三)森林健康等级22六、生态功能等级22第十五条 立地因子23一、地形因子23二、土壤因子23三、土壤母质分类24四、基岩裸露率等级24第十六条 林地功能分区、主体功能区24第十七条 林地保护等级24第十八条 林地质量等级25第十九条 石漠化程度等级和成因25一、岩溶地区土地类型25(一)石漠化土地25(二)潜在石漠化土地25(三)非石漠化土地25二、石漠化程度

4、等级25三、石漠化成因26第二十条 土壤侵蚀强度等级与水土流失隐患等级26一、土壤侵蚀强度等级26二、水土流失隐患等级26第二十一条 其它因子27一、林地所有权27二、林木所有权27三、可及度27四、工程类别27五、天然更新等级27六、林木质量28七、径阶与径级组28八、立木类型28九、林地交通区位等级283十、商品林经营等级28十一、经营措施建议29第二十二条 散生木、四旁树和城镇林、四旁林29一、散生木29二、四旁树29三、城镇林、四旁林29第二十三条 森林覆盖率和林木绿化率29第二十四条 调查使用数表类型30一、抽样调查蓄积计算30二、小班调查蓄积计算30第三章外业前工作准备31第二十五

5、条 组织管理31一、省级领导机构31二、市(州)、县级领导机构31三、县级工作流程31第二十六条 县级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编制31一、县级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31二、县级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32第二十七条 技术资料准备32第二十八条 仪器工具准备33一、外业调查仪器和用品33二、内业处理设备、软件33第二十九条 技术培训33一、培训对象和时间33二、培训内容33(一)室内培训33(二)实际操作34(三)野外练习34三、考试考核34第四章总体抽样调查35第三十条 抽样调查设计354一、抽样总体35二、抽样样地数的计算和确定35三、样地布设35(一)样地间距计算35(二)样地布设36第三十一条 样地调查

6、36一、样地定位与设置36(一)样地定位及航迹采集36(二)样地设置37二、样地调查37(一)样地地类判定37(二)样地拍照37(三)样地因子调查38(四)样地每木检尺及计算39(五)样地测树因子计算40(六)活立木分布情况41(七)目测样地记载41第三十二条 统计分析41一、抽样特征数计算41(一)森林蓄积抽样特征数计算41(二)森林面积抽样特征数计算43二、补设样地44三、控制修正各小班蓄积44第五章森林经营区划45第三十三条 森林经营区划系统与原则45一、森林经营区划系统45二、区划原则45第三十四条 林班划分45第三十五条 小班划分45一、小班划分条件45二、小班面积46第三十六条 森

7、林分类区划465第三十七条 小班区划46一、建立二类调查小班区划基础图层数据库46二、建立二类调查小班区划调查数据库47三、小班区划47(一)小班区划步骤47(二)质量要求47第六章小班调查48第三十八条 地物调绘和注记48一、地物调绘注记的内容48二、地物调绘注记的要求48三、地物调绘的方法48四、区划调绘的符号48第三十九条 小班界线调绘48第四十条 小班调查内容48第四十一条 小班调查记载50一、空间位置50二、立地因子50(一)调查方法50(二)因子记载50三、管理因子50(一)调查方法50(二)因子记载50四、林木因子52(一)基本因子52(二)有蓄积的乔木林、疏林小班测树因子调查5

8、4第七章建立县级森林资源数据库55第四十二条 数据库内容55第四十三条 数据库更新55一、变更数据的采集55(一)数据库年度变更55(二)图形未发生变更的小班556(三)图形发生变更的小班55二、数据变更的方法56(一)线状地物数据层的变更56(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小班数据层56(三)行政区和行政界线数据层56第四十四条 数据库使用与管理56一、数据库的运行与维护56(一)数据库成果移交56(二)数据库的运行56(三)数据库的维护56二、数据库的管理和数据安全保护57(一)设立安全机构和管理制度57(二)数据的安全保护57第八章 成果编制59第四十五条 成果编制要求59第四十六条 森林资源

9、统计表编制59第四十七条 成果图编制59一、编图要求59二、基本图编制60三、林相图编制60四、森林分布图编制60五、森林分类区划图和专题图编制60第四十八条 调查报告编写61第九章质量管理62第四十九条 管理制度62第五十条 质量检查62一、质量检查体系62(一)县级自查62(二)市(州)级检查62(三)省级检查验收62二、外业质量检查637(一)检查内容与质量标准63(二)检查数量64(三)检查样本抽取65(四)质量等级评定标准65三、数据质量检查验收65(一)数据质量检查的内容65(二)检查的数量65(三)数据检查质量标准66(四)数据质量检查方法67(五)数据质量检查验收评定67四、图

10、面资料检查67五、调查报告检查68第五十一条质量检查责任68第十章调查成果管理69第五十二条调查成果资料69一、表格材料69二、图面材料69三、文字材料69四、电子文档69第五十三条 成果上报69附件 1贵州省土壤分类系统表70附件 2水土流失评价方法73附件 3县级森林资源数据库建库要求75附件 4圆形样地调查记录表115附件 5小班调查记录表118附件 6疏密度 1.0 断面积(G)、蓄积量(M )标准表119附件 7各类统计表格式1208第 一 章总则第 一 条 制 定 依 据为 统 一 贵 州 省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 以 下 简 称 “ 二 类 调 查 ” )

11、的 技 术 标 准 、 方 法 和 要 求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贵 州 省 森 林 条 例 、 贵 州 省 林 地 管 理 条 例 、 贵 州 省 生 态 文 明 促 进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技 术 规 程 ( GB /T 26424 2010 )等 规 程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调 查 目 的 与 任 务一 、 调 查 目 的二 类 调 查 是 以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或 森

12、 林 经 营 单 位 ( 国 有 林 场 、 自 然 保 护 区 、 森 林 公 园 等 ) 为 调 查 总 体 的 森 林 资 源 清 查 。 调 查 成 果 是 更 新 森 林 资 源 档 案 、 编 制 森 林 经 营 方 案 、 制 定 森 林 采 伐 限 额 、 实 行 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和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化 管 理 的 基 础 ; 也 是 制 定 林 业 发 展 规 划 、 区 域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 考 核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落 实 保 护 发 展 森 林 资 源 目 标 责 任 制 , 建 立 体 现 生 态 文 明 要 求 的 经

13、 济 社 会 发 展 评 价 体 系 、 考 核 办 法 、 奖 惩 机 制 , 评 价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成 效 的 重 要 依 据 。二 、 调 查 任 务二 类 调 查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查 清 森 林 、林 地 和 林 木 资 源 的 种 类 、数 量 、质 量 、 结 构 、 功 能 、 效 益 及 分 布 , 掌 握 森 林 、 林 地 和 林 木 资 源 动 态 变 化 , 综 合 分 析 评 价 森 林 资 源 与 经 营 管 理 现 状 , 提 出 森 林 资 源 培 育 、 保 护 和 利 用 的 意 见 。第 三 条 调 查 范 围 与 内 容一 、 调 查

14、范 围1 . 以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进 行 调 查 的 , 调 查 区 域 内 所 有 的 森 林 、 林 木 、 林 地 。2 . 以 有 固 定 经 营 界 线 的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国 有 林 场 、 自 然 保 护 区 、 森 林 公 园 等 ) 进 行 调 查 的 , 调 查 经 营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森 林 、 林 木 和 所 有 土 地 。1二 、 调 查 内 容( 一 ) 基 本 内 容1 . 核 实 森 林 经 营 区 划 和 林 地 区 划 界 线 。2 . 调 查 各 类 林 地 面 积 。3 . 调 查 各 类 森 林 、 林 木 蓄 积 。4 .

15、调 查 与 森 林 资 源 有 关 的 自 然 地 理 环 境 和 生 态 环 境 因 素 。5 . 调 查 各 类 森 林 资 源 数 量 、 质 量 、 结 构 、 功 能 、 效 益 状 况 , 并 分 析 变 化 动 态 。6 . 调 查 各 级 行 政( 县 、 乡 、 村 ) 单 位 准 确 名 称 、 驻 地 坐 标 , 各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 事 业 单 位 准 确 名 称 及 所 在 地 坐 标 等 地 理 信 息 ;( 二 ) 专 项 内 容专 项 调 查 以 及 调 查 的 详 细 程 度 , 由 各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根

16、 据 自 身 需 要 提 出 。第 四 条 调 查 会 议 制 度一 、 第 一 次 调 查 会 议( 一 )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调 查 工 作 开 展 前 ,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由 上 一 级 政 府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县 级 人民 政 府 共 同 主 持 , 省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派 人 参 加 , 召 开 第 一 次 调 查 会 议 。 第 一 次 调 查 会 议 应 召 集 县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辖 区 内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 调 查承 担 单 位 参 与 , 组 织 、 协 调 、 确 定 调 查 重 大 事 项 , 明 确

17、相 关 部 门 、 单 位 任 务 和 责 任 , 审 定 工 作 方 案 、 技 术 方 案 并 报 省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备 案 。( 二 ) 县 级 森 林 经 营 单 位县 级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的 第 一 次 调 查 会 议 , 由 该 单 位 和 省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组 织 , 省 林 业 厅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参 加 , 审 定 工 作 方 案 、 技 术 方 案 。2二 、 第 二 次 调 查 会 议( 一 )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调 查 结 束 后 ,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调 查 成 果 , 由 上 一 级 政 府 林 业 主 管

18、 部 门 会同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主 持 , 省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派 人 参 加 , 召 开 第 二 次 调 查 会 议 , 对 调 查 成 果 进 行 审 定 。审 定 合 格 的 调 查 成 果 ,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规 定 程 序 上 报 省 林 业 厅 备 案 。( 二 ) 县 级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调 查 结 束 后 , 县 级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的 调 查 成 果 , 由 该 单 位 和 省 二 类 调 查 办公 室 组 织 、 省 林 业 厅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参 加 审 定 , 并 报 省 林 业 厅 备 案 。第 五

19、条 调 查 资 格 管 理一 、 调 查 单 位 资 质 二 类 调 查 必 须 由 具 有 丙 级 以 上 林 业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承 担 。对 非 持 证 单 位 完 成 的 调 查 成 果 , 森 林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不 予 承 认 。 二 、 调 查 员 资 格参 加 调 查 的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 经 过 技 术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第 六 条 调 查 周 期 及 调 查 工 作 完 成 时 限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的 间 隔 周 期 一 般 为 10 年 。在 间 隔 期 内 ,可 根 据 需 要 重

20、新 调 查 或 补 充 调 查 。各 调 查 总 体 每 次 调 查 工 作 完 成 时 限 , 从 准 备 工 作 至 提 供 成 果 资 料 不 超 过 1 年 , 其 中 外 业 调 查 不 跨 年 度 。第 七 条 主 要 精 度 要 求一 、 抽 样 调 查1 . “ 十 三 五 ”采 伐 限 额 编 制 估 算 活 立 木 蓄 积 200 万 m 3 的 调 查 总 体 ,必 须 进 行 总 体 蓄 积 抽 样 调 查 , 抽 样 精 度 85 % ( 可 靠 性 95 %) ; 小 于 200 万 立 方 米 的 调 查 总 体 , 由 市 ( 州 ) 、 县 ( 区 、 市 )

21、 根 据 需 要 确 定 是 否 进 行 总 体 蓄 积 抽 样 调 查 ,需 要 进 行 抽 样 调 查 的 ,抽 样 精 度 不 得 低 于 80 %( 可 靠 性 95 %)。32 . 国 家 级( 省 级 ) 自 然 保 护 区 、 公 益 性 国 有 林 场 不 进 行 总 体 蓄 积 抽 样 调 查 , 但 其 应 纳 入 所 在 县 ( 市 、 区 ) 的 抽 样 调 查 范 围 。二 、 小 班 调 查( 一 ) 小 班 调 绘 面 积 精 度 小 班 调 绘 面 积 与 实 际 面 积 误 差 5 %。( 二 ) 总 体 活 立 木 蓄 积 精 度小 班 调 查 累 计 值

22、与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值 对 比 , 以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中 值 为 准 :1 . 凡 调 查 总 体 小 班 累 计 值 在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值 置 信 区 间 内 ( 即 Mm ) ,则 以 小 班 调 查 蓄 积 为 各 项 资 源 统 计 的 依 据 , 对 小 班 调 查 蓄 积 不 作 修 正 。2 . 凡 调 查 总 体 小 班 累 计 值 在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值 2 倍 抽 样 误 差 范 围 内 ( 即M2 m ) , 则 以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值 为 准 , 修 正 小 班 蓄 积 , 以 小 班 修 正 蓄 积 进 行统 计 。3 .

23、凡 调 查 总 体 小 班 累 计 值 超 过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值 2 倍 抽 样 误 差 的 , 重 新 调 查 小 班 蓄 积 。4第 二 章技 术 标准第 八 条 地 类 划 分一 、 分 类 原 则1 . 以 土 地 覆 盖 类 型 分 类 为 主 、 土 地 规 划 利 用 分 类 为 辅 。2 . 尽 量 与 已 有 土 地 分 类 兼 顾 、 衔 接 。 二 、 技 术 标 准二 类 调 查 的 土 地 类 型 , 按 土 地 用 途 分 为 林 地 和 非 林 地 两 类 。 分 类 系 统 详见 表 1 。表 1地 类 划 分 表一 级二 级三 级林 地乔 木 林 地

24、乔 木 林 地竹 林 地竹 林 地疏 林 地疏 林 地灌 木 林 地特 殊 灌 木 林 地一 般 灌 木 林 地未 成 林 造 林 地未 成 林 造 林 地苗 圃 地苗 圃 地迹 地采 伐 迹 地火 烧 迹 地其 它 迹 地宜 林 地造 林 失 败 地规 划 造 林 地其 它 宜 林 地非 林 地耕 地耕 地牧 草 地牧 草 地水 域水 域未 利 用 地未 利 用 地建 设 用 地工 矿 建 设 用 地城 乡 居 民 建 设 用 地交 通 建 设 用 地其 它 用 地5( 一 ) 林 地 分 类林 地 是 用 于 林 业 生 态 建 设 和 生 产 经 营 的 土 地 , 地 类 划 分 的

25、最 小 面 积 为 667 m 2。林 地 划 分 为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迹 地 ( 采 伐 迹 地 、 火 烧 迹 地 、 其 他 迹 地 )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苗 圃 地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规 划 的 宜 林 地 。1 . 乔 木 林 地乔 木 林 地 是 由 乔 木 树 种 组 成 的 片 林 或 林 带 ( 林 带 行 数 应 在 2 行 以 上 且 行 距 4 m 或 林 冠 冠 幅 水 平 投 影 宽 度 在 10 m 以 上 ; 当 林 带 的 缺 损 长 度 超 过 林 带 宽 度 3 倍 时

26、 , 应 视 为 两 条 林 带 ; 两 平 行 林 带 的 带 距 8 m 时 , 按 片 林 调 查 ) ,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 郁 闭 度 0 .2 。( 2 ) 人 工 造 林 到 成 林 年 限 ( 见 表 2 ) 后 郁 闭 度 0 .2 , 但 幼 树 生 长 稳 定 、 每 亩 保 存 株 数 造 林 设 计 株 数 的 80 %。2 . 竹 林 地附 着 有 胸 径 2 cm 以 上 的 竹 类 植 物 ,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 郁 闭 度 0 .2 。( 2 ) 人 工 造 林 到 成 林 年 限 ( 见 表 2 ) 后 郁

27、 闭 度 0 .2 , 但 幼 竹 生 长 稳 定 、 每 亩 保 存 株 ( 丛 ) 数 造 林 设 计 株 ( 丛 ) 数 的 80 % 。3 . 疏 林 地由 乔 木 树 种 组 成 、 郁 闭 度 0 .10 0 .19 的 林 地 。 4 . 灌 木 林 地附 着 有 灌 木 树 种( 包 括 因 生 境 恶 劣 或 人 工 栽 培 矮 化 成 灌 木 型 的 乔 木 树 种 ) 或 胸 径 小 于 2 cm 的 小 杂 竹 丛 , 以 培 育 灌 木 林 为 目 的 或 起 防 护 作 用 , 灌 木 覆 盖 度 30 % 的 林 地 。 其 中 , 灌 木 林 带 行 数 应 在

28、 2 行 以 上 且 行 距 2 m; 当 灌 木 林带 的 缺 损 长 度 超 过 林 带 宽 度 3 倍 时 , 应 视 为 两 条 灌 木 林 带 ; 两 平 行 灌 木 林 带 的 带 距 4 m 时 , 按 片 状 灌 木 林 地 调 查 。灌 木 林 地 又 分 为 特 殊 灌 木 林 地 和 一 般 灌 木 林 地 :( 1 ) 特 殊 灌 木 林 地 乔 木 垂 直 分 布 线 以 上 的 灌 木 林 地 。本 省 乔 木 分 布 上 限 为 :威 宁 韭 菜 坪 、 铜 仁 梵 净 山 海 拔 2200 m 以 上 。6 岩 溶 地 区 灌 木 林 地 。 以 生 产 油 料

29、 、 干 鲜 果 品 、 工 业 原 料 、 药 材 及 其 它 副 特 产 品 为 主 要 经 营 目 的 的 灌 木 林 地 。( 2 ) 一 般 灌 木 林 地除 特 殊 灌 木 林 地 以 外 的 灌 木 林 地 为 一 般 灌 木 林 地 。 5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人 工 造 林 ( 包 括 植 苗 、 穴 播 或 条 播 、 分 殖 造 林 ) 后 不 到 成 林 年 限 或 者 达 到 成 林 年 限 后 ( 见 表 2 ) , 造 林 成 效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分 布 均 匀 、 尚 未 郁 闭 但 有 成 林 希 望 的 林 地 , 包 括 乔 木

30、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竹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灌 木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1 )人 工 造 林( 不 含 林 冠 下 造 林 、疏 林 地 造 林 ,下 同 )后 不 到 成 林 年 限 , 成 活 率 85 % 。( 2 ) 人 工 造 林 后 不 到 成 林 年 限 , 成 活 率 41 %85 %( 含 41 % ) , 待 补 植 的 人 工 造 林 地 。( 3 ) 造 林 更 新 达 到 成 林 年 限 后 , 未 达 到 乔 木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标 准 , 保 存 率 41 % 80 %( 含 41 % ) ,

31、待 补 植 的 造 林 地 。表 2不 同 造 林 方 式 成 林 年 限单位:年营 造 方 式乔 木灌 木竹 林人 工 造 林植 苗 、 分 植( 含 人 工 萌 生 )短 轮 伐 期 用 材 林桉 树1其 它 树 种2其 它 林 种3 52 43 5直 播 造 林3 82 6注: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乔木经济林按乔木取值,灌木经济林按灌木取值。 大苗造林为经过 1 个生长季以上且生长稳定。6 . 苗 圃 地 固 定 的 林 木 、 木 本 花 卉 育 苗 用 地 。 不 包 括 临 时 育 苗 用 地 、 母 树 林 、 种 子园 、 采 穗 圃 、 种 质 基 地 等 种 子

32、、 种 条 生 产 用 地 以 及 种 子 加 工 、 储 藏 等 设 施 用 地 。 苗 圃 地 应 依 据 苗 圃 建 设 规 范 ( LY /T 1185 -2013 )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7 . 迹 地 包 括 采 伐 迹 地 、 火 烧 迹 地 和 其 它 迹 地 。( 1 ) 采 伐 迹 地乔 木 林 地 、 疏 林 地 采 伐 后 3 年 内 活 立 木 达 不 到 疏 林 地 标 准 、 尚 未 人 工 更7新 的 林 地 。( 2 ) 火 烧 迹 地乔 木 林 地 、 疏 林 地 火 灾 后 3 年 内 活 立 木 达 不 到 疏 林 地 标 准 、 尚 未 人

33、工 更 新 的 林 地 。( 3 ) 其 它 迹 地 竹 林 经 采 伐 或 者 火 灾 发 生 后 , 郁 闭 度 达 不 到 0 .2 的 林 地 。 灌 木 林 经 采 伐 、 平 茬 、 割 灌 等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火 灾 发 生 后 , 覆 盖 度 达 不 到 30 % 的 林 地 。8 . 宜 林 地 宜 林 地 指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规 划 用 于 发 展 林 业 的 土 地 。 包 括 造 林 失 败地 、 规 划 造 林 地 和 其 它 宜 林 地 。( 1 ) 造 林 失 败 地 人 工 造 林 后 不 到 成 林 年 限 , 成 活 率 低 于

34、41 %, 需 重 新 造 林 的 林 地 。 造 林 更 新 到 成 林 年 限 后 , 未 达 到 乔 木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标 准 , 保 存 率 低 于 41 %, 需 重 新 造 林 的 林 地 。( 2 ) 规 划 造 林 地 未 达 到 乔 木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标 准 , 经采 取 营 造 林( 人 工 造 林 、封 山 育 林 等 )措 施 后 可 以 成 林 ,规 划 为 林 地 的 土 地 。( 3 ) 其 它 宜 林 地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规

35、 划 ,用 于 发 展 林 业 的 其 它 土 地 。包 括 培 育 、生 产 、存 储 种 子 的 设 施 用 地 ; 贮 存 木 材 和 其 它 生 产 资 料 的 设 施 用 地 ; 集 材 道 、 运 材 道 ; 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 护 林 、 森 林 病 虫 害 防 治 、 森 林 防 火 、 木 材 检 疫 、 林 业 科 学 研 究 与 试 验 设 施 用 地 ; 有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权 属 证 明 , 供 水 、 供 热 、 供 气 、 通 讯 等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等 。( 二 ) 非 林 地 分 类指 林 地 以 外 的 耕 地 、 牧 草

36、 地 、 水 域 、 未 利 用 地 和 建 设 用 地 。 1 . 耕 地 : 指 种 植 农 作 物 的 土 地 。2 . 牧 草 地 : 指 以 草 本 植 物 为 主 , 用 于 畜 牧 业 的 土 地 。3 . 水 域 : 指 陆 地 水 域 和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 包 括 河 流 、 湖 泊 、 水 库 、 坑 塘 、 苇 地 、 滩 涂 、 沟 渠 、 水 利 设 施 、 冰 川 和 永 久 积 雪 等 。84 . 未 利 用 地 : 指 未 利 用 和 难 利 用 的 土 地 , 包 括 荒 草 地 、 沼 泽 地 等 。5 . 建 设 用 地 : 指 建 造 建 筑 物 、 构 造 物 的 土 地 。 包 括 以 下 四 类 :( 1 ) 工 矿 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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