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SL/T292-2020.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370006 上传时间:2023-09-07 格式:PDF 页数:27 大小:2.4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SL/T292-2020.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SL/T292-2020.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SL/T292-2020.pdf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SL/T292-2020.pdf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SL/T292-2020.pdf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 5 5 1 7 0.5 9 6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咨询服务中心微信二维码,扫一扫信息更多、服务更快 销售分类:综合/信息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S L/T2 9 22 0 2 0*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D座 1 0 0 0 3 8)网址:w ww.w a t e r p u b.c o m.c nEm a i l:s a l e s w a t e r p u b.c o m.c n电话:(0 1 0)6 8 3 6 7 6 5 8(营销中心)北京科水图书销售中心(零售)电话:(0 1 0)8 8 3 8 3 9 9 4、6 3 2

2、0 2 6 4 3、6 8 5 4 5 8 7 4全国各地新华书店和相关出版物销售网点经售清淞永业(天津)印刷有限公司印刷*2 1 0 mm2 9 7 mm 1 6开本 1.7 5印张 5 4千字2 0 2 0年7月第1版 2 0 2 0年7月第1次印刷*书号1 5 5 1 7 05 9 6定价2 8.0 0元凡购买我社规程,如有缺页、倒页、脱页的,本社营销中心负责调换版权所有侵权必究I C S3 3.0 4 0M0 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 L/T2 9 22 0 2 0替代S L2 9 22 0 0 4S L3 0 52 0 0 4S L3 0 62 0 0 4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

3、则G u i d e l i n e f o r t e l e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s e r v i c e so fw a t e r s e c t o r 2 0 2 00 60 5发布2 0 2 00 90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 水工预应力锚固技术规范等5项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 0 2 0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水工预应力锚固技术规范(S L/T2 1 22 0 2 0)等5项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序号标 准 名 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水工预应力锚固技术规范S L/T2 1 22

4、 0 2 0S L2 1 22 0 1 2S L4 69 42 0 2 0.6.52 0 2 0.9.52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S L/T2 9 22 0 2 0S L2 9 22 0 0 4S L3 0 52 0 0 4S L3 0 62 0 0 42 0 2 0.6.52 0 2 0.9.53水利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S L/T7 7 22 0 2 02 0 2 0.6.52 0 2 0.9.54河湖健康评估技术导则S L/T7 9 32 0 2 02 0 2 0.6.52 0 2 0.9.55小型水电站下游河道减脱水防治技术导则S L/T7 9 62 0 2 02 0 2 0.6.52 0

5、 2 0.9.5水 利 部2 0 2 0年6月5日目 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24 总则25 水利系统通信网组成26 水利系统通信网技术要求3 6.1 一般规定3 6.2 通信方式4 6.3 传输技术4 6.4 交换技术5 6.5 网管技术57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5 7.1 业务类型5 7.2 自动监测传输6 7.3 语音通信6 7.4 视频会商7 7.5 视频监控8 7.6 应急通信8 7.7 预警反馈9 7.8 计算机通信网络1 08 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建设要求1 0 8.1 一般规定1 0 8.2 通信机(站)房1 0 8.3 通信电源1 2

6、 8.4 有线通信线路1 2 8.5 防雷接地1 2 8.6 通信塔1 3 8.7 无线通信天馈系统1 39 水利系统通信运行维护1 4 9.1 一般规定1 4 9.2 维护1 4 9.3 运行1 4 9.4 评价1 5 9.5 文档资料1 5附录A(规范性附录)符号、代号和缩略语1 7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要求1 8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2 0S L/T2 9 22 0 2 0前 言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G B/T1.12 0 0 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合并修订S L2 9 22 0 0 4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导则、S L3 0 6

7、2 0 0 4 水利系统通信运行规程以及S L3 0 52 0 0 4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标准名称改为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本标准共9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水利系统通信网组成、水利系统通信网技术要求、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建设要求以及水利系统通信运行维护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删除了部分术语和定义以及部分符号、代号的说明,增加了部分术语、符号、代号、缩略语的说明;删除 水利系统通信运行规程中关于水利通信机构设置原则、各级通信机构职责、水利通信各岗位人员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考核与培训、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水利通信工程建设原则、水利通信工

8、程验收、通信系统运行安全与保密以及报表制度等相关规定和内容;修改 水利系统通信运行规程中关于设备运行条件、技术档案资料管理、运行统计、故障分析以及运行评价等相关规定和内容,并调整至“水利系统通信运行维护”一章;删除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中关于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和进口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等相关规定和内容;修改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中关于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频率管理、无线电设备管理、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以及监督检查等相关规定和内容,并将其调整至附录B;删除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导则中关于水利系统通信应具备的功能及行政电话、调度电话

9、、防汛抗旱信息传输、水资源管理等业务的相关规定和内容;删除其中关于水利通信网组网时复用技术的规定;修改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导则中异地会商、遥测、遥控、预警反馈、应急通信、计算机网络等业务的相关规定和内容,并调整至“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一章;修改其中水利通信业务其他要求相关规定和内容调整至“总则”一章;修改其中水利系统通信传输方式和交换技术的相关规定和内容并调整至“水利系统通信网技术要求”一章;增加水利系统通信网组成的相关规定;增加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建设相关规定;删除附录:水利系统通信年报表格式、水利系统通信设备故障月报表格式、频率、台(站)管理信息分类以及无线电设备管理信息分类;增加附录:符号、

10、代号和缩略语;增加附录: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要求。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 L2 9 22 0 0 4 S L3 0 52 0 0 4 S L3 0 62 0 0 4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S L/T2 9 22 0 2 0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操晓德 赵和松 张建刚 耿丁蕤 褚东帆 马艳冰 董 伟 丁 力杨士

11、斌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吴恒清 佟祥明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朱星明 于爱华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 0 0 0 5 3;电话:0 1 06 3 2 0 4 5 3 3;电子邮箱:b z hmw r.g o v.c 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S L/T2 9 22 0 2 0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系统通信网的组成及其技术要求、通信业务应用、通信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水利业务所涉及的水利系统通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

12、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 B/T2 2 2 3 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 B/T2 8 1 8 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 B5 0 0 1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 0 0 5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 B5 0 1 1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 B5 0 1 7 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 B5 0 2 0 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B/T5 0 3 1 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13、设计规范G B5 0 3 7 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 B5 0 6 3 5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 B5 0 6 8 9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S L2 6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S L6 1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S L3 0 7 水利信息网命名及I P地址分配规定S L4 1 7 全国水利通信网自动电话编号S L4 3 9 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规程S L5 1 5 水利视频监视系统技术规范S L5 1 7 水利水电工程通信设计规范S L6 2 4 水利应急通信系统建设指南S L6 7 5 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设计导则S L6 9 4 水利系统通信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

14、L7 1 5 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Y D/T1 0 5 1 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Y D/T1 1 2 8 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Y D/T1 3 6 3 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Y D/T1 7 3 2 固定通信网安全防护要求Y D/T1 7 3 4 移动通信网安全防护要求Y D/T1 7 4 4 传送网安全防护要求Y D/T5 0 2 8 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 S 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 D/T5 0 3 2 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 D/T5 0 5 0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1S L/T2 9 22 0 2 0Y D5 0 7 6

15、固定电话交换网工程设计规范Y D/T5 0 8 8 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 D5 1 0 2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 D/T5 1 3 1 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Y D5 1 5 3 固定软交换工程设计暂行规定3 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S L2 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标准中所采用的符号、代号和缩略语相关信息见附录A表A.1。3.1水利系统通信业务 t e l e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s e r v i c eo fw a t e r s e c t o r为水利工作提供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传输和交换的支撑服务。3.2公

16、网 p u b l i cn e t w o r k运营商建设的公用通信网络。3.3水利系统通信网 w a t e r s e c t o r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n e t w o r k由水利部门自建和利用公网等其他通信资源组建的水利系统通信业务信息传送网络,是水利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3.4无人值守站 u n a t t e n d e ds t a t i o n没有经常性运维值班人员的通信站。3.5水利应急通信 e m e r g e n c yc o mm u n i c a t i o no fw a t e r s e c t o r当发生涉水自然灾

17、害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为保障水利部门实时应急处置的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区域、现场与各级指挥中心之间建立的语音、数据和图像通信。4 总则4.1 水利系统通信网应能适应恶劣的自然环境,具备强抗灾性和连续工作能力。4.2 水利系统通信网应充分利用公网,在公网不能满足水利业务通信需求时,应自建水利专用通信网络。4.3 水利系统通信网工程应与水利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4.4 水利系统通信网规划应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水利信息化发展水平、业务需求、资源共享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目标、系统功能和建设内容。4.5 水利系统通信网设计与建设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各级

18、水利部门的业务要求、现有资源和实际传输环境,选择通信方式,满足传输和交换的需求。4.6 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前应按S L6 9 4的规定进行建设质量评定;水利系统通信工程试运行及验收应符合S L4 3 9的规定。5 水利系统通信网组成5.1 水利系统通信网应采用分级结构,如图1所示,可划分为三级通信线路和五级通信业务网络节点。2S L/T2 9 22 0 2 0图1 水利系统通信网分级结构图5.2 一级节点为水利部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汇接交换中心,实现全国水利数据信息出入的汇接、交换和共享的功能。5.3 二级节点为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其他水利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汇接交换中心

19、,实现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其他水利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数据信息出入的汇接、交换和共享的功能。5.4 三级节点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直管水利单位(工程)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汇接交换中心,实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直管水利单位(工程)水利数据信息出入的汇接、交换和共享的功能。5.5 四级节点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直管水利工程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汇接交换节点,实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直管水利工程水利数据信息出入的汇接、交换和共享的功能。5.6 五级终端节点为语音、数据、图像等水利业务信息前端采集节点,可分为固定监测站和移动监测站。6 水利系统通信网技术要求6.1 一般规定6.1.1

20、 水利系统通信网设计与建设应包括通信站网点布设、通信方式、组网方案、通信容量等技术内容,应满足水利语音、数据、图像等业务信息的传输需求。6.1.2 水利系统通信网设计与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通信技术,遵循统一的技术体制与接口标准,满足水利业务需求,保持适度超前,提高通信网运行效率。6.1.3 水利系统通信网采用无线通信方式建网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6.1.4 水利系统通信网中光纤通信传输、微波通信传输、卫星通信传输安全防护应符合Y D/T1 7 4 4的规定。6.1.5 为水利系统提供固定语音交换业务的网络其安全防护应符合Y D/T1 7 3 2的规定。3S L/T2 9 22 0 2 0

21、6.1.6 为水利系统提供移动通信业务的网络其安全防护应符合Y D/T1 7 3 4的规定。6.1.7 水利通信业务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应符合G B/T2 2 2 3 9的规定。6.2 通信方式6.2.1 应根据不同类型水利信息传输需求、通信覆盖范围、传输距离、传输容量及通信现状等要求确定通信方式。可采用有线通信方式、无线通信方式及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相结合的方式。6.2.2 有线通信方式可采用光纤通信、电缆通信等;无线通信方式可采用卫星通信、移动通信、微波通信、超短波通信以及短波通信等。6.2.3 水利系统通信网一级通信线路宜采用光纤通信和卫星通信方式。光纤通信宜为主用通信方式,应以租用公网光纤线

22、路为主,卫星通信方式可为备用通信方式。6.2.4 水利系统通信网二级通信线路可采用光纤通信、移动通信、微波通信方式。6.2.5 水利系统通信网三级通信线路应根据实际环境条件选择通信方式,可采用移动通信、卫星通信、微波通信、光纤通信方式等。6.2.6 水利系统通信网同级节点间可根据需求建立通信路由,实现业务数据共享;重要节点之间应采用备份或迂回路由。6.2.7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站等重要节点之间应有两条不同通信方式的通信电路。水电站、泵站、水闸等水利水电工程的通信方式设计应符合S L5 1 7的规定。6.3 传输技术6.3.1 电缆通信宜应用于节点内部和近距离通信节点之间,信道路由和敷设方

23、式应根据地形、地物、建筑设施以及既定建设规划和抗水毁要求等因素确定,可敷设在电缆廊道、沟道、桥架内,也可沿墙壁敷设、直埋或架空敷设,其设计与建设应符合Y D5 1 0 2的规定。6.3.2 光纤通信宜应用于信息传输需求量较大的节点内部和节点之间。其设计与建设应确定网络容量、拓扑结构与节点站构成、通信协议、光纤类型以及同步规划和网络管理等指标,并应符合以下规定:a)宜采用同步数字系列(S DH)或基于S DH的多业务传送平台(M S T P)光纤数字传输系统,也可采用光纤直连互联协议(I P)网,光传送网(OT N)等光纤通信方式。b)系统容量应根据水利通信业务量确定。光缆芯数宜根据业务量确定,

24、并充分考虑后期扩容需求。c)标称工作波长和光器件的选择,应根据传输距离、速率、可靠性及经济性原则确定。d)路由选择应保证通信质量,线路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且便于施工、维护。e)路由及敷设方式选择应根据地形、地物、建筑设施、工程特点以及抗水毁要求等,充分利用已建设施,可采用架空、管道、直埋、水底和隧洞等普通光缆敷设方式。f)沿河湖光纤通信线路宜沿永久性堤防敷设。g)相关设计指标应符合Y D5 1 0 2、S L5 1 7的规定。6.3.3 卫星通信电路设计与建设时应确定地球站天线口径和O DU的发射功率。对于移动地球站还应确定移动载体和天线伺服系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a)用户端主要参数:业务类型

25、,信息速率,通信质量,接口类型,纠错编码方式,加密方式。b)系统主要参数:系统可用度,门限值,调制方式,工作频段、雨衰。c)卫星转发器的主要参数:G/T、S F D和E I R P。d)结构主要参数:天线基础,避雷接地,天线抗风强度,馈缆长度和布线。e)空间链路计算:服务区降雨模型,邻星交调与邻星干扰,多载波功率回退,地面的天线尺寸和发射功率。4S L/T2 9 22 0 2 0f)多普勒频移计算:对于移动地球站应增加附加的多普勒频移计算。g)水利卫星应急通信系统应符合S L6 2 4的规定,卫星地球站应符合Y D/T5 0 5 0的规定、V S AT卫星通信系统应符合Y D/T5 0 2 8

26、的规定。h)采用北斗通信方式时,应根据应用需求选择终端类型,所选终端应具有通用数据接口,平均故障间隔时间应不小于4 0 0 0 h。6.3.4 移动通信设计与建设应根据移动信道误码性能和实际需求,确定系统的通信概率、服务等级(比特误码率)、输入信号电平或载噪比(C/N)三个基本参数。根据这三个设计参数和系统所处环境,进行电波传播特性的理论分析与场强计算,确定移动通信系统的具体覆盖范围,以及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移动台以及调度台和控制中心等基本设备及组成。基站应建在地势高和抗水毁的地方,根据需求可建设无人值守站。6.3.5 微波通信应用于信息传输需求量大,地处公网覆盖不足偏远区域的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

27、之间通信。微波接力站可建设无人值守站。微波通信设计与建设应确定路由、站址、传输容量、预分配话路以及工作频率,并应进行反射点位置、天线挂高、干扰、分集接收、衰落储备及传输指标的计算,还应考虑水面反射、雪衰及雨衰对传输的影响,并应符合Y D/T5 0 8 8等相关标准的规定。6.3.6 超短波通信应用于水利系统较远传输距离通信时宜采用频率调制方式,应优先选用数字扩频技术,宜少占用频率点,并应进行电磁环境测试,确定站点建设方案。6.3.7 短波通信应用于水利系统抗水毁要求高及远距离信息通信时,也可作为水利应急通信保障手段应用,宜采用自适应电台。6.4 交换技术6.4.1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选用的交换技

28、术应满足信息传输速率、信息格式、编码方式、同步方式、通信规程、可靠性、实时性等需求。6.4.2 语音交换宜采用软交换和电路交换。设计与建设时应考虑系统容量、复用方式与码率、编号方案、中继方式与信令、各种终端的匹配、控制系统和软件结构。电路交换相关技术指标应符合Y D/T1 1 2 8、Y D5 0 7 6的规定,软交换相关技术指标应符合Y D5 1 5 3的规定。6.4.3 数据交换宜采用分组交换、I P交换等面向无连接的交换技术和MP L S面向连接的交换技术。设计与建设时应考虑体系架构、支持网络类型、传输带宽、路由、网管、智能和安全等特性。6.4.4 视频会商交换可采用支持新型会话式多媒体

29、业务的软交换技术。设计与建设时应考虑支持协议标准、信令、体系架构、路由、呼叫控制、网管、智能和安全等特性。6.4.5 视频监控交换应符合G B/T2 8 1 8 1的规定。6.5 网管技术6.5.1 水利系统通信网应根据不同的网络类型建设相应的综合网络管理系统,并具有通信运行、资源调配、数据采集、性能监视、故障分析、故障定位、故障报告、机房环境监控以及对网络的控制和保护功能。6.5.2 水利系统通信网的各系统设备应具备网络管理接口功能并提供网管协议,能与上层运维系统和综合网络管理系统对接,实现综合运维管理。7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7.1 业务类型7.1.1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主要包括自动监测

30、传输、语音通信、视频会商、视频监控、应急通信、预警反馈、计算机通信网络等。5S L/T2 9 22 0 2 07.1.2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设计与建设应包含网络拓扑结构、交换节点设备、编号计划、信令技术、路由选择、业务类型、性能指标、服务性能保证机制等技术要素。7.2 自动监测传输7.2.1 自动监测传输组网架构可包括端对端结构和扁平化结构。端对端组网基本结构宜按照图2构建;扁平化组网基本结构宜按照图3构建。图2 端对端组网基本结构图图3 扁平化组网基本结构图7.2.2 自动监测传输组网应根据需求确定,可采用移动通信、卫星通信、超短波通信、光纤通信和微波通信等通信方式,物理层传输接口、速率等

31、技术指标应根据相应信道特性确定,并满足S L6 1的有关规定。7.2.3 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通信信道质量检测和通信传输组网方案比选。7.2.4 水利自动监测系统通信设备技术指标应满足S L6 1的有关规定。7.3 语音通信7.3.1 水利系统语音通信应采用多级汇接交换组网结构,水利部设立一级语音交换汇接中心,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其他水利单位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二级语音交换汇接中心,流域所属水利单位、省级直管水利单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三级语音交换汇接中心,市级直管水利单位、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设四级语音交换汇接中心。7.3.2 水利语音交换节点应由交换机、用户终端和通信信道等组成

32、。通信信道可采用光纤、微波、卫星、移动通信等通信方式,也可依托计算机网络承载语音通信。水利部门之间话务量较大时,可建立直达通信路由。7.3.3 水利语音通信交换机应支持N o.7信令、P R I信令、S I P协议等,应具有综合业务数字网的基本功能,汇接中心交换机还应具有联网汇接功能。7.3.4 水利语音交换节点接入水利语音专网和公网可采用端局或汇接局进网方式和用户环路进网方式。7.3.5 交换机联网中继接口应采用数字中继接口,中继方式应采用全自动接续的中继方式。7.3.6 采用软交换技术机制的系统应能支持固定终端、移动终端及各种软终端的接入。7.3.7 水利语音通信系统应具有与公网和水利语音

33、专网联网功能,满足水旱灾害防御指挥调度通信和水资源管理的特殊需要,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接通率。7.3.8 水利语音通信系统应具有会议电话、热线服务、转移呼叫等业务功能,还宜具有来电显示、可视电话等业务功能。7.3.9 水利语音通信系统电话编号应符合S L4 1 7的规定。7.3.1 0 水利卫星语音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a)水利卫星语音通信系统由卫星主站软交换及远端站综合语音网关组成。卫星网内的电话号码和I P地址之间的映射、呼叫路由选择等由主站的软交换完成。6S L/T2 9 22 0 2 0b)远端站应采用综合语音网关和电话终端组成应急现场语音通信子系统,语音终端能够通过卫星链路经主站软交

34、换与水利专网其他语音终端实现互通。c)水利卫星语音通信系统应支持S I P、H.3 2 3、T.3 8协议。d)水利卫星语音通信系统应支持语音、传真等各种话音基本业务和补充业务。e)远端站综合语音网关应由全网统一分配I P地址。f)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中心站宜采用S I P中继方式或配备中继网关采用E 1中继与语音交换机互联。g)远端站语音编码支持G.7 1 1、G.7 2 9、G.7 2 3.1协议,多种语音编解码和编解码动态切换功能。注1:G.7 1 1是一种由国际电信联盟(I TUT)制定的音频编码方式。注2:G.7 2 9是一种由国际电信联盟(I TUT)提出的语音编码协议。注3:G.7

35、 2 3.1是一个双速率的语音编码器,是国际电信联盟(I TUT)建议的应用于低速率多媒体服务中语音或其他音频信号的压缩算法。7.4 视频会商7.4.1 在水利部设一级水利视频会商调度中心,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其他水利单位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分会场;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业务需求建设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二级视频会商调度中心,并相应建立流域管理机构下属水利单位分会场或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会场。7.4.2 水利视频会商系统宜采用MC U级联组网,也可采用视频转接方式实现互联互通,组网结构宜按照图4构建;在保证网络安全前提下,也可采用云会商技术组网,宜按照图5构建。图4 视频会商

36、MC U组网结构图7.4.3 采用MC U组网的视频会商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a)支持H.3 2 3视频会议标准;支持H.2 6 4/H.2 6 5视频编码标准。b)采用主席控制方式和导演控制方式。c)任何分会场都可以设成主席会场。d)支持E 1、I S D N、I P等多种接口。e)支持多级级连。7S L/T2 9 22 0 2 0图5 云会商组网结构图7.4.4 水利视频会商系统宜由视频会议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与通信信道组成,通信信道可采用光纤、微波、卫星等通信方式。7.4.5 水利视频会商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和实用性,应能实现图像、语音、图文和数据的实时交互。除应用于异地会议的召开,还宜与

37、重点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监控系统结合,提供信息数据共享的服务。7.4.6 系统设备选型及性能指标应符合Y D/T5 0 3 2的规定。7.4.7 视频会商系统会场系统工程设计与建设应符合G B5 0 6 3 5的规定。7.5 视频监控7.5.1 水利视频监控系统主要由各级监控中心、监控站和监控前端组成。7.5.2 水利部设一级监控中心,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设二级监控中心,流域管理机构下属二级水利单位及市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设三级监控中心,流域管理机构下属三级单位及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设四级监控中心,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视频监控现场设立监控站,构成多层多节点的树状结构。体系结构应符合S

38、 L5 1 5的相关规定。7.5.3 水利视频监控组网应支持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互连互通,可采用集中式组网、级联式组网、混合式组网,应符合S L5 1 5的相关规定。7.5.4 监控中心之间,监控站与监控中心之间宜采用计算机通信网络连接。监控前端与监控站之间宜支持有线、无线、有线和无线的网络连接,可采用光纤、微波、移动通信、卫星、公网等通信信道。7.5.5 水利视频监控系统监视中心、监控站、监控前端技术要求应符合S L5 1 5的相关规定。7.5.6 水利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要求应符合G B/T2 8 1 8 1的相关规定。7.5.7 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图像单路传输带宽应不低于1 M b i

39、t/s,单路画面像素应不小于1 0 2 4 7 6 8。7.6 应急通信7.6.1 水利应急通信体系分为三层,即水利部应急通信平台、流域及省级应急通信平台、应急通信移动站,组网体系结构宜按照图6构建。7.6.2 水利应急通信系统应能与水利部地面通信网进行连接,能够接入国家应急平台。7.6.3 水利应急通信系统应在水利部已建的宽带卫星通信主站平台和新一代卫星资源的基础上来搭8S L/T2 9 22 0 2 0图6 水利应急通信体系结构图建,宜采用网状网工作方式。7.6.4 水利应急通信系统宜采用移动通信、无线接入、卫星通信、点对点(多点)固定无线通信等多种通信方式,至少应采用两种通信方式;应支持

40、移动通信系统、短波通信系统、无线接入通信系统等通信系统的接入;支持卫星移动电话、移动终端、单兵通信终端、无人机设备等终端设备的接入,实现行进中的语音、数据和视频通信。7.6.5 系统移动站之间应能互通,移动站应能与卫星固定站实现灵活组网,实现全国范围内调度使用。7.6.6 系统应采用支持I P协议的接口,实现设备之间的互连互通。7.6.7 应急移动站传输速率应根据业务需求调整,系统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急移动站传输速率不低于1 2 8 k b i t/s。b)应急移动站现场到决策指挥机构之间的视频信息通信速率不低于5 1 2 k b i t/s。c)应急移动站能开通24路话音业务信道,每路

41、话音通信速率不低于8 k b i t/s。d)应急移动站能提供数据业务传输信道,通信速率不低于1 2 8 k b i t/s。e)各种业务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紧急话音、防汛会商、实时视频、数据。7.7 预警反馈7.7.1 预警反馈系统应具备实时传输预警信息及雨情、水情、汛情、灾情等信息,及时发布灾害预警预报和迅速反馈农村基层、中小水库、山洪灾害、蓄滞洪区内的灾情和抢险救灾实况等功能。7.7.2 预警反馈系统通信传输应具有高可靠性和实时性,宜优先利用公网和现有网络资源,采用自建通信网络时可采用移动通信、卫星通信、超短波通信等无线通信方式。7.7.3 预警反馈系统建设应结合实际现状,考虑预警信息

42、传输的时效性和紧急程度,选择适宜的预警方式。可采用电话、传真、短信、无线预警广播、移动预警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预警。预警通信功能如下:a)语音通信终端宜与水利语音专网有线用户之间有效通信,并可接入公网。b)无线预警广播应能接收无线公网信号、有线电话和本地音频信号,并可具有远程控制功能。9S L/T2 9 22 0 2 07.7.4 山洪灾害预警系统设计应符合S L6 7 5的规定。7.8 计算机通信网络7.8.1 根据业务应用需要,水利计算机通信网络可包括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政务内网、生产控制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的政务外网。7.8.2 计算机通信网络应能承载水利数据、语音、视频等信息传输以及业

43、务应用系统访问。7.8.3 政务内网若传输存储涉密信息,则应进行相应密级安全防护。7.8.4 生产控制网、政务外网的安全防护应符合G B/T2 2 2 3 9等的规定。7.8.5 水利计算机通信网络从覆盖的地理范围也可以分为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三类,其中城域网和广域网的通信传输功能如下:a)网络物理传输线路应与各类水利通信传输线路融合使用,不得各自独立建设或租用。b)通信传输线路可采用光纤、电缆、微波电路、卫星电路等,宜采用公网光纤线路。c)通信传输线路接口宜采用R J4 5、AU I、高度同步串口等接口,通信线路应支持透明传输。d)通信线路带宽应根据所传输的信息量以及时效性进行确定。7.8

44、.6 水利计算机网络I P地址的分配应符合S L3 0 7的规定。8 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建设要求8.1 一般规定8.1.1 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应包含计算机网络机房、通信机(站)房、通信电源、通信线路敷设、防雷接地、通信塔及无线通信天馈系统等。8.1.2 宜根据现状条件和需求分别建设计算机网络机房、通信机(站)房,网络安全要求不高的条件下也可采用计算机网络与通信机(站)房共用方式。8.1.3 通信机(站)房设计与建设应符合G B5 0 1 7 4的规定,应设置安防监控系统,防护措施应满足国家环境辐射卫生标准。8.2 通信机(站)房8.2.1 通信站址选择 通信站地址选择应以水利通信网络规划和通信技术

45、要求为主,结合洪涝、地质、地震、交通、城市规划、投资效益及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并且:a)微波站站址选择应符合Y D/T5 0 8 8的相关规定。b)卫星通信地球站站址选择应符合Y D/T5 0 5 0的规定。c)V S AT通信系统站址选择应符合Y D/T5 0 2 8的规定。8.2.2 通信机(站)房土建8.2.2.1 通信机(站)房建筑应避开强振动源和强噪声源以及强电磁场的干扰。8.2.2.2 通信机(站)房应避免建在建筑物的高层或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8.2.2.3 通信机(站)房建筑空间应满足通信设备安装要求,净高应根据机柜、管线及通风要求确定。8.2.2.4 通信

46、机(站)房地面荷载应满足设备安装要求,电源机房地面荷载应按蓄电池重量进行设计。如不满足荷载要求,应对机房地面进行承重加固。8.2.2.5 通信机(站)房建筑防火应满足G B5 0 0 1 6和G B5 0 3 7 0等的规定。8.2.2.6 通信机(站)房地面应保持水平、防尘、防潮,宜采用架空防静电地板。01S L/T2 9 22 0 2 08.2.3 通信机(站)房环境8.2.3.1 通信机(站)房供电系统:a)供电电源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如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应配置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不同供电电源应具有自动切换能力。b)照明、空调及通信设备用电应合理分开。通信设备应由U P S及蓄电池组供

47、电,确定U P S及蓄电池组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裕量。c)应具有防浪涌保护装置以及短路、过载保护装置。8.2.3.2 通信机(站)房空气调节系统:a)应保 持 温 度 恒 定,主 通 信 机 房 温 度 波 动 控 制 在2 3 1内,其 他 通 信 机 房 应 保 持 在1 82 8。b)应保持湿度恒定,主通信机房相对湿度波动控制在4 0%5 5%RH之内,其他通信机房应保持在3 5%7 5%RH内。c)应保持空气洁净,主通信机房的含尘浓度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m的尘粒数应少于1 8 0 0 0粒。8.2.3.3 通信机(站)房消防系统:a)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重要机房、少人无人值守

48、的机房应安装固定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与建设应符合G B5 0 1 1 6的有关规定。b)应根据机(站)房的等级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应符合G B5 0 1 7 4和G B5 0 3 7 0等的相关规定。c)主机房应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机房中的变配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和电池室,宜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8.2.4 机房综合布线8.2.4.1 机房内综合布线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规定,电源电缆、信号电缆、用户电缆与中继电缆应分离布放。8.2.4.2 机房内光纤布放:a)光纤应整条布放,不应在布放路由中间做接头。b)光纤宜布放在光纤护槽内,应保持光纤顺直,无明显扭绞。

49、无光纤护槽时,光纤应加穿光纤保护管,保护管应顺直绑扎在电缆槽道内或走线架上,并与电缆分开放置。c)光纤从护槽引出宜采用螺纹光纤保护管保护。d)光纤活接头处应留一定的富余,余长应依据接头位置情况确定,不宜超过2 m。光纤连接线余长部分应整齐盘放,曲率半径应不小于3 0 mm。e)机房光纤转接处应布置光纤配线架。8.2.4.3 机房内电缆布放:a)电缆的规格、路由走向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规定,电缆应排列整齐,外皮无损伤。b)电缆转弯应均匀圆滑,转弯的曲率半径应大于电缆直径的1 0倍。c)电缆在走线架上应横平竖直,不得交叉。从走线架下线时应垂直于所接机柜。8.2.4.4 机房内电源线布放:a)电源线应

50、采用整段线料,中间无接头。b)铜(铝)排馈电线正极应为红色油漆标志,负极应为蓝色标志,保护地应为黄色标志,涂漆应光滑均匀,无漏涂和流痕。c)1 0 mm2及以下的单芯电力线宜采用打接头圈方式连接。1 0 mm2以上的电力电缆应采用铜(铝)鼻子连接,鼻子的材料应与电缆吻合。11S L/T2 9 22 0 2 0d)电源线连接时应保持熔丝或者空气开关断开,电缆接线端子或端头采用绝缘材料包裹严实,依次连接保护地、工作地和工作电源,先连接供电侧端子后连接受电侧端子。8.2.4.5 机房综合布线还应符合G B5 0 1 7 4和G B/T5 0 3 1 1的相关规定。8.2.5 安防监控系统8.2.5.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智能化/通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办理中)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