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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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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解读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如何签订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9月1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对1995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目前已在全国推广。虽然现在上海采取2000版商品房预售合同,但细读此合同范本还是有所裨益的。特别是该合同范本中的有些内容是上海2000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所不具有的,因此,细读该范本对购房人补充合同内容是很有帮助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年九月十三日 编号:GF-2000-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

2、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这是示范文本合同使用性质的规定。本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推广使用的,而是供签约双方进行参考。实践中可以将此文本直接作为商品房买卖(包括预售)的文本,也可以对此文本进行修改删节。)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此示范文本为购买商品房而制订,但在买卖二手房、单位内部集资房、房改售房等交易中也可以参照使用)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

3、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此文本强调合同的自愿原则,签约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更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手写优先原则实际上是重申合同自愿原则)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要留有空项,以防争议发生)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实质上是强调购房人的知情权。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

4、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可以合法销售的有效证明文件。概括来说,这些有效证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现售商品房,应当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种材料,并已将材料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管部门备案。(2)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预售条件的证明文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开发商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委托单位应当在出示上述文件材料的同时,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此文本是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订的,因此解释权自然归其所有)

5、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_企业资质证书号: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委托代理人: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机构: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买受人: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姓名:_国籍: 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6、这是示范文本制定依据的规定。)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_方式取得位于_、编号为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本条款主要是明确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合法用地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其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如果出售人所售为非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房,其土

7、地使用权的来源是出让,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来源是划拨。)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规划用途为_,土地使用年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施工许可证号为_。(以上证件均由商品房项目所在地建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颁发)_。(此处供当事人双方补充约定其他有关建设的依据)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本条是关于商品房销售方式的规定。如果是现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

8、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是预售商品房,还要填写批准预售的主管部门名称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须注意,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销售行为或变相销售行为是违法的。) _。(便于当事人另有约定)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出卖人应当根据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后的设计等有效的材料填写)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幢】【座】_【单元】【层】_号房。(注意指标是否与所附的规划、设计图的标注一致。另外,房屋平面图要约定为合同的附件,其中的朝向及尺寸如墙体厚度、门窗

9、尺寸都要明确标明,并将商品房所在小区的总平面图附上。)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属_结构,层高为_,建筑层数地上_层,地下_层。(要求出卖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填写商品房的用途,依据批准的设计图注明房屋结构及层高、层数等。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层高不是净高,包括了楼板的厚度,如果要约定净高,应当特别注明)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封闭式阳台与非封闭式阳台在价格计算上不同。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全封闭的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因此,购房者在此一定注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

10、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共面积两部门,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阳台面积。公共面积包括公共部位面积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在签订合同时,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已由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实施测绘,其结果已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如现房销售。另一种是该商品房建筑面积还未经具有房地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或还未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如商品房预售。在第一种情况下,按产权证填写建筑面积;第二种情况下,适用“合同约定”的

11、建筑面积即暂测面积。不论是以套内建筑面积还是以建筑面积计算价格,都是以此处相应的面积约定数为依据。)_。(此处空白便于当事人更为详尽地对商品房的其他基本情况进行约定。)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按本条计价是按建筑面积确定价款的计价方式。按此计算面积,商品房单价是一个均价的概念,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与每平方米公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价格是一致的。)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

12、拾_元整。(按此种算法,商品房单价也是一个均价的概念,房价款跟套内建筑面积数有关,跟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数没有直接关系。)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按此种计价方法,房价和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数没有直接关系。)4、 _。(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其他计价方式)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注意计算面积差异时要与计价方式对应,如按建筑面积计价时要以产权登记时确认的建筑面积确认;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

13、以产权登记时确认的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确认。)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如果按套计价,则是以整个商品房为计价单位,不牵涉到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问题。根据2001年建设部第88号令销售办法: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对敌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

14、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面积,是商品房最终确定面积,也是处理纠纷的依据。)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种方式进行处理:(为了体现合同自愿原则,本示范文本第一种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对于处理面积误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没有约定面积误差处理的解决办法:(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15、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1、双方自行约定:(1)_;(2)_;(3)_;(4)_。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

16、)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

17、第_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_。(一次性付款是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房价款)2、分期付款_。(分期付款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买受人在建设过程中分期付款,房屋交付使用后付清;一种是指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分期付款,若干年内付清)3、其他方式_。(此处主要适用购房人采取个人住房贷款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房价款。个人住房贷款又可细分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三种。具体内容本书第六章付款方式有详细叙述)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

18、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_。(此条款是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由

19、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是,对于购房者逾期支付房款超过约定时间,而出售人又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只能按(2)条约定处理,不能将(1)中的违约金进行累加处理。)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_。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_;3、_。 (本条是要求双方约定交付

20、日期及交付使用条件。具体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条是合同重要条款,当事人应当详细填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等。另外还有一些虽然不属于不可抗力、但也可能造成开发商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所造成延期交付,这些原因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第2、3项空白栏处自愿约定。建议购房人慎重,最好不好对此进行约定。规定特殊原因的告之义务是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措施)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

21、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_。(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处理,本条提供了两种方式,可由当事人约定。但对于逾期超过约定时间,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22、违约金只能按(2)的约定处理而不能将(1)的违约金进行累加处理。双方约定的有关违约金的比率应当与第七条的约定一致,以体现出公平原则。)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_;(3)_;(4)_ _;(5)_;(6)_;(7)_ _。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

23、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_。(本条是约定规划、设计变更的条款。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

24、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条第(1)项约定明确规定为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而对于其他影响到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如绿地、楼间距、采光等规划设计变更问题,合同当事人协商后可在其他空白栏中自愿约定。应当注意的是,合同中还应当将买受人一旦退房的房款利息的利率计算方式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25、,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_。(本条是约定如果由于买受人的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在约定时,要体现与出售人责任的对等。)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_。(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之前已然将房地产向银行进行了抵押,而贷款到期后,又无力支付贷款本息,致使房

26、地产被银行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导致购房人的房产证无法办理。此外,还有可能是开发高一屋多卖、“一女多嫁”导致纠纷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商品房的,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如果在未解除合同前再转买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对出现纠纷的处理进行约定。)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

27、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_。3. _。(最好在空白处约定,如果装修不符合约定,买受人有权退房的条款)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与商品房及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是指与商品房及商品房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教育、商业、饮食、娱乐等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的教育状况是购房人选择商品房的重要考虑因素。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是商品房使用功能正常发挥的一个重要条件。由于这些设施投入正常运行的决定因素主要是在政府,所以出卖人应当

28、慎重做出承诺,特别是正常运行的时间,要与政府相关部门达成协议后再定。同时开发商常考虑非自身因素造成正常运行延误的情况,在合同中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处理。此外,应提出天然气或煤气的准确通气时间。因煤气公司一般规定,只有小区入住率达70时才通气源。因此,虽然煤气管道已通,但客户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气,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在合约上应注明气源通气的准确时间或注明如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通气时发展商采取的应急办法。)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2_;3_;4_;5_。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_;2_; 3

29、_。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_。(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权属的唯一最有效的材料,产权登记是商品房买受人获得房地产权证的必然途径。根据开发条例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

30、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商品房的合法性和购买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依据。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又涉及到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整个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在办理这些手续的时候,开发商有义务进行配合。另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保修责

31、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_。(1998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说制度的规定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说。住宅质量保证书

32、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规定。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期限、责任。2001年6月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质量保修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期限、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时起计算,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期限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

33、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_; (建议可约定为:“归全体业主所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时,从其规定”。)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_;(建议可约定为:“归全体业主所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时,从其规定”)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一般由开发商向当地的“地名办”申请)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一般由开发商向当地的“地名办”申请)5、_

34、;6、_。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_。(本条是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商品房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都是经规划部门批准 设计单位设计后确立的,具有整体属性,涉及到整栋楼的外观、安全和使用性质等方面的内容,一经建成,不得擅自变更。对于购买人来说,也要遵守此规定。)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

35、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条是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的约定)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如,对售楼书及广告等相关资料中的事项的约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总之,当合人在合同中应当尽可能的约定得具体、明确。)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页,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份,买受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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