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陕西省道路运政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政稽查(以下简称运政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运政稽查工作水平,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一支纪律严明、执法严格、行动迅速、服从指挥的运政稽查队伍,实现运政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道路运政稽查工作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级监督、共同建设的原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同级运政稽查工作的领导和建设,不断提高运政执法社会形象和工作水平。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全省道路运政稽查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建设、统筹协调。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稽查建设工作具体实施。
第二章 运政稽查机构
第三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内部设立运政稽查机构,实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统一建制名称。
(一)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设陕西省运政稽查总队(以下简称:运政稽查总队),主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兼任总队长。根据工作需要,运政稽查总队下设直属队;
(二)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处设市(区)运政稽查支队,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兼任支队长。根据工作需要,运政稽查支队下设直属队;
(三)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设县(市、区)运政稽查大队(以下简称:运政稽查大队),运管所主要领导兼任大队长。
第四条 各级运政稽查机构的印章使用仅限于运政稽查机构内部的业务往来,不能替代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用于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执行。
第三章 运政稽查职责
第五条 省运政稽查总队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省运政稽查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负责全省运政稽查工作的部署、履行全省运政稽查行为督察工作职责;
(二)组织实施专项运政执法活动,协调全省统一开展的专项联合执法活动;
(三)督导检查市(区)运政稽查支队、县(市、区)运政稽查大队的执法工作,对全省运政稽查执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四)参与组织全省运政稽查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制定全省运政执法人员的稽查业务培训计划,重点组织运政稽查支队长业务培训;
(五)承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省运政稽查总队直属队根据工作需要对省内重点区域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区)运政稽查支队工作职责:
(一)制定市(区)运政稽查工作管理制度、计划安排,履行辖区内运政稽查行为督察工作职责;
(二)组织重点治理项目的稽查活动,执行省运政稽查总队开展专项及全省联动运政稽查活动;
(三)督导检查县(市、区)运政稽查大队的执法活动,对辖区运政稽查(直属队)大队的执法培训和工作考评;
(四)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及时完成运政稽查总队转办的投诉和举报案件;
(五)承担运政稽查总队和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市运政稽查支队直属队根据工作需要对辖区内重点区域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市、区)运政稽查大队工作职责:
(一)落实上级运政稽查机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辖区运政稽查工作;
(二)制定本机构运政稽查业务制度及稽查岗位职责;
(三)开展专项稽查活动及全省联动稽查活动;
(四)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及时完成上级稽查机构转办的投诉案件;
(五)承担上级运政稽查机构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运政稽查人员
第八条 各级运政稽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稽查人员。
第九条 运政稽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年以上从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经验,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岗在编人员。
(二)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运政稽查人员应当按照其所持有的执法证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政稽查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运政稽查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执法证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装备及管理
第十二条 运政稽查机构应当配备专用运政执法的车辆等交通工具,按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统一颜色标识,装置卫星定位系统(GPS)和警示灯具。使用警示灯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运政执法车辆应当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取证设备,包括手提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录音笔、专用应急照明灯具和停车示意牌等。
第十四条 运政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制式服装,省运政稽查总队、市(区)运政稽查支队、县(市、区)运政稽查大队按照规定的统一式样自行配备。
第十五条 运政稽查人员应当配备通讯设备和头盔、反光背心、雨衣等防护用具。
第十六条 运政稽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交通执法工具、取证设备,定期维护和保养。执行公务后,应按照指定位置放置,禁止除公务活动外的挪用。
第六章 窗口建设
第十七条 省、市运政稽查机构直属队、县(区)运政稽查大队是道路运政稽查窗口建设重点单位。办公场所总体风格要求严肃庄重、整洁明亮,应当配置相应的便民设施。
第十八条 运政稽查(直属队)大队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等应当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有条件的运政稽查机构应通过运政信息官方网站公示。办公场所应按人数配齐办公桌椅,配备受理投诉的录音专用电话、办公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日常办公设施。
第十九条 运政稽查(直属队)大队应当设置案件受理窗口,案件受理窗口应当配备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档案柜等日常办公设施。在显明位置公示处罚项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便民措施、服务承诺等,并设置稽查人员监督台,将稽查人员照片、职务、执法证号、监督投诉电话上墙公示。
第七章 稽查业务
第二十条 运政稽查(直属队)大队应当根据本单位、上级要求,结合本部门和本辖区运输市场实际制定年度、半年度和专项整治工作计划,落实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每半年一次小结,全年一次总结。
第二十一条 运政稽查(直属队)大队应当建立受理投诉举报的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记录,按时办结、及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运政稽查人员应当在稽查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暂扣证件、车辆、证据移交案件审理人员,不得拖延。
第二十三条 运政稽查(直属队)大队应当建立案件评查和稽查例会制度,案件评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典型案例进行评析。
全省运政稽查例会每半年至少一次,总结稽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运政稽查(直属队)大队应当建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依照文书档案管理规定,按文书接收时间和案件处理时间有序放置在档案柜内,专人保管,专人维护,确保文书档案和案件卷宗整齐、清洁、完好。
第二十五条 运政稽查(直属队)大队应当建立统计报送制度,由专人负责,每月对本单位稽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报相关报表,运政稽查(直属队)大队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运政稽查支队上报;运政稽查支队汇总本地区情况,在每月10日前上报运政稽查总队。
第二十六条 运政稽查(直属队)大队应当建立内部考评制度,按照不同岗位,对运政稽查人员实施定期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出勤率、业务学习、政策水平、执法质量、工作总量、服务质量等。
第二十七条 运政稽查(直属队)大队应当按规定组织运政稽查人员参加上级有关机构组织的执法和业务素质培训、考核。
第二十八条 运政稽查(直属队)大队应当建立运政稽查信息异地抄(报)告制度,及时将查处和掌握的异地违章车辆、从业人员的信息及时抄告相关市(区)、县(市)运政稽查(直属队)大队,同时应向上一级运政稽查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下一级运政稽查机构应当服从上级运政稽查机构业务检查、监督、指导,同级运政稽查机构之间应加强协同合作。运政稽查机构应适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组织本辖区范围的联合执法。
第三十条 运政稽查机构对违章行为的查处要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平台,条件成熟的市(区)要率先施行,最终实现全省联网。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运政稽查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下一级运政稽查(直属队)大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显失公正等问题,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发出《行政执法工作建议书》予以书面告知,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考核相结合。上一级运政稽查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运政稽查机构稽查业务开展进行年度考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和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年度工作先进的运政稽查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章 运政稽查纪律
第三十五条 运政稽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制定的《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十条规定》要求,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第三十六条 运政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服装整齐、携带必备的执法装备。
第三十七条 运政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不作为、不当作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运政稽查机构发生以下违规事实的,取消年度考评资格,并全省通报批评:
(一)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的;
(二)所属稽查人员违规执法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 运政稽查人员具有以下行为的,有关部门取消其运政执法资格,同时予以行政处分:
(一)超越职权执法;
(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四)酒后执法。
第四十条 运政稽查人员具有以下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同时双向拦截车辆和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造成交通拥堵的;
(二)采取扒车、追车等危险方式或其他粗暴方式执法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城市公交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执行。《陕西省交通运政稽查工作实施方案》(陕交运[1997]088号)同时废止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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