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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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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
摘 要
未成年犯罪通常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未达到承担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现今,未成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而其中的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又尤为突出。其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本文从实际出发,引用各种案列,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建议试图加以改善。
关键词:留守 未成年人 犯罪 犯罪特点 犯罪原因 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但是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进一步上升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因不平衡产生了矛盾。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也随之加快,地区贫富差距的拉大,使当今社会存在着诸多隐患,犯罪率几乎逐年上升。在这种大环境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同时,便衍生出了一个新的群体――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由于不能及时得到父母的关爱,极易使他们的人生轨迹出现偏差,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近几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日趋严重,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在一面打击的同时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有效的开展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范工作。
一、留守未成年人及其犯罪的定义
“留守儿童”这个词汇最早产生于90年代初。它代表着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社会各界一般将它定义为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4周岁及以下的儿童。但从《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14周岁以上的人犯罪,我们认识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这是刑法学意义上的留守儿童犯罪。然而我们从犯罪学这个意义上来看,普遍认为“犯罪”,不只包括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行政法现的行为和不良行为如不道德的行为。
因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定义,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标准的定论。在这里,我自己觉得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应该是指父母一方或者双方都流动到其他城市打工,不能长期与父母或者父母中的一方生活在一起,只有家中老年长辈照顾或寄宿亲戚家的农村儿童违反刑事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和不良行为。
二、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
(一)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的公民为未成年人。而我国有将近四亿的未成年人。鉴于与成人年龄的区别,未成年人犯罪有着自己的特点,近年来犯罪手段趋向智能化、集团化、残忍化,暴力倾向越来越明显,并且犯罪人数逐年增加,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单就我县近几年来所发生的刑事案件来说,未成年人犯罪占据了很大一个比例,如2005年我县发生的一起恶性报复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县城某网吧上网,因其盗用他人帐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三日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愤怒难平,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的网吧的事出气,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而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案发时仅年满十六周岁,还是一名在校学生。又如2004年所发生的一起更为恶性的抢劫案件,2004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时,王某某提出说去抢点钱来花,于是当天晚上将近凌晨时,上述五人外出寻找目标,五人来到县城北门某偏僻公路正遇上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将林某的自行车踢倒,并将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还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某的大腿捅伤,五人抢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机和200多元现金,逃离了现场,被害人林某因被捅伤后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还让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留宿。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窝藏罪批准逮捕。 而本案中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平均年龄都不过十六岁。看着带着手铐那一张张稚嫩过的脸,留给许许多多办案民警的只有心痛和惋惜。人们常说,“少年强则中国强”,未成年人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而一些正处在花季年龄的少男少女已经沦为罪犯,或者正在滑向犯罪的深渊。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如何避免未成年人误入歧途,使他们能够健康的成长,已成为整个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二)教育缺失、是非观扭曲、孤独和逆反,使其滑向犯罪深渊
在现今的农村家庭,大部分的中青年劳动力都外出打工,被留下来的往往是尚在读书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隔代,使得教育与沟通往往力不从心。在这样的环境下,部分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都未得到很好的引导和关爱,孤独和不被理解使得这些未成年人是非观产生了一定的扭曲,往往一些旁人看来微不足道的小事,都会使得这些未成年人闯下弥天大祸。在我县曾经发生的一起抢劫杀人案中,两名嫌疑人因被家中的老年人责骂,离家出走,为获得晚上住宿的钱,持刀将一名三轮车夫连刺了三十多刀致其死亡,而他们在被警方抓获时一个十五岁,一个还未满十四岁。他们踏上警车时张稚嫩脸庞上的冷漠,和声声询问什么时候能回去上学时的渴望,让所有办案民警都叹息不已,无言以对。 而在去年初,某地连续破获两个抢劫团伙案件,涉案嫌疑人近20人,全部为“90后”。其中一个11人抢劫团伙部分成员沾染上吸毒恶习,为购买毒品,先后抢劫10余次。办案民警告诉前来采访的记者,涉案嫌疑人父母均长期在外打工,大部分由爷爷奶奶带大。新闻播出后,引起了社会的一片哗然,现在的孩子,究竟怎么了?是什么造就了他们走上这条不归之路?
(三)暴力、强奸、财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处在一个信息集聚膨胀的时代,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未成年人轻而易举的接触到了大量的信息,其中不乏暴力、色情。加之社会贫富分化严重,农村家庭未成年人在很多条件上都不足以和部分城市家庭的未成年人相比较,而未成年人此时的身心发展便产生了不平衡,甚至有缺陷,加之缺乏老师家长正确的引导与教育,所以他们很容易树立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以及价值观。我县某乡曾经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的案件,一个年仅16岁的未成年在校生王某在在某天晚自习放学后,尾随同班女生回家,在一偏僻的楼道口用砖头将女生砸成重伤后实施强奸,并在事后将女生身上的财物抢走。然而究其原因,王某只是因为在网吧上网时浏览了色情网站,而后产生了“找点刺激”、“模仿模仿”的想法,正是由于王某认识水平低下、愚昧无知、精神空虚,所以才会采取这样暴力恶性违法的方式来寻求刺激,填补空虚的精神世界。而2005年我市邻县所发生的一起抢劫案中,此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成绩问题被家中长辈责骂后离家出走,手里没钱,便萌生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念头,2005年1月19日凌晨,三人经过预谋,在县城中雇了一部出租车,让司机开往某郊区,当车开到一偏僻的地方,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强行抢走了被害人出租车司机周某的一部手机和现金500多元。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抢劫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此案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都还未满十八周岁,都还是在校学生,他们还有个共同特点,他们都是留守儿童,家中都仅剩祖父母在家照顾。
只是因无人管束,沉迷网络,从而寻求刺激的需要,使得这个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就由此而发生,不禁让人为之唏嘘,他本应灿烂的未来从此暗淡,更为之感叹的是当今社会未成年人如此不成熟的心智,如此淡薄的法律意识。
二、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城市的大规模流动人口在他们自己的家乡造成了大量的留守家庭。对他们的子女社会化进程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不少已堕落成一名犯罪分子。“没有不良的少年,只有不幸的少年。”“留守儿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就我看来,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观念和家庭因素:“留守综合症”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根本的原因,中国人的乡土观念比较强,如果没有远远高于本地平均收入的工作机会,中国人一般不会背井离乡去外地打工。为了能更好的生活,不少农村家庭的父母不得不放弃家中的老小,外出务工。而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由于留守未成年人父母外出务工等原因,得不到父母正常的教育与关心,因而形成孤僻、内向、自卑等心理特点,比较容易向违法犯罪行为转化。外出的父母顾及子女的较少,或者家庭破裂、家庭结构不完整,这样就导致留守在家的孩子得不到精神生活上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此外,由于父母均出外打工,教育的重担大多压在孩子的爷爷奶奶身上,爷爷奶奶自身文化水平有限,有的甚至是法盲、文盲,思想深处的教育更是无从谈起,在这种家庭监护不力或完全没有监护的局面之下,自然导致了把一些未成年人过早地推向了社会,使得他们的生活及不稳定,常常会表现出任性、自私、我行我素、自由散漫、自控能力差。在无人约束,无人引导,不明状况不辨是非的情况下或因羡慕他人的富裕生活,或因内心里好奇,却无法得到满足,又缺乏抵制诱惑的控制力,于是铤而走险,走上犯罪之路。
(二)学校因素:学校被誉为“孕育人类灵魂的工厂。”未成年人的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本应该发挥出摧枯拉朽的力量。可现如今,很多学校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认识不足,忽视思想品德教育,忽视了对学生的法制道德教育,只管教书不管育人。一些学校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展了部分法制课,可因其的法制教育效果不佳,有的法制教育只是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未成年人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致使一些学生的道德水平下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极端匮乏。还有些学校不重视对后进生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但实际上某些学校和老师不仅不进行耐心细致的帮助教育,反而嫌弃、歧视后进生,以粗暴简单的方法对待,动辄停课、体罚、轰出教室,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过早的将其推向社会,导致一些学生失去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机会,自暴自弃,破罐破摔,从而使其接近犯罪的边缘。
(三)社会因素:犯罪学认为,社会因素是造成犯罪的主要的原因,青少年的犯罪也不例外。我国的社会经济正在飞速的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地和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良社会文化和消极思潮、堕落思想也随之深入广大农村地区,有关暴力、色情、盗窃的影视、书刊充斥社会,人们却在越来越重视经济效益同时,却忽视了思想道德建设,造成了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却呈上升的趋势。这些年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不少的杀人犯纯粹是对一些影视镜头的刻意模仿,抢劫、盗窃罪的未成年人则多为影视剧中花天酒地的生活方式所诱惑,涉嫌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几乎都观看过淫秽影碟或访问过色情网站。这些不良文化若得不到及时打击和控制,不仅会直接导致这些缺乏正确引导的未成年人犯罪,还会影响整个社会。据一些、市少管所反映,这些少年犯中80%多为家庭不健全或者是父母不在家,由祖父母管教,而其中70%都受到过不良文化的影响,暴力型和奸淫型少年犯中,90%都看过凶杀、暴力、淫秽录像或者黄色书籍。
三、面对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思考
部分留守儿童处于家庭教育与社会管理的真空地带,他们整日无所事事,在社会上浪荡,缺乏精神依托,缺乏传统家庭与完整家庭平时的道德规范和纪律管教,加上自身不具备养活自己的能力,被社会物质的诱惑和追求必然导致他们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留守儿童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形势值得关注。诚然,近几年来,党对农村的惠民政策的确成效明显,但农村问题仍然严峻,本文探讨的留守儿童问题已不再是个例,而是带有普遍意义。精神信仰上的缺失,人格上的不健全,教育的不当和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使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容易走上歧途。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今后的栋梁,社会、家庭与政府必须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过,特别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加大关心力度,一是对农村未成年人犯罪要有“亡羊补牢”的足够信心和耐心,创立“社会代价,社会补偿”的体制机制;其二,在提倡国家体制层面实行留守儿童救助干预的同时,应广泛倡导社会救助;其三,广泛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是必须的,但对公民的信仰教育更重要;其四,全民普法很重要,但让广大青少年知法懂法更重要。
农村留守未成年犯罪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不断进步,其犯罪的成因也会呈现不同的方式。对于他们的违法、犯罪及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我们应少一份谴责,多一份教育,少一份冷漠,多一份关注,利用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力量积极给予救济。现象的发生必然有巨大的社会背景为支撑,像农村留守儿童这样的社会弱势群体,我们应该多关注他们的合法诉求,从而尽全社会之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
【2】周国平《犯罪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3】肖建果《发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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